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舒航矿业有限公司-焦作国家税务局

来源:初二 发布时间:2020-08-19 点击:

  焦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焦国税稽处〔2017〕94号

 焦作舒航矿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1080209818920X)

 我局于2014年12月3日起对你单位2014年4月28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⒈虚假注册

 ⑴虚假注册法定代表人、虚假注册股东。焦作舒航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舒航矿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显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郝中亮(山东人)、投资人张佩(江苏南京人),而公司实际由金表新控制(浙江台州人)。经对郝中亮、张佩二人调查取证,郝中亮、张佩二人讯问笔录证明,郝中亮、张佩二人均没有在焦作投资或注册公司。郝中亮证实注册焦作舒航矿业是经朋友介绍被骗至焦作让别人冒用身份证注册“焦作舒航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郝中亮本人长年在天津以打工为生;投资人张佩是由于身份证丢失而被别人冒用身份证在焦作注册“焦作舒航矿业有限公司”投资人,张佩本人从来就没有来过焦作,系南京市三乐集团有限公司工人。郝中亮、张佩二人对焦作舒航矿业具体的经营情况都不知情,且郝中亮、张佩二人又不对焦作舒航矿业进行实际控制。从而证明焦作舒航矿业注册法定代表人、股东为虚假法人代表、股东。

 ⑵虚假注册资本。焦作舒航矿业于2014年4月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注册资本200万元,投资人分别为郝中亮、张佩,郝中亮占37.5%、张佩占62.5%。经对郝中亮、张佩二人调查取证,郝中亮、张佩二人讯问笔录证明,郝中亮、张佩二人均没有在焦作投资或注册公司。公司银行账户也未发现有200万元注册资金的投资。况且公司在无赊销、无外借款的情况下,注册资本又与企业经营规模严重不匹配。

 ⑶虚假用工。经到焦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开具证明焦作舒航矿业未进行劳动用工参保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劳动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据证明焦作舒航矿业存在虚假用工。

 ⒉取得虚假、虚开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焦作舒航矿业取得虚假(同一代码、号码存根联与抵扣联的货物品名称不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及以收取手续费形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⑴取得虚假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增值税。经查,焦作舒航矿业2014年11月29日取得海口富光达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海口富光达,该企业已走逃2015年5月29日海口市美兰国家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开具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0221540),金额11,966,153.88元、税额2,034,246.12元,货物名称:黄金,而焦作舒航矿业在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焦作市解放区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海口富光达开具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显示货物名称为原煤(焦作舒航矿业认证发票与海口富光达开具的同一代码、号码存根联与抵扣联的货物品名称不一致)。属于虚构购进货物、取得虚假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⑵取得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增值税。

 ①焦作舒航矿业2014年6月26日取得徐州金帝豪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徐州金帝豪,江苏“6.2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单位,江苏省徐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已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3200132140、发票号19223963,金额9,401,709.41元、税额1,598,290.59元、价税合计11,000,000元,货物名称为标准黄金。上述发票焦作舒航矿业2014年7月在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②焦作舒航矿业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8日取得江苏信昌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江苏省常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已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43130、发票号码03032607,金额4,542,563.98元、税额772,236.02元,价税合计5314800元。上述发票焦作舒航矿业2014年10月在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⑶无货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焦作舒航矿业2014年11月25日在没有货物交易情况下向博爱县福利耐火材料厂开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100124140、发票号金额84,475.21元、税额14,530.79元、价税合计100,006元,货物名称为珍珠岩。经查,博爱县福利耐火材料厂取得焦作舒航矿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新乡供应商吕武标提供,博爱县福利耐火材料厂经理乔国利、会计陈保国均证明该单位与焦作舒航矿业没有经济业务往来。

 ②2014年7月28日在没有货物交易情况下焦作舒航矿业向河南涟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4100124140、发票号码1140225~1140227,金额256,478.62元、税额43,601.38元、价税合计300,080元,货物名称为珍珠岩。经河南涟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业务人员证明,焦作舒航矿业向河南涟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新乡珍珠岩供应商武世凯提供,河南涟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焦作舒航矿业没有经济业务往来。

 检查人员在公安机关配合下对吕武标、武世凯进行调查取证,吕武标、武世凯二人为新乡县七里营村个体经营者,主要经营珍珠岩。吕武标、武世凯二人供述,2014年7月,吕武标、武世凯二人分别向博爱县福利耐火材料厂、河南涟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李宗根(新乡县七里营村人,无业)联系,以向焦作舒航矿业支付11%左右手续费在焦作舒航矿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吕武标、武世凯、李宗根三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⒊购、销货物品名不一致且全部交易资金不真实,利用银行账户结算回流资金。

 焦作舒航矿业为商贸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票上所列购进货物品名为标准黄金,而与对应开具的增值税销项发票货物品名却全部为煤或原煤等,且账面核算为正常结算货款,经查询公司银行流水交易清单,焦作舒航矿业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虚假资金等方式虚构结算货款。

