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贸期租船合同合同范本

来源:证券从业 发布时间:2020-07-24 点击:

 “ “

 ”轮期租船合同

 XX 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地址:

 电话:

 传真:

  作为甲方(租船人)

  与

 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作为乙方(船东或代理)

 于本日就“

  ”轮的出租与承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船东授权委托书 1 本租船合同由甲方与船东或其授权的公司作为乙方签署。

 及船舶证书

 如果船东委托代理签署本合同,则代理在合同有效期内负责船舶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和船东共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附“授权委托书”正本)。

 乙方保证,在交船前及整个租期内,乙方所提供的船舶有效证书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级证书,船舶保险单等),其所列各项规范与船舶实际情况相符。如有不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主要船舶规范如下:

 乙方保证,在交船之日以及整个租期内,本船应与上述规范相符,如有不符,租金应予以降低,足以赔偿甲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船舶状况

 2

 乙方保证,交船之日以及整个租期内,本船应紧密、坚实、牢固,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在各方面适合于集装箱货运。船壳、机器、设备应维持有效状态。本船应处于适航适货状态,并持有有效的船级社证书,按规定人数配齐合格的船长、船员和水手。

 租 租

 期

 3

 乙方供租,甲方承租,租期

 月,租家选择。整个租期内船东不能卖船,如卖船应用同类型船舶替代,并保持租金不变。甲方有权选择在春节期间停航停租,停航最多不超过 7 天。

 航行范围

 4

  甲方将保证该轮航行于中国沿海的安全港口或地点间从事合法运输。

 交 交

  船

  5

 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交船。乙方在各方面做好交船准备工作。如乙方不能在此时间内交船, 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告新的交船时间。甲方如不能接受新的交船时间,有权取消合同。

 交 交 还 船

 6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交船港和还船港,乙方和甲方应负责

 检

 验

 各自的费用,委托验船师进行联合检验,以确定交、还船时船舶状况和船上存油。如一方未能指定自己的验船师,那么另一方所指定的验船师所出的检验报告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乙方供应 7

  乙方供应支付有关船长、船员和水手的全部食品、工资、保险以及其他费用,供应及支付甲板、房舱、机舱及其他必须的全部用品,供应及支付全部润滑油和生活用淡水、船员交通费(办理业务的业务员交通费由租方承担),支付各项船舶保险及入干坞、修船和其他保养费用以及其它任何有关船舶、船员发生或因引起的一切费用。

 照 照

  明 8

 乙方用船上灯光和群光灯提供充分的照明 ,使各舱口和

 货舱同时作业。

 供 租 家 提 供 9

 甲 方 供 应 及 支 付 ( 除 非 为 乙 方 的 事 务 而 发 生 或 由 乙 方

 造成的时间损失内发生,无论是否停租 )主机和辅机用

 的全部燃油料、港口费、货物装卸费、理货费、码头及其它营运费用。

 燃 燃

  料

 10

 交、还船时船上所存的燃油数量,由双方确认。油价分别以交/还船港或最近的主要加油港平均油价确定。交船时油价由租家于第一期租金中一并付与乙方。乙方接受还船时船上所存全部油料,油价可从最后租金中扣除。

 租 租

 金 11

 甲方按每月(不分大小月)

 万人民币支付乙方租金(包括船员加班费在内)。每月 5 日和 20 日分别到期支付 15 天租金,不足

 一天按比例支付(30 天/月计算)。租家应在到期后 3 个银行日内安排电汇到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船长自引自靠的靠泊费和通讯费由乙方负担。

 还 还

  船

 12

 应于租约期满时,按交付给甲方时大体相同的良好状态(自然损耗 和由于第 24 条列举的原因所造成的船舶灭失除外), 由甲方选择国内的任一港口或地点卸货完毕时归还乙方,还船前 7 天甲方应给乙方还船地及还船期预报,3 天、1 天应给确报。

