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盆底康复耗材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1090
来源:商务英语 发布时间:2020-09-25 点击:
盆底康复耗材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中国·四川(广安 )
广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广安市 政府采购中心
共同编制
200 20 年 年 9 9 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第二章
谈判须知 第三章
供应商、产品及服务的资格条件和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六章
评审方法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第八章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盆底康复耗材”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 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5116012020000855(本项目编号以此为准),财政局备案编号20203043050575。
项目名称:盆底康复耗材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33.625 万元 最高限价:33.625 万元 采购需求:广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采购盆底康复耗材采购项目。本项目包含盆底肌肉康复器、阴道电极等设备一批(具体内容详见谈判文件第四章)。供应商可在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按照流程注册、报名后下载谈判文件查看。
合同履行期限:本次采购的盆底康复耗材合同履行期限为两年。
本项目不接受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人为代理商应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投标产品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国
家新颁发的有效注册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 年 9 月 14 日至 2020 年 9 月 16 日 地点: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 方式:登录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点击“投标登录”进入广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报名获取谈判文件并打印回执,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谈判文件获取方式。投标资格不能转让。报名获取谈判文件的依据,以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提供的报名获取谈判文件情况汇总表为准。未按照本项规定的方式、时限报名获取谈判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备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中心-业务下载-广安市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请按说明操作,否则责任自负。
售价:0 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 年 9 月 18 日 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4 楼项目开标室)。
五、开启谈判 时间:2020 年 9 月 18 日 14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交易系统(网上注册报名缴费等)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826-2390196 谈判文件联系人:纪女士
联系电话:0826-2390216 质疑受理咨询:何女士
联系电话:0826-2390337
开标咨询、评审结果联系人:吴先生
联系电话:0826-2339288 中标通知书领取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826-2390337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
称:广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地
址:
广安市广安区滨河路二段 16 号 联系方式:罗女士
15982611960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
广安市广安区河堰路 170 号
联系方式:
0826-2390216
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罗女士 电
话:15982611960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谈判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谈判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本次采购采取网上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33.625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33.625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4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5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2011]181 号)和《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微型企业。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或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4.允许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中,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监狱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监狱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行为处理
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可以实行无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不得再对其以价格加成或扣分的方式进行惩戒。
6 谈判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谈判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7 谈判保证金 本项目不缴纳谈判保证金。
8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缴纳履约保证金。
9 谈判文件咨询 联系人:纪女士
联系电话:0826-2390216
10 谈判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吴先生
联系电话:0826-2339288 11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成交供应商到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受理科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王女士 0826-2390198 12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3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谈判文件、谈判过程及谈判结果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受理及答复。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谈判文件、谈判过程、谈判结果的范围。
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4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广安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826-2342519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5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广安市财政局)备案。
18 政府强制、优先采购的节能、环保、无线局域网产品
(实质性要求)
1.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强制节能产品,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但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优先采购产品,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定。
2.本次投标产品如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在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定。
3.本次产品型号列入最新一期(清单在采购文件发布之日后公布的,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清单)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型号(产品型号和清单型号须完全一致),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证明资料(包括提供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定。
19
“政采贷”相关信息 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进一步推广“政采贷”,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金融机构推出了“政采贷"业务,政采贷业务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 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种融资模式。银行和供应商按照自愿原则参与,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详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等相关文件,上述文件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
20 签到说明 (不符合签到说明要求的,其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供应商签到递交响应文件时须单独提供下列资料:
1.委托代理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原件一份、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并查验原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谈判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原件(格式自拟)一份及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并查验原件)。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邀请中所叙述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2. 有关定义
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是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简称“采购中心”)。
2.3“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供应商”系指成功获取采购文件拟参加竞争性谈判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 竞争性谈判方式
3.1 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的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3.2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3.3 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4. 参与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数量规定
4.1 报名供应商不少于 3 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2 参加报价供应商不少于 3 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本次竞争性谈判保证金见供应商竞争性谈判须知表。
6. 谈判有效期
6.1 本项目谈判有效期为响应文件开启之日后 90 天。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6.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谈判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拒绝延长谈判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其响应文件。
7.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1 7.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 7.2 前期参与供应商 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3 7.3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8. 联合体 参与竞谈
若采购项目接受联合体,则:联合体参与竞谈由不超过两家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组成;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同一包)中谈判;资格审查材料,联合体每一成员须提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9. 进口产品采购
采购进口产品必须具备相关审批手续,否则只能用国内产品投标报价;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若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 国内产品的质量、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需求,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可以参与采购竞争。
10. 知识产权
10.1 参加谈判的产品,必须是合法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产品涉及到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必须是已依法获得了该知识产权,不得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提供产品的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0.2 若投标产品为需要安装软件才能正常工作的,供应商必须提供正版软件安装使用,不得安装使用盗版软件。
10.3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0.4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0.5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响应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
三、谈判文件
10 .谈判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谈判的依据,同时也是谈判的重要依据。谈判文件用以阐明谈判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谈判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
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 上发布更正公告,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自行登录 四川政府采购网、 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 获取更正内容(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视为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供应商 未上网查阅、下载变更文件造 成的后果自负。
。
11.3.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变更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时间。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举行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谈判过程中澄清。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谈判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谈判文件约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谈判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谈判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报价表根据谈判小组的要求谈判现场递交,单独编制。
18.2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4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5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
18.6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7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9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8.10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谈判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报价表单独封装,谈判后根据谈判小组要求现场递交。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报价表在谈判后,根据谈判小组要求现场统一递交。
20.3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 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 密封和 标注按照本章“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处理。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 谈判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最后报价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 犯罪档案查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 成交结果
25.1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如有)。
25.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应联系采购代理机构,将联系方式用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 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26.3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将合同内容分包履约。
29.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如有 )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广安市财政局)备案。
34.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6.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谈判纪律要求
37.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谈判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谈判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谈判文件不再做调整。
40.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产品及服务的资格条件和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产品、服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特殊资格要求:(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人为代理商应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投标产品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国家新颁发的有效注册证。
二、参加谈判供应商、货物、服务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1.本谈判文件第十章“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中“格式三承诺函”原件; 2.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 企业法人: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均为复印件)。
事业法人: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其他组织: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为复印件)。
3.投标人为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投标人非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5.
