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机构有关法律法规

来源:会计职称 发布时间:2020-09-04 点击:

 调压装置

 一、《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6.6.1 本节适用于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不同压力级别管道之间连接的调压站、调压箱(或柜)和调压装置的设计。

 6.6.2 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许可时,宜设置在露天,但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挡;

 2 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箱(悬挂式)内时,对居民和商业用户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O.4MPa;对工业用户(包括锅炉房)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8MPa;

 3 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柜(落地式)内时,对居民、商业用户和工业用户(包括锅炉房)燃气进口压力不宜大于1.6MPa;

 4 设置在地上单独的建筑物内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6.12条的要求;

  5 当受到地上条件限制,且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时,可设置在地下单独的建筑物内或地下单独的箱体内,并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6.6.14条和第6.6.5条的要求;

  6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燃气的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地下单独的箱体内。6.6.3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

 6.6.4 地上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箱(悬挂式)

 1)调压箱的箱底距地坪的高度宜为1.0~1.2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当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上时,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宜大于DN50;

 2)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1.5m;

 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3.0m;

 调压箱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窗下和阳台下的墙上;

 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

 3)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孔。

 2 调压柜(落地式)

 1)调压柜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0m;

 2)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3)体积大于1.5m。的调压柜应有爆炸泄压口,爆炸泄压口不应小于上盖或最大柜壁面积的50 %(以较大者为准);爆炸泄压口宜设在上盖上;通风口面积可包括在计算爆炸泄压口面积内;

 4)调压柜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时,应在柜体上、下各设1%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应设护栏;

 当燃气相对密度不大于0.75时,可仅在柜体上部设4%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宜设护栏。

 3 调压箱(或柜)的安装位置应能满足调压器安全装置的安装要求。

 4 调压箱(或柜)的安装位置应使调压箱(或柜)不被碰撞,在开箱(或柜)作业时不影响交通。

 4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O.4MPa时,可设置在生产车间、锅炉房和其他工业生产用气房间内,或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独立、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或锅炉房内,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应满足本条第1款2)、4)项要求;

 2) 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应大于DN80;

 3) 调压装置宜设不燃烧体护栏;

 4) 调压装置除在室内设进口阀门外,还应在室外引入

 管上设置阀门。

 注:当调压器进出口管径大于DMO时,应将调压装置设置在用气建筑物的专用单层房间内,其设计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

 6.6.7调压箱(柜)或调压站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6.6.8 设置调压器场所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输送干燃气时,无采暖的调压器的环境温度应能保证调压器的活动部件正常工作;

 2 当输送湿燃气时,无防冻措施的调压器的环境温度应大于0℃;当输送液化石油气时,其环境温度应大于液化石油气的露点。

 6.6.9 调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器应能满足进口燃气的最高、最低压力的要求;

 2 调压器的压力差,应根据调压器前燃气管道的最低设计压力与调压器后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之差值确定;

 3 调压器的计算流量,应按该调压器所承担的管网小时最大输送量的1.2倍确定。

 6.6.10 调压站(或调压箱或调压柜)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连接未成环低压管网的区域调压站和供连续生产使用的用户调压装置宜设置备用调压器,其他情况下的调压器可不设备用。

 调压器的燃气进、出口管道之间应设旁通管,用户调压箱(悬挂式)可不设旁通管。

 2 高压和次高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必须设置阀门:

 中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口管道上,应设置阀门。

 3 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阀门距调压站的距离:

 当为地上单独建筑时,不宜小于10m,当为毗连建筑物时,不宜小于5m;

 当为调压柜时,不宜小于5m;

 当为露天调压装置时,不宜小于10m;

 当通向调压站的支管阀门距调压站小于100m时,室外支管阀门与调压站进口阀门可合为一个。

 4 在调压器燃气人口处应安装过滤器。

 5 在调压器燃气入口(或出口)处。应设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保护装置(当调压器本身带有安全保护装置时可不设)。

 6 调压器的安全保护装置宜选用人工复位型。安全保护(放散或切断)装置必须设定启动压力值并具有足够的能力。启动压力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调压器出口为低压时,启动压力应使与低压管道直接相连的燃气用具处于安全工作压力以内;

 2)当调压器出口压力小于O.08MPa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的50%;

 3)当调压器出口压力等于或大于0.08MPa,但不大于0.4MPa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O.04MPa;

 4)当调压器出口压力大于0.4MPa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的10%。

 7 调压站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其屋檐1.Om以上。

 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1.0m;

