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券犯罪浅析企业合规

来源:证券从业 发布时间:2022-10-22 点击:

孙智阳

“合规”一词本为舶来品,是国外大企业加强企业内控,减少外来处罚风险的重要举措。为保护促进中国企业更好发展,提高法治水平,适应国际市场,我国也加快建设企业合规建设,2022年是企业合规强化大力发展的一年。同时, 自2020年证券法修改实施以来,近两年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解释》等规定,体现了国家强监管、建制度、除首恶、打帮凶,肃清资本市场、整顿上市公司、保护投资者热情、保障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要求,加大对市场操纵、内幕交易、证券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的处罚。

对于上市公司,国家一方面严格监管,对市场操纵、内幕交易、证券欺诈、虚假陈述等案件加大处罚力度;另一方面,今年大力开展公司的合规建设,从上市公司的社会贡献、经济发展、社会影响与处罚程度可见,上市公司的证券合规建设非常必要,使企业内控与外部监管形成合力。双管齐下,是企业健康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

企业合规出罪第一案

2011年至2013年9月,当时任雀巢(中国)有限公司西北区婴儿营养部市务经理郑某、兰州分公司婴儿营养部甘肃区域经理的杨某,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推销雀巢奶粉,授意该公司兰州分公司婴儿营养部员工杨某某、李某某、杜某某、孙某通过拉关系、支付好处费等手段,多次从兰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兰州兰石医院等多家医院医务人员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审庭审中,被告人郑某、杨某、杨某某、李某某、杜某某辩称,他们是为完成公司任务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且其辩护人均认为此案为单位犯罪,应该追究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及高管的刑事责任。

但雀巢公司当庭提交证据并进行质证:1.雀 巢公司指示(收录于雀巢公司员工培训教材)。2.雀 巢(中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雀巢公司不允许 员工未经正当程序或未经公司批准而主动收集公 民个人信息。雀巢公司在《雀巢指示》以及《关 于与保健系统关系的图文指引》等文件中明确规 定:“对医务专业人员不得进行金钱、物质引诱。”对于这些规定,雀巢公司要求所有营养专员都需 接受培训,并签署承诺函。3.雀巢公司的政策与 指示、雀巢宪章、关于与卫生保健系统关系的图 文指引,均证实雀巢公司遵守世界卫生组织《国 家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及卫生部门的规定,禁 止员工向母亲发放婴儿配方奶粉免费样品,禁止 向医务专业人员提供金钱或物质的奖励,以引诱 其推销婴儿配方奶粉等。

2016年10月31日,一审法院认定雀巢公司并无单位犯罪意志,判决其无罪。后经上诉,兰州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之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由本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的行为。雀巢公司手册、员工行为规范等证据证实,雀巢公司禁止员工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各上诉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提升个人业绩而实施的犯罪为个人行为。”据此,兰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后来被认为是企业合规出罪第一案。该案中,企业通过举证,證明企业建立了完善的合规体系,企业没有犯罪的故意,亦无可能授意犯罪来区分企业与个人的主观故意,最终企业得以保全。

证券犯罪须引入合规不起诉

证券领域市场操纵、内幕交易、虚假陈述,以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行为,是目前国家大力整顿的市场乱象,因涉及企业以上市公司居多,一旦出现上述现象往往导致股票市场波动,其涉及犯罪也往往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从我国刑法对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犯罪的规定可以看出,此等金融犯罪都带有主观故意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特点,除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没有涉及披露义务的企业承担责任外,但如果此罪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单位的,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的,都要追究企业责任。因此,在证券犯罪领域区分企业与自然人的主观故意最终实现出罪或者减免刑罚,十分必要。

相对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单罚制,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的犯罪都是双罚制,企业一旦被认定为犯罪主体,便不能避免刑罚。

上市公司往往在地方上具有重要的经济拉动、财务税收、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旦涉及证券犯罪往往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考量一样,企业面临退市、荣誉受损、融资困难甚至破产等,难以避免除了相应投资者损失以外的例如经济、就业等其他社会问题。如果在企业内部引入合规建设,从公司治理结构上,设立合规部门或者首席合规官,从顶层加强合规监管,对公司各部门间合规监管,在章程中引入合规建设、制定合规手册、定期对各部门员工甚至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合规培训、签订合规承诺书,尤其在企业专属领域容易涉及犯罪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合规建设,而不是仅通过授权或者相关的责任人代表公司的意志,这样就可以将企业意志与个人意志相分离。

在涉及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的案件中可以看出,证监会具有极为成熟的监管系统,一旦交易账户异常,系统就能很快监测到,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会被认定违法或者犯罪。

今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发布最新《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其中第二条规定:“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经评估符合有效性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评估结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由此可见,合规不起诉的出罪制度已经开始大范围铺开,相关配套措施已经开始落地,检察院对于企业合规不起诉有了更多实操依据,未来证券犯罪会有更多出罪或者减轻刑罚的空间。

证券犯罪上市公司更具合规适用性

相较于中小微企业而言,首先,上市公司往往具有较大的财力物力,有更多条件和实力进行整改,比如认罪认罚后, 自愿赔偿投资者损失较为容易实现;其次,上市公司具有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文化、规章制度等,有些证券公司还有自己的合规部门,一旦涉嫌公司证券犯罪往往是公司管理或者组织结构某环节出现较大漏洞,因此,也更容易作出具有专业性的合规整改计划,便于第三方机制的建立与引入;最后,也符合《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指导意见(试行)》中,关于“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的条件。

今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召开涉案企业合规在全国全面推开的会议,强调除了规定为实施犯罪建立的企业等几种条件不适用,“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无论是中小微企业还是上市公司,只要涉案企业认罪认罚,能够正常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条件,自愿适用的,都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同时要求:“对于涉案企业责任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涉企业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各省级检察院要认真落实统一把关,逐案审核职责,综合全面评估涉案企业的运行情况、责任人犯罪情节及认罪认罚情况等综合因素,确保积极稳妥、依法规范。”因此,上市公司不仅在要求范围内,涉嫌的证券犯罪比如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都是相对复杂的,且处罚在三年以上的案件。因为犯罪类型专业化、涉及公司大型化、社会影响复杂化的特点,一旦企业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第三方机制进行合规管理的,能够以最快的速度,作出赔偿、主动消除社会影响,主动作出社会贡献,是最高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司法成本、维护社会效益的方法,是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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