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市、县级农业农村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

来源:会计职称 发布时间:2020-08-09 点击:

 宁德市市、县级农业农村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

 事项

 序号

 行业

 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

 层级

 国家目录编码

 备注

 1 农林渔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市级审批权根据宁政〔2013〕17 号、宁政〔2014〕10 号下放县级;在农业农村部统一系统办理,不入驻网上办事大厅 2 农林渔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 年农业部令第 62 号发布,2015年农业部令第 1 号修订)

  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

 事项

 序号

 行业

 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

 层级

 国家目录编码

 备注

 3 农林渔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61 号)

  第四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审核发放。

  (一)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场、曾祖代场、祖代场、种公畜站以及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场所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一级扩繁场和奶牛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二级扩繁场、父母代场、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以及单纯从事经营种畜禽交易、孵化场(坊)、配种站(点)和供精站(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县级

  市级审批权根据宁政〔2015〕16号下放县级

 事项

 序号

 行业

 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

 层级

 国家目录编码

 备注

 4 农林渔 农药生产、经营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16 号发布,国务院令第 677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第二款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 年农业部令第 5 号)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市级, 县级

 事项

 序号

 行业

 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

 层级

 国家目录编码

 备注

 5 农林渔 兽药、农药产品广告审批 兽药产品广告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4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53号、第 666 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

 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市级

  根据闽发改体改〔2013〕829 号下放 6 农林渔 兽药、农药产品广告审批 农药产品广告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市级

  根据闽发改体改〔2013〕829 号下放

 事项

 序号

 行业

 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

 层级

 国家目录编码

 备注

 7 农林渔 兽药经营许可(含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兽药经营许可(含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行政许可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4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53 号、第 666 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县级

 根据闽政文〔2015〕488号下放县级,其中仅厦门市由市级承接 8 农林渔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 年农业部令第 41 号发布,2019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2 号修订)

  第九条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

  (一)教学场所说明材料;

  (二)教学设备清单;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生源预测情况。

  第十三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县级

  根据闽发改体改〔2013〕829 号下放市级,市级根据宁政〔2016〕325 号下放县级农机部门办理

 事项

 序号

 行业

 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

 层级

 国家目录编码

 备注

 9 农林渔 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 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 行政许可

  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4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53号、第 666 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 年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 2 号,2019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2 号修订)

  第五条 兽药进口应当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兽药通关单》由中国境内代理商向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兽药进口申请表;

  (二)代理合同(授权书)和购货合同复印件;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兽药生产企业申请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五)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六)产品中文标签、说明书式样。

  市级

  根据闽发改体改〔2013〕829 号下放 10 农林渔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

 根据闽发改体改〔2013〕829 号下放,市级审批权根据宁政〔2014〕6 号下放

 事项

 序号

 行业

 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

 层级

 国家目录编码

 备注

 11 农林渔 农业植物检疫审批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 行政许可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 98 号发布,国务院令第 687号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省政府令第 184 号)

  第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培育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种植前向所在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经检疫未发现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十六条 调运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调入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取得《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后,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和《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报检。调出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经核实符合调入地检疫要求的,自接受报检之日起 3 日内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尚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经检疫合格,自接受报检之日起 15日内核发《植物检疫证书》,检测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除外。

  调运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调入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后,凭《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县级

 市级审批权根据2013 年宁政〔2013〕10 号下放; 在农业农村部统一系统办理,不入驻网上办事大厅

 事项

 序号

 行业

 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

 层级

 国家目录编码

 备注

 12 农林渔 农业植物检疫审批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行政许可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 98 号发布,国务院令第 687号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省政府令第 184 号)

  第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培育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种植前向所在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经检疫未发现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十六条 调运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调入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取得《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后,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和《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报检。调出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经核实符合调入地检疫要求的,自接受报检之日起 3 日内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尚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经检疫合格,自接受报检之日起 15日内核发《植物检疫证书》,检测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除外。

  调运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调入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后,凭《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县级

  市级审批权根据2013 年宁政〔2013〕10 号下放;在农业农村部统一系统办理,不入驻网上办事大厅

 事项

 序号

 行业

 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

 层级

 国家目录编码

 备注

 13 农林渔 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审查 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审查 行政许可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38 号发布,国务院令第 666号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市级

 审批主体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14 农林渔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

 15 农林渔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含国内放蜂的检疫)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含国内放蜂的检疫)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 年农业部令第 6 号发布,2019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2 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县级

 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直接办理,不入驻行政服务中心

 事项

 序号

 行业

 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

 层级

 国家目录编码

 备注

 16 农林渔 生鲜乳收购许可 生鲜乳收购许可 行政许可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6 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 年农业部令第 15 号)

  第十八条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县级

  17 农林渔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6 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县级

 18 农林渔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行政许可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3 号发布,国务院令第 709 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县级

