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2005年第7期] 税务筹划第7版王素荣答案

来源:华图网校 发布时间:2020-03-19 点击:

  

 税 务 筹 划

 2005年第7期

 (总第13期)

 润博财税顾问工作室

 目

  录

 1

 筹 划 前 沿

 筹划理论

 试论市场经济下税务筹划的存在性

 2

 筹划技术

 税务筹划的运作思路分析

  5

 税 务 律 师

 律师谈法

 2005年税务稽查重点行业及检查内容

  12

 筹 划 实 务

 国有企业税务筹划探析

  23

 增值税税务筹划思路及案例分析

 29

 财 税 研 究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

  35

 经 典 案 例

 重大资产处分税务筹划案例评析 

 42

 “购房送装修”促销方式税务筹划案例

  46

 法 规 速 递

  51

 关 于 润 博

  79

 筹划理论

 试论市场经济下税务筹划的存在性

 一、税收的本质特点决定了税务筹划的存在

 税收就其本质来说,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预定标准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它的基本特点就是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税收的本质特点决定了税收是纳税人财产所有权的单方向转移,税款一旦交出去就不会再回来,对企业来说,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而且没有与之相配比的收入项目。

  二、市场经济下,税务筹划是企业纳税与盈利矛盾运动的结果

  (一)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

 税收是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常重要的因素:

 税后净利润=企业利润总额-应缴所得税

 企业利润总额=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显然,在利润总额一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多少直接影响企业税后净利润的大小。国家得的多,企业留的就少;企业留的多,国家得的就少。作为两个利益主体,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而一些流转税,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等(即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这个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额)又间接影响企业税后净利润的大小。在相关数值不变的情况下,产品销售税金越大,企业利润总额就越少;反之,产品销售税金越少,利润总额就越大。以上公式提示我们,税收对企业的影响还远远不止于此。在企业投资、筹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利润分配及重组过程中,税收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企业交易往来的一切经济活动中,税收的影响无处不在。企业为了实现自身目标,通过合理手段降低税负,应该说是企业自主理财的积极行为。

  (二)市场经济下,纳税与企业的根本目标相抵触。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经济下的企业的自然属性之一就是具有自身的利益取向。企业的制度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企业必须以独立的经济法人身份参与市场竞争,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然而,纳税又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这样,纳税与盈利发生了矛盾。企业若想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生存,发展、壮大,必然要努力降低一切影响它实现利润最大化根本目标的负担。税务筹划恰恰就是这样一种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的经济行为。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既然是法治经济,就意味着判断任何一件事情、任何一种经济行为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法律的规定。在市场经济下,无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都应该遵循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体现在税收征纳关系上,理应是依法治税。一方面,对于征税方,应是依法征税,那些为了完成税收任务而违背税法的做法,从表面上看,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其实,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长期下去,后果不堪设想。另一方面,对于纳税方,依法纳税,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理所当然应该存在,应该得到承认,起码在法律框架内不应该对这种行为有非议。

 有人可能会问,避税也不违法,那么为什么国家还要花费那么多人、才、物力去制定反避税条款呢?这里面有一个表面上合法的行为是否同时也是实质上合法的行为的问题;也有一个合法的行为是否同时也是“合理”的行为的问题。表面上合法实质上合法与否,其实是法律条文外显在字面上的含义与隐含在字面后面的政策导向或立法意图是否一致的问题。任何国家制定任何法律法规,基本的目的无非是限制某种行为或者是鼓励某种行为,比如,税法规定,对生产严重污染产品的企业征重税。该法律条文的表面的含义是生产污染产品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重于生产非污染产品的企业的税收负担;其实际目的是引导企业生产环保产品,减少污染。再比如,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该法律条文的表面的含义是只要是外商投资企业,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减轻税收负担;其实际目的是吸引外商来我国投资,引进外国先进的生产和管理经验,发展我国经济。税收从本质上说都会或轻或重地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产生影响,面对不同的税法规定,纳税人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出不同的选择,接着就会产生不同的行为结果。比如说,税法不是规定对生产严重污染产品的企业征重税吗?如果纳税人为了少缴税甚至是不缴税,钻税法的空子,仍然生产污染产品,只是在严重与否这儿做了文章,使其产品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严重污染产品的标准,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这就是标准的表面上符合国家的税法规定,实质上违反了国家税收的政策导向的避税行为,是合法但是不合理的行为。如果纳税人采取措施,加大科技投入,研制开发无污染产品,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这就是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即国家应予以鼓励的纳税行为。

 合理似乎还包含道德问题在里面。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环境下,“为”抑或是“不为”也要受到道德的制约。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道德的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且道德标准也模糊不清很难界定。对于企业来说,只要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展开公平竞争应该就是合理的,道德上就是无可否认的。因此,税务筹划恰是促使税制和征管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的健康因素。

 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他要求以最少的投入创造出最大的产出。毋庸讳言,在市场经济下,企业既是生产经营者也是消费者。既然是消费者,本能促使他在消费的过程中节约开支,表现出来的有,节水、节电、节约原材料等等。节约就是使可能被消耗掉的资源不被耗费掉或少耗费掉。节税对于企业而言,也是节约费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企业选择在法律框架下能够把税款压到最低限度的消费方式,是市场经济赋予它的权利。

 三、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从法的观点来看,权利与义务是一对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矛盾。义务以权利为基础,权利又以义务为条件。没有仅承担义务,而不能享受权利的法律规定;也没有仅享受权利,而不需承担义务的法律规定。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建立在纳税人应有权利基础上的法律要求,同时,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条件下,又享有法律规定应该拥有的权利。可以说,纳税人最基本和最大的权利,莫过于不需要缴纳税法规定的更多的税收。除此基本权利之外还有几个更广泛意义上的权利,包括税收法规的知情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要求税务机关保护隐私和商业秘密权、委托税务代理权、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权等。此外,税法还特别规定了纳税人的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控告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以及在社会生活中享受各种公共服务的权利等。

 税务筹划理应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原因有二:

 首先,纳税人的权利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税法的规定性,它对纳税人来说是客观存在的;二是纳税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前者以法律界定为标准,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法律对权利的规定是实施权利的前提,但还需要纳税人在守法的前提下,主动地实现其需求,不能只注意了法的规定性却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税务筹划就是这种具有法律意识的主动行为。

 其次,前已述及,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要实现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关键要使企业富有生机与活力,使其充分发挥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给企业注入生机与活力的关键是在企业履行义务的同时赋予它更充分的权利。

 既然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那么,通过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收益是合法收益。税务筹划是纳税人追求经济利益的一种本能反映,是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的行为。对于政府来说,税务筹划不但是抑制偷税、逃税及抗税等违法行为滋生的行为,更是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有力措施。

 筹划技术

 税务筹划的运作思路分析

 税务筹划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理论的新兴领域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关注,如何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研究的重点。本文拟从实务运作层面对税务筹划的规则、有效实施的前提条件、需求定位、操作思路等领域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促进税务筹划概念及实务操作的讨论。

 税务筹划运作的游戏规则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税务筹划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并付诸行动。开展税务筹划活动也有其一定的“游戏规则”。

     1.筹划的合法性规则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而税务筹划的目的,则是通过税收法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收程序的某些特殊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降低或减小税负,最大可能地多获取利润或取得更大利益。例如国家为鼓励和扶持某个行业、某个项目的发展,就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设置一些特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只要按照这个政策,就可以进行具体的筹划操作和运作。也就是说,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筹划所进行的一系列操作,必须与税法精神相符。

     无论开展什么形式的税务筹划,有一点必须明确,那就是必须正确认识筹划的范畴,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严格区分筹划与避税、逃税、骗税的关系,防止把合法筹划和违法筹划混为一谈,与税务筹划的初衷相悖,偏离合法筹划的轨道。当然,由于企业的情况不尽相同,加之税收政策和税务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不可能找到相同的或现成的方案,这就要求筹划者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因时制宜地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力求在法律上站得住,在操作上行得通。

     2.筹划的程序性规则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由此,任何企业的税务筹划必须遵从法定的程序,即所制定的筹划方案要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对于一些特定的或特殊的筹划方式,应在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后方可操作;在税收运作中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相应的书面申请,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查审批,只有在税务机关认定合法的前提下,才能付诸具体行动。因此,任何企业在开展税务筹划时,除精研税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外,必须进一步了解税务部门从另一角度的可能看法,在反复研讨的基础上作出筹划。否则,一旦税务筹划被视为偷税,就会得不偿失。

     但在实践中,由于税务筹划具有多样性、灵活性的运作方式,加上征纳双方对一些筹划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纳税人认为合法而税务机关认为不合法的现象,并由此引发征纳双方的矛盾。解决的办法,一方面税务机关要遵从法律规定,以法律为依据,对所认为的不合法性要进行举证,避免随意否定给纳税人带来损失;另一方面纳税人要树立依法纳税思想,进行税务筹划必须有法可依,向税务机关提供合法筹划的依据和构成要件。

     3.筹划的有效性规则

     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尤其是目前我国处在经济发展和转轨时期,加上加入WTO后的财税政策调整,这就使得税务筹划必须面对现实,及时把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发生的变化,使之更适应经济和税收工作特点,适时筹划,保证税务筹划的有效性。

     有效性规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性,即在具体筹划运作时,要针对企业不同的生产经营情况,开展有的放矢的筹划,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规模所实行的不尽相同的税收政策,寻找适合自身发展的切入点,制订相应的筹划方案;二是时限性,遇到具有很强的适用时限的财税政策,筹划者必须把握良机,及时筹划,投入应用。否则,事过境迁,本来合法的筹划的方案可能就失效了。如国家规定,对转制的科研机构,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至2003年底,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过了2003年,就不能享受该政策了。

  总之,只要企业遵循筹划的“游戏规则”,及时把握税收政策变化,不失时机地开展税务筹划活动,就一定能从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税务筹划运作的前提条件

     税务筹划与市场营销等策划一样,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获得成功的。一般而言,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前提条件:

     1.税收政策具有可选择性

     税收政策的可选择性以税收政策的差别性为前提,没有差别的税收政策不可能有成功的税务筹划。具体可从以下几个层面作进一步分析:

     (1)在国际之间,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存在着大量的不一致,甚至根本不同,所以存在利用国别税收政策差别在国际之间开展税务筹划的可能。税务筹划在国际之间就特别流行,这是我国加入WTO后尤其值得重视的一个问题。   

      (2)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之间,税收政策差别普遍存在。这种差别不仅在税收分级立法的国家大量存在。即便是我国这样的统一立法的国家,也在税收制度中大量存在特别区域(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与一般区域的税收政策差别,以及在统一税法条件下地区之间由于执法差别而导致的实际上的税收政策差别。这是我国利用地区税收政策差别开展地区间税务筹划的一个较为广阔的空间。

     (3)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实行多种税的复合税制,各税种之间由于一些立法技术上的原因,存在着在税种之间开展税务筹划的可能,即通过税务筹划实现缴纳这种税变成缴纳那种税,以减轻税负。最后,在同一个税种里,每一个税制要素(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的法律规定并不是单一而无弹性的,任何一个税种的税制要素,其政策均有不同程度的选择余地,存在着利用税制要素上的政策差别进行税务筹划的可能。

     2.税务行政执法严肃公正

     税务行政执法是否严肃公正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也是影响税务筹划是否能够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的外部条件。要做到严肃、公正执行税法,要求税法的执行机关必须站在法律的立场上行使职权,而不是单纯站在财政收入立场或者情感立场上行使职权,尤其是在税法的具体解释权赋予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的我国,更应当强调这一点,否则,企业即使是真正的税务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被税务行政执法人员视为偷税或视为国家反对的避税行为而加以查处。当前来看,在我国开展税务筹划经常会遇到来自一些基层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的观念冲突与行为障碍,解决这个问题尚需要一定的时间。

     3.税务筹划主体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

     税务筹划是一种高层次的理财活动,没有相当的专业基础难以胜任该项工作。成功的税务筹划不仅要求筹划主体以正确的理论作指导,更要求筹划主体具备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尤其要熟悉税法、会计法、公司法、经济合同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还要具备统筹谋划的能力,否则,即使有迫切的税务筹划愿望也难有具体的筹划作为,或者盲目开展所谓的税务筹划,其结果可能是从期望节税开始到反而遭遇更大的利益损失结束。总体而论,目前我国的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税务筹划方面的专业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4.税务筹划企业应有相当的收入规模

 是否有必要进行税务筹划,还要看纳税企业的应纳税状况。而纳税企业的应纳税状况复杂与否取决于应纳税义务人的生产规模和收入规模。如果一个摆摊的小摊贩,他只需纳一种或两种很简单的定额税,就根本用不着搞什么税务筹划。而一个集团公司,下辖若干企业,经营着多种商品,从事几个行业的生产,每年上缴税种数量多,税款数额大,在这种情况下,可考虑实施税务筹划。总之,企业进行税务筹划需要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收入规模。如果纳税企业的经营规模小,组织结构简单、税务筹划的空间很小,此时进行税务筹划的费用可能大于税务筹划的收益,就没有必要开展税务筹划活动。

 税务筹划的定位思路:哪些企业需要筹划?

