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线仲裁的发展困境及对策研究

来源:新东方在线 发布时间:2023-04-24 点击:

□ 文 陈卫洲

在线仲裁(也称网上仲裁),是一种利用互联网及其他信息技术进行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被视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的主要类型之一。当下,在线仲裁的异地办案以及智能化辅助模式已成为国内外仲裁制度的重要发展方向。

在线仲裁基于技术加持具有便捷灵活、低成本等独特优势,具有广阔发展前景。我国在线仲裁的概念产生已久,但实践应用较少,发展并不成熟,面临着立法缺失、体系散乱等多重的发展困境。故有必要对我国在线仲裁的发展现状以及发展困境进行分析,并相应提出对策,以期促进我国在线仲裁制度在法治的轨道上行稳致远。

1.1 相关立法现状

在立法上,在线仲裁制度并无直接法律规定。《仲裁法》虽经过2017年修改,但并没有相应增加关于在线仲裁的内容。为满足在线仲裁需求,使在线仲裁规范化,各地仲裁院均在尝试制定在线仲裁规则。如2014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以及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批准了《网上仲裁规则》;
2015年广州市仲裁委制定《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
2019年武汉仲裁委颁布了《武汉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
2020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则发布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等。以上仲裁规则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在线仲裁法律上的缺位,呼应了纠纷解决的现实需求。但由于仲裁的特殊性,各地法院与仲裁委对仲裁规则有着不同理解致使这些规则缺乏广泛的适用性与执行力,在线仲裁的制度化与规范化远不能实现。

在线仲裁(也称网上仲裁),是一种利用互联网及其他信息技术进行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被视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的主要类型之一。

1.2 相关实践现状

实践上,在线仲裁尚在探索,未系统、全面地建立在线仲裁制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最早在2000年便采取网络的形式开展仲裁业务,但2009年才正式受理在线仲裁业务,且受理案件数量极为稀少。主要原因在于其受案范围较为局限,仅包括域名抢注纠纷、通用网址抢注纠纷、无线网址抢注纠纷、短信网址抢注纠纷四种。而各地仲裁委则是在近年才发展在线仲裁制度,颁布各自的在线仲裁规则,且其内容不一,对相关术语的界定、程序的设定亦有不同。在线仲裁制度在各地仲裁委的探索中发展,尚未成系统的建立制度。

1.3 理论研究现状

在线仲裁的理论研究主要关注于具体制度问题以及适用领域。在具体制度问题上包括证据制度、电子签名合法性、仲裁裁决的执行与承认等,其主要争议是在线仲裁由线下转移到线上,在具体制度安排上是否仍具有合法性,其裁决能否得到承认与执行。在适用领域上,学者们基于在线仲裁的独特属性而主张在不同领域中加以发展。如有学者认为在线仲裁对于互联网金融纠纷有极强的适配性;
其高效性、便捷性、虚拟性的特点契合了互联网金融对纠纷解决专业、快速、跨域性强的要求,应得到迅速推广等。此外还包括应在网络购物纠纷解决中构建在线仲裁制度;
在网络借贷纠纷中发挥在线仲裁的作用;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完善包括在线仲裁的非诉讼解决机制等。总体而言,学界均肯定在线仲裁在面临跨国纠纷以及互联网相关纠纷解决时所具有的独特优势。但无论是适用领域还是具体制度均暴露出在线仲裁在立法、执行、程序上多方面的不足。

综上,在线仲裁在立法上并无直接具体的规范,各类仲裁规则尚缺乏广泛的执行力与认可度,故实践上,并没有建立系统、全面的制度体系。理论研究虽对在线仲裁持高度肯定态度,但具体制度以及适用场景上仍存在诸多问题。

2.1 法律适用困境

法律适用是在线仲裁发展的最大阻碍。虽然网络仲裁已在世界各国得以应用,但实际上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各国国内法,并未在法律层面上对在线仲裁程序予以明确的承认,现阶段对于在线仲裁的应用以及规制,更多的是依靠对现有法律制度加以援引和解释。在线仲裁缺少立法确认,故即便在线仲裁协议的形式被承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被认可、程序的公正性得到保障,仲裁裁决还是很可能会在法院的司法审查以及后续的承认和执行阶段受到阻碍。2017年,湛江仲裁委员会创造出先予仲裁的方式(即“无争议同时仲裁”)来解决催收问题。该模式一定程度上省去了事后维权的麻烦,符合商事仲裁高效便捷的特征。但厦门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种模式是在纠纷还没有发生便先做出了仲裁裁决书,违反了起诉的基本原理,仲裁机构行使了类似公证机关的职权,与《仲裁法》第二条所明确的解决平等主体纠纷功能相违背,颠覆了仲裁制度,因而无效。仲裁委创新仲裁模式有其合理性,而法院不予承认亦有其理由。但如果仲裁裁决多次不能被执行则必然会影响仲裁机构的权威性。在线仲裁虽在政策上被提倡,但在实践上无具体的法律依据,在线仲裁存在如何适用现行法律的难题。

2.2 体系散乱困境

规范缺位致使各地仲裁委在实践上各有体系。仲裁体系的散乱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在线仲裁在国际间与国内制度发展少有区分;
其二是在横向上,各地仲裁委的仲裁规则并不统一,对在线仲裁的许多关键性问题并没有达成共识,各地在线仲裁裁决在执行上存在障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以及中国国际商会发布的《网上仲裁规则》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其适用范围较窄,难以对各地仲裁委的仲裁规则提供标准指引。故湛江仲裁委会创新出上述的“无争议同时仲裁模式”,该模式一方面得到实践的欢迎,仍在运行;
另一方面该模式亦被批判,被部分法院认为是仲裁机构越位行使了公证机关职能而拒绝执行。此外,格式条款约定在线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被大量运用。但仲裁机构由商家选定且仲裁员对消费者利益保护不足时,则可能导致在线仲裁被强势的一方所滥用。在国际仲裁方面,仲裁在多元解纷中的作用尚未明确,实践中亦多有不同。国际商事仲裁与非国际仲裁的区别与共性未得到关注。