 ⑴焦作舒航矿业2014年6月26日取得徐州金帝豪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徐州金帝豪,江苏“6.2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3200132140、发票号19223963,金额9,401,709.41元、税额1,598,290.59元、价税合计11,000,000元,徐州金帝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货物名称为标准黄金,2014年7月在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抵扣。徐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已证实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资金结算流程:焦作舒航矿业2014年7月7日向徐州金帝豪支付货款11,000,000元。经对焦作舒航矿业、徐州金帝豪的银行账户交易清单查询,焦作舒航矿业向徐州金帝豪支付货款11,000,000元来源于深圳市佳艺祥珠宝有限公司。具体流程为:深圳市佳艺祥→焦作舒航矿业→徐州金帝豪→深圳市佳艺祥,焦作舒航矿业购货资金形成资金回流。

 ⑵2014年11月25日海口富光达向焦作舒航矿业开具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0221546,金额17,949,230.82元、税额3,051,369.18元、价税合计21,000,600元,海口富光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货物名称为黄金。

 经对焦作舒航矿业、海口富光达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清单查询,焦作舒航矿业向海口富光达支付所谓货款21,000,000元来源于深圳市通恒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00万)、深圳广中洪贸易有限公司(100万)。具体流程为:深圳市通恒康、深圳广中洪→焦作舒航矿业→海口富光达→深圳市通恒康(2000万)、深圳广中洪(100万),焦作舒航矿业向海口富光达支付所谓货款形成资金回流。

 ⑶2014年8月27日宜春市忠利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宜春忠利,该企业已走逃,2014年11月21日宜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移送宜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向焦作舒航矿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15份,发票代码:3600134140,发票号码: 1864825~1864839,金额13,931,748.85元、税额2,368,397.27元、价税合计16,300,146.12元,货物名称标准黄金。宜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将宜春忠利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对焦作舒航矿业、宜春忠利银行账户交易清单查询,焦作舒航矿业向宜春忠利支付所谓货款16,300,146.12元来源于深圳市顺达智科技有限公司。具体流程为:深圳市顺达智→焦作舒航矿业→宜春忠利→深圳市顺达智,焦作舒航矿业向宜春忠利支付所谓货款形成资金回流。

 ⑷2014年10月31日郑州卡资煤炭有限公司(简称郑州卡资)向焦作舒航矿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发票代码:4100141140,发票号码:2707003~2707004、2707006~2707022、2776155~2776158,金额103,778.42元、税额17,642.38元、价税合计121,420.8元。

 经对焦作舒航矿业银行账户交易清单查询,2014年11月21日由郑州卡资向焦作舒航矿业支付款项1,218,890元,同日由焦作舒航矿业有限公司将郑州卡资转来的款项全部支付郑州增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金额1,218,830元,购货资金不符合常规。

 ⒋采取银行转账结算方式,部分或全部销售货物交易资金利用银行账户回流。

 资金结算虚假。焦作舒航矿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结算方式为网银转账。具体为先是由受票单位将货款通过网银汇入该公司账户,钱到账后于当天把钱转到个人账户上。

 ⑴焦作舒航矿业于2014年7月18日向郑州天银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28份,发票代码4100122140、发票号01160920,金额2,735,042.74元、税额464,957.26元、价税合计3,200,000元,货物名称为原煤。根据对焦作舒航矿业、包秀解等人(单位)的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清单查询,2014年7月21日、22日郑州天银实业有限公司向焦作舒航矿业所谓货款1,800,000元,形成资金回流。具体流程:包秀解→郑州天银实业有限公司→焦作舒航矿业支→给包秀解。包秀解与焦作舒航矿业二者之间不存在业务联系。

 ⑵2014年7月22日焦作舒航矿业向沁阳市啸昇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31份,发票代码4100122140、发票号0114021901160947,金额3,040,000.1元、税额516,799.9元、价税合计3,556,800元,货物名称为煤炭。经对焦作舒航矿业、张艳的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清单查询,沁阳市啸昇商贸有限公司向支付给焦作舒航矿业往来货款3,556,800元,形成资金回流。具体流程:沁阳市啸昇商贸有限公司→焦作舒航矿业将→张艳,且张艳与焦作舒航矿业二者之间不存在业务联系。

 ⑶2014年8月16日焦作舒航矿业向武冈名禹嘉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48份,发票代码4100122140、发票号01140289,金额4,795,076.81元、税额815,163.19元、价税合计5,610,240元,货物名称为煤。通过对焦作舒航矿业、李臻盛、征先考等人(单位)的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清单查询,2014年11月17日武冈名禹嘉商贸有限公司向支付给焦作舒航矿业往来款项5,609,800元,形成资金回流。由与武冈名禹嘉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的梁成武介绍,先由李臻盛以借款的名义借给武冈名禹嘉商贸有限公司,同日由武冈名禹嘉商贸有限公司向焦作舒航矿业支付所谓货款,焦作舒航矿业将武冈名禹嘉商贸有限公司转来的款项分别转支给李臻盛(金额4,747,900元)、征先考(金额329,950元)二人在农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上,金额5,077,850元,11月18日转湖南欣辉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31,500元)。梁成武、李臻盛均为甘肃省嘉峪关人。

