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一年级 发布时间:2020-10-17 点击:

 五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五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五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五华县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按需设置,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类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2)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4)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二)申请行为类

 1.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2.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场所类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自动售货机,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经营易燃易爆品、化工原料及产品、机油制品、天然气销售,主营建材装潢、装饰材料、皮革及皮制品养护服务、书店、书画坊、服装销售、床上用品、家具家私、祭祀用品、母婴用品、塑料制品等。

 4.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包括:(1)有毒有害。如:主营油漆化工、农药、洗涤护理等;(2)卫生污染。如:主营自行车、摩托车维修、汽配维修、汽车美容、生鲜蔬菜、美容美发、美甲、医疗等;(3)气味污染。如:主营生鲜肉品、盐焗食品、海产品、家禽、兽医饲料、宠物及用品服务销售等。

 (四)经营模式类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以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五)特殊区域类

 1.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周围 50 米(含 50 米)范围内。

 2.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3.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及附属区域等。

 4.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5.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

 6.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7.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

 按照“一址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

 (二)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

 (三)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准予经营证明并在有效期限内的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相对固定场所。

 第八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五)款第 1 项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中、小学校出口、入口与申请场所门口最近一侧的门沿。

 第九条 对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本规定的零售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第十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调整或情势变更的,可及时对规定内容进行调整,但应将调整后的文本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五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 2016 年 4 月 1 日发布实施的《五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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