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血液保障应急预案(版)

来源:三支一扶 发布时间:2020-09-23 点击:

  1 X XX 省血液保障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 2 2. 事件分级............................................................................................... 2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 3 4 预测预警 ................................................................................................. 6 5 分级应急响应 ........................................................................................ 9 6 信息报告与发布 .................................................................................. 11 7 后期处置 ............................................................................................... 12 8 保障措施 ............................................................................................... 12 9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 15 10 附则 ..................................................................................................... 16

  2 1 总则

 1.1 目的

 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临床紧急用血需要,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保证临床用血的安全、足量和及时有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制定预案。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4 适用范围

 突发事件下血站采集和供应临床用血,以及医疗机构科学合理使用血液。

 2. 事件分级

 参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相关标准,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和临床用血需求增长情况,将供血应急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3 2.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造成伤亡人数 1000 人以上,其中需要用血的人数达到 200 人以上,全省红细胞类制品库存总量低于 3500 单位以下;传染性疾病爆发流行,恐怖事件发生,导致某些城市范围内不能采集血液。

 2.2 重大(Ⅱ级)突发事件造成伤亡人数 500-1000 人,其中需要用血的人数达到 100-200 人,全省红细胞类制品库存总量低于 4000 单位以下;连续降雨、降雪、等灾害性天气及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2.3 较大(Ⅲ级)突发事件造成伤亡人数 200-500 人,其中需要用血的人数达到 50-100 人,全省红细胞类制品库存总量低于 5000 单位以下;大规模长时间停电或其他因素导致采供血机构采集、检测、制备、储存等场所以及关键设备不能正常运转。

 2.4 一般(Ⅳ级)突发事件造成伤亡人数 200 人以下,其中需要用血的人数不超过 50 人,全省红细胞类制品库存总量低于 7000 单位以下。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省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省卫生健康委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做好日常及突发公共事件下的全省医疗用血保障工作。

 3.1 XX 省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

  4 总指挥:

 省卫生健康委 主任

 副总指挥:省卫生健康委主管副主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红十字会、民航、铁路、省血液中心和各市(行署)卫健行政部门等。

 3.2 省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

 省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负责全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主任:医政处处长

 办公室副主任:医政处主管副处长、省血液中心主任

 办公室成员: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局(委)局长(主任)、各级血站站长

 3.3 各部门职责

 3.3.1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突发事件医疗用血保障工作。在遇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紧急用血时,协调各部门开展各项工作,保障临床应急用血需要。必要时请示省政府启动紧急动员机制,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高校组织本单位的职工、学生、军人参加献血。

  5 3.3.2 省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单位报道指挥部发布的血液预警信息,积极引导舆论,做好应急处理宣传指导、危机心理干预和献血知识普及。

 3.3.3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在交通管制或交通拥堵时负责保障血液采集、运送车辆的通行。

 3.3.4 省红十字会依法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3.3.5 铁路、民航、公路交通部门优先安排血液的安全运送,并提供利于血液在冷链状态下运送的最佳条件。

 3.3.6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针对辖区血液库存(包括血站和医疗机构库存)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工作;指导辖区无偿献血应急储备队伍和稀有血型应急储备队伍的建设;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调各相关部门协同开展突发事件下的应急处理,确保采供血工作有序进行。

 3.3.7 各级血站负责监测辖区血液库存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整合无偿献血应急队伍,加强对应急献血队伍的管理和运作调配;建立动态的血液预警机制,及时报告采供血动向;加强与医院沟通、联络,严密、及时监控血液供需状况,为决策提供客观依据;组织无偿献血应急队伍和志愿无偿献血服务启动工作。

  6 3.3.8 用血医院,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科学合理用血;三级以上医院血液库存量应能够满足本单位三~五日的日常用血,其他医院血液库存量能够满足本单位三日的日常用血;在突发事件情况下,推迟安排择期手术,适时调整血液库存。

 3.4 专家组

 成立专家组,必要时对突发事件用血进行有效评估,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4 4 预测预警

 4.1 预警分级

 全省红细胞类制品(全血和红细胞成分)库存应为 9000单位。Rh(-)血液全省库存应在 500 单位以上。根据库存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级预警。

 4.1.1 蓝色预警:一般(Ⅳ级)突发事件或红细胞类制品库存总量低于 7000 单位,Rh(-)血液底于 450 单位。

 4.1.2 黄色预警:较大(Ⅲ级)突发事件或红细胞类制品库存总量底于 5000 单位,Rh(-)血液底于 300 单位。

 4.1.3 橙色预警:重大(Ⅱ级)突发事件或红细胞类制品库存总量底于 4000 单位,Rh(-)血液底于 200 单位。

 4.1.4 红色预警: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或红细胞类制品库存总量低于 3500 单位,Rh(-)血液底于 100 单位。

