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保密规章制度例文

来源:新加坡移民 发布时间:2020-09-25 点击:

  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

  二、计算机操作人员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信息和资料以及用户名、口令等内容。

  三、网络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并具有漏洞扫描和入侵防护功能,以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测。

  四、计算机操作人员对计算机系统要经常检查,防止漏洞。禁止通过网络传递涉密文件,软盘、光盘等存贮介质要由相关责任人编号建档,严格保管。除需存档和必须保留的副本外,计算机系统内产生的文档一律删除,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样品等必须立即销毁。

  五、具有互联网访问权限的计算机访问互联网及其它网络时,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违法信息;严禁接收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

  六、对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定期复制副本以防止因存储工具损坏造成数据丢失。备份工具可采用光盘、硬盘、软盘等方式,并妥善保管。

  七、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它工作人员,调离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接替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名、密码。

  八、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9年7月10日

 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计算机的管理,切实做好涉密计算机的安全保密,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涉密计算机的管理。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的管理由保密办公室按工作职责分别管理。涉密计算机由办公室统一定制涉密计算机标识牌,并建立涉密计算机管理台帐。

 第四条 涉密计算机的使用部门应负责本部门涉密计算机的日常保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的使用部门应按本规定对涉密计算机进行定期的保密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备案。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应标明密级,其密级应与正文相符。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的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涉密计算机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或问题,自己不能解决的,应向部门负责人报告,以便妥善处理。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分别设置CMOS口令和WINDOWS登录用户口令进行身份鉴别,口令长度不得少于10个字符,一般应是大小写英文字母、数字、特殊字符中两者以上的组合。

 第九条 严禁无关人员操作涉密计算机。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上必须安装防病毒等安全软件。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应与国际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禁止与其它非涉密计算机进行单机对联。

 第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中的资料应实行安全备份,以防止病毒的感染或硬件的受损造成资料丢失。备份磁介质(软盘、优盘、光盘、移动硬盘、磁带等)应标明密级进行登记,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的维修由办公室派专人送到有保密维修资质的公司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十四条 镇政府保密领导小组不定期对涉密计算机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将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9年7月10日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杜绝内部信息外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是指不用来存储、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储存介质。它包括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

  第三条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禁止以任何形式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第四条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信息发布、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向网站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第五条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的保密工作由各部门负责,并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由前孙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从2009年7月10日起执行。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软盘、移动硬盘、U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存储介质。

  第三条 保密办公室对各部门执行本制度负有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六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办公场所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携带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须有两人以上同行。

  第七条 严禁工作人员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带入重要涉密场所。

  第八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存必须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须的保密设备,存放在保密设备里。日常由使用人员保管,节假日交由部门指定的专人统一保管。

  第九条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必须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放到保密设备里。

  第十条 需要归档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按相关规定归档。

  第十一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必须到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

  第十二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信息清除处理时所采取的信息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由保密办公室登记造册,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到指定的销毁点销毁,各部门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四条 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第十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本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失泄密隐患的,按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涉密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

  一、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涉密计算机的安全保密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保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三、 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专机管理,非涉密计算机的安全保密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涉密计算机。

  四、 涉密计算机及与党政网连接的计算机不得与互联网相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五、 载有涉密内容的载体(包括软盘、硬盘、光盘)不能带离保密地点,移动办公设备上不能有涉密内容,严禁涉密内容在与Internet相连的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

 六、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涉密内容的销毁必须有效且不可恢复,必要时送保密部门进行销毁。

 七、在Internet上发布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发布的信息必须由办公室主任进行保密审查后才能发布。

 八、 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

 管 理 规 定

 一、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安全保密人员和该涉密单位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二、各涉密科室应将本部门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扩充情况记录在设备的维修档案记录本上。

 三、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分管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四、由专人负责对办公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五、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保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定点销毁。

 

 

 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互联网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国际互联网站或其他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二条 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站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应该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完善和落实信息登记、审批责任制。

 第三条 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本单位各部门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四条 本单位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 单位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第六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 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 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 本部门或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七条 提供信息发布的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 对拟发布信息(即将向网络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 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地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 接受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单位分管领导应履行的职责:

 (一) 定期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常识教育,增强信息保密观念和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二) 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三) 发现国家秘密网上发布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 定期或不定期向保密工作部门通报网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情况。

 第九条 保密工作小组组长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 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网上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 协助参与涉及多个部门拟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

 (三) 向县保密委员会报告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中的重要情况。

 (四) 负责对网上发布信息进行经常性保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明原因,并及时向县委保密委员会报告。

 (五) 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造成网上泄密的事件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要按照规定严肃查处。

 2009年7 月10日

 员工录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试用期员工的管理和辅导工作,创造良好的试用期工作环境,加速试用员工的成长和进步,特制定目标责任制制度。一、员工试用期规定?1、自员工报到之日起至人力资源部确认转正之日起。?2、员工试用期限为3个月,公司根据试用期员工具体表现提前或推迟转正。(一)、福利待遇?1、试用期员工工资根据所聘的岗位确定,核算时间从到岗工作之日起计算,日工资为:月工资÷(本月天数-休假天数)2、过节费按正式员工的1/2发放。3、按正式员工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二)、休假?1、试用期内累计事假不能超过3天,如果特殊情况超过3天需报董事长批准。?2、可持相关证明请病假,请病假程序和天数与正式员工要样。3、可请丧假,请假程序和天数与正式员工要样。4、不享受探亲假、婚假。?二、员工入职准备?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2、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3、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4、4张一寸照片?5、部分职位(如出纳、收银员、司机、仓管)试用期员工还须须准备房产证明、户口本、直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等。三、行政手续?1、试用人员手续办理完毕后,由行政部向试用期人员发放办公相关用品。?2、发放工作牌,办理考勤卡。?3、试用期人员需要食宿的、由行政部安排住宿和就餐。?4、将试用期人员带入用人部门。四、用人部门指引1、试用员工的直接上级是“入职指引人”。2、带领试用期员工熟悉本部门及其他部门,向其介绍今后工作中要紧密配合的部门及员工,同时介绍公司内公共场所的位置,包括会议室、停车场、洗手间等。3、与试用期员工进入面谈,商讨入职后的工作安排,并向试用期员工描述其工作的部门架构,岗位名称,职务,岗位职责等。简单介绍将来的职业发展方向和目前工作时遇到的实际问题。?4、教会试用期员工使用生产工具或办公用具。5、公司有活动要及时告知试用期限人员。?6、与试用期人员进行正面沟通,引导其工作,及时了解试用期员工在工作及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帮助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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