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电气化改造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稽查管理办法

来源:新东方在线 发布时间:2020-07-25 点击:

 铁路电气化改造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项目经理部的安全质量环保稽查管理,严肃稽查纪律,严厉查处违章违纪行为,建立长效稽查机制,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以及现场施工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安全质量环保稽查机构及职责、工作内容与方法、稽查项目与内容、稽查奖罚权限等事项及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经理部对所属各项目分部的安全质量环保稽查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安全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企业有关安全质量环保稽查和督导巡视的管理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实际制定。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成立安全质量环保稽查队(以下简称稽查队),稽查队接受项目经理部主管领导的领导,业务上受安质部监督和指导。

  稽查队由项目经理部安全总监兼任队长,安质部有关部员及各分部安全总监(或分部安质部长)担任队员,必要时可在全项目经理部范围内聘请相关专业技术及安质人员开展工作。

 (一) 稽查人员任职条件:

 1. 熟悉国家、地方、行业、上级和项目经理部有关安全质量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

 2. 具备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有安全质量有关资格证件。

 3. 具有两年及以上施工现场工作经验,熟悉专业技术和安全质量管理,能发现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问题,并能提出有效解决办法或对策,协助项目经理部或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整改预防措施。

 4. 年龄要求在 55 岁以下,身体健康,适合野外工作,具备电脑和网络办公应用能力。

 (二) 稽查人员工作准则:

 1. 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谨务实、秉公办事、执法严明。

 2. 必须按照国家、地方、行业、铁路总公司有关安全质量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及上级企业管理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正确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3. 持续学习,巩固和不断充实本岗位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4. 主动、大胆开展工作,与职能相关部门积极沟通有关交叉配合业务,督促各岗位人员认真落实各自安全质量职责。

 5. 必须客观、公正地稽查施工现场真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要求或措施、建议,及时整理好文字、影像等资料存档备查。

 6. 不得接受被稽查分部超标准接待或提出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要求,不得利用稽查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被稽查分部的各种礼品和宴请。

 7. 不得参加被稽查分部安排的与稽查工作无关的各类活动,不得利用稽查工作便利公款旅游、公款消费、公款吃喝。不得在被稽查分部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8. 不得泄露稽查工作中应保守的秘密。

 9. 稽查工作要做到“严督导、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忌搞形式、走过场,严肃稽查纪律,确保稽查效果。

 10. 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安全质量环保问题和隐患,立即要求定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各类行为,坚决抵制和制止,重大问题可越级报告。

 11. 发生事故立即按规定程序、时限要求报告上级领导和安质环保部,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拖延或隐瞒,不得歪曲、捏造客观事实。

 12. 及时主动向部门负责人和项目主管领导汇报工作,对项目稽查和安全质量管理持续改进积极献言献策。

 第六条

 稽查队主要职责权限:

 (一) 履行安全质量环保稽查职责,督促各分部领导、管理和作业人员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质量职责,配合完成上级对本项目的有关安全质量督导稽查。

 (二) 掌握和分析现场安全质量动态,跟踪验证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每月发布稽查通报。

 (三) 每月向主管领导汇报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真实情况和稽查队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上级报送稽查有关工作报表和总结材料。

 (四) 组织或参与有关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 对稽查中发现的有可能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隐患,以及违反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有权要求现场停工整改,并及时向项目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

 (六) 对项目安全质量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负责项目稽查制度的制订和完善。

 (七) 完成项目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重要督办事项。

 第七条

 稽查人员主要职责权限:

 (一) 在稽查队负责人领导和指导下,对各分部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劳动保护、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常态化稽查督导。

 (二) 对分部安全质量环保管理体系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现场工序作业安全质量过程控制的合规性、现场安全质量控制状态进行重点稽查。

 (三) 监督各分部落实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的分级管控要求和安全质量风险点、控制点的领导带班盯岗、旁站监督要求。

 (四) 及时制止现场各类违章违纪行为,口头或书面通知现场按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跟踪并复查验证有关问

 题的整改。现场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情况危急时有权责令现场立即停工整改并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对现场拒不整改或消极应付,以及阻挠稽查工作正常开展的上报项目主管领导或直接上报项目主要领导。

 (五) 掌握项目安全质量动态,及时汇总整理现场稽查记录,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现场稽查情况,并发布稽查通报。

 (六) 做好与上级稽查主管部门的业务对接,及时上报有关稽查报送材料。配合上级稽查部门或督导巡视组完成对各分部的稽查工作。

 (七)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质量事故,参与有关安全质量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有权提出处理意见。监督落实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八) 对项目经理部“安全标准工地”和“优质工程”创建现场过程控制情况进行现场稽查,参加有关验收工作。