     是否所有的企业纳税人都需要税务筹划?答案自然是否定的。什么样的企业需要税务筹划呢?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认为以下类型的企业存在较多的税务筹划空间,是开展税务筹划服务的重点领域。

 1.新办或正在申办的企业

     这类企业有足够的税务筹划空间,企业创立开始或新增项目开始就开展税务筹划或聘请税务顾问可以充分享受国家产业政策,同时也可使企业在财税核算方面起好头,开好步。

     2.财税核算比较薄弱的企业

     财税核算比较薄弱的企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内部缺乏严格的财税核算内部控制制度,容易出现财税风险;二是财会人员的素质偏低,不能准确进行财税核算,财税风险大。而这两个方面都容易引发财税风险,稍不留意就会造成巨大财务损失,这类企业应及早规范财税核算,开展税务筹划,防范财税风险。

     3.财税核算比较复杂的企业

     有些企业财税核算比较复杂,有的涉及出口退税业务,有的涉及税种较多,还有的企业经常遇到较为复杂的涉税业务,如涉及申请减免税,涉及有较大额度的所得税等,这类企业出于涉税核算较为复杂,这类应该做好税务筹划,做好长远税务规划。

     4.曾被税务机关处罚过的企业

     俗话说“亡羊补牢,未为迟矣”,曾被税务机关处罚过的企业应警钟长鸣,要重视税务筹划活动的开展,及早找出财税漏洞,防患于未然。

     5.资产规模大、结构复杂的企业

 一般来讲,资产规模和收入规模较大,组织结构庞杂,经营活动复杂,涉及的税种及税收政策复杂的企业,其税务筹划的空间较大,而这类企业一旦出现问题,税收损失也较大,比如许多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可以充分享受税务筹划的好处。

 税务筹划的研究思路:从不同角度考察税负点

     (1)从具体税种角度考察,税率、税基、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就是不同的税负点,并且同一税制要素又有若干具体的税负点;同时,税源越大的税种税负弹性越大,税负点越多。

     (2)从宏观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考察,税负点又称为税收影响点,一般有下列方面:①对家庭收入的征税,即个人所得税;②对个人消费支出的征税,即消费税或者支出税,目的是鼓励投资和保护资本积累;③对个人储蓄的征税,主要是对储蓄征收的个人所得税;④对零售业务的征税,主要是营业税;⑤对转化为投资的征税,主要是指有些国家对资本额征收的登记税、印花税等,是一种资本支出税;⑤对资本物征收的税,主要是对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证券交易征收的税;①对各种销售收入征收的税,称为增值税或营业税;②对生产要素支付的征税,主要是指对企业支付的工资、租金、利息和股息在以后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③对营业利润征收的税.指公司或者企业所得税。

     (3)从一个纳税人方面考察,法人的税负点主要有:购进、销售、租赁、资本、融资、投资、利润分配和留存等各个环节应纳各税的税负状况;个人的税负点主要有:收人、财产、储蓄、投资等应纳各税的税负状况。

  (4)从不同国家或地区考察,宏观税负、税负结构、主体税种等税负状况,都是不同的税负点,都具有税负差异性。

 税务筹划的突破思路:寻找关键契入点

 税务筹划必须在合法范围内实施,因此税务筹划有其特定的客观空间,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够合理筹划,并不是所有税种都具有相同的筹划空间,进行税务筹划必须首先找到税务筹划的关键契人点:

 1.选择节税空间大的税种契入

     从原则上说,税务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但由于不同税种的性质不同,税务筹划的途径、方法及其收益也不同。

      在节税空间大小的考虑上有两个因素不能忽略:

     (1)经济活动与税收相互影响的因素,也就是某个特定税种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当然,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通常就是税务筹划的重点,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首先要分析哪些税种有税务筹划价值。

     企业作为微观经济组织,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一方面应当考虑本身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应当自觉地使自身的生产经营行为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尽可能保持一致。例如,当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带有明显的产业倾向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通过税收这种经济手段直接作用于市场,鼓励扶持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产业、产品,因此,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决策时,就应当符合国家宏动经济政策的要求,自觉排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那些产业领域,以此来减少市场风险,增加获利能力。

    (2)税种自身的因素,这主要看税种的税负弹性,税负弹性大,税务筹划的潜力也越大。一般来说,税源大的税种,税负伸缩的弹性也大。税务筹划当然要瞄准主要税种。另外税负弹性还取决于税种的要素构成。这主要包括税基、扣除、税率和税收优惠。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超重;或者说税收扣除越大,税收优惠越多,税负就越轻。

     2.从税收优惠契入

     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没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务筹划的过程。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务筹划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权益。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时期,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发育不够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不够规范,也不完善,法律效力较差,稳定性不强,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有很多财务、税收事项需同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理顺。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协调与政府部门的财务关系主要是了解国家对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的动态,尤其是在一些特定领域(或行业)对企业在财务、税收上有何特殊优惠政策。要求,企业能否争取到这些政策照顾等等,这对企业的发展来说非常重要,有利于节约企业税金支出,增加企业盈利。

     3.从纳税人构成契入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凡不属于某税种的纳税人,则无须缴纳该项税收,因此,企业理财进行税务筹划之前,首先要考虑能否避开成为某税种纳税人,因为每一税种尽管都明确规定出各自的纳税人,但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及特殊性是税法不能完全包容的。当然,在实践中,要做全面综合的考虑,进行利弊分析,尽量从根本上解决减轻纳税负担问题。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由于经营手段和销售方式不断复杂化,同时新技术、新产品的出现使产品的内涵不断扩展,以至于常常出现同一销售行为涉及两税种的混合销售业务,依据混合销售按“经营主业”划分只征一种税原则,企业有充分的空间进行税务筹划以获得适合自己企业和产品特点的纳税方式,具体筹划,系统比较,从而获得节税收益。

     4.从影响纳税额的相关因素契入

     影响应纳税额因素有两个,即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因此,进行税务筹划,无非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找到合理、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

  (例1)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有三档,即应纳税所得额 3万元以下,税率 18%,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元,税率为 27%,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 33%。在进行该税种税务筹划时,如果仅以税率因素考虑,那么就有税务筹划的空间。假定企业12月30日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万元,该企业不进行税务筹划则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100100 X 33%=33033.00元。假设该企业进行了税务筹划,12月31日,支付税务咨询费1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100—100=100000元,应纳所得税额=100000 X 27%=27000元,通过比较我们发现企业通过税务筹划,支付费用成本仅为 100元,却获得节税收益为33033—27000=6033元,显然,税务筹划空间是相当大的。由于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人总额一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具体计算过程中又规定了复杂的纳税调增、纳税调减项目,因此,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就更大了。

 律师谈法

 2005年税务稽查重点行业及检查内容

 一、钢铁行业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钢铁生产企业。

   (二)检查年度

   检查2003年至2004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增值税方面

   (1)是否存在虚构废品收购业务、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检查钢铁生产企业取得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规范、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废钢使用数量是否与钢产量相适应,是否存在虚抬收购价格、虚报收购数量套取现金的情况。

   (2)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是否存在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帐、延迟入帐;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帐。对主要品种的钢铁产品是否存在帐面数与实际库存不符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帐的情况。

   (3)是否存在钢铁产品销售集中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多发区而与实际的钢铁产品终端市场不符的异常情况。

   (4)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挂靠企业并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5)从事“加工出口专用”钢材业务的列名钢铁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的购销、免抵税及其核销手续;对未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用于加工出口的,是否按规定予以补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

   (1)是否存在多转生产成本,影响当期损益,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2)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股利、福利现象,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3)是否将不属于生产的水电、煤炭开支挤入“制造费用”,增大成本费用;有无故意扩大预提项目或多提预提费用,冲减当期损益的情况。

   (4)是否存在资本性支出挤占成本、费用的情况。

   (5)视同销售的事项有无少计收入。

   (6)企业的资产报损是否经过审批。

   (7)房租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收入以及关联交易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方面

   重点检查工资薪金所得是否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企业销售人员的工资及提成。要注意检查企业实际分配情况,将工资内外各种收入全部纳入,检查是否照章足额缴税。

 二、水泥行业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水泥生产企业

   (二)检查年度

   检查2003年至2004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增值税方面

   (1)销项税额检查。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收取价外费用未计收入或将价外费用记入收入帐户未计提销项税金的情况;是否存在对尚未收回货款或向关联企业销售货物,不记或延缓记入销售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企业发生销售折让、销售退回未取得购买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或未收回原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情况;是否存在企业以“代购”业务名义销售货物,少记销售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转供水、电、汽等及销售材料不记销售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混合销售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情况等。

   (2)进项税额检查。检查企业是否对固定资产改良等非应税项目领用材料未作进项税转出处理的情况;是否对免税产品的原材料购进及领用单独核算,免税产品所用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全额转出;企业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入的材料是否属实;企业转供物业、福利等部门材料,其进项税金是否转出。

    2.税收优惠政策方面

    重点检查企业生产的水泥是否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1)结合企业每月“免税”水泥生产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漏批、漏检情况及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擅自享受免税优惠。

   (2)检查企业是否对享受免税的产品进行相对独立的生产、加工,且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检查资源综合利用中原料的使用情况。要根据企业用于免税产品的原材料使用情况,测算企业免税产品中废料比例,从总体上检查产品是否符合免税规定。

   3.企业所得税方面

   (1)是否存在不及时结转收入,推迟交纳税款的情况。

   (2)是否存在将已实现的收入挂在预收款或其他应付款中,少记收入的情况;

   (3)是否正确划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

   (4)是否存在将抵顶货款的房子、汽车等财产处理后不入帐,形成帐外经营的情况;

 (5)是否存在用不正规发票入帐,虚列成本、费用的情况。

 三、煤炭生产、运销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

   (二)检查年度

   检查2003年至2004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煤炭生产企业检查内容:

    1.增值税方面

   (1)销项税额检查。销项税额是否全额及时入账并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存在隐瞒增值税应税收入的问题,价外费用及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计提缴纳增值税,销货退回或折让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以物易物”、“以物抵债”行为,是否按规定正确核算销项税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关系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开或代开专用发票现象。

   (2)进项税额检查。是否存在从事非应税业务而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是否存在取得不符合规定和抵扣要求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问题;是否存在多计进项税额、少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是否有非正常损失计算了进项税额;是否有扩大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问题;是否存在大量现金、背书转让等付款方式,结算是否真实,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是否存在取得多张连号手工版及电脑版专用发票的情况,业务交易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接收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取得运输发票的运输业务是否真实,与销售购进货物的名称和数量是否匹配、吻合;有无取得虚开、代开运输发票抵扣税款的问题。

    2.企业所得税方面

   (1)审查生产、销售记录是否存在产、销量不实,存在故意偷税的行为。要把坑口、磅房、车间等生产一线记录资料做为核查产量的重点和突破口;

   (2)是否存在现金销售取得收入隐瞒不记账,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未作收入处理,少缴税款的情况;

   (3)是否存在企业井下固定资产既提取维简费,又提取折旧的情况;

   (4)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低价交易,故意转移税收,减少应税所得额的情况;

   (5)审查费用、支出项目是否真实,有效。有无虚增成本,多列费用,多记扣除,重点审核“期间费用”、“预提费用”、“营业外支出”,是否存在提而未缴费用、费挤税情况;

   (6)检查企业与收入有关的往来帐户,收入挂帐未及时结转,影响当期损益;

   (7)检查企业生产过程中的附产品销售收入是否全部记入应税所得额,如:煤泥、中煤、煤矸石、煤气、焦油等;

   (8)是否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有无将技改、基建费用支出记入当期成本费用。

    3.资源税方面

   (1)资源税政策执行情况是否到位;

   (2)收购未税矿产品资源税代扣代缴情况。重点是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履行扣缴义务,适用税率是否正确,有无不缴或少缴资源税的行为;

   (3)自用应税矿产品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资源税。重点审查坑口洗煤厂、坑口焦化厂、煤焦铁联产型企业、联合生产企业自用应税矿产品移送使用数量是否正确。

    4.个人所得税方面

   (1)各类高收入人员工资薪金及各种津贴、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主要是企业内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政府派驻人员、临时外聘人员、兼职人员等高收入人员;

