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规定

来源:招警 发布时间:2021-03-04 点击:

 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范围 为加强和规范酒店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为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增强团队凝聚力,增进员工之间的团队合作能力与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搞好安全生产,防范事故,减轻职业危害,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目的

  本制度适用于本酒店各部门和员工,以及进入本酒店管理范围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2

 管理职责 2.1

 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考核工作。

 2.2

 安全管理部负责编制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教材、试卷。

 2.3

 各部门负责按培训计划完成本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4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4.1

 从业人员有权向企业了解下列事项:

 (1)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2)已采取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3)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4)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有关职业安全健康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5)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有权要求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其他安全生产保险; (7)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保险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从业人员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2.4.2

 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施工作业规程;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3)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5)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6)从事特种作业的,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

 要求 3.1

 培训主管部门征求各部门的培训需求,安全管理部门应提出单位的安全培训需求,并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3.2

 计划中包括具体组织职责、时间、主要内容和要求;能确定的外部培训、复审应纳入培训计划,并对相关部门提出部门级安全培训的时间、主要内容和要求;计划经相关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实施。根据相关部门在安全工作中的职能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大小,通过制定相关部门目标、签订安全责任书等方式将年度安全目标分解到相关部门,其中工程、客房、餐饮等涉及现场风险控制的重点部门应有分解目标。

 3.3

 各级培训保持记录,记录中应有参加人员签到、培训内容、考试或考核方式等内容;培训完成后,进行效果评估和改进,对未达到培训效果的,组织补课或再培训。

 3.4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

 控制过程 4.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4.1.1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取得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任职。

 4.1.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与取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主管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过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并颁发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并按规定参加再培训;

 ——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选配并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保存部门负责人批准记录; ——公司采取宜措施,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4.2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4.2.1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内部师资库。

 4.2.2

 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4.2.3

 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对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学时、内容等进行登记。

 4.2.4

 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酒店、部门、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4.2.5

 建立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转复岗人员安全教育等记录档案,保存至该员工离职为止。

 4.2.6

 根据培训内容需求,建立公司员工基础安全培训内容为主的培训教材,包括外部选购和内部编制的课本、课件等。

 4.2.7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4.2.8

 酒店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4.2.9

 部门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2.10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2.11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 6 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部门级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学时。

 4.2.12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 学时。

 4.2.1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具体内容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4.2.14

 外来务工人员,包括新进人员和转复岗人员,其三级安全教育要求同本公司员工。

 4.2.15

 外来务工人员的培训要求与公司员工相同,由公司、所在部门、班组对其进行各级各类安全教育;对由派遣机构派遣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将安全教育情况向派遣机构反馈。

 4.2.16

 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相关方安全教育培训应符合下列要求:

 ——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由接待部门负责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对在本单位现场服务或作业的重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应在相关方人员进入本单位开始服务或作业前进行,并保存记录;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规程等要求;作业过程可能接触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要求;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相关方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在作业现场进行作业前的安全交底、安全检查和作业中的安全监护。

 4.2.17

 员工应接受安全知识及意识的教育培训,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8 学时;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常识、新知识、新技术;安全法律法规;所在作业场所和岗位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相关的应急预案;事故案例等。

 4.2.18

 工程、客房、餐饮等部门的班组长除接受员工安全教育外,由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一年至少一次的班组长安全培训。

 4.2.19

 日常安全教育 企业应开展日常安全活动,做好基本功训练。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

 4.3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记录 5.1

 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由人力资源部保存。

 5.2

 部门级及以下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由部门保存。

 5.3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保存时限为职工在企业期间。

 5.4

 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记录保存时限为职工生命存活期间。

 6

 附则 6.1

 本制度由保卫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6.2

 本制度自印发施行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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