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对于审计整改工作规定

来源:普通话 发布时间:2020-08-26 点击:

 XX 大学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发挥审计监督在依法治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教育部第 17 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 XX 大学审计工作实施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针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建议)书中所反映问题的纠正、整改、执行和处理。审计机构包括社会审计机构和学校审计处。

 第三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审计准则和审计规定进行审计,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计终结后由审计小组提出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的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返回审计小组,逾期没有返回的视为无异议。审计人员应认真核实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复查有关审计事项,确有不当之处,应修改审计报告;报请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后,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执行或者责成有关人员执行审计决定的处理事项和审计意见书要求其纠正的事项,并在审计规定的时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学校审计处。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书面报告应归入该审计项目的审计档案。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的 15 日内,向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书面提出,校领导应在 20 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若对校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复审。但在复审期间原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应照常执行。

 第六条

 实行审计整改报告制度。被审计单位必须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 60 天内向学校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审计整改不到位的原因和限期整改(处理)计划等内容。学校审计处应向学校报告年度审计整改工作情况。

 第七条

 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的委托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委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组织整改,履行管理职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的有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由学校审计处提出建议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考察任用干部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八条 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学校审计处应组织专人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意见书等送达之日起 3 个月内进行审计跟踪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未进行整改的,应查明原因,及时督促落实;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由学校审计处不定期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

 第九条

 推进审计整改公告制度。学校审计处应要加大审计公开的力度,以公开促整改,通过审计公告书、媒体报道等多种形式做好审计项目及整改结果的通报和公告,报道审计整改典型,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果。

 第十条

 对审计整改工作做得比较好的被审计单位,特别是由此带来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及时予以表扬、奖励。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予以公开曝光、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 大学关于审计结果执行的规定》(学校通知[2000]178 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 XX 大学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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