 (九) 参加项目经理部安全质量工作会议,通报现场稽查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和预防措施,明确后续重点工作和有关要求。

 第八条

  各分部要维护稽查工作的严肃性,积极支持、配合稽查人员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工 作内容与方法

 第九条

 稽查工作组织形式及有关业务费用核销 稽查采取项目经理部统一指挥,项目经理部安质部主要负责业务培训和监督,稽查队具体实施,分部安质部门协助,

 两级协同的方式进行。视工程项目总体风险等级和风险工点(工序)施工进展情况,项目经理部有关主管领导视需要参与并带队组织进行相关专项稽查。

 第十条

 稽查方式 稽查主要采用全过程稽查、定期稽查、常态化稽查、专项稽查、节假日稽查、季节性稽查等方式和现场抽查、巡查、复查、核查等方法,对各分部施工生产和安全质量环保控制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调阅相关管理资料,组织进行有关业务沟通交流。

 (一) 全过程稽查:重点项目、高风险和质量重点控制项目实施作业全过程联控稽查。

 (二) 定期稽查:对各分部每月一次的外业和内业综合性稽查。

 (三) 常态化稽查:对各分部日常稽查,主要检查项目标准化管理、施工安全、工程质量、职业健康、信用评价及环境保护等工作。

 (四) 专项稽查:稽查队视日常稽查情况对安全质量问题突出、事故隐患多发的项目及高风险项目、专业工序施工进行专项稽查,或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开展相应的地下工程、铁路营业线、高支模、深基坑、特种设备、临时用电等专项稽查。

 (五) 节假日稽查:对在建项目的节假日前后生产及安全质量工作安排、息工和复工前隐患排查整治、节假日期间现场安全值守或继续施工的生产组织、安全质量控制等情况

 的稽查。

 (六) 季节性稽查:雨季、冬季和暑期、汛期来临前后对各项目分部雨季、冬期施工安全质量控制措施和防暑、防汛情况的重点稽查。

 第十一条

 稽查计划 稽查队每月月末根据项目经理部下达的月施工生产计划、安全质量重点工作安排编制下周安全质量环保稽查计划(见附件 1),经项目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稽查工作可以和项目经理部安全质量集中检查和专项检查合并进行。

 第十二条

 稽查依据标准 根据公司要求,按照标准化管理的原则,结合工程项目实际,依据相应稽查评分标准表,使稽查内容标准化,考核定量化。

 第十三条

 稽查队发现的安全质量环保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一般性问题由稽查会议决定; 2.重要问题要及时上报项目经理部安质部,并按安质部相关要求处理; 3.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项目主管领导,并按项目经理部有关要求处理。

  对查出的安全质量环保问题,采取现场纠正、召开会议、下发《安全质量环保稽查通知书》(见附件 2)、《安全质量环保稽查奖罚通知书》(见附件 3)等方式进行处理。项目分部应按要求时限整改后及时向稽查队报送整改记录

 《安全质量环保稽查整改回复单》(见附件 4),分部安质部和项目经理部有关稽查人员要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验证。视问题的严重程度,稽查队可将有关情况向分部和项目经理部主要领导通报,必要时给予全项目经理部通报。

 第十五条

 稽查队根据稽查情况每月汇总整理、分析项目经理部安全质量动态信息,定期发布项目经理部月度安全质量环保稽查通报(见附件 5),并报送项目经理部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阅,在项目经理部月度安全质量工作会或单独召开的稽查专题工作会上将季度安全质量环保稽查工作情况进行集中通报和分析。

 第十六条

 稽查队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主要是研讨存在问题,分析安全质量环保情况;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安排布置下一步工作。

  第四章

 稽查项目与内容

 第十七条

 稽查项目:为促进稽查队伍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开展工作,在安全质量环保稽查工作过程中对照股份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督导巡视工作配套表格及评分标准》(中铁股份干部[2015]24 号)附件 2“安全质量工期督导巡视评分表及评分标准”中 M1 资源配置、M2 管理制度、M3 现场管理、M4 过程控制的内容或对照《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环保稽查评分标准表》中的内容,作为对稽查项目定性、定量考评的依据。

 主要稽查项目及内容为:

 1.项目综合管理:管理制度、机构人员配置、现场管理、

 过程控制四个方面的内容(表 1:项目综合管理安全质量环保稽查评分标准表)。

 2.桥梁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机械设备管理、施工用电、明挖基础、孔桩施工、墩台施工、支架现浇梁、连续梁挂篮悬臂浇筑等项目(表 2:桥梁安全质量环保稽查评分标准表)。

