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例文x

来源:程序员 发布时间:2020-08-15 点击:

 最新整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第 4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xxx 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 〕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第 19 号)以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 〕64 号)的规定,经商财政部,现将贯彻落实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

 三、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 四、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包括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定)外,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116 号)

 五、 12 月 31 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1 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 〕968 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 〕968 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

 六、本公告自 1 月 1 日起执行。其中, 1 月 1 日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衔接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第 19 号的规定执行; 12月 31 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的政策及认定管理衔接问题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执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优惠管理涉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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