 ⑷2014年9月12日焦作舒航矿业向三门峡长晟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28份,发票代码4100122140、发票号03483617,金额2,795,520元、税额475,238.4元、价税合计3,270,758.4元,货物名称为铝矿石。经对焦作舒航矿业、田帅、王军民的银行账户交历史易清单查询,2014年9月16日三门峡长晟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给焦作舒航矿业往来款项3,270,758元,形成资金回流。具体流程:王军民→三门峡长晟商贸有限公司→焦作舒航矿业将→王军民、田帅,田帅→王军民。

 ⑸焦作舒航矿业分别于2014年6月28日、8月26日、11月24日向平顶山市骏威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发票代码4100122140、发票号011608630348358401206491,金额2,688,856.43元、税额457,105.57元、价税合计3,145,962元。货物名称为原煤。根据对焦作舒航矿业、刘梦遥等人(单位)的银行账户交易清单查询,2014年9月23日平顶山市骏威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给焦作舒航矿业货款项3,200,001元,先由刘梦遥将资金转入平顶山市骏威商贸有限公司,同日由平顶山市骏威商贸有限公司向焦作舒航矿业支所谓货款,焦作舒航矿业将同日收取平顶山市骏威商贸有限公司转来的货款3,200,001元全部支付给刘梦遥。刘梦遥与焦作舒航矿业二者之间不存在业务联系。

 ⑹焦作舒航矿业于2014年11月26日向漯河市顺浩兴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22份,发票代码4100122140、发票号01206513,金额2,124,718.41元、税额361,202.09元、价税合计2,485,920.5元。货物名称为原煤。根据对焦作舒航矿业、刘梦遥等人(单位)的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清单查询,2014年12月12日、15日漯河市顺浩兴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给焦作舒航矿业货款项2,105,920元,先由刘梦遥将资金转入漯河市顺浩兴商贸有限公司,同日由漯河市顺浩兴商贸有限公司向焦作舒航矿业支所谓货款,焦作舒航矿业将同日收取漯河市顺浩兴商贸有限公司转来的货款全部支付给刘梦遥。刘梦遥与焦作舒航矿业二者之间不存在业务联系。

 ⑺2014年9月20日焦作舒航矿业向山西翔天钢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4100122140、发票号01180723,金额898,506.18元、税额152,746.02元、价税合计1,051,252.2元,货物名称为废钢。经对焦作舒航矿业的银行账户交易清单查询,2014年9月23日山西翔天钢铁有限公司支付给焦作舒航矿业货款项1,051,252元,同日由焦作舒航矿业将山西翔天钢铁有限公司转来的货款1,051,252元全部支付给郏县顺利运输有限公司。

 5.无真实货物购进。焦作舒航矿业在经营期间所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都是从不法分子黄某手中购买,进项发票是公司实际控制人金表新按票面开具金额的1.3%左右向黄某(现身份信息不明确)支付的手续费购买。

 6.无真实货物销售。焦作舒航矿业在经营期间销售业务按发票开具金额的2.8%左右收取手续费。公司在未销售货物的情形下,销项发票都是通过黄某(现身份信息不明确)提供的受票单位开出去的,然后按票面开具金额的2.8%的比例收取手续费。

 经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查明,此案的基本案情是:2014年4、5月份,犯罪嫌疑人黄某(现身份信息不明确)、金表新等人谋划在焦作成立公司做开票业务,随后黄某在天津找到在天津打工人员郝中亮,欺骗郝中亮来焦作开立公司。以骗取贷款的名义在焦作注册成立焦作舒航矿业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犯罪嫌疑人黄某(现身份信息不明确)负责联系进项票和销项票,由金表新、杜正军指示公司招聘兼职会计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双方并约定:焦作舒航矿业(金表新)的进项由黄某提供,并支付黄某1.3%的开票手续费,焦作舒航矿业(金表新)的销项按照黄某提供的名单开具并收取2.8%的开票手续费,焦作舒航矿业(金表新)从中转取手续费差额1.5%。焦作舒航矿业有限公司以接受虚开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非法利益。

 (二)根据上述违法事实,焦作舒航矿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其实际控制人金表新以注册虚假法定代表人、虚假注册资金、虚假用工等方式成立空壳开票企业,采取取得虚开、虚假增值税进项发票及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等手段,在没有货物交易情况下让徐州金帝豪商贸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4份,金额46,366,364.15元,税额7,882,282元,价税合计金15元;在没有货物交易情况下向怀化市鑫发商贸有限公司、三门峡长晟商贸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4份,金额47,098,392.79元,税额8,006,726.58元,价税合计金额55,105,119.37元。

 (三)政策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规定。

 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焦作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焦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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