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来源:会计职称 发布时间:2020-09-26 点击:

 关于代拟 《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的 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与省政府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 2020 年度苏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我局代拟了《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试行)》(苏府办〔2014〕225 号,以下简称原《实施细则》)自 2014 年 12月 31 日起制定以来,我市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购买领域不断拓展,购买资金规模快速扩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和成效。实践证明,原《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市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实施细则》中的有些规定已不太适应新的情况;此外《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2 号)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也需要结合我市的实际,对原《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内容作相应的修订。总之,通过这次对原《实施细则》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我市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以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更好地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二、修订的过程 因原《实施细则》试行期届满,且《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102 号)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修订《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列入 2020 年度苏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为此,苏州市财政局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和广泛听取相关方面意见,代拟了新《实施细则》

  三 、修订原则和内容框架

 在新《实施细则》的修订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在基本思路、框架结构、主要政策方面,以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为基础,同时根据我市实际作了必要的扩展和优化。

 二是积极回应现实问题,对于改革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执行中存在偏差的情况,新《实施细则》予以有针对性的回应,以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顺利推进。

 三是增强实务可操作性,能够明确细化的政策,尽可能做到明确和细化,便于购买主体、承接主体执行。

 新《实施细则》以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内容框架与顺序为基础,共 11 章,55 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买主体,第三章承接主体,第四章购买内容和目录,第

 五章预算管理,第六章承接主体确定方式及程序,第七章合同及履约管理,第八章绩效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信息公开,第十一章附则。新《实施细则》与原《实施细则》26 条相比,内容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

 四 、 修订主要变化内容

 (一)关于名称问题。原《实施细则》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作为名称,但为了与上级文件的名称一致,在新《实施细则》中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为规范名称。

 (二)关于 概念定义。

 。“政府购买服务”概念定义,明确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其中强调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定义更加明确。

 (三)关于购买主体范围。原《实施细则》规定“苏州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购买主体”不准确,一是《实施细则》应为全市的规范,不能只规范市级,二是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是购买主体。

 因此,新《实施细则》规定购买主体为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也可作为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

 务;并明确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管理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另外,考虑我市实际,对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暂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待明确分类后再确定其政府购买服务角色定位。

 (四)关于承接主体范围。新《实施细则》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对原《实施细则》规定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规定作了微调,并明确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承接主体。

 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新《实施细则》简化了承接主体条件,删除了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商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的规定。

 (五)关于购买 服务 内容。原《实施细则》仅对购买服务的内容做了总描述和简单分类,新《实施细则》明确为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两大类。为避免购买主体在执行过程中泛化购买内容,强调了部门为保障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不属于新《实施细则》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

 为了防止有些部门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将本该由自己直接履职的事务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外包出去,转

 嫁工作责任。为此,新《实施细则》首提负面清单,明确 6类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六)关于指导性目录。针对原指导性目录制定存在的不足,新《实施细则》明确指导性目录分为地区指导性目录和部门指导性目录两大类。财政部门制定地区性指导性目录;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指导性目录,并对部门指导行目录的编制、调整作了详细规定。强调了纳入指导性目录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前提条件。

 (七)关于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创新,强调从“养人办事”提供服务向“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转变,预算管理是创新转变的主要抓手。因此,新《实施细则》中共 7 条内容,从安排原则、资金安排、预算编制调整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提升了可操作性。

 (八)关于 确定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明确要“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因此新《实施细则》中删除了定向委托内容。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采购项目,规定由采购人应根据内控制度,按照公平、效率原则自行确定承接主体。

 ( 九 )

 关于合同及履约管理 。为加强可操作性,新《实施细则》对合同及履约管理也作了详细规定,对合同履行期限、转包与分包、履约验收要求、承接主体责任,合同融资作了明确规定。

 ( 十 )关于 绩效管理 。根据落实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绩效管理的实施主体,规定了事前绩效评估、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指标确定和评价结果运用等相关要求。

 (十 一 )关于 监督管理 。新《实施细则》根据几年来的实践经验,重新梳理了监管管理的要求。

 (十 二 )关于 信息公开 。新《实施细则》根据 2020 年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我市实际情况,对信息公开作了相关规定。

 (十 三 )关于各地执行问题。为了促进各县级市高质量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新《实施细则》规定各县级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苏州市财政局

  2020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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