 3.隧道:隧道洞口、洞门、衬砌、排水设施、吊顶及各种预埋件、维修道、标志、标线及轮廓标项目(表 3:隧道现场安全质量环保稽查评分标准表)。

 4.预制梁运输与架设:场地布置、机械设备管理、临时用电、运输架设作业等内容(表 4:预制梁运输与架设安全质量环保稽查评分标准表)。

 5.铁路营业线:施工准备、文明施工、施工过程防护、要点施工、施工用电、高处作业等内容(表 5:铁路营业线安全质量环保稽查评分标准表)。

 6.路基工程:文明施工、机械设备管理、施工用电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高填方、高路堑施工、现场施工管理等内容(表 6:路基工程安全质量环保稽查评分标准表)。

 7.工业与民用建筑:文明施工、机械设备管理、施工用电、易燃易爆物品、基础施工、外脚手架施工、砌体施工、吊篮施工、模板及支架施工、深基坑开挖、构件安装、电梯塔吊作业、安全防护等内容(表 7:工业与民用建筑安全质量环保稽查评分标准表)。

 8.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拆:施工方案、立杆基础、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杆件间距与剪刀撑、脚手板与防护栏杆、

 交底与验收、横向水平杆设置、杆件连接、层间防护、构配件材质、通道等内容(表 8: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质量环保稽查评分标准表)。

 9.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搭、拆:施工方案、架体基础、架体稳定、杆件

 锁件、脚手板与防护、栏杆、交底与验收、架体

 防护、构配件材质、荷载、通道等内容(表 9: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质量环保稽查评分标准表)。

 10.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搭、拆:施工方案、架体基础、架体稳定、杆件设置、脚手板、交底与验收、架体防护、杆件连接、构配件材质、通道等内容(表 10: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质量环保稽查评分标准表)。

 11.塔吊使用安全:载荷限制装置、行程限位装置、保护装置、吊钩、滑轮、卷筒与钢丝绳、安装、拆卸与验收、附着、电气安全、基础、结构设施、多塔作业、备案登记、周边安全、检查检测及维修保养等内容(表 11:塔吊安全质量环保稽查评分标准表)。

 12.龙门吊使用安全:安装、拆卸与验收、保险装置、轨道、钢丝绳、电气安全、结构设施、防撞措施、备案登记、安全防护及警示标识、检查检测及维修保养等内容(表 12:龙门吊安全质量环保稽查评分标准表)。

 13.起重吊装作业::作业方案、人员配备、条件验收、就位状况、操作控制、过程管理、带物行走、双机协作、高处作业、构件堆放、安全警戒、安全交底及教育等内容(表13:起重吊装安全质量环保稽查评分标准表)。

 14.四电工程:

 15.房屋建筑工程:

  第五章

 稽查奖罚权限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上级有关安全 、质量管理制度,遇有以下情况时有权制止或者停止违规作业工序的施工或要求施工人员撤离危险作业现场,并予以处罚。处罚包括:通报、罚款、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和停工整顿等。具体条款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的,下达《安全质量环保稽查通知书》《通知责令其立即整改、白牌警告或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分部 5000-10000 元的罚款:

 1.违章作业的; 2.安检工作人员、特殊工种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3.擅自脱离安全、质量、环保管理和工作岗位,安全质量环保监护不到位的; 4.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或标志不够、不准确的; 5.现场安全防护、支护、监护、安全设施无方案、标准或未按方案执行,措施不落实的; 6.未对安全防护用品、料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消防器材、及配件进行检查、检验、保养,或特种机械验收、保养记录不全的; 7.未编制安全操作规程或督促员工执行操作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的;

 8.未组织编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9.过程控制相关资料记录不齐全、不详细、不真实或不符合规范、标准的;

 10.未及时宣贯上级文电和要求,未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的; 11.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无影像资料,无考试(卷)记录的; 12.未组织日常和定期安全检查的; 13.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缺项,各项资质审查不合格的; 14.对分包、外协队伍、劳务队伍安全质量环保管理不到位的,50 人以上未配备专职安全员的; 15.其它违反安全、质量、环保规定的一般行为; 16.出现质量隐患,或一般质量通病的; 17.质量保证资料不齐全,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不按国家及地方验收标准、规范进行验收的。

 18.未按时限及时上报公司及有关单位要求上报资料的; (二)有下列行为的,下达《安全质量环保稽查通知书》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分部黄牌警告,并处以 10000—20000 元的罚款:

 1.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未组织编制专项方案或安全措施的,未履行审批程序,未认真落实的; 2.未组织进行“三级”安全技术交底,对员工违章作业