 船长借支

 13 对在任何港口的日常船舶港口使费,如在预先得到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船长需现金借支,可由租家或其代理预付,租家收取2.5%的佣金,此类预付款将在租金中扣除。但是,租家对此类预付款如何使用不付任何责任。

 次 最后航次 14

 如本船被指令的航次将超过租期时,甲方可在合理情况下使用本船完成该航次,租金按标准、比例支付乙方。

 货 货

  位

  15 除保留适当足够的部位供船长、船员、水手使用及存放船具、厨具、家具、食品与船用品外,本船所有空间和运力,均归甲方使用。

 甲 甲 板 货

 删除。

 冷 冷 冻 箱

  A) 提供冷箱插头数及相应的充足的电力。船长对船上的冷冻箱发生故障采取必要、合理的修理及应急措施。甲方对船上的冷冻箱提供必要的备件和指导手册。

 B) 船长应监视、记录好(天气、海况允许的情况下至少一天两次)船上每个冷冻箱的运作状况。

 C) 为履行上述条款,乙方在船长、甲方的要求下应给予合作。

 租

 船

 人 人

 16

 删除。

 证 证

  件 件 17 乙 方 保 证 持 有 并 随 船 必 要 的 证 件 , 以 符 合 所 挂 港 口 和

 内、外贸营运所需的安全卫生规定和有关当局的要求。

 乙方保证,一切设备符合本船靠挂港口的规定,还保证本船随时持有有效证件,在各方面符合这种规定。

 如 乙 方 未 能 照 办 使 其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或 未 持 有 上 述 证 件

 以致岸上人员不能作业,班期拖延,则由此损失的时间算作停租,且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熏 熏

  舱 18 在租期内,乙方提供有效的熏蒸灭鼠证书和卫生证书。

 由于载货或根据甲方指示而需要熏蒸,均由甲方负担,其他原因的熏蒸由乙方负担。

 停 停

 租

 19

 A) 如时间损失是由于:

 1) 人员或船用品不足; 2) 船壳、机器或设备损坏; 3) 船舶或货物遇到海损事故包括碰撞和搁浅而造成延误;

 4) 修船、进干坞或保持本船效能所采取的其它必要措施; 5) 未持有或未随船携带货运需要的有效证件及其它船舶文件; 6) 船长、船员或水手的罢工、拒航、违抗命令 (如执行此命令会危及船舶或共同安全除外)或失职; 7) 任何当局因乙方、船长、船员或水手受到控告或违章对本船实行拘留或干预(但由甲方的疏忽行为或不良行为引起除外); 8) 乙方违反租约而停工; 9) 由于油污,船舶受到有关当局的扣留; 10) 发生偷渡事件(包括船员或其他人员偷渡),影响甲方正常经营; 11) 由于本条所提到的任何原因或任何目的(恶劣天气除外)或由于伤病船员上岸治疗而使本船绕航、折返或靠挂非甲方所指示的其它港口; 12) 本租约另有规定的停租项目或其它任何原因,以致妨碍或阻止本船有效运行或使本船不能给甲方使用,则从时间损失起至本船重新处于有效状态,在不使甲方比时间损失开始之时的船位吃亏的地点恢复服务止,租金停付。

 B) 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直接费用,由乙方负担,从租金中扣除。间接费用由甲方负担。

 C) 甲方有将任何停租时间加在租期内的选择权。

 D) 如本条款所说的原因使本船延误 14 天, 甲方有解除租约的选择权。或由于乙方在交船之日及整个租期内不能使船舶与第一款所列规范相符,不能保证正常航行,严重影响甲方声誉及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甲方有随时解除租约的选择权,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E) 乙方必须做到合理受载,

 如发生货损、货差或溢短,双方责任划分依据 INTER-CLUB AGREEMENT (ICA)1996 版本处理。如果因甲方所雇用人员造成船舶损坏,由甲方负责,但乙方有责任在 24 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或其代理,否则甲方不负责任,并协助甲方做好向有关责任方追偿的工作。

