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中心学校工作问责制度(五页)

来源:华图网校 发布时间:2021-03-30 点击:

镇中心学校工作问责制度 为严肃学校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工作职责,结合本镇工作实际,特制定工作问责制度。

一、问责对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XX镇中心学校负责人及全体教职工。

二、问责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问责内容 (1) 教育管理、教学质量下降;
或发生教育教学事故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理或拖延办理的;

(4)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5)无正当理由,对家长和学生推诿拒不接待或态度生硬的;

(6)学校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教师、学生出现伤害事故;
或造成学校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

(9)建议免职;

五、问责办法 1、通讯问责。XX镇全体教职工(以下同)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上课时间除外)。若不能保证及时联系的,应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2、安全责任问责。各安全责任人、班主任,应随时掌握本部门、本班或校园安全情况。若有违反安全责任制度的,对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问责:瞒报安全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直至免职。

3、工作作风、行为问责。教师在职期间应恪尽职守,积极、大胆地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若工作平庸,无所作为,引起教职工或群众不满的,对分管负责人进行问责:情节轻微,在民主测评中教职工或群众不满意率在50%——60%之间者(不包括60%),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教职工或群众满意率低于50%(包括50%)者,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直至免职。

4、违规收费问责。各校、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费,若违规收费则对责任人进行问责:自下文之日起,出现违规收费者,立即免职。违规收取的费用必须在24小时全部清退。

5、完成任务问责。对未能按时按质完成上级、学校交办工作的对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第一次由分管的校级领导诫勉谈话;
第二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第三次通报批评停职检查。

6、班主任要认真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对不认真履行工作的,第一次由政教处诫勉谈话;
第二次取消当月月考核项目分值,第三次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调整工作岗位,有重大失责的停职检查。

7、班主任和教师在管理学生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和政教处联系,由政教处协助处理,没有和政教处协助处理并出现重大失误由班主任和教师承担责任。

8、班主任要认真管理好本班的校产,每学期由总务处清理交给教务处,学期结束由总务处清点,人为损坏数则由各班承担负责维修费。

9、各班应认真负责本班所属的卫生管理,不认真清理的由学校值班教师通知班主任,连续一周出现差的情况,第一次由政教处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次取消当月月考核项目分值。

10、在各级各类检查中发现管理漏洞的(有脱岗,校园、学校宿舍脏、乱、差,食品卫生不合格,有不文明不道德行为等),对责任人进行问责:第一次部门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次取消当月月考核项目分值,第三次取消年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

11、教学质量问责。教务处应制定相应提高教学质量措施,充分调动教职员工工作积极性,努力完成区教育局、镇下达的教学目标。对未完成教学质量的学校负责人进行问责:未完成教育局下达各类综合指标70%—80%者(不含70%,含80%),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只完成60%—70%者(不含60%,含70%),通报批评;
只完成50%—60%者(不含50%,含60%),调整工作岗位;
只完成50%者(含50%及其以下),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直至免职。

12食堂、小卖部后勤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好岗位职责,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关,做到防范于未然,若因个人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担主要责任,若违反第一次由总务处诫勉谈话;
第二次取消当月月考核,第三次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调整工作岗位,有重大失责的停职检查。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
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有关人员的;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六、问责程序 1、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学校提出书面建议,由学校决定启动问责程序。重大问题的由学校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的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学校暂停其工作。

2、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调查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学校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3、调查终结后,由学校作出行政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出,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对不服学校问责的人员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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