   (2)股东、资金提供者各类分红、股息、利息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

   (3)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从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等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煤炭运销企业检查内容:

    1.营业税方面

   (1)审查煤运公司的煤炭运销收入、仓储收入、自备车租赁收入、站台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真实性,有无已实现收入不确认长期挂往来或做帐外处理的情况;(2)代政府和有关收取的基金、费用及代垫款项代收取的价外费用、基金有无未缴纳营业税的情况;

   (3)代发煤业务以及手续费是否存在漏计收入未缴纳营业税的情况;

   (4)检查往来科目,看有无将货款、运费直接挂计“其它应付款”等往来科目,转移业务收入少缴税款的情况。

    2.企业所得税方面

   (1)各项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是否存在计入往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2)是否存在预收账款长期不转收入;

   (3)审查管理费用数额大,尤其订货会支出如何入账,是否存在超范围支出以及不合理支出情况,是否超范围列支有关项目,是否存在将不合理的旅游或考察性支出挂计“差旅费”,以订货会业务支出进管理费用;(4)检查往来科目,看有无将货款、运费直接挂计“其它应付款”等往来科目,转移业务收入少缴所得税;

   (5)各项提而未交基金、费用等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方面

 重点检查各级煤运公司、煤管站人员工资薪金及各种津贴、补贴所得是否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发放的各类实物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摩托车生产及销售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摩托车生产及销售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3年至2004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消费税方面

   (1)是否存在不合规定的减税、免税。

   (2)是否存在欠缴消费税情况,欠税原因是什么;生产企业发生的欠税是否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

   (3)计提摩托车消费税是否符合法定的适用税率。

   (4)自产自用摩托车是否按规定征税,计税依据如何。

   (5)是否存在对化整为零(整套)销售的摩托车少缴税问题。

   (6)摩托车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逃避税收问题。

   (7)生产企业是否对受托加工的摩托车按规定代扣代缴消费税,计税价格如何确定的。

   (8)企业延期缴纳税款是否符合规定。

    2.增值税方面

   (1)是否存在生产企业销售环节不开具发票,不申报纳税,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生产企业采取平销手段返利给零售商,零售商取得返利收入不申报纳税,不冲减进项税额的情况。

   (3)是否存在生产企业在销售价格以外向零售商收取其他名目费用如服务费等,并隐瞒该项收入不纳税的情况。

   (4)是否存在零售商在销售价格以外向消费者收取其他费用,隐瞒收入不申报的情况。

   (5)是否存在零售商混淆收取费用的性质,将部分应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按照营业税申报,降低税负的情况。

   (6)是否存在生产企业或零售商实现销售收入不做相应财务核算,故意延迟纳税申报,将本期应纳税款推迟到以后月份申报缴纳的情况。

 (7)是否存在生产企业为隐瞒销售收入,采取故意不认证已取得的进项发票,不抵扣进项税额的做法,人为调节税负水平的情况。

 五、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3年至2004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增值税方面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享受免税政策的条件,是否有特殊行业证书,是否存在个体经营者或其他个人违规享受免税政策的情况。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收购业务是否真实,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从生产企业收购边角料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而开具收购发票的情况,开具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票面货物与实际货物是否一致,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抬收购价格、虚报收购数量的情况。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业务是否真实;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否规范,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销售的废旧物资数量、种类与其经营规模、职工人数等是否相应。对存在疑点的,要仔细核查其销售与货款收入情况,核查其损益情况,检查是否有真实交易,还可进一步检查其下游用废企业购进业务是否真实,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同时检查用废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为用废企业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或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收取代开管理费、手续费的情况。重点检查:有无购销合同,合同购买方是否与收票单位名称一致;是否销售了发票注明货物,帐本上有无记载;是否收到货款以及收到货款的资金支付方式;货物从销售方到购货方的运输方式,有无运费记录。

   2.企业所得税方面

   (1)各项应税收入不真实、完整而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重点检查各种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帐,有无已实现收入不确认、长期挂往来或不入帐的情况。

 (2)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真实、合法。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资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

 六、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重点检查利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凭证)抵扣问题。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3年至2004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运用投入产出方法,检查评估收购农副产品数量、种类与其产成品(销售)是否对应,等等;

   2.是否存在购进非农副产品而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汇款的行为;

   3.是否存在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或盗用农业生产者的身份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

   4.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现象;

   5.是否存在虚抬收购价格、虚假增大收购数量的现象;

   6.是否存在收购数量与生产、销售数量不配比或税负明显偏低且帐上常年反映亏损的现象;

   7.是否存在将委托加工原材料列入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现象;

 8.是否存在销售货物不如实申报纳税或帐外经营行为。

 七、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相关联的企业,关联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房地产销售公司、中介公司等。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4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营业税方面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企业对应税营业额的确认是否正确、合理,营业收入是否包括各种价外费用。按合同规定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申报纳税。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价格是否合理。

   (2)销售房产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3)动、拆迁补偿等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4)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5)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以房抵债的行为。

   (6)通过对房地产企业“企业利润分配”及“营业外支出”等会计科目的审核,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将商品房用于分配和赠与行为。

   (7)是否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检查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是否存在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若存在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重新核定其营业收入额。

   (8)各种房产出租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9)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对建筑安装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纳税营业额。

   (2)纳税人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在异地取得的收入是否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足额申报并缴纳入库。

   (4)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纳税人是否存在长期零申报的异常情况。

   (5)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的时候,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

   (6)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

   (7)其它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方面

   (1)检查企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预售收入、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以及成本和费用的扣除,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的有关规定。

   (2)各项应税收入是否真实、完整。重点是各种经营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已实现的收入不确认,长期挂往来账或存在账外收入的情况。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

   (3)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真实、合法。要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特点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以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按规定合理分摊成本。

   (4)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营业性的“会所”是否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5)构成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

    3.个人所得税方面

   (1)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实施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将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者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房地产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4.土地增值税方面

   (1)是否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增值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

    5.印花税方面

   (1)各类书面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2)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建筑安装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6.房产税方面

   (1)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2)对自用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用于出租的,其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是否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

 八、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

 (一)检查对象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业务的生产企业。

   (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生产企业2004年度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单证是否齐全。

   2.生产企业的销售(包括内、外销)规模是否与生产能力相符。

   3.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已出口但不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对生产企业超过“免、抵、退”税申报期限的,是否按规定征税。

   4.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是否按规定对“进口料件”进行了处理。是否正确计算“进口料件”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5.对出口货物异常增长、委托加工货物出口所占比重较大、以及原材料进项发票主要是“四小票”的生产企业,应进一步延伸检查其原材料来源的真实性。

 九、高收入个人所得税

 (一)检查对象

     1.电力、烟草、电信、银行、证券、保险行业2002年至2004年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电力行业包括供电局、发电企业、电网公司等有关从事电力生产、输送、分配、售电单位;电信行业包括各类电信、移动等公司;烟草行业包括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烟草公司等;银行业包括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等;证券行业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等;保险行业包括各类保险公司以及从事保险代理、咨询等保险辅助服务公司等。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要求主动申报补缴、代扣代缴以前年度所欠个人所得税的外籍人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福建省、山东省、浙江省、吉林省、湖北省以及深圳市、厦门市、青岛市、大连市为此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地区。对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及代扣代缴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2002年至2004年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及代扣代缴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1.对以上所列行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检查内容:

   (1)检查是否依法按全员全额要求进行代扣代缴,核查财务分配情况,检查工资表外发放的补贴、奖金、津贴、代购保险、实物等收入是否与工资表内收入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2)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税率是否正确。

   (3)有无向本单位职工支付劳务费,未扣缴税款或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4)对保险营销员有关营销费用的扣除,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执行。对各类保险佣金是否按规定扣缴税款。

   (5)职工有无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2.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检查内容:

 (1)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任职的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及代扣代缴情况。

  (2)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提供咨询、培训、调试安装、技术指导等劳务,居住超过183天(无协定的90天)的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及代扣代缴情况。

 筹划实务

 国有企业税务筹划探析

 一、税务筹划的特点

 迄今为止,学术界对如何定义税务筹划仍是众说纷纭。笔者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一切优惠条件,通过企业经营活动的安排和筹划,在诸多可选的方案中择其最优,以减轻税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一种经营管理活动。这里所指的税务筹划是节税(TaxSaving),即节税虽着眼于税法,但不局限于税法,节税应与筹资决策、投资决策、营运决策和收益分配决策结合起来,实现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结合,从而谋求纳税人最大的经济利益。节税与避税、逃税、欠税相比,具有本质的不同。归纳起来,税务筹划(节税)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超前性

  在企业的税务活动中,经营行为的发生是企业纳税义务产生的前提,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而税务筹划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想办法减轻税负,而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通过纳税人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结合企业全方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的规划、设计、安排来寻求未来税负相对最轻,经营效益相对最好的决策行为,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筹划,具有超前性特点。

 合法性

  税收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税法则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税务筹划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筹划,税法本身赋予了纳税人实施税务筹划的权利。国家税收部门如果认为企业当期留利过多,应该通过修订税法来达到财政增收的目的。

  全面性

  税务筹划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任何一个可能产生税金的环节,均应进行税务筹划。不仅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确定、会计方法的选择、购销活动的安排需要进行税务筹划,而且在企业设立之前、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之前、新产品开发设计阶段,都应当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具有节税效应的注册地点、组织类型、产品类型。从空间上看,税务筹划活动不仅限于本企业,还应同其他企业联合,共同寻求节税的途径。比如:兼并亏损企业可抵减应税利润;集团内公司间的资产重组,即可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又可使利润与亏损相抵;与税务机关配合,加强联系与业务咨询,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办税成本,以实现相对节税目的。可见,税务筹划是全方位统筹纳税人的总体利益,兼顾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

  时效性

  国家税收政策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适时地做出相应的变化,注重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切不可“以不变应万变”。

 二、国有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一)国有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1、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必然选择。就纳税人而言,无论纳税多么公平合理,都会影响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当收入、费用一定的情况下,税后利润与应纳税额此消彼长。税款缴纳愈多,税后利润愈少;反之,税款缴纳愈少,税后利润愈多。这就导致纳税人自觉不自觉地寻求一种办法,即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缩小税基或减少应税行为,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可见,税务筹划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行为自主化和利益独立化后,企业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必然选择。

  2、实现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双赢。企业虽然通过税务筹划后按较低税率纳税,从短期看应纳税额是减少了,但随着企业收人和利润等税基的不断扩大,从长期看国家税收收入总量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有所增加。因此,国家税收部门不仅应当允许企业开展税务筹划,而且应当鼓励。

 3、优化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具体而言,税务筹划是利用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税基与税率的差别也正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引导企业投资行为,调整国民经济结构与生产力布局的政策导向。尽管企业税务筹划的主观愿望是为了减轻税负,客观上却促进企业在国家税收杠杆引导下,走优化产业结构的道路。

 4、强化企业法律意识,促进税法建设。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是遵守税法和拥护税法,是在对税法的深刻认识和透彻理解的基础上进行的,有助于企业强化法律意识;同时,税务筹划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也有助于促进税法的不断完善,从而抑制偷税、漏税的不法行为。

 5、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众所周知,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要素是资金、成本及利润。税务筹划,也正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和利润的最佳效果。从这一点上来说,税务筹划理论是企业经营管理理论及会计管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一些知名企业在选聘高级财务会计主管人员时,总是将应聘人员的税务筹划知识与能力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可见,税务筹划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程度,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

  (二)国有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可能性

 由上可知,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是必要的。但是能否开展起来,还需要一定的经济环境和配套措施。应该说,我国的国有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完全可能的。

 1、税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调控作用愈来愈明显,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施展的空间。国家对什么课税,课征多少,如何课征,是通过设置税种、确立课征对象、纳税环节、税目、税率、减免税等来实施的,所有这些,均应贯彻国家宏观调控的意图。按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对某一税种的税负,通常可以测算出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结果,这就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施展的空间。

 2、税收政策客观存在的差异性,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选择的机会。无论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多么完善,税收负担总会在不同纳税人、不同纳税期、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之间存在差别,这种差别的客观存在,为企业选择最佳纳税方案提供了机会。并且存在的差别愈大,可供选择的余地也就愈大。

 3、国际税收存在的差异性,同样也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选择的机会。毋庸置疑,各国税收制度存在较大差异。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税收政策也在不断进行协调,以此缩小税收政策差异。但是差异总是客观存在的,这必然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

 三、国有企业税务筹划的现状简析

 可以说,自从有了税收,人们就产生了躲避税收、减少税负的欲望和行动。作为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合法手段,税务筹划在西方国家已有近百年历史,其大型企业都聘有税务顾问、税务律师等高级专门人才从事税务筹划活动,在企业财务决策活动中税务筹划先行,以节约税金支出,同时在实践过程中也形成了很多成熟的理论和操作方法。