 航速索赔

 20 联系本租约第一条,如本船航速减低及耗油增多,恶劣天气因素影响除外,则由此造成的时间损失和多耗用燃料的费用,经双方确认后,应从租金中扣除。本船航速及耗油按所附规范所述现状交付使用。

 征 征

  用

 21

 删除。

 任 船 长责任 22 船长和水手应尽快完成所有航次并提供惯常的协助。

 船长由乙方指派,在有关船舶营运与代理方面应服从甲方的指示。

 提

 单 单

 在租期内使用甲方提单(或运单)。甲方有权在认为必要时,把本租约条款并入提单条款。

 船 长 本 人 、 或 经 甲 方 要 求 授 权 于 甲 方 或 其 代 理 人 ,

 必 须 签 署 与 大 副 收 据 或 理 货 单 证 相 符 合 的 甲 方 提 供

 的提单(运单)。甲方须承担因提单和大副收据或理货单不一致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

 指 指 示 和

 23

 甲方应给船长各项指示和航行指导,船长应保存完整正确的 航海日志

  航海日志供甲方或其代理人查阅。甲板 、机房日志,最迟应于每航次完毕时交给甲方或其代理人,如未照办,则以甲方提出的数据为准,对此乙方无权申诉。

 船舶需配有符合船级要求的无线电通讯设备,能够与租家保持 24小时随时联系。

 船舶需严格按照租家《调度通讯规程》(参看后附)发送报文。通讯方式请参看附件中第四条规定发送电子邮件;若船舶无法发送电子邮件,也可通过 TELEX 发送,具体地址请参看第四条。租家对船舶报文发送准确率将予以考核,若考核不达标,租家有权要求更换船长。

 如甲方对船长、海员或轮机长的行为不满,乙方在接到不满的情节后,应立即调查,如情节属实,船长应予以撤换,不得无故拖延,并承担差旅费。甲方若蒙受经济损失,将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乙方/船长每天向甲方提供二次船舶动态,配合甲方合理安排运力,以保证船期准班率。

 船舶灭失

 24 若船舶发生灭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留

  置

  权 权 25 为了索回本租约属下的赔偿,乙方有权留置属于定期甲方的货物和运费。为了索回预付而不应得的款项,索回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留置船舶。

 救 救

 助 助

 26 救助其他船舶所得的报酬,扣除船长与水手应得的部分与各项法定费用和其他开支,包括按约对救助损失时间所付的租金,还有损坏的修复和燃料的消耗等项后,由乙方与甲方均等分配。救助人命和救助财产无效所遭受的时间损失和费用(不包括本船的灭失),由乙方和甲方均等分担。

 转

 租 租

  27 甲方有权转租本船,但原甲方对乙方仍负有履行本租约的全部责任和享有本租约的一切权利。

 共同海损

  28

 共同海损按照 1975 年北京理算规则理算和清算,并在北京理算。

 仲

  裁 裁

  29 本租约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则可通过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规则在北京仲裁。仲

 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

 航行责任

 30 在本合同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解释为船舶光船租赁给甲方。如同船舶为乙方自己营运一样,船舶所有人/船舶/乙方仍对船舶的航行、引水和拖轮的行为、保险、船员,以及所有其他事宜负责。

 税 税

  费

 31

 与船舶、船员有关的所有收益税费(包括租金,船员劳务费等)均由船东承担;与货物有关的所有收益税费均由租家承担。

 适

  用 用

 32 本租约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商定,可以补充条款与本租约有同等效力。有关引入的规则及条款之内容如与本合同有关条款之内容相抵触,则本合同条款优先适用,即以本合同有关条款之内容解释为准。

  本租约经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租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追 追

  加

 33 无船员劳务费、箱务费。如船员绑扎(仅限于甲板上),每自然箱人民币 12 元;如装载冷箱,每自然箱人民币 20 元。

  船长自引,节约拖轮:进出港靠泊一次¥3500,用一条拖轮扣¥1000。移泊一次¥875。

  船东确认船上任何结构设备均无石棉产品。

  甲方:

  乙方:

  代 代

 表:

  代

 表:

  年 年

 月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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