投标人为生产厂家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投标人为代理商应提供中国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注:在有效期内)
6.投标产品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国家新颁发的有效注册证复印件。
注:1.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证明材料不齐或未按规定加盖鲜章为无效投标。
2.以上资料必须装订成册,封面上注明“资格性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编号、拟参加项目的名称和分包号(如有分包)。
第四章 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 商务要求 一、采购清单 及 要求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预采购数量
配套机型
1 一次性使用阴道电极 VET-M 个 1000.00
生物刺激反馈仪(SA9804)
2 盆底肌肉康复器 VET-E 盒 800.00
生物刺激反馈仪(SA9802/SA9804)
3 阴道电极 VET-A 盒 800.00
生物刺激反馈仪(SA9802/SA9804)
4 理疗电极片 CM60130FC 片 50.00
通用 5 理疗电极片 CM100180FC 片 50.00
通用 6 理疗电极片 CM70120FC 片 100.00
通用 7 理疗电极片 CM85RC 片 100.00
通用
8 理疗电极片 CM4545FC 片 300.00
通用 9 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 CH3540TD 片 500.00
通用
二、商务要求 1.供应商保证所提供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供应商供货时须提供有关货物的合格证明材料、检测报告等。
2.货物质量出现问题,供应商应负责三包(保修、包换、包退 )。
3.供应商负责安排运输,保证货物按照采购人要求及时的送达指定地点。
4.供应商按照采购人需求供货,发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自我检查,并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及相应的签收单。
5.技术培训要求:供应商须为采购人提供现场操作培训,保证操作人员正常使用设备的各种功能。
6.若因产品自身质量问题或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破损,供应商承诺无条件更换; 7.用户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供应商应在 24 小时内提供上门服务,确保产品正常工作; 8.供应商须指派专人负责与采购人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9.交货时间:每月配送一次,配送内容和配送数量由采购人安排。
10.交货地点:广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11.付款方式:据实结算。采购人每次收到货,验收合格后 90 日内支付相应货款。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完整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如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8 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件》第八条规定支付。
12.合同履行期限:本次采购的盆底康复耗材合同履行期限为两年。
以上加★项为实质性条款, 要求必须满足,否则报价无效。
第五章 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要明确体现文件格式的主要内容。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本授权声明:XXX(单位名称),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XXX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 XXX 项目(采购项目编号:XXX)谈判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谈判、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XXX 职
务: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 职
务: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三、承诺函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谈判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谈判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失信行为(如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将在投标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我公司承诺未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没有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情形,否则我公司本次投标、中标作无效处理。
七、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公司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八、如本项目评审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中标后将要提供的中标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导致未能中标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九、本项目谈判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 90 天。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
承诺人(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注:承诺书必须按照格式要求签字、盖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四 、报价表
序号 产品名称 制造商家及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元)
总价(元)
是否小微企业 /产品 备注
总价:
(小写)
(大写)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注: 1.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所报价格是交货地的验收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运输、安装、调试、检验、培训、税金和保险等费用以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均应包含在报价中。
2.应完整填写产品的品牌和型号或项目内容。
3、提供其他企业生产的货物的,“是否小微企业”一栏依据相应货物制造商规模填写“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单位”;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的,“是否小微企业”一栏按投标人的规模填写“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单位”,否则不填写或填写“否”或“不是”。
4.供应商首次报价应逐项对每样产品进行报价,并完整填写产品的品牌型号。除首次报价外,其余均可只报总价,其分项报价按总价下浮比例折算。
5.此表可以相同格式进行扩展,在谈判结束后,现场纸质报价。
6.此表请自备 4 份签字、盖章后备用。
7.报价表为多页时,每页均须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五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属于 XXX 行业,从业人员 XXX 人,营业收入 XXX 万元,资产总额 XXX 万元,本公司为 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XXX 单位的 XXX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 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
XXXX
特别说明:
1、供应商属于中小企业的,无论是否是其提供服务(产品)的生产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可。
2、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非本身生产的,且产品制造商属于中小企业的,还须提供产品制造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可。
六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XXXX
七 、小微企业服务(产品)价格扣除明细表
项目编号:
服务(产品)名称 提供服务(产品)厂家名称 企业类型 (小型/微型)
服务(产品)价格总额(元)
规定扣除的价格(元)
规定扣除的价格总额(元)
对小微企业服务(产品)进行价格扣除后参与评审的价格(即供应商最后报价- - 规定扣除的价格总额)(元)
投标人名称(盖章):
备注:
1、进行价格扣除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规定扣除的价格=服务(产品)价格总额×采购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服务(产品)价格扣除比例。
3、此表只需列入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服务(产品)并按规定进行价格扣除,不符合的不需列入此表。
4、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执行。
5、此表可以相同格式进行扩展。
6、此表在最后一轮报价时与报价表一同提交。
八 、 报价产品技术参数表
序号 货物(设备)名称 采购文件要求 报价产品技术参数 1
2
3
4
5
6
….
注:1.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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