 4.2 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7 4.2.1 蓝色预警和黄色预警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并报省应急指挥部备案。

 4.2.2 橙色预警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省应急指挥部,经省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后,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

 4.2.3 红色预警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经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

 4.3 预警响应

 4.3.1 蓝色预警

 4.3.1.1 各级血站在流动采血车上公布血液库存信息,动员无偿献血志愿者积极参与,加大无偿献血宣传和辅助工作。

 4.3.1.2 各街头流动采血(车)点适当延长工作时间,直至库存达正常水平。

 4.3.1.3 各级血站深入到高校、社区进行宣传、招募。

 4.3.2 黄色预警

 4.3.2.1 各级血站在流动采血车上公布血液库存信息,动员无偿献血志愿者积极参与,加大无偿献血宣传和辅助工作。

 4.3.2.2 各街头流动采血(车)点适当延长工作时间,直至库存达到正常水平。

  8 4.3.2.3 各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令启动无偿献血应急队伍,各级血站从无偿献血应急队伍中招募自愿无偿献血者参加献血。

 4.3.2.4 启动稀有血型无偿献血应急队伍。

 4.3.3 橙色预警

 4.3.3.1 各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血液库存情况,由媒体向市民公布库存数,动员群众参加自愿无偿献血,通过媒体加大稀有血型等血液知识的宣传力度,发动社会应急献血。

 4.3.3.2 各级血站在流动采血(车)点上张贴血液告急宣传画,播放血液需求信息,加强招募宣传,各采血(车)点适当延长工作时间,直至库存达到正常水平。

 4.3.3.3 各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令启动无偿献血应急队伍,各级血站从无偿献血应急队伍中招募自愿无偿献血者参加献血。

 4.3.3.4 启动稀有血型无偿献血应急队伍,动员招募稀有血型自愿无偿献血者参加献血。

 4.3.4 红色预警

 4.3.4.1 省市政府指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高校组织本单位的职工、学生、军人参加献血。被指定单位应当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组织本单位健康适龄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在校师生参加献血,满足临床应急用血需求。

  9 4.3.4.2 各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血液库存动态变化,由媒体向市民公布库存数,动员群众参加自愿无偿献血。

 4.3.4.3 各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令启动无偿献血应急队伍,各级血站从无偿献血应急储备队伍中招募自愿无偿献血者参加献血。

 4.3.4.4 启动 RhD 阴性无偿献血应急队伍,动员招募自愿无偿献血者参加献血。

 4.3.4.5 各级血站在流动采血(车)点上公布血液库存信息,增加招募人员,各街头流动采血(车)点延长工作时间,各固定采血屋采血时间延长到 24 小时,直至库存达到正常水平。

 4.3.4.6 辖区各医院暂停择期手术,确保临床急诊及大型抢救用血。

 5 分级应急响应

 5.1 基本响应

 各医疗机构根据收治人员伤情,在本院血液库存不能满足应急用血的情况下,向负责供血的采供血机构提出紧急用血需求。各级血站根据医疗机构提出的用血需求,与医院协商配送方式,向医院提供相应数量的血液。遇有重大交通事故或道路拥挤等紧急情况时,可按照就近原则,由各级血站

  10 进行医院间调剂的方式,由被调剂医院负责将血液送达用血医院。

 医疗机构和各级血站根据用血需求情况,积极采取预警预测等相应措施,及时报卫健行政部门,扩大应急响应。

 5.2 分级响应

 5.2.1 一般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由各市(行署)卫健行政部门和各级血站负责处置。

 5.2.2 较大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由各市(行署)卫健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指挥处置。

 大规模长时间停电或其他因素导致各级血站采集、检测、制备、储存等场所以及关键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各级血站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自行发电仍不能解决相关问题时,由市、县卫健行政部门协调专业冷库储存血液,保证血液安全。

 5.2.3 重大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经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启动省级血液应急保障预案的Ⅱ级响应。

 重大事件(Ⅱ级)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指挥决策与协调。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连续降雨、降雪、水灾等灾害性天气,根据库存情况,启动无偿献血应急队伍。

 5.2.4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11 特别重大事件应急响应经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省级血液应急保障预案的Ⅰ级响应。对于临床用血量巨大,超过全省保障能力的,报政府或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后宣布启动省级血液联动机制。

 由省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指挥决策。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5.3 扩大应急