 在福建省农机安全监理系统办理,不入驻网上办事大厅。

 19 农林渔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行政许可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3 号发布,国务院令第 709 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县级

 在福建省农机安全监理系统办理,不入驻网上办事大厅。

 事项

 序号

 行业

 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

 层级

 国家目录编码

 备注

 20 农林渔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2.《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 669 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2013 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调整和清理结果的通知》(宁政〔2013〕17 号):市水利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下放项目所在县(市、区)水利局。

  4.《中共宁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农业农村局职责和机构编制划转的通知》(宁市委编办〔2019〕28 号):将市水利局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划入市农业农村局。

 县级 (水利部清单)

 市级审批权根据宁政〔2013〕17号下放县级,水利部门职责2019 年调整至农业农村部门 21 农林渔 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初审 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初审 行政许可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 年农业部令第3 号公布,2017 年农业部令第 8 号修订)

  第三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2.《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规范省级饲料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农牧〔2013〕11 号)

  二、县(市)农业(畜牧兽医)局负责属地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以及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的接收、受理和审核工作;属区管辖的企业,由所属设区市农业局负责其申报材料的接收、受理和审核工作。

  三、市、县农业(畜牧兽医)局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按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或《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出具《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 1),并组织进行现场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含企业申报材料补正时间)。

 市级, 县级

 事项

 序号

 行业

 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

 层级

 国家目录编码

 备注

 22 农林渔 省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初审 省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初审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 年农业部令第 5号公布,2017 年农业部令第 8 号修订,2019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2 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

 没有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区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上级行政区域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核发。

 县级

  在农业农村部统一系统办理,不入驻网上办事大厅 23 农林渔 省级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的初审 省级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的初审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 年农业部令第 62 号发布,2015年农业部令第 1 号修订)

  第十四条第一款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

 事项

 序号

 行业

 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

 层级

 国家目录编码

 备注

 24 农林渔 自走式农业机械改装许可 自走式农业机械改装许可 行政许可

  1.《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9 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 年修订)

 第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确需改装的,应当经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准。改装后的自走式农业机械,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2.《福建省自走式农业机械改装、改型核准及报备暂行规定》(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闽农机监〔2000〕17 号)

  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2015 年第四批取消、下放(委托)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宁政〔2015〕35 号)

  县级

  25 农林渔 乡村兽医登记 乡村兽医登记 公共服务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 年农业部令第 17 号发布,2019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2 号修订)

  第六条 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 5 年以上的;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县级

 事项

 序号

 行业

 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

 层级

 国家目录编码

 备注

 26 农林渔 执业兽医注册 兽医师执业注册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 年农业部令第 18 号发布,2013年农业部令第 5 号修订)

  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县级

  27 农林渔 执业兽医注册 助理兽医师执业备案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 年农业部令第 18 号发布,2013年农业部令第 5 号修订)

  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县级

 事项

 序号

 行业

 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

 层级

 国家目录编码

 备注

 28 农林渔 动物和动物产品准调证明核发 动物和动物产品准调证明核发 公共服务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在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流行期间,需从县境外调入与该类动物疫病传播相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调运人应当事先向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调入申请,经批准并取得准调证明后方可调入。

 县级

  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直接办理,不入驻行政服务中心 29 农林渔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2.《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闽政办〔2014〕98 号)

  第四条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备案工作,负责对外公布办理畜禽养殖备案的条件、程序。

 县级

 30 农林渔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审核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审核 行政确认

  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 年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 号发布,2007 年农业部令第 6 号修订)

  第十四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农办质〔2018〕15 号附件)

  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申请。

  第十一条

 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条件和生产管理要求的规模生产主体,均可向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定。

 市级, 县级

 设区市级不入驻行政服务中心

 事项

 序号

 行业

 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

 层级

 国家目录编码

 备注

 31 农林渔 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450 号公布,第 687 号修订)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级, 县级

 不入驻行政服务中心 32 农林渔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213 号公布,第 653 号修订)

  第四条 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市级, 县级

 不入驻行政服务中心 33 农林渔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奖励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2、《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213 号公布,第 653 号修订)

  第四条 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3、《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 年农业部令第 30 号发布,2004 年农业部令第 38 号修订)

  第六条 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级, 县级

 不入驻行政服务中心

 事项

 序号

 行业

 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

 层级

 国家目录编码

 备注

 34 农林渔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奖励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 年农业部令第 70 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市级, 县级

 不入驻行政服务中心 35 农林渔 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奖励 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 年农业部令第 21 号公布,2004 年农业部令第 38 号、2013 年农业部令第 5 号、2016 年农业部令第 3 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及其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市级, 县级

 不入驻行政服务中心 36 农林渔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市级, 县级

 不入驻行政服务中心

 抄送:市审改办。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20 日印发

推荐访问:宁德市 县级 公共服务
上一篇:对于企业安全文化
下一篇:银行工作计划汇总2020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