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县安监局新闻宣传奖励方案

来源:新东方在线 发布时间:2021-04-16 点击:

  长县安监〔2016〕26 号

 海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 2016 年度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奖励的 实施方案

 局机关各科室(队):

 根据县委县政府《加强全县一线文秘人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长县办发[2016]14 号)第五条规定,要求各级各部门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在上级刊物发表的文稿实行分梯次奖励。参照县纪检、安委办、信访、政务中心等部门做法,结合我局实际,为加强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充分调动机关干部参与宣传报道工作的积极性,鼓励踊跃投稿,及时报道工作动态,更好地展示工作特色和成果,掀起对外宣传的新高潮,打好对外宣传的主动仗,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特制定新闻信息报道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和内容:

 1.对象:本局机关各科室、中队全体工作人员 2.内容:刊登在各级党报、党刊及政务信息的新闻报道(包括文字、图片、音像等)、信息和调研文章;发表在安全生产系统的内部刊物、报纸、杂志、网站上的新闻报道(包括文字、图片、音像等)、信息和调研文章。

 二、奖励范围:

 报道安全生产及反映局各项工作而被采用的稿件。凡篇幅超过 2000 字的稿件,奖励均翻一倍。

 三、奖励标准 1、一类媒体:国家级纸质、电视媒体 800 元/篇。

 2、二类媒体:省级纸质、电视媒体和国家安监总局官方网站 600 元/篇。

 3、三类媒体:市级纸质、电视媒体和省安监局官方网站 400 元/篇。

 4、四类媒体:县委县政府两办信息、《星沙论坛》等县级重要刊物杂志,200 元/篇。

 5、五类媒体:县级电视、报刊和除国家总局、省局官方网站以外的各级网络媒体、微信公众平台 50 元/篇。

 四、有关要求 1、奖励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县局财务单项列支。同一篇稿件以最高级别的刊载媒体为结算依据,不重复计算。多人合作的只奖励第一署名人,由合作者协商分配。

 2、机关各科室(队)每季度末,即 6 月、9 月、12 月20 日前需报新闻宣传台帐(局办公室江洁负责统计,电子邮

 箱:434894712@qq.com),纸质媒体需完整的复印件,网络媒体需提供链接,经主管领导审核后统一兑现,未按时提供新闻宣传台账和相关报道依据的不予奖励。

 3、本方案从 2016 年 4 月起正式实施。

 4、参照县委办、政府办有关文件精神,对重要文稿实行单个奖励。

 5、上述奖励经费在宣传教育项目经费中列支。

 附:2016 年安全生产工作宣传报道台帐

  海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6 月 24 日

 海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2日印发

  2016 年安全生产工作宣传报道台帐

  填报科室(队):

  填报日期: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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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序号 发布日期 发布媒体 版面/ 频道 作者 稿件名称 备注(网络稿件链接在此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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