 与西方国家税务筹划呈现欣欣向荣的情况相比,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的税务筹划意识淡薄,尤其是国有企业更是如此。只要谈到税收问题,便认为是财务人员的事情,与企业领导人及其他部门不相关,这样使得国有企业在重大改革和经营决策等问题上往往不考虑税收问题,没有很好地研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有些国有企业为了完成经营责任制而忽略税务筹划,导致事后工作的被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过多设置子公司,增加纳税主体

 国有企业为了搞活经济,扶持多种经营,成立很多子公司,将主营业务分拆到多个子公司,有的甚至多个子公司从事的是相同的业务。由于纳税主体增加,相应也会增加各项流转税和所得税,特别是各子公司盈亏不能互抵增加的所得税支出对企业影响较大。从表面上看企业规模扩大了,但实际上于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劳务以及此盈彼亏而增加的各项税负给母公司带来的压力也更大了。

 (二)业务链条拖长,增加纳税环节

 国有企业在经营决策和业务调整过程中,出于管理需要将辅助生产部门或后勤服务部门的业务独立出来,这样做也许便于企业进行成本分析和绩效考核,但无形之中增加了纳税环节。比如:母公司在业务调整中要求属下建设单位将建设材料采购业务交由另一子公司完成,则该子公司因在材料供应过程中有增值需要缴纳增值税,有利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在原本的纯消费行为之前增加了一层购销行为,对该母公司来说,真正的效益不但没有增加,反而人为地增加了固定资产原值和今后折旧的压力,也增加了税收负担。

  (三)资源整合不利,增加纳税行为

  国有企业的于公司同业经营十分普遍,既会导致同业竞争产生许多内耗,还会因为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而增加许多纳税行为。比如:子公司之间互相租用场地、资产以及资质等,一方产生成本,一方实现收入,同时产生纳税义务。假如母公司对同业子公司的资产及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尽量少发生企业间的内部交易,可以为企业节约税收支出。

 (四)企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适用高税率,承担较高税负

 与前面提到的将一个业务流程分拆到两个子公司相反,有的企业存在混合销售行为,即企业的同一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统一缴纳增值税。由于现实中此类非增值税劳务可抵扣进项税很少,客观上造成该项业务承担了较高税负。假如企业能根据涉税的不同而分别设置子公司,减少混合销售行为,合法地为各项业务选择最有利的税率,同样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五)提前确认收入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先缴税

 国有企业目前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直接影响经营者的薪酬。当企业经营不善不能完成经营目标时,有的经营者受利益驱使,授意财务人员采取提前确认收入等办法人为增大财务成果。随着这类收入和利润的增加,企业的各项税收也要相应增加,会给企业带来较大负担和压力。特别是当这些已确认的收入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根本无法实现时,企业将要承担包括税金在内的多项损失,不利于企业进行自身积累和发展。

 由此可见,税务筹划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很大,尤其是大型企业集团更有必要在税务筹划方面努力探索,在企业改革重组和整合资源过程中,事先考虑税务问题,利用国家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和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选用合适的组织形式和投资方式,积极进行税务筹划,合理节税,以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

 四、提高税务筹划水平的建议

 企业是税务筹划活动的操作者,企业自身的筹划意识和筹划技能是成功开展税务筹划、节约税金支出的关键。外部环境再好,没有内部动机和能力,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无异于纸上谈兵。从企业内部来看,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要树立税务筹划意识

    在市场经济下如何应用税务筹划方法减轻企业的税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没有通行的法则。相比之下,企业树立筹划意识并把它融入到企业经营决策的始终,要比机械地学习,运用几个具体方法更为重要,毕竟意识是行为的先导,没有税务筹划意识,也就不可能有税务筹划行为。

 长时期的计划经济使我国企业领导习惯于在对外关系上听命于人,对税务活动也是如此。由于其对财务、税收知识欠缺了解,加上社会上偷逃税款成风,因此涉及到企业税务时,脑子里想到的就是找政府、找税务局长、找熟人,动用一切可以利用的人情关系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根本就不具备自身进行税务筹划的意识。对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来讲,限于税法知识的了解,往往以为领导在税务问题上神通广大,不仅在财务决策之前难以想到节税筹划,而且碰到税务事务就找领导,不能为企业财务管理发挥决策筹划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到位,依法治税各项政策措施的出台,企业必须彻底据弃这些在计划经济下无关痛痒的做法。作为领导不仅要做到自身税收政策法规的学习,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理财观,而且要积极关注企业税务筹划,从组织、人员以及经费上为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提供支持。作为财务人员不仅要消除自身核算员的定位思维,向管理决策者角色转变,而且应加紧税法知识的学习,培养筹划节税的意识,并将其内化于企业各项财务活动中,通过为企业开展税务筹划,为财务人员赢得更高的职业地位和领导的重视。

 (二)规范税务筹划的基础工作

 设立完整、规范的会计账目和编制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既是国家有关《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也是企业依法纳税、满足税务管理部门要求的基本需要,同时又构成了企业税务筹划的微观技术基础。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便于企业对税务筹划进行量化分析,为提高筹划效率提供依据。针对我国大多数企业会计账目不全,假账、乱账不断的现象,有关监管部门除要加大对企业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外,作为企业的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更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要求,依法建立会计账簿,规范企业会计核算,为企业的税务筹划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

 企业还应对其各个业务流程和收费项目进行细分,根据财务数据认真分析各项业务和项目的独立性和依赖性,除考虑发展机遇和管理要求外,还应综合考虑各项税负的影响,为企业的改革重组做好税负基础分析工作,尽量减少整个企业的税负。

 (三)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虽然可以带来节税效应,但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两面性,纳税人在取得税收利益的同时,也要为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相关的成本和额外的费用,如雇用相关人才、技术支持、支付服务费等,而且还会发生因选择该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带来的机会成本。因而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和其他财务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最小的筹划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筹划方案才可付诸实施。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一定要遵循此原则,切不可为筹划而筹划,而应计算税务筹划的经济利益,合则为之。

  (四)加快培训企业税务筹划人员

  税务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成功的税收筹划不仅要求筹划主体以正确的理论作为指导,更要筹划主体具备法律、税收、财务会计、统计、金融、数学、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否则,即使有迫切的税务筹划愿望也难有具体的筹划作为。如果盲目地开展税务筹划,其结果可能是得不偿失。因此,从事税务筹划的人员应当精通多门学科,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尽管企业可以聘请常年税务顾问或雇用税务代理人员来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但税务筹划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没有内部有关人员的配合和介入是绝对不可行的。企业要想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提高纳税筹划的成功率,重视企业内部税务筹划人才的培养势在必行。

 增值税税务筹划思路及案例分析

   我国现行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价外计税、使用专用发票、税简化的特点。现行增值税制充分体现了"道道课征、税不重复"的基本特性,反映出公平、个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税法中的多种选择项目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如何充分地利用这些可能性为我们企业的合理筹划服务呢?这里将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通过案例,结合不同的方法为企业提供实际操作思路。

 一般纳税人的节税筹划思路

   除特殊委托加工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外均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这样,一般纳税人的筹划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一 、利用当期销项税额节税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销项税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利用销项税额节税的关键在于:

   第一,销售额节税;

   第二,税率节税。一般来说,后者余地不大,利用销售额节税可能性较大。就销售额而言存在下列节税筹划策略:

   (一)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

   (二)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三)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四)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

 (五)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汇销售收入

   (六)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

   (七)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

   (八)以物换物;

   (九)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

   (十)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降价销售给对方或送给对方;

   (十一)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者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利用当期进项税额节税

   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购进负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额节税策略包括:

   (一)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

   (二)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

    (四)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

   (五)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10%的扣除税率,获得10%的抵扣;

   (六)为了顺利获得抵扣,节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第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第三,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七)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八)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劳务混同购进,并获得增值税发票;

   (九)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以上两大类策略,是从可供节税筹划的实际操作的角度着眼而提出的。从本质上说可归纳为:一是争取缩小销项税额;二是争取扩大进项税额,其效果是从两个方向压缩应缴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节税筹划思路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节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可以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这一点进行节税筹划。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我们知道,纳税人进行节税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负支出,降低现金流出量。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加会计账薄,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除受企业会计成本的影响外,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并不总是高于一般纳税人。关键在于货物销售的增值率的比较。

 利用扣税凭证节税筹划

 如前所述,一般纳税人的节税筹划可以从两方面人手:缩小销项税额;扩大进项税额。对于后者,应该注意合理利用扣税凭证进行节税筹划。

   如:某木材公司从东北某林业机构调进一批原木,受长期计划体制的影响,该林业单位属事业机构,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而且长期以来,该林业机构调出木材只开具专用收据而无开具发票的习惯。木材公司收到该收据后,无法按正常的程序扣税,也不得按农产品收购凭证扣税。经与该林业机构协商,林业机构同意向当地税务机关申领普通发票,并给木材公司开具了普通发票,林业机构由于其调出的原木属自产自销,因而无论开收据还是普通发票,均不需交纳增值税。而对于木材公司来说,根据现行政策,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副产品(原木属农产品)可凭普通发票按13%抵扣进项税金,解决了进项税金的抵扣矛盾,合理降低了税收负担。

 进项税金调整节税筹划

 一般纳税人在计算进项税金时,应仅限于从三种进货凭证进行:一是从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按专用发票记载的增值税金确定;二是从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即按完税凭证记载的增值税金确定;三是从免税农业产品进货发票进行计算。

 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时,如果能判断出该货物不符合进项税金具备的前提和不符合规定的扣除项目,可以不进行进项税金处理。但在许多情况下纳税人不能在货物或劳务购入时就能判断或者能准确判断出是否有不予抵扣的情形(例如不能判断今后一定会发生非常损失等等)。这样,进项税金处理一般采取先抵扣,后调整的方法。因此,纳税人应掌握正确的调整方法。

   进项税金调整额针对不同情况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既用于实际征收增值税项目又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各项目进项税金的情况下:

 进项税金调整额=当月进项税金×(免税、非应税项目合计/全部销售额合计)

   2.一般纳税人发生其他项目不予抵扣的情况下:

   进项税金调整额=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进价格×税率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的外购货物或劳务的购进价格,需要纳税人结合成本有关资料还原计算。

 例1.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月基本建设项目领用货物成本为30000元,产成品因风灾损失价值100000元,其中损失价值中购进货物成本70000元,进项货物税率全部为17%,则进项税金调整额=(30000十70000)×17%=17000(元)

   例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甲乙两种产品,其中甲产品免征增值税,2月份支付电费20000元,进项税金3400元;支付热电力费10000元,进项税金1700元,本月购入其他货物进项税金为60000元。上述进项税金的货物全部共同用于甲、乙两种产品生产。当月共取得销售额为1500000元,其中甲产品为500000元,则进项税金调整额为:

   进项税调整=(3400十1700十600000)×(500000/1500000)=21700(元)

   利用"挂靠"节税筹划

   国家往往会制定一些纳税优惠政策,而许多企业并非生来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为自身创造条件,来达到利用优惠政策合理节税的目的,这种方式称为"挂靠"。

   例1:某大型机械生产企业,生产的A类机械属大型笨重商品,一般运费占产品销售额的20%左右,以往做法,由该机械企业销售机械并提供运输服务,将运费包括在销售额中,全额按17%计算销项税额,公司决定专门成立一个运输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销售的A类机械,销售额不再包括运费,运输由运输公司单独开票结算,而运输公司按3%的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使得这部分运费的税收负担从17%降到了3%,而一般购进大型机械均作为固定资产的管理,因而不涉及购货方扣税问题,所以将运费部分单独核算不影响购货方扣税从而也不危及双方购销业务。

   例2:某建材企业,生产的某类建材产品属综合利用产品,其原料中掺有25%的粉煤灰,增值税实施以来,由于其原材料大多为泥土、砂石及工业企业的废物如粉煤灰,在购进时大都取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金,税负较高。

   1995年以来,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粉煤灰、煤矿石、石煤、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之前免征增值税,该企业发动科技攻关,在配料比例中将粉煤灰的含量提高到30%以上,又不使该产品的性能受影响。

   通过这种技术处理,企业一方面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又提高了对废弃资源粉煤灰的利用,利民也利己。

   利用"分散优势"节税筹划

 某乳品厂隶属于商业局,内部设有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两个分部,牧场生产的原奶经乳品加工分厂加工成花色奶后出售。该企业在该组织形式下增值税税负很高,因为依据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规定,该厂为工业生产企业,不属于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也非农产品,因而其加工出售的产品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而依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是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包括草料及精饲料,而草料大部分为向农民收购或牧场自产,因而收购部分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接收购额的13%扣除进项税额。