 地下调压站和地下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也应按地上调压柜安全放散管管口的规定设置。

 注:清洗管道吹扫用的放散管、指挥器的放散管与安全水封放散管属于同一工作压力时。允许将它们连接在同一放散管上。

 8 调压站内调压器及过滤器前后均应设置指示式压力表,调压器后应设置自动记录式压力仪表。

 6.6.11 地上调压站内调压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器的水平安装高度应便于维护检修;

 2 平行布置2台以上调压器时,相邻调压器外缘净距、调压器与墙面之间的净距和室内主要通道的宽度均宜大于O.8m。

 6.6.12 地上调压站的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调压室与毗连房间之间应用实体隔墙隔开,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墙厚度不应小于24cm,且应两面抹灰;

 2) 隔墙内不得设置烟道和通风设备,调压室的其他墙壁也不得设有烟道;

 3) 隔墙有管道通过时,应采用填料密封或将墙洞用混凝土等材料填实;

 3 调压室及其他有漏气危险的房间,应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

 4 城镇无人值守的燃气调压室电气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区”设计的规定(见附录图D-7);

 5 调压室内的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6 调压室应有泄压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 调压室的门、窗应向外开启,窗应设防护栏和防护网;

 8 重要调压站宜设保护围墙;

 9 设于空旷地带的调压站或采用高架遥测天线的调压站应单独设置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Q。

 调压装置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压装置的巡检内容应包括调压器、过滤器、阀门、安全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运行工况,应无泄漏等异常情况;

 2 调压器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

 1)巡视检查各连接点应无漏气,调压器工作应正常。当发现有燃气泄漏及调压器有喘息、压力跳动等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2)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应无腐蚀和损伤;

 3) 新投入运行和保养修理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4)停气后重新启用调压器时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

 5) 应定期进行过滤器接口严密性检查、过滤器前后压差检查,并及时排污和清洗。

 高压/次高压设备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次高压调压及有关设备经过12个月的运行后,宜进行检修。

 2检修后的系统必须经过至少24小时或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的正常运行,才可转为备用状态。

 3高压/次高压调压系统的调压器、泄压阀、快速切断阀及其它辅助设施应定期检查,查验设备是否在设定的数值内运行。

 4高压/次高压调压站进出口压力、站内的调压器过滤器压差应每周到现场检查一次。

 5高压/次高压设备的电动、气动及其它动力系统宜每半年检查一次。如气动系统由高压瓶装氮供应,则须将检查次数增加到每周一次。

 6对高压/次高压设备进行维护时,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3.3.4 对高压/次高压设备进行拆装维护保养时,必须用惰性气体进行置换。当用惰性气体置换燃气时,应连续三次测定(每次间隔不少于5分钟)燃气浓度值均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0%才可以进行维护保养;用燃气置换惰性气体时,应连续三次测定燃气浓度值均大于90%才可以投入运行。

 二、《城镇燃气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11.3 调压设施

 11.3.1 调压器、安全阀、过滤器、计量、检测仪表及其它设备,安装前应进行检查。

 11.3.2 调压站内所有非标准设备应按设计要求制造和检验,除设计另有规定外,应按制造厂说明书进行安装与调试。

 11.3.3 调压站内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缝、法兰与螺纹等接口,均不得嵌入墙壁或基础中。管道穿墙或穿基础时,应设置在套管内。焊缝与套管一端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 mm 。

  2. 干燃气的站内管道应横平竖直;湿燃气的进出口管道应分别坡向室外,仪器仪表接管应坡向干管。

 3. 调压器的进出口箭头指示方向应与燃气流动方向一致。

  4. 调压器前后的直管段长度应按设计及制造厂技术要求施工。

 11.3.4 调压器、安全阀、过滤器、仪表等设备的安装应在进出口管道吹扫、试压合格后进行,并应牢固平正,严禁强力连接。

 三、《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3.3.1调压装置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压装置的巡检内容应包括调压器、过滤器、阀门、安全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运行工况,应无泄漏等异常情况;

 2 调压器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

 1)巡视检查各连接点应无漏气,调压器工作应正常。当发现有燃气泄漏及调压器有喘息、压力跳动等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2)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应无腐蚀和损伤;

 3) 新投入运行和保养修理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4)停气后重新启用调压器时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

 5) 应定期进行过滤器接口严密性检查、过滤器前后压差检查,并及时排污和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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