2.3 社会认同困境

在线仲裁公正性、可信度是影响社会认同度的关键。在线仲裁的运行依赖系统的持续、稳定的运行,且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所需的保密需求。但现有互联网仲裁系统并不能满足高要求的正当程序及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符合仲裁法律程序的仲裁系统仍然缺位。在线仲裁的开展缺乏完善的网络技术支持以及安全保障。在线仲裁不可避免会进行大量的数据传输、保存等。数据以及个人隐私的安全性问题是当事人选择仲裁时必须要考虑的现实问题。当下典型的互联网仲裁系统有广州委易简网仲裁云平台、深圳仲裁委员会“云上”仲裁。两者在线仲裁系统的发展各有其标准,但尚有部分程序标准并未确立。可信的在线仲裁系统标准尚未有共识,在线仲裁的社会整体认同度有待提高。

在线仲裁公正性、可信度是影响社会认同度的关键。

3.1 在线仲裁要坚守《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与内容。

面对立法缺失的问题,在线仲裁应当坚守《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将各项制度纳入《民商法》整体的框架之中进行解释。学界诸多研究采取的对策多从立法论出发,将在线仲裁裁决不予执行、证据认定等问题期望通过立法解决。但对《仲裁法》再次进行修改并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性,且立法的周期长,成本较高。在线仲裁作为仲裁方式的一种,《仲裁法》的基本理念与内容仍可以为在线仲裁提供指导,也并非必须采取立法的方式。当下在线仲裁可以采取对法律进行体系解释的方式解决。如仲裁协议书的书面形式是否可以包容电子形式争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肯定了电子形式的合同。故可以采取系统解释的方式承认《仲裁法》中电子仲裁协议的效力。该观点亦在最新的《仲裁法》司法解释中得到采纳。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问题同样可以根据2019年最新修改的《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所规定,从而认定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与签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法秩序统一的框架下,各地仲裁委的仲裁规则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在制度、体系、具体内容达成基本共识,在此基础上保持在线仲裁制度安排上的灵活性以促进在线仲裁的规范、系统的发展。经过体系解释后能够合理说明的在线仲裁裁决则应当为法院所承认。

3.2 在线仲裁应因地制宜制定相应仲裁规则

在线仲裁应根据应用场景而因地制宜的制定仲裁规则。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在线仲裁以其便捷性、高度自治性有着独特的优势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的在线仲裁制度设计需要与国际充分接轨。而国内的纠纷解决则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仲裁规则。在线仲裁应区分国际以及国内,根据其不同特点而做出不同的制度安排。在线仲裁在国际间提升竞争力需要在程序规则、仲裁员选任等方面更多吸纳国际规则,如制定新的国际商事在线仲裁规则时,可适当参考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院(S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等世界主要国际仲裁中心较为成熟的仲裁规则,以增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接受度。《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便提出要“进一步对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优化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提高商事纠纷仲裁国际化程度。”在线仲裁在对于国际仲裁领域可以进行突破性的创新,引进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在线仲裁模式、制度,搭建我国国际在线仲裁的模式,提升国际竞争力。国内的在线仲裁制度则对国际上在线仲裁制度的引入需要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先试点再推广,在内容上,需要严格的遵循国内法律法规,以维护一国法律体系的稳定性。

3.3 在线仲裁需构建可信的仲裁系统

在线仲裁需利用互联网新技术,遵守“合规”红线的前提下搭建安全、可信的仲裁系统。区块链技术是一种新型的互联网技术,在数字政府建设以及商业模式中得到了大量的运用,在线仲裁充分利用该项技术。区块链的主要特点便是稳定性、不可篡改性,而在线仲裁的身份认定、电子签名、证据的传递在数据的传输中便是面临着被更改的风险,从而影响在线仲裁的可信度。我国区块链技术基础技术方案已发展多年,具有可以应用的技术基础,落地了诸多应用场景。在线仲裁可将该项技术引入,用技术来提升在线仲裁系统的稳定性,使技术在仲裁过程中成为可靠的“第四方”。此外,在线仲裁过程中会涉及达到大量的数据的传输以及保存,系统建设须充分考虑到当下对数据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数据具有财产权属性、人格权属性。在线仲裁系统的构建需要对数据的采取、处理以及保存采取审慎的态度。我国已对数据构建了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在线仲裁系统应充分考量《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在线仲裁中可能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数据作出妥当的处理,采取成熟可靠的技术方案。特别是对于国际商事仲裁中可能会涉及到的数据出境问题则在需要对照《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相应的进行审查。可信的仲裁系统是在线仲裁可以得到当事人认同的关键,搭建合规的在线仲裁系统是在线仲裁发展的基础。

在线仲裁的发展既有社会公众对便捷灵活的解决纠纷方式的追求,也有互联网以及国际贸易相关纠纷解决的现实需要,是互联网技术应用到仲裁领域的必然结果。在线仲裁的长远发展必然需要克服法律适用的难题、获得社会的认同。在线仲裁的制度建设应当灵活采取体系解释、坚守《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利用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建立可信的仲裁系统以及因地制宜制定仲裁规则以使在线仲裁系统、规范的发展。可以预见,在线仲裁的模式会在未来得到巨大的发展,切实发挥其解决纠纷的优势,在纠纷解决机制中扮演愈加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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