   经研究,决定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分开独立核算,分为两个独立法人,分别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但在生产协作上仍按以前程序处理,即牧场生产的鲜奶仍供应给乳品加工厂加工销售,但牧场和乳品加工厂之间按正常的企业间购销关系结算,这样处理,将产生以下效果:

   作为牧场,由于其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农产品(鲜牛奶),符合农业生产者自销农业产品的条件,因而可享受免税待遇,税负为零,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鲜牛奶价格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定。

   作为乳品加工厂,其购进牧场的鲜牛奶,可作为农产品收购处理,可按收购额计提10%的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已远远大于原来草料收购额的10%,销售产品,仍按原办法计算销项税额。经过以上的机构分设,解决了原来企业税负畸重的矛盾,而且也不违背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

 利用"混合销售"节税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不是,则只缴纳营业税。

   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应看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50%,如果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大于总销售额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年销售额小于总销售额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

   例1:某木制品厂生产销售木制地板砖,并代为用户施工。1996年10月,该厂承包了飞天歌舞厅的地板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0万元。其中:本厂提供的木制地板砖为4万元,施工费为6万元。工程完工后,该厂给飞天歌舞厅开具普通发票,并收回了货款(含施工费)。 假如该厂1996年施工收入60万元,地板砖销售为50万元,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施工收入为50万元,地板砖销售收入为60万元,则一并缴纳增值税。

   那么,该行为应纳增值税额如下:

   10/(1十17%)×17%=1.45(万元)

 从事兼营业务又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或企事业单位,如果当年混合销售行为较多,金额较大,企业有必要增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超过年销售额的50%,就可以降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不纳增值税,从而增加企业现金流量。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例2:立新化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月1日销售货物4万元,并利用自己的车队为购买方送去货物,运费为800元,此项业务应纳增值税如下:

   (40000十800)/(1十17%)×17%=5928.2l(元)

 财税研究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

  [摘要 ]现代企业财务制度的建设与完善需要税务筹划 ,现代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为充分发挥税务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遵循服从于财务管理总体目标、服务于财务决策过程、依法性、综合衡量、事先筹划等原则 ,并在企业财务决策过程中导入税务筹划新思路。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系统中的一个价值管理系统 ,是运用一系列科学严谨的方法 ,进行资产的购置、融资和管理 ,从而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税收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经济环境要素和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变量 ,对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致关重要。因此 ,从税收对企业经济发展的影响出发 ,研究企业税务筹划对完善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有着广泛而深刻的意义。

   一、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需要进行税务筹划

 传统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计划经济色彩浓厚 ,税收被看成是企业对国家的贡献 ,税收对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影响往往被忽视 ,最多是被作为财务决策诸多因素之一来考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制度的完善 ,税收的可筹划性逾发突出 ,这就要求我们把税务筹划作为完善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专题来研究。

 1、确立和评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离不开税务筹划。理论界对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争论较多 ,有“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持续发展能力最大化”等目标论。但不管哪种观点 ,都要求致力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 ,都不能回避企业的税收环境 ,不能不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 ,不能忽略税收法律对企业经济发展的约束。这是因为 :

 第一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要求企业最大化降低成本包括税收负担。企业的税收负担包括直接税收负担和间接税收负担。直接税收负担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应税行为依照税收法律缴纳的税款支出 ,间接税收负担是指企业在办理涉税事宜过程中发生的支出。税收负担的降低 ,虽然可以通过避税和偷逃税款来实现 ,但偷逃税款企业要承担相当大的财务风险 ,一旦被查出 ,企业就必须无条件地接受惩罚、的代价 (包括税收罚款支出和降低企业信用等级等 ),这有悖于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宗旨。只有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 ,进行科学的税务筹划 ,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来降低税收负担 ,才符合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 ,才是实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有效途径。

 第二 ,现化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应有利于企业和国家长期利益的增长 ,要求理顺企业和国家的分配关系。税收作为市场经济国家规范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中最重要的经济杠杆 ,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只有通过科学的税务筹划 ,才能保证企业在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的同时兼顾国家利益 ,才能使企业财务分配政策保持动态平衡 ,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任何忽视或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都可能失去国家对企业的信任和支持 ,阻碍企业的发展。

 第三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是战略性目标和战术性目标的有机结合 ,要求企业在选择纳税方案时必须兼顾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企业选择的纳税方案如果不能体现企业的战略发展思想 ,必然导致企业财务管理上牺牲长远利益为代价换取眼前利益的短期化行为 ;企业选择的纳税方案如果不立足于现实 ,就可能导致降低企业的积累能力和偿债能力 ,动摇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础。只有通过科学的税务筹划 ,选择兼顾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最佳纳税方案 ,才能更大程度的支持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2、企业税务筹划是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内容。现代企业财务决策主要包括筹资决策 ,投资决筹 ,生产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四个部分。这些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税收的影响 ,不考虑税收的决策不可能成为一项英明的决策 ,税务筹划贯穿于企业财务决策的各个领域 ,已成为财务决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在企业筹资决策中 ,不仅要考虑企业的资金需要量 ,而且必须考虑企业的筹资成本。不同渠道、不同方式取得的资金 ,其成本列支方式在税法中所作的规定不同 ,如债券的利息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而股票的股利只能在税后列支。因此 ,要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 ,就必须充分考量筹资活动所产生的纳税因素 ,并对筹资方式、筹资渠道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 ,选择最合理的资本结构 ;在企业投资决策中 ,必须考虑企业投资活动给企业所带来的税后收益。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 ,而税法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投资区域、不同的投资行业、不同的投资方式、不同的投资期限的税收政策规定又存在着差异 ,这就要求企业在投资决策中必须考虑税制对投资的影响 ,进行科学的税务筹划;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中 ,生产规模决策、购销决策、存货管理决策、成本费用决策等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纳税因素 ,都存在着如向进行税收策划的问题 ;在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中 ,利润分配方式的选择、企业分得利润的处理方式、亏损弥补时间的安排等都受到税收法律的影响,同样需要进行税务筹划。此外 ,在企业产权重组决策中,也应根据企业分立、企业合并和企业清算的税收政策差异进行税务筹划。

   二、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实现企业税务筹划的可能性

 1 、对税收观念理解的改变为企业税务筹划排除了思想障碍。计划经济年代 ,人们把税收看作企业对国家应有的贡献 ,侧重从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角度研究税收 ,片面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特别突出国家在征纳关系中的权威性 ,忽视了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在依法纳税过程中的合法权利 ,企业只须在政府派驻的税收专管员直接辅导下申报纳税 ,甚至把税务筹划与偷逃税款混为一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逐步国际化、知识化、信息化 ,理论界开始重视从纳税主体的角度研究税收 ,企业财务管理者开始认识到税收付出不可估量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也对偷逃税款的内含和外延作了明确的界定 ,研究企业税务筹划的思想障碍已经基本消除。

 2、税收制度的完善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时间。纵观世界各国 ,重视企业税务筹划的国家都有一个比较完善且相对稳定的税收制度 ,因为如果企业所面临的税收环境变化不定 ,企业选择的纳税方案的优劣程度往往也会随着税收制度的变动而变化 ,甚至会使一个最佳的纳税方案蜕化成为一个最差的纳税方案。 1 994年税收制度改革以前 ,我国税收制度建设一直处于逐步完善、反复无常的不成熟阶段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缺乏时间保证。 1 994年税收制度改革之后 ,我国税收制度改革逐步成熟 ,税收制度朝着法制化、系统化、相对稳定化的方向发展 ,税收制度的建设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并为市场经济的国际化提供了较为可行的外部环境 ,这为企业财务管理者和有关人员进行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时间。

 3、不同经济行为的税收差别待遇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我们知道 ,现代企业税务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 ,选择能降低企业税负、获取最大税收利益的经济行为 ,这需要税收制度能够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选择空间。 1 994年税收制度改革以后 ,我国税收制度日趋完善 ,为了体现产业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扛杆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 ,国家在已经颁布的税收实体法中不同程度上规定了不同经济行为的税收差别待遇 ,即规定了不同经济行为的税种差别、税率差别和优惠政策差别 ,同时在税收程序法中也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作了肯定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业已形成。

 4、市场经济国际化为企业进行跨国税务筹划提供了条件。世界经济的一体化 ,要求我国企业必须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以迎接来自国际市场的挑战 ,构建具有现代水平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迫在眉捷。全球经济的一体化 ,必然带来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活动的国际化 ,企业在不同国家发生的经济活动产生的税收负担 ,不仅要受企业所在国的税收政策影响 ,而且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活动所在国的税收政策。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因政治经济背景不同而不同 ,这就为企业进行跨国税务筹划提供了条件。

   三、现代企业税务筹划的原则

 企业税务筹划不仅是一种节税行为 ,也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税务筹划在现化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促进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进行企业税务筹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

 1、服从于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原则。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 ,应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来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但税收负担的降低并不一定带来企业总体成本的降低和收益水平的提高。例如 :税法规定企业负债利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而负债融资对企业具有节税的财务杠杆效应 ,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 ,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 ,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风险成本也随之增加 ,当负债成本超过了息前的投资收益率 ,负债融资就会呈现出负的杠杆效应 ,这时权益资本的收益率就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 ,如不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 ,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 ,就可能影响到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2、服务于财务决策过程的原则。企业税务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的经营的安排来实现 ,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融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决策 ,企业的税务筹划不能独立于企业财务决策 ,必须服务于企业的财务决策。如果企业的税务筹划脱离企业财务决策 ,它必然会影响到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甚至透导企业作出错误的财务决策。例如 ,税法规定企业出口的产品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选择开放式的出口经营策略 ,必然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税收利益。但是 ,如果撇开国际市场对企业产品的吸纳能力和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片面追求出口经营带来的税收利益 ,那就可能诱导企业作出错误甚至是致命的营销决策。

 3、依法性原则。依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 :第一 ,企业的税务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 ,税收法律是规范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 ,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必须依法缴税 ,必须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违反税收法律规定 ,逃避税收负担 ,属于偷漏税 ,企业财务管理者应加以反对和制止。第二 ,企业税务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国家财务会计法规是对企业财务会计行为的规范 ,国家经济法规是对企业经济行为的约束。作为经济和会计主体的企业 ,在进行税务筹划时 ,如果违反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其他经济法规 ,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或作出违背国家立法意图的经济行为 ,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三 ,企业税务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企业税务筹划方案是在一定时间、一定法律环境下 ,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来制定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 ,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更 ,企业财务管理者就必须对税务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

 4、综合性原则。一方面 ,企业税务筹划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 ,不能只盯在个别税种的负担上 ,因为各个税种之间是相互关联的 ,一种税少缴了 ,另一种税可能就要多缴 ;另一方面 ,企业的税务筹划不是企业税收负担的简单比较 ,必须充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 ,因为一个能降低当前税收负担的纳税方案可能会增加企业未来的税收负担 ,这就要求企业财务管理者在评估纳税方案时 ,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观念 ,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

 5、事先筹划原则。事先筹划原则要求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 ,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 ,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 ,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 ,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才能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如果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已经形成 ,纳税义务已经产生 ,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那就只能进行偷税、欠税 ,不可能进行税务筹划。

   四、现代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税务筹划的实践

 (一)、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从纳税角度看,不同的筹资渠道产生的纳税效果有很大的差异。对企业来讲,合理利用某些筹资渠道可有效地帮助其减轻稳负,从而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1、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的选择。一般来讲,企业进行外部资金筹措可选择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各有利弊。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筹资支付的利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有税收挡板作用;而股息支付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企业筹资时在不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税收筹划既能实现资金的筹措又可达到节税增资的目的。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交付的特点又导致负债筹资可能产生负效应。因此,对两种筹资方式须综合考虑。只有在息税前利润率大于年利息率的情况下,增加负债才可以增加权益资本收益率,而且,此时利用债务融资,既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又符合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2、租赁筹资。租赁从承租人筹资的角度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从企业税收筹划的角度看,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

 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可获取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负担和风险;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了纳税基数。同时,融资租入设备的改良支出可以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时间内摊销;而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则作为资本性支出,一般来说摊销时间长于5年。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较为明显。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由于国家对各行业、各产品制定税收政策不同,适当选择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提高企业投资效益。因此,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须考虑税收政策的影响。

