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科技学院财务报销规定

来源:普通话 发布时间:2020-08-26 点击:

 XX 科技学院财务报销规定 为加强财务管理,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对学校财务报销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预算管理 (一)财务支出实行分项管理,所有单据应分清列支项目,由财务处从相应的预算项目中列支。

 (二)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必须确定该项目经费有无预算。财务处对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不予报销。

 (三)预算指标分上下半年两次下发,年末按照财政决算要求定时封账,禁止突击花钱。

 (四)年度各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

 二、审批程序与权限 (一)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各单位负责人签批时,应注明经费来源(IC 卡项目名称),并对所签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签批人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字。

 具有审批权的负责人经办的事项,由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审签。

 (二)计划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需严格按照课题预算支出结构进行办理,任何不符合预算结构的支出,不予报销。

 (三)课题经费的支出,经课题负责人审核后,签批按照《 XX 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审批暂行办法》执行。鉴定费、劳务费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结算方式 (一)一次性现金零星采购金额(含连号发票合计数)不得超过 1000 元,1000元(含)以上必须办理转账(电汇)结算。

 (二)超过 1000 元(含连号发票合计数)的采购,结算时需提供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开户行等信息,本市采用转账支票结算、外市采用电汇方式结算。

 (三)超过 5000 元(含连号发票合计数)的采购以及对外支付加工费、协作费、工程款等开支项目,必须附有双方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书,大额工程预付款必须附有工程

 预算书,项目结束后应附审计审定的决算书结清工程款。

 (四)凡具备使用公务卡结算条件的业务均应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公务卡的使用及报销程序执行《 XX 科技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四、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指发生费用支出时,经办人取得的合法、有效、完整、正确的票据,对原始凭证的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接受凭证单位全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填制人姓名。购买实物品种较多的,要有售货方列出的售货清单并盖有与发票一致的财务专用章。

 (二)有效原始凭证应是本行业的正式发票或统一的收费收据。所谓正式发票或收费收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和指定用途,能够证明单位身份和性质的票据,即必须具备相应的税务章或票据监制章以及财务专章或发票、结算专用章。

 (三)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发票和收据本身具有复写功能的除外),不得串行、串格。

 (四)对取得的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如发现有错误,应找开票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必须重开)。对国家公布作废的票据及不真实的凭证,财务处不予受理。

 (五)丢失票据,必须取得原开票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原始票据复印件,否则财务处不予受理。

 五、凭证的填写及粘贴 (一)原始单据的填写要求:填写在原始单据上的阿拉伯数字,以元为单位的,一律填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汉字大写数字必须工整清晰,易于辨认、不易涂改。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金额数字到分的,分字后面不必写“整”(或“正”)字。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凭证。

 (二)根据不同的业务内容,填制不同的报帐凭证。差旅费报销时,须填制“出差旅费报销表”并提供“因公出差审批单”,将车(船)票、宿费发票等均匀地按阶梯状沿装订线粘贴在“出差旅费报销表”的背面;报销托费时,须填制“职工子女保健、托儿费

 发放汇总表”,将托费收据、建园费收据、私人看管托费收据按上述方法粘贴;办理借款业务时,须填制“借款单”(一式三联);其他票据报销时,须填制“ XX 科技学院原始凭证粘贴用纸”,将相应票据按上述方法粘贴。

 (三)单据不规范财务处不予受理。

 六、差旅费 (一)差旅费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标准和伙食补贴标准以及市内交通补贴标准,严格按照《 XX 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辽科院发〔2014〕101 号)规定执行。

 (二)出差人需乘坐飞机的,需经主管财务工作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机票由主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审签,否则,乘坐飞机所发生的费用按同程最低火车票价报销。

 (三)差旅费报销应“一事一单”,出差地点、时间应具体详细,贴附的原始凭单应与时间地点相符。参加会议或培训报销差旅费、会务费、培训费时应出示会议或培训通知,以便正确计算出差补助。

 七、应收及暂付款 应收及暂付款根据《 XX 科技学院借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期限和时间规定 (一)发票(收据)报销有效期为当年,超过期限的发票(收据)不予报销;年底财务封账期间时发生的票据,在次年开账后一月内办理。

 (二)为与银行准确对账,减少形成未达账,原则上每月 28 日之后不对外办理转账业务。

 (三)每天下班前 1 小时及周五下午与银行对帐,不办理报销业务。

 九、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 科技学院财务报销规定》(辽科院发〔2011〕12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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