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育间伐木材生产合同

来源:执业药师 发布时间:2020-10-18 点击:

 抚育间伐木材生产合同

 合同编号:永林场[2019]生第

  号

 甲方:福建省永安国有林场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的抚育间伐山场,经伐区规划、调查设计、审批办证,采伐手续齐全完整,经广西林权交易中心向社会公开竞价交易,乙方成交。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同意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 伐区情况 1、地点:见表。

 2、面积:

  亩。

 3、采伐类型、方式:抚育间伐 -- 择伐 。

 4、采伐办证数量:

 单位: 亩、m3

 标的 证号 工区 林班 大班 小班 面积 蓄积

 出材

 杉规

 杉非

 松规

 松非

 阔规

 阔非

 阔薪

 松薪

  二、 生产定额

 本伐区木材生产单价:

 元/立方米(为木材到林场指定楞场价,含准备作业、工具材料、采伐、打枝修节、造材、集材、整堆归楞、看护、装车、道路开设、维修,过田、过路费用,伐区清理,短途运输,税收)。永浆工区小班割灌修枝约定 235 元/亩,水茜工区小班割灌修枝约定195 元/亩,薪炭材约定 300 元/吨。

 二、施工要求 ⒈本合同签订后,由甲方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生产经营科、管护站、资源管理员、施工员及乙方有关人员到山场进行伐区拨交。其主要内容是:落实伐区范围、四至、面积、采伐方式、强度、采伐树种、蓄积量和出材量等,填写《三明市国有林场伐区拨交单》,办理签章手续。乙方才可进山采伐。

 2.伐区拨交后,没有特殊情况,乙方必须在 5 天内组织工人进场作业。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3.乙方必须组织10 个以上正常劳动力开展木材生产,本伐区木材生产必须2019 年12 月15 前完成并通过验收。

 4.乙方在木材生产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的指导。

 5.乙方必须在拨交的山场四至范围内,按照拨交的面积、采伐方式、强度、采伐树种、蓄积量和出材量进行采伐作业,不得越界、超强度和超量采伐。

 6.抚育间伐伐区作业程序,先劈草、修枝,采伐木标号,后倒树。并按“砍小留大、砍密留稀、砍劣留优”的原则,做到保留木分布均匀,不开“天窗”。

 三、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配备专职施工员,负责伐区施工和质量管理,保证施工质量。

 2、地径大于 5cm 的立木倒树采用油锯或弯把锯,严禁使用刀、斧倒树。伐根力求与地面平,杉木伐根高度不得超过 5 厘米;其它树种地径 30 厘米以下伐根高度不得超过 5 厘米,地径 30 厘米以上伐根高度不得超过 10 厘米。上锯口的高度要求与下锯口的上锯路相平,并掌握好倒树方向,避免劈裂和摔断树干。

 3、打枝修节:从树头向树梢依次进行,要求紧贴树干打净修平。

 4、造材:使用比记杆比记造材,力求提高木材等级。

 ⑴材长:原则上造 4.0m,特殊规格须甲方通知,备用长度 0—4 厘米,不准有负公差。是否截头及截头长度由甲方通知确定。

 ⑵平头:紧靠伐根第一节平头阶梯不超过 4 厘米,合格率达 95%以上。

 ⑶锯口:径级不足 30 厘米的锯口倾斜不超过 2 厘米,径级 30 厘米以上的锯口倾斜不超过 4厘米,合格率达 95%以上。

 5、打枝修节:从树头向树梢依次进行,要求紧贴树干打净修平。

 6、伐后保留木:平均胸径不小于伐前平均胸径,株数与设计株数误差在±5%以内。

 7. 割灌修枝: 影响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生长的杂灌杂草和藤本植物全部割除,楂头高度 20 厘米以下,作业到林缘外 1.5m 以上;修枝高度 4m 以上但不超过树高的 1/3、枝桩尽量修平,紧贴树干、平滑、又不伤及树皮。