 1、投资企业注册地点的选择。为了实现我国对外开放由沿海向内地推进的战略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生产力布局,以及扶植贫困地区发展,我国制定了不同地区税负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提供了一个极好的税收筹划机会。因此,投资者合理选择企业的注册地点,对于企业节省税金支出和实现国家生产力的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投资方向的选择。我国现行税制对投资方向不同的纳税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在设立公司时,要充分利用好这些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现行税法中国家实行税收倾斜的企业类型有:外商投资企业、国家科委主管的高新技术企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街道创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的企业、水利部门举办的企业、农业部门举办的企业等。同时,税法还对下列产品实行税收优惠: 

 利用“三废”的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免税产品。 

 3、投资方式的选择。税法中一般都包含亏损递延条款,允许亏损企业免交当年所得税,且其亏损可向后递延以抵销以后年度盈余。因此,不论新建还是并购,对投资方式的选择是企业确立投资项目后须考虑的重要问题。企业可以选择那些管理不善或资金周转不灵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亏损企业作为兼并对象,以充分利用盈亏互抵少纳税的优惠政策。 

 (三)、内部核算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给企业提供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的机会,我国的各种税种的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明显。

 1、销售收入确认方式的选择。按现行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待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对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就是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方式、时间以及计算方法的选择和控制,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例如,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从而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 

 2、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消耗或者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存货应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和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不含增值税)等计价。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企业损益的计算有着直接影响,从而影响到所得税的税基。一般来说,当物价逐渐下降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的存货成本较高,应纳所得税相应较少;而当物价持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可相对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但需注意的是,存货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得随意变更。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和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合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不同折旧方法的选择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一般说来,假设企业各年的所得税率不变,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最初年份多提折旧,后面的年份少提,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但应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税法对折旧方法作了明确规定,即绝大多数企业只能选用直线折旧法,只有少数企业才可以选用加速折旧法。同时,折旧提取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如企业是否处于减免税期、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等。 

 4、费用列支方法的选择。企业通常有许多费用开支项目,每个项目都有规定的范围,企业准确掌握税法和财务准则中费用列支的规定对税收筹划有着重要意义。例如:采用工效挂钩或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提高计税工资总额对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应选择最短年限;对已发生的坏账损失、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及时核销列入费用;对能够合理预计当年发生的费用采用预提办法;对限额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公益救济性捐赠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

 经典案例

 重大资产处分税务筹划案例评析 

    资产处分是企业资本运作的重要内容,其业务构成要素和财务处置方案的多样性,以及现行税制对企业股权转让、法人财产权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权让渡等三类企业行为规定的流转税、所得税差别待遇,为企业开展资产剥离经济活动提供了极富想像力的税务筹划空间。

 事实上,重大资产处分行为更多地表现为企业发展战略的合理选择,属于企业外部交易型战略范畴中与扩张战略相对应的收缩战略。企业通过剥离不适于其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主营业务发展的生产线、事业部、存量动产、不动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劳动力甚至分支机构、子公司整体资产,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提升核心竞争能力和企业在资本市场的价值。

 本文设例论证:依托现行税制提供的法津条件和征管制度保证,经济活动主体运用股权转让和资产经营管理权让渡等方法,可以大大降低资产处分的税收成本,不失为有关利益主体创新资本运营思维和理念的路径之一。 

 一、 案例描述

 为了提高案例的探讨价值,笔者综合多个实际案例设计成案例模型如下,其内容主要由三个存在关联关系的经济合同组成。

 合同A:丙企与其贷款担保方丁企(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丁企)就丁企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为清偿丙企应付到期银行贷款本息款3200万元后依法向丙企追索债务一事达成以资抵债协议,涉税要点如下:

 鉴于丙企、丁企之间存在反担保法津关系,双方协议以丙企设定反担保义务的厂房及厂房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作价3000万元抵偿丁企债务,另200万元债务由丙企以货币资产偿付。

  合同B:内资企业甲(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甲企)与内资企业乙(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乙企)就甲企将其子公司丙(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系甲企上游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丙企)资产转让给乙企事宜达成协议,涉税要点如下:

 1. 丙企存货中计有原材料、燃料、半成品、产成品共折价1170万元转让乙企;

 2. 存量固定资产中除去用于清偿丁企债务的厂房共折价2000万元转让乙企;

 3. 存量资产中无形资产折价800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折价500万元,专利技术折价300万元)转让乙企;

 另查明:

 1. 丙售乙企固定资产折价中含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三辆折价23万元(均未高于原值),含转让价高于账面原值的设备转让折价142.5万元(原值140万元),含不动产折价600万元;

 2. 丙企作为“空壳法人”存续。

 合同C:乙、丁双方就乙方租赁丁方名下厂房(即A合同中丙企抵债之厂房)一事达成协议,乙方向丁方按月支付经营租赁费20万元。

 综上所述,甲、乙、丙、丁四方利益主体通过一系列的契约行为,完成了以资抵债和转移被剥离资产所有权(公司制下,即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法律准备。但是,在这样一组看似专业规范的商事合同约束下,甲企剥离资产的税收负担却达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换言之,甲企资本运作管理层在获得大额现金流入的同时却步入了履行纳税义务“欲罢不能”的尴尬境地。

 二、 税负分析

 为适度简化分析模型,本例税负计算不考虑:(1)增值税进项税额;(2)(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消费税;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纳税调整。

 那么,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上例中丙企发生的纳税义务有:

 1.出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应纳增值税税额:1170÷(1+17%)×17%=170(万元) (假定应税货物适用增值税率均为17%)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四、五条)

 2.出售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因售价均未超过账面原值,按现行政策,不需补缴增值税。

 3.以高于原值价格销售已使用过的不属于不动产的其他固定资产应计增值税:142.5÷(1+4%)×4%÷2=2.74(万元)

 注:关于纳税人出售自已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以及以高于原值价格销售已使用过的不属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指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以外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自2002年1月1日起发生重大变化:

 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指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以外的),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前相关文件关于如何界定“应税固定资产”的规定仍然保留,即“应税固定资产”指不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免税条件的固定资产:

 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所列的货物;

 其二,企业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其三,售价不超过其原值。

 纳税人出售自已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从2002年1月1日起,一律以售价是否超过原值来确定征免增值税。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一律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4.转让无形资产应征营业税:800×5%=40(万元)

 5.向乙企销售不动产应征营业税:600×5%=30(万元)

 6.以厂房及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抵偿丁企债务应征“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项下营业税共计:3000×5%=150(万元)

 (第4、5、6项政策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以上合计应纳增值税、营业税392.74万元,约占被剥离资产交易全价的6%,约占被剥离资产中各类流转税应税资产的7%。

 此外,丙企转让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还涉及土地增值税(深圳特区为土地增值费)、(受让方)契税纳税义务,有关应税凭证还应缴纳印花税,剥离资产净收益还应计入应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见,这种以转移被剥离资产所有权为资产处置主导方式的习惯做法虽然满足了法律关系明晰化的要求,却极大地加重了资产剥离的税收成本。

 三、 筹划方案

 (一)基本思路

 基本思路是:从查找本例资产剥离高税负成因入手,通过对资产剥离业务类型、业务构成要素以及财务处置方案的比较分析和再选择,尽可能地消除资产剥离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发生、发展的法律基础和事实基础。

 此所谓“法律基础”是指涉税当事人以契约形式响应或规避税法的指引功能,而非税法本身对某项具体纳税义务发生条件的设定。“事实基础”是指涉税当事人实施遵循或背离契约的行为包括有关当事人以行为成立合同从而导致纳税义务最终得以确认这样一种客观情况。

 二者构成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义务是否发生极其重要的两个层面。

 (二) 方案设计

 建议采取只转移存货资产所有权或不转移资产所有权或转让股权间接切换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剥离办法,构造低税负的交易模式,以此达到企业资本运作目标和节税目标“双赢”的结果。可行性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

 次优方案——经营性租赁主导方案

 要点提示:

 1.丙企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资产限于存货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存货由丙企销售给乙企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乙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器设备用于清偿丙企对丁企所负债务后由丙企“回租”再转租给乙企或由乙企向丁企租赁使用。

 2.其他剥离资产由乙企以经营性租赁方式实质控制,丙企让渡资产使用、管理、部分收益权和必要的资产处分权。租赁费用额度及租赁期限约定应体现资产剥离的内在要求。

 3.丙企作为“空壳法人”存续。

 税负评析:

 据此方案,丙企仅发生存货销售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和“服务业——租赁”项下营业税纳税义务以及少量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缴纳义务,总体税收成本是比较低的。

 该方案的显著缺陷是:资产剥离不彻底。

 最优筹划方案——股权转让方案

 要点提示:

 1.丙企股权全额转让给乙企股东或乙企及一个以上乙企之关联企业;(股权转让价应充分考虑丙企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状况,合理确认)

 2.丙企以股权转让所得货币资产清偿对丁企债务,或将对丁企负债转为丙企股权。丙企法人资格和名称不变,其他对外法律关系均不改变。

 税负评析:

 1.由于没有税法意义上的实物资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发生,本案不发生与实物资产所有权转让有关的流转税、所得税纳税义务;

 2.丙方股东股权转让收益应分别计入其股东(法人或自然人)当期投资转让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3.债转股系丙、丁两方债务重整的特殊形式,表现为丁企投资行为和双方的债务重整损益,但由于不牵涉货币资产支付,按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确认当期损益,在债权等额折抵股份的情况下,不发生流转税、所得税纳税义务。

 此方案运用股权转让方法巧妙切换资产的法人所有权,既成功剥离了丙企资产,获得了大额现金流入,又极大降低了税收成本,不失为一种简约效能的资产剥离手段。

 润博简评:重大资产处分往往会产生沉重的税负,将资产打包,转换处分资产的性质会得到良好的节税效果,这是比较通行的筹划方法。鉴于目前中国税法对股权转让只征收所得税(印花税等忽略),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案例中采用该种方式的较多。本案例在合同设定及业务模式方面与实际运作相近,可以看出是作者实际操作经验的提炼,相信会对大家有一定参考作用。

  “购房送装修”促销方式税务筹划案例

 房地产新政实施后,许多房屋开发公司为了回笼资金,纷纷采用各种促销手段。“购房送装修”就是一种普遍采用的促销方式。

 以某房屋开发公司销售商品住宅为例,其销售方案有4种之多。假如其销售的房屋总面积为7800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增值税的其他扣除项目金额为1500万元,其他成本费用支出1700万元,该地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为价格不超过2600元/平方米。

 销售方案一:

 该企业为了促销,承诺按3000元/平方米销售毛坯房,同时送精装修,装修费约合400元/平方米。装修费为312万元。那么,该公司应缴纳营业税7800平方米×0.3万元/平方米×5%=117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10%计算,应缴11.7万元;实现增值额2340-1500-117-11.7-312=399.3万元,应缴土地增值税399.3×30%=119.79万元;实现利润2340-1700-117-11.7-119.79-312=79.51万元,缴纳所得税26.24万元,合计缴纳税金274.73万元。

 销售方案二:

 如果公司按2600元/平方米出售,装修费用由其关联的物业公司单独收取,然后以同等价格对外承包,该公司应缴纳营业税7800平方米×0.26万元/平方米×5%=101.4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14万元;实现增值额2028-1500-101.4-10.14=416.46万元,应缴土地增值税416.46×30%=124.94万元;实现利润2028-1700-101.4-10.14-124.94=91.52万元,缴纳所得税30.2万元,合计缴纳税金266.68万元。

 而物业公司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实现零营业额,不缴营业税。

 销售方案三:

 如果公司直接建成精装修房,然后按3000元/平方米对外销售,这样就可以把312万元装修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加计20%的扣除。这时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为2340-1500-117-11.7-312-312×20%=336.9万元,比第一种方案减少62.4万元,应缴土地增值税336.9×30%=101.07万元,实现利润2340-1700-117-11.7-101.07-312=98.23万元,缴纳所得税32.42万元,合计缴纳税金262.19万元。

 销售方案四:

 如果公司按第二种方案销售,同时在开发成本中增加70万元投资多建一点基础设施或配套设施,这样的投资同样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享受加计20%的扣除优惠,这时扣除项目金额为1500+101.4+10.14+70+70×20%=1695.54万元,增值额为2028-1695.54=332.46万元,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此时,实现利润2028-70-1700-101.4-10.14=146.46万元,这将比第二种方案增加利润54.94万元,缴纳所得税48.33万元,合计缴纳税金159.87万元。

 综合以上四种方案,第四种方案应该是最佳方案,增加投资,提高住宅质量,让利与消费者,能刺激消费,吸引客户,达到增加销售、回笼资金的目的,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使企业利润最大化。

 作者:杨德刚,王旭,周建新

 摘自中国税务报2456期

 润博简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筹划案例可以说是最丰富的,但是筹划思路基本都大同小异,具备可操作性的方案就更少了。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的该篇案例实际是多种筹划思路的总结,不说其可操作性如何,能为房地产行业的财务人员开拓一下筹划思路就难能可贵了。