 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 3.未组织进行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或数据不准确的; 4.对施工中使用不合格材料、偷工减料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 5.未经允许擅自更改施工技术方案或不按已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6.特种设备不组织检测、检验、标识、标定就投入使用的; 7.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8.未按规定投入安全资金或安全设施投入不足的; 9.错误使用材料、用具导致伤害或引发故障的。

 10.未履行职责导致安全质量隐患长期存在的; 11.未履行职责导致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管理存在漏洞的; 12.未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未对本项目进行环境及危险源辨识、评价、控制管理的,未定期排查重大安全隐患,未落实重大隐患治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13.对上级布置的专项安全活动和指示,不认真贯彻落实,敷衍应付的; 14.违反安全质量环保管理“红线”的行为; 15.违反安全、质量、环保规定的严重行为; 16.关键工序、重点部位未执行干部盯岗、旁站制度的; 17.未严格执行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等其他强制性标准

 的; 18.在稽查过程中,出现同样质量问题的。

 19. 其它违反各项安全规定的严重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的,下达《安全质量环保稽查通知书》通知责令暂停作业或停工整顿,对责任分部处以 20000 元以上的罚款,上不封顶:

 1.安全、质量及环保机构不健全,三类人员配备不足,未制定安全质量环保目标,未进行安全质量环保责任目标分解,造成安全质量环保管理不到位,安全质量环保主体责任不落实的; 2.施工作业人员严重违章违纪或管理人员严重违章指挥,危及行车、危及人身安全和施工人员无视标准、规范要求,盲目、野蛮施工,可能造成工程事故或行车事故时; 3.既有线施工超范围、超计划施工的; 4.严重的施工延点时; 5.未履行分级管理职责,责任不落实,导致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6.对出现的事故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的; 7.重大事故征兆、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到位的; 8.故意违反安全、质量、环保规定,冒险蛮干的; 9.营业线施工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未签订安全协议、未按规定设置施工防护、没有专项安全保证措施的; 10.突发事件无应对机制,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社会影

 响的; 11.发生责任事故不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职工没有真正受到教育,制定整改措施不到位时;

 12.对所发《安全质量环保稽查通知书》中提出的限期整改问题未按期认真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时; 13.对项目经理部安质部要求按期上报的各种报表不及时上报的; 14.上级领导检查工地点名批评或发出通知书及点名向上级单位交班时; 15.其它违反安全、质量、环保规定的特别严重行为; 16.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形成质量事件(故)的。

 第十九条:收到一份上级下发的一严重通知单在月底评比中扣 10 分,作出 20000 元及以上经济处罚;一般通知单扣5 分并处罚 10000 元; 一般扣 3 分并处罚 5000 元。

 收到监理单位一份监理通知书扣 2 分并处罚 2000 元,巡视记录一份扣 1 分并处罚 1000 元。

 上级通知单回复不及时或者不按要求回复的一份扣 2分并罚款 2000 元。

 项目经理部下发的整改通知一份扣 1 分,并罚款 1000元。

 其他上级单位下发的检查通报一份扣 3 分,视情节严重程度作出相应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处罚,自接到处罚单后十日内由责任单位负责履行上缴手续(收款单

 位: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集通项目经理部,账户号:1505017066930000294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东达支行)。项目经理部财务部负责收缴手续,设立单独科目,奖罚款项均由该科目列支,项目经理部对主要从事施工生产的各分部实行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由项目经理部根据各分部合同额,按比例扣除各分部的施工进度款,确保每年年初安全生产保定金 100 万元,用于全年的奖励基金。

 第二十一条

 对在安全质量环保工作中为公司塑形创誉的项目分部和个人,由稽查队报项目经理部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给予一次性 2000 元至 5000 元的奖励:

 1.管理规范化,安全作业标准化的班组; 2.经查证防止各类事故的有功人员; 3.经日常稽查月度评比管理优秀的项目分部、个人; 4.安全质量环保主体责任履行到位,为企业塑形创誉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经理部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业主一次 A 级表扬的分部在月底考评中加 15 分并奖励 50000 元;一次优胜工点或者 B 级表扬加10 分并奖励 20000 元;一次 C 级表扬加 5 分并奖励 10000 元;其它通报表扬(监理表扬除外)一条加 2 分并奖励 2000 元. 月底考评分≥90 分的奖励 20000 元;80 分(含)-90 分(不含)分奖励 10000 元;70 分(含)-80 分(不含)不作奖罚;<70 分的处罚 20000 元。

 第二十三条

 安全质量环保奖励和处罚,稽查队应建立

 专门台帐,保存相应记录和照片(二年),出具一式三份通知书,分别送项目经理部财务部、安质部和受奖罚单位各一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为稽查队开展日常工作主要依据,与项目经理部其它安全质量管理制度配套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质量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和上级有关管理规定冲突的,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项目经理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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