 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序已十分严重,临床用血量超出辖区供血保障能力、各级血站血液采集和供应能力暂受限或丧失、爆发传染性疾病导致辖区范围内不能采集血液,需要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卫健行政部门立即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和市政府,及时启动省、市际联动机制。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调动周边地区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

 5.4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临床医疗救治任务基本完成,辖区血液库存达到正常水平,按照应急事件启动权限,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6 信息报告与发布

 6.1 信息报告

 各级血站利用血液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本预案预警预测数据,对辖区献血和血液库存情况进行监测,须预警响应时

  12 要及时上报市、县卫健行政部门。必要时,由市、县卫健行政部门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专题报告。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医疗救援指挥部及相关指挥部门,应在 1 小时内将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和临床用血需求情况,以及伤员在医疗机构分布情况,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通知各级血液保障应急指挥部。临床医疗机构在接受伤员1 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将临床用血需求告知各级血站。

 6.2 信息发布

 省市县血液保障应急指挥部指定专人负责向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7 后期处置

 7.1 评估

 预测预警或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后,由省卫生健康委、市县卫健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血液应急保障工作进行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献血工作情况、临床用血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鉴、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各级政府。

 7.2 奖励

 省、市、县相关部门对参加血液应急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

 8 保障措施

  13 8.1 人员保障。各级血站在应急情况下,应统一调整,加强一线工作人员力量,启动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伍,做好献血宣传、招募和服务工作,保障采供血工作正常开展。各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选定医院对输血科人员进行培训,作为采血人员紧张时的后备力量。

 8.2 通讯信息保障。应急预案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应登记两种以上的通讯方式,以保证通讯畅通,遇有突发事件时,保证本预案的及时有效启动。各级血站信息部门负责维护辖区血液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保证血液信息的有效性。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在遇到血液管理信息系统瘫痪情况下,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采供血工作的正常运行。

 8.3 设备物资保障。各级血站对试剂、耗材等关键物资,储备量应能满足正常供血一个月以上,建立通畅的物资供应渠道,保证所需物资在最短时间内能够到位。做好设备尤其是关键设备的维护的保养,做好关键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设备物资紧缺时,及时上报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8.4 车辆交通保障。各级血站要做好采血车和送血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制定相应的血液配送方案,在应急条件下保证临床用血及时供应。特殊情况下协调 120 急救中心和交通指挥管理系统的配合。

  14 8.5 血液安全技术保障。各级血站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确保血液质量和临床用血安全。

 8.6 无偿献血应急队伍。各级血站在日常自愿无偿献血工作正常开展的基础上发放预约登记表,组织一支确保应急用血的活血库,对这部分人群进行 RhD 血型的筛查,并对其进行登记造册,以确保队伍启动的及时有效。

 8.7 稀有血型应急献血队伍。建立稀有血型应急献血队伍,提高城市突发事件下的血液保障能力。

 8.8 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献血工作的投入,建立无偿献血长效机制,营造良好无偿献血社会氛围,确保各级血站的物资设备、车辆能够满足应急条件下采供血需求,保证血型筛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应急队伍的建立,为临床供血的安全、及时和有效提供有力的经济支持。

 8.9 社会动员保障。建立社会动员保障机制。各部门相互协作,加强日常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血液应急事件的处置。

 各级红十字会、献血办公室应积极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卫健行政部门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表彰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鼓励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协助各级政府做好辖区无偿献血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公共交通工具、商场、机场、车站等各类公共场所按照形势需要,积极配合

  15 有关部门开展无偿献血的公益性宣传,通过刊播科普信息、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自愿无偿献血意义,普及血液科学知识及无偿献血的法律法规,提高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意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加强本单位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各单位依据血液保障应急预案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临床急需大量用血时,按照政府的指令,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无偿献血。

 8.10 省级联动机制保障。由省卫生健康委协调,与周边省市卫健行政部门和采供血机构联系,建立相近省际联动机制,必要时报请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从周边省市调剂血液,在发生超常规大量用血的突发事件时,保证临床用血。

 9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9.1 宣传教育

 在省卫生健康委统一指导下,在平日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基础上,拓展宣传血液应急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社会、公民血液应急保障意识。

 9.2 培训

  16 由市卫健行政部门组织,各级血站负责辖区血液应急保障工作的培训。

 9.3 演习

 9.3.1 各级血站定期组织综合性的应急演习,以便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9.3.2 各级卫健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单位应对血液保障应急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题演练。

 9.3.3 应急演习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各级血站是指省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

 10.2 预案制定部门

 本预案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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