 法规速递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计征所得税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541号

 【颁布日期】2005-05-30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补贴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5]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精神,对按定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按主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取得著作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547号

 【颁布日期】2005-05-3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取得著作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6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广东人民出版社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签订合同,合作出版该组织拥有著作权的著作,并支付相应的著作权使用费(版税)。鉴于我国属于联合国会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6章及《专门组织特权和豁免公约》第9节的有关规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享有税收豁免权的特殊情况,同意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取得上述著作权使用费,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台山平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549号

 【颁布日期】2005-05-3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台山平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53号)收悉,批复如下:

   台山平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是1992年在江门市(属沿海经济开发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平安保管箱、金库门、保险柜等系列产品,其主导产品金库门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特殊功能复合材料及制品”(序号:06040011)范围。2004年,该企业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台山平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554号

 【颁布日期】2005. 06.01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政策(具体通知另行下达)。经研究,现对已下达的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 计划予以调整(见附件),并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此次调整下达的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 计划,列名钢铁企业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销售完毕,并于2005年6月30日前开具“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凡2005年7月1日以后销售并开具“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的钢材,不论其是否属于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之内,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办理免、抵税手续,并应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请你局在严格审核、审批的基础上,按规定并依附表所列企业名单及调整后的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办理免、抵税手续。

   三、此次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调整下达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5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 数量指标的通知》(国税函[2005]290号)停止执行。

   附件: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调整表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565号

 【颁布日期】2005.06.03

 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关于提取2004年度管理费用的请示》(中水总财[2004]189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455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566号

 【颁布日期】2005.06.03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山西、陕西、广东、湖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生银行《关于调整汇总纳税范围的请示》(民银发[2005]76号),申请调整汇总纳税企业的范围。经研究,现对中国民生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从2005年起,中国民生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北京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生银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合并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四、中国民生银行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组委公务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585号

 【颁布日期】2005.06.09

 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奥林匹克运动,保证我国顺利举办第29届奥运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规定,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购进的公务车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新购进的23辆公务车特案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购进的上述23辆公务车,在2008年底以前免征车船使用税。

   具体免税车辆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税车辆清单(略)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等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593号

 【颁布日期】2005.06.11

 北京、上海、天津、福建、辽宁、山西、内蒙、河南、陕西、广东、云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就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新增加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5年度起,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新增加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使用旧版普通发票退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612号

 【颁布日期】2005.06.1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你局反映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使用旧版发票申报退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中关于旧版普通发票于2004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将2005年上半年作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物品和劳务可同时使用新、旧版普通发票申报退税。

   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于2005年7月1日后购买的物品和劳务,申报退税时必须提供新版普通发票,否则不予退税。

   三、请你局商请外交部礼宾司尽快召开一次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发票问题说明会,讲清政策,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四、请你局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申报退税时提供的旧版发票进行检查,并依法处理。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阜宁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613号

 【颁布日期】2005.06.1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阜宁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87号)收悉,批复如下:

   阜宁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1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热电联产并销售电力蒸汽等能源产品,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对阜宁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供热和供电等能源建设、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621号

 【颁布日期】2005.06.1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68号)收悉,批复如下:

   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是2002年在苏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煤洁净燃烧火力发电、生产销售热力、电力及附属产品,属于从事能源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对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从事供热和供电等能源项目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惠州东风易进工业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625号

 【颁布日期】2005.06.1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惠州东风易进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8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惠州东风易进工业有限公司是于2001年在广东省惠州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汽车零部件。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该公司为"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CHS汽车空调和CHS仪表总成均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中的"汽车关键零配件"类"汽车空调器产品"(序号:04010813)和"汽车电子产品"(序号:040108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35号)规定,同意对惠州东风易进工业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627号

 【颁布日期】2005.06.18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转让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所得税的请示》(云国税发[2005]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3年10月7日, 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与云南沾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壳牌煤气化工艺技术转让合同》,转让煤气化工艺技术。鉴于该项技术的引进有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和(五)款第8项的规定,同意对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633号

 【颁布日期】2005.06.1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72号)收悉,批复如下:

   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是2000年在中山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数字化视听系列产品,其主导产品"高保真家庭影院"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高保真音响设备"(序号:01040504)范围。2004年,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对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从2004年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641号

 【颁布日期】2005.06.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四年多以来,对实现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完善税收征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总局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开展对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评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扎扎实实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此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专项检查,是对各级税务机关贯彻落实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的全面检查,既是对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的总结和评估,又为今后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做好税收征管工作打好基础,提供更坚实的平台。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认真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有针对性地找出贯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困难及问题,并为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围绕贯彻落实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全面开展检查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总局制定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总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的有关制度、办法、操作规程等的规定,结合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全面检查自2001年5月1日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的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总体情况的分析、评估。检查《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对税收执法、纳税人履行权利和义务、税收执法环境以及《税收征管法》在全社会产生的影响,有哪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在贯彻落实工作中有哪些不足或失误,执行中存在哪些困难和阻力,对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2.税法宣传培训。采取了哪些具体的措施和做法开展税法宣传培训工作。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对税法宣传、税法咨询工作的评价如何;税务人员对税法培训存在哪些要求;宣传和培训工作存在哪些不足。

   3.制度和机制建设。在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特别是近两年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制定了哪些税收征管的制度、办法、操作规程,实际贯彻效果如何,在制度建设和税收征管机制上存在哪些不足。

   4.税收征管的具体环节。检查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日常检查、税收违法处理等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上的具体做法,认真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查找和分析存在的不足和所遇到的各种阻力。要结合具体案例、数字和做法对税源监管、缓税审批、欠税管理、税款追缴进行重点检查。

   检查要从四个方面着手,即面对税收征管的实际工作和所遇到的各种问题是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有法可依:检查在法律规定方面存在的缺位和不足,以及因规定不明确造成难以执行的情况,并提出完善、补充、细化、量化法律规定的意见和建议;有法必依:检查有无不依法执行的情况,有无越权、不履行应履行权力、滥用权力;执法必严:检查是否存在执法随意性,对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是否适当,是否确定了合理、完善的岗位职责,并依法履行岗位职责;违法必纠:对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依法予以追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及时发现税收违法行为,存在哪些“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

   三、落实总局关于专项检查的各项要求,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层层落实、严格把关的原则,做好专项检查工作。要注重内容和实际效果,不搞形式化、走过场。专项检查主要以各级税务机关自查和互查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邀请部分纳税人和社会有关方面召开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座谈会、开展网上检查、对纳税人问卷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检查的具体安排由省级税务机关决定,在2005年11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报告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检查报告中既要包括对贯彻落实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基本情况的评估和说明,又要包括对重点问题的评估和分析,要有典型案例,有数字,有分析,有说明,有建议。在检查期间,总局将组织部分省市,进行交叉检查,并对各省的检查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643号

 【颁布日期】2005.06.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24号),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法合并研究提供详细的数据分析依据,今年我们将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系统的适用税率和实际征收率进行了细化处理,增加了税率及优惠情况的选择。修订后的申报系统,将统计分析我国涉外税收定率定期减免税的总量规模、主要减免项目以及减免税在地区、企业注册类型和行业上的分布特征等基本情况。为此,今年各地上报总局的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应对减免税情况进行详细的统计分析,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二、根据前一阶段各地反映的识别码、手工录入、数据更新、数据上报与接收等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各地因机构变动、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纳税人识别号发生变化的,如果企业仍使用原注册码申报,在税务机关往汇算清缴系统读入该企业申报数据时,系统提示“注册码与本企业自身重复”,无法读入申报数据,按以下方法处理:一是重新申请新的注册码;二是使用旧的注册码,主管税务机关将以往年度申报数据的纳税人识别号修改为新的纳税人识别号。具体步骤:一是打开汇算清缴系统,进入选择相应汇算清缴年度;二是找到原纳税人识别号的企业,选中;三是单击鼠标右键,通过“修改企业信息”,将原识别号更新为新的识别号,确定保存。

   (二)个别地区没有连同往年数据一同上报,或基层税务机关是分片读入、合并上报企业汇算清缴数据的,造成往年汇算清缴数据行业、获利年度等户管信息不能更新,使得数据口径不统一。对此有如下解决办法:升级后的汇算清缴系统,在“系统”菜单下提供了“同步历史数据”功能,执行同步历史数据,系统按纳税人识别号将选择的税务机关下的企业往年汇算清缴数据行业、获利年度等户管信息按今年的数据口径进行更新。

   (三)部分地区在审核中,发现许多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选择错误,例如:所得税税率情况与获利年度、所在区域等相互矛盾。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申报数据时,应认真核对“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中的各项选择是否正确,以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以及统计上的数据的准确性。

   (四)税务机关修改录入未实行电子申报企业数据,如果通过双击企业名称方式打开申报表,汇算清缴系统默认是“审阅”打开方式时,则不能修改录入企业申报数据,只能修改录入税务机关确认额。因此,要修改录入企业申报数据,必须选择要编辑录入的企业,通过工具条上的“编辑”按钮打开企业申报表。

   (五)汇算清缴系统中的“新建数据源”,相当于一个快捷方式,个别税务机关按不同年度,建立了若干个数据源,但数据源指向的是同一个ACCESS数据库。一旦误操作,初始化一个数据源,将清空所有数据源下的数据。因此,建议仅建一个数据源,如需建多个数据源,不同的数据源要指向不同的数据库。

   (六)汇算清缴系统提供了两种数据上报方式:生成上报文件、备份文件上报。通过“系统”菜单下“上报”功能生成上报文件,所上报的数据仅为被选择的税务机关当前年度的汇算清缴数据,上报往年汇算清缴数据必须切换到相应年度;通过“系统”菜单下“备份数据”功能生成备份数据文件,备份上报的数据是被选择的税务机关所有年度的汇算清缴数据,包括往年汇算清缴数据。同样,汇算清缴系统也提供了两种数据接收方式:引入上报数据、引入备份数据。上级机关引入下级上报数据文件,系统自动清空该税务机关下的企业,然后将汇算清缴数据读入汇算清缴系统;上级机关引入下级备份数据文件,必须通过引入“交换文件”进行,重复引入基层修改后的备份数据,必须选择“自动覆盖处理”,才能更新下级数据修改内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9号)文件精神,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结合近几年汇算清缴工作情况和日常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监控需要,补充、完善了汇算清缴系统的纠错、查询、统计、分析功能,编制开发了依托总局汇算清缴软件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工具”(以下简称工具)。该工具依托现有汇缴基础数据,在保证汇缴数据安全的基础上,查询、统计和对比分析历年汇缴数据,从而实现数据检测、信息统计功能,减少了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审核数据的工作量。现向各地推荐这个工具,可在汇算清缴中使用。

   凡使用该工具的地区,为保证汇总数据的质量,各地上报总局数据前应分地区利用工具进行预会审。各地要认真核实2004年度企业基础资料的准确性,对于基础资料与往年不一致的,要加以确认后,再进行修改,确保数据安全。同时,要建立市、县(市、区)二级审核体系,建立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人。对应用工具审核出的疑点问题,主管税务机关要逐条、逐项查找,修改补充,以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完整。

   四、根据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总局对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做了适当修订,新的汇算清缴补丁和汇算清缴数据审核工具下载地址为:总局FTP\local\国际税务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审核工具(数据检测、汇缴数据审核工具操作手册、Tax_tool)、“汇算清缴2005.06.20”。请各地自行下载使用。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情况统计表(略)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鲁奇能源环境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646号

 【颁布日期】2005.06.17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减免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5]61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4年9月,德国鲁奇能源环境公司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烟气脱硝技术转让和合作协议书》(生效证书号:3700-32122),转让相关环保技术。鉴于该项技术的引进有利于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意对德国鲁奇能源环境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华劲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647号

 【颁布日期】2005.06.22

 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华劲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5]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原广西宁振工贸有限公司和原江西宁振纸业有限公司(被合并企业)在新设合并组建广西华劲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并企业)的过程中,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之间不存在非股权支付额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条的规定,同意对原广西宁振工贸有限公司和原江西宁振纸业有限公司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广西华劲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接受被合并企业(即原广西宁振工贸有限公司和原江西宁振纸业有限公司)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并据此计提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责任有限公司2004年度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650号

 【颁布日期】2005.06.23

 北京、重庆、河南、黑龙江、内蒙古、山西、河北、广东、江苏、辽宁、山东、广西、海南、江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建银投资责任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建银投资责任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请示》(中建投报[2005]3号)。经研究,现对该公司2004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该公司是因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造的需要而于2004年底新成立并正式运营的公司,且该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数量多、分布广、情况复杂,该公司难以在纳税申报前完成对有关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准予该公司2004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先以清单(见附件)的形式进行申报扣除,其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证明资料以及其他资料可延迟至2005年6月30日前补报北京市主管税务机关。

   二、北京市主管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对该公司2004年度申报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逐笔逐项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税款。对财产权属不清的项目,暂不允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04年度进行税前扣除,待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定权属后,再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协助北京市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04年度申报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审查核实,督促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有关项目的权属划分清楚。

   附件: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明细表(略)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652号

 【颁布日期】2005.06.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已取消的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十八条的规定:在《通知》执行前(2004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尚未完成审批的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为便于各地具体掌握,现对此补充规定如下:

   《通知》下发执行前发生的尚未完成审批的事项,不论合同签订日期及是否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均应根据《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再履行审批程序。已缴纳营业税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第2项的规定,携带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和技术转让合同,到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办理抵交或退税手续。

   上述尚未完成审批的事项,是指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批程序的减免税申请,以及虽未受理,但属于2004年7月1日以前已实际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的技术转让合同。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655号

 【颁布日期】2005.06.24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通过购买债权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津地税所[20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二)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三)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四)个人购买和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昆山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661号

 【颁布日期】2005.06.2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昆山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88号)收悉,批复如下:

   昆山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1年在昆山开发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电力、热力及附属产品,属于从事能源建设、经营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昆山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新购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671号

 【颁布日期】2005.06.30

 北京、天津、上海、青岛市,河北、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新购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新购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办法

   一、本办法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制定。

   二、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于2008年9月前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组委会新购置车辆其发动机机器盖子内侧必须喷有组委会统一标识。统一标识为"北京奥组委"或"青岛奥帆委"字样。

   三、组委会应于每年4月将组委会当年新购置车辆计划、"北京奥组委专用车辆卡"式样统一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新购置车辆计划内容包括:购置单位名称、购置单位所在地名称、车辆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厂牌型号、购买数量、各类车型正、侧5寸彩色照片1套(2张)。 四、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将新购置车辆计划及奥运会组委会专用车证式样、各类车型正、侧5寸彩色照片1套通知组委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五、车主需携带申报车辆正、侧5寸彩色照片1套、"北京奥组委专用车辆卡"(每车一卡,卡内需填写申报车辆的底盘号、发动机号)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为车主办理免税事宜。同时将"北京奥组委专用车辆卡"收回存档。对于手续齐全,但发动机机器盖子内侧没有明显标识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办理免税手续。

   七、组委会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实际车辆购置数量、车辆型号、每辆车的底盘号、发动机号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八、新购置车辆计划仅限当年使用,过期作废。

   九、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十、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672号

 【颁布日期】2005.0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列》第九条第三款"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的规定,经总局审核确认,下列215种车型属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详见附件),同意免征车辆购置税。

   在过渡期,本通知视同于《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图册》,作为各级车购办办理免税事宜的依据,免税车辆照片请在总局FTP服务"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免税图册"地址下载。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明细表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取铁路专用线费有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674号

 【颁布日期】2005.06.3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煤矿专用铁路费和铁路专用线费如何缴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4]1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以下简称枣矿运输处)提供的铁路运输劳务,不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提供铁路运输劳务取得的煤矿专用铁路费和铁路专用线费等运输劳务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枣矿运输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特此批复。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676号

 【颁布日期】2005.06.3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部分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沪国税流[200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在本批复之前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特此批复。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瀚宇博德(江阴)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683号

 【颁布日期】2005.07.0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瀚宇博德(江阴)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瀚宇博德(江阴)有限公司是2001年在江阴(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多层印刷线路板及相关零部件,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2004年,该公司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已达3100万美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同意瀚宇博德(江阴)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宁波港舜交通开发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684号

 【颁布日期】2005.07.01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宁波港舜交通开发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要求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请示》(甬国税发[2005]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宁波港舜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隆舜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德舜交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宝舜交通基建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雅舜路桥有限公司、宁波怡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常镇公路开发公司、宁波镇骆公路公司8家公司均属于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宁波镇海热电厂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发电、供热,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3项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上述9家公司从事能源、交通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远华能制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685号

 【颁布日期】2005.07.0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清远华能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107号)收悉,批复如下:

   清远华能制药有限公司是1991年在清远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B-内酰胺类抗生素原料药及制剂、D-苯甘氨酸等药品。2005年1月24日,广东省科技厅认定该公司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头孢羟氨苄片"和"盐酸头孢他美酯"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年版)》"化学药"类的"抗感染化学药"(序号:050303)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意清远华能制药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宁波溪口抽水蓄能电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689号

 【颁布日期】2005.07.02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宁波溪口抽水蓄能电站有限公司要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甬国税发[2005]28号)收悉,批复如下:

   宁波溪口抽水蓄能电站有限公司是1994年在宁波奉化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调荷供电,属于从事能源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同意宁波溪口抽水蓄能电站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692号

 【颁布日期】2005.07.05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列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请示》(吉国税发[2004]328号)收悉,批复如下:

   经商财政部同意,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693号

 【颁布日期】2005.07.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机动车销售市场日趋活跃,二手车交易也快速增长。为了适应二手车交易方式变化和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总局决定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的式样。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

   二、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三、《二手车发票》采用压感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严格按照票样统一印制。

   四、《二手车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 mm X178mm(票样附后)。

   五、《二手车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开具的,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六、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拍卖公司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需要收取过户手续费,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的,应另外由其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而《二手车发票》价款中不应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

   七、《二手车发票》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启用,各地旧版发票同时停止使用。各地国税局应将《二手车发票》票样送公安机关各案。各地地税局印制的涉及二手车交易的服务业发票按上述时间同时启用。

   八、《二手车发票》的开票软件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统一开发,并无偿提供给用户使用。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前,可不打印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

   附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略)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淘汰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700号

 【颁布日期】2005.07.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于1991年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按照《议定书》对缔约国的要求,1993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家方案》,在《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资助下,我国从1998年开始,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领域进行淘汰工作。2002年和2004年,我国获得《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并开始实施“中国四氯化碳生产行业淘汰计划”和“中国逐步淘汰三氯乙烷生产行业计划”,对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三氯乙烷的生产企业关闭生产线或削减生产量。现对这些企业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墓金赠款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顺利履行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义务,对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过招标确定关闭生产线或削减生产量的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三氯乙烷生产企业(名单附后)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墓金赠款,可视为有特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有关企业接受赠款的运用情况进行认真监督检查。

   附件:2001年至2005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淘汰企业名单

 2001年至2005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淘汰企业名单

   1.苏州市新业化工有限公司

   2.常熟市虞东化工厂

   3.福建省邵武市氟化工厂

   4.增城市欧明化工有限公司

   5.临海市利民化工有限公司

   6.浙江省东阳化工有限公司

   7.江苏梅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8.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

   9.常熟三爱富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山东海化集团寿光灭火剂厂

   11.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重庆天原化工总厂

   13.重庆天玄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4.沪州鑫福化工有限公司

   15.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6.浙江巨化化工矿业有限公司

   17.南通世洋化工有限公司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油田油气储运公司管道运输收入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704号

 【颁布日期】2005.07.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新疆油田油气储运公司管道运输收入应税问题的请示》(中油股字[2004]648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油气储运分公司拥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办理了注册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且其发生的管道运输劳务不属于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提供的运输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油气储运分公司为中石油股份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提供管道运输劳务取得的管道运输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706号

 【颁布日期】2005.07.07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辽宁、吉林、山东、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福建、广东、海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证券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证券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总部设在深圳特区内的证券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上述证券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

   1.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2.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3.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4.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5.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7.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定通源路桥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5]709号

 【颁布日期】2005.07.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保定通源路桥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发[2005]10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保定通源路桥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阜繁公路段(河北阜平砂窝至山西繁峙县神堂堡)的改建投资、公路养护、收费管理。该公司在河北省保定阜平县境内设立的砂窝收费站和在山西省繁峙县境内设立的神堂堡收费站,是其经营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两个收费站除按规定收费外,不能独立开展其他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负责对公路的改建投资和公路养护,不能进行完全的成本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两个收费站不能被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由保定通源路桥有限公司统一核算并向保定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财税[2005]107号

 【颁布日期】2005.06.24

 【实施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二、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财税[2005]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请遵照执行。

 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财税[2005]109号

 【颁布日期】2005.07.01

 【实施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提高税收管理效率,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和第二条第(二)项关于“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规定停止执行。企业可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自行确定符合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购进软件或生产性设备的折旧或摊销年限,但该折旧或摊销年限一经选定,不得任意变动。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所得税审计时可要求企业提供有关适用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事实证据或资料(包括实地调查);凡经审计认定企业不应适用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财税[2005]53号

 【颁布日期】2005.06.30

 【实施日期】2005.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5838”捐款业务的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5838”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免收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5838”捐款业务的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实际捐款额9%计算的代收代计服务费,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退库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文号】财库[2005]187号

 【颁布日期】2005.06.24

 【实施日期】2005.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退库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已将税款缴入国库,应当办理退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原缴款书,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在“收款单位”栏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规定办理退库,将应退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账户;扣缴义务人根据现行的结算规则及时退至纳税人账户。

 40、《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颁布文号】国税发[2005]111号

 【颁布日期】2005.07.01

 【实施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厅(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强化土地税收(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下同)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加强部门协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税收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研究强化土地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联系,积极研究强化征管的措施、信息共享方式、协作配合办法。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地方税务、财政部门的需要,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等情况资料,以便税务部门掌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

   对于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后,应及时把有关信息告知当地的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对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获取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予以保密。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土地税收数据库内的信息。要定期将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的地籍资料等相关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的土地,分析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并进一步规范土地税收的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应收尽收。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在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土地管理。

   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五、为了方便纳税人,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土地登记、审批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于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地价评估动态监测及基准地价确定更新等基础工作,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和涉税评估行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检查。

   六、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有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成果,合理划分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和税额标准,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土地收益的作用。要大力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提供现有税源登记档案及税源数据库中有关房地产价值等信息。

   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分等的资料,对全省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定级和确定适用税额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各市、县、镇的税额标准进行综合平衡,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分等定级和确定的税额标准能够客观反映各地间地价和土地收益的差别。

   各市、县、镇的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定级资料,对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对等级划分不合理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偏低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适时做出调整。

   七、对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土地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八、各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共同协商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并抄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发[2005]115号

 【颁布日期】2005.07.07

 【实施日期】2005.07.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维护中国居民(国民)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的合法税收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电台等渠道予以公布。

   受理中国居民(国民)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是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加强和改进国际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根据我国(政府)和其他国家(政府)签署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中国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是指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提出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负有中国纳税义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中国法人和中国非法人团体。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缔约对方”,是指同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且该税收协定已经生效执行的国家和地区(我国已经生效执行的税收协定可在总局网站www. chinatax. gov. en查询)。

   第六条 相互协商程序适用的税种按照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确定,一般为涉及所得或财产的税收。相互协商程序适用的税种不限于税种范围条款所规定的税种的,中国居民(国民)也可以就其他税种引起的争议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第七条 中国居民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一)需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二)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可能或已经导致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三)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四)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的;

   (五)对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的认定,以及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六)在税收协定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了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和其他问题;

   (七)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第八条 中国国民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时,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第九条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在下达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第一次征税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

   第十条 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者基本情况。包括:相关中国居民(国民)在缔约对方的姓名或名称、纳税识别号或登记号、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其地址(用中、英文书写);相关中国居民(国民)在中国的姓名或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和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二)案件事实。一般应包括:案件涉及的国家(地区)、人及其关系、经济活动、纳税年度、所得(收入)类型、税种、税额、税收协定(和其他法律)相关条款。

   (三)申请者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的争议焦点。

   (四)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对争议点的看法、理由和依据。可视情况附缔约对方税务主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或通知。

   (五)申请者对争议点的看法、理由和依据。如果所涉及的案件已经或将要交付诉讼或其他法律救济,需说明有关经过并附相关决定、判决复印件及其中文翻译件。

   (六)申请者所了解到的,在缔约对方的相关、类似或相同案件的判例。

   (七)说明:申请和所附材料是否应予保密及其所属秘密级别(秘密、机密、绝密)。

   (八)最终声明:“我谨郑重声明,本申请及其附件所提供的程息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

   (九)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并经过初步审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

   第十二条 总局审理后,对具备相互协商条件的,将与有关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进行相互协商;对完全不具备相互协商条件的,将以书面形式经受理申请机关告知申请者;对不完全具备相互协商条件,但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可以进行相互协商的,总局将通过受理申请机关与申请者联系。

   对于紧迫案件,总局可以直接与申请者联系。

   第十三条 对于相互协商结果,总局将以书面形式经受理申青机关转达申请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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