 8 乙方自行解决及全部承担成交山场木材生产、销售过程中所涉及的协调关系及承担全部补偿。木材生产集材只能利用原有集材道,如须新开,林场辖区的,乙方需提出用地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由甲方协助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林场辖区外的林地、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其关系协调及所需费用自行处理。乙方应注意水土保持,采取措施,减少生产过程对水土保持的破坏。

  四、伐区清理

 伐净应伐木,伐区清理干净。尾径 4 厘米,长度 1.5 米的短材、辅路搭桥用的木材及可利用的枝丫材必须全部清理下山。

  五、堆头木材归楞和看护 乙方必须根据伐区出材量的大小,开辟相应木材堆放场地。对集运下山的木材须按树材种、规格分别归楞。设置看守工棚,配备专人看护。

  六、安全生产和护林防火 1、甲方职责 ⑴协助乙方对安全生产和护林防火进行管理。

 ⑵督促乙方对招用的新工人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方能上岗作业。

 ⑶伐区拨交时,在现场对乙方进行高压线路、公路、铁路边、悬崖峭壁等特殊作业环境安全技术和护林防火交底。

 2、乙方职责 ⑴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三明市国有林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三明市国有林场木材生产加工安全技术规程》和甲方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作业。

 ⑵乙方负责人是该施工队安全管理第一直接责任人,对该施工队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必须跟班带队作业,负责乙方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班组日查和记录,该施工队的小队长(班组长)兼安全员要负责做好班组的安全管理,其他作业人员必须听从队长、安全员的正确指挥。

 (3)伐区生产作业人员必须使用 18-55 周岁的健康男性公民,并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办理工伤保险后方可上岗,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确保生产安全,不准招用痴、呆、聋、哑等残疾人员上岗作业。

 (4)乙方必须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并为作业人员购买简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如需雇用特种作业人员(如油锯手、绞盘机手、电工、机动车驾驶员等),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⑹乙方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必须穿戴好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劳保鞋等),劳保用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⑺乙方必须做好护林防火工作,工棚四周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严禁带火种进入山场。一旦发生火警、火灾,有义务及时组织扑救,立即报告甲方,并确保扑救人员的人身安全。

 ⑻乙方必须自觉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安定、稳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现象发生。

 ⑼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和施工员的管理和指挥,但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及时向甲方或者甲方的上级报告。

 (10) 乙方必须自觉遵章守法,尽可能地避免各类伤亡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报告甲方,协助甲方和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的经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扣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奖惩规定 1、木材生产实行风险保证金制度。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木材生产风险保证金,由交易中心划转至甲方银行账户。伐区拨交后 2 天内,乙方无法组织 10 以上正常劳力开工生产,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的保证金。

 2、乙方未能按合同期限完成木材生产任务的,每逾期十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如因乡村道路施工影响可相应延期。

 3、伐根高度:合格率达不到 95%的,扣木材生产风险保证金 3 元/立方米(伐区木材生产数)。

 4、木材产品质量(材长,平头,锯口,打枝修节):综合合格率 95%以上,达不到每低 1%,扣 1 元/立方米木材生产风险保证金(伐区木材生产数)。伐后保留木株数与设计株数误差超过+5%返工至合格;超过-5%,每超 1%,扣 10 元/立方米木材生产风险保证金(伐区木材生产数)。伐后保留木平均胸径小于伐前平均胸径,扣 30 元/立方米木材生产风险保证金(伐区木材生产数)。

 5、乙方因造材不合理,造成木材降等或变成废材的,甲方有权从木材生产风险保证金扣除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伐区清理:伐净应伐木,尾径 4 厘米,长度 1.5 米的短材、辅路搭桥用的木材及可利用的枝丫材全部清理下山,否则扣木材生产风险保证金每立方米扣 3 元(伐区木材生产数)。

 7、乙方必须在拨交的山场四至范围内,按照拨交的面积、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树种、蓄积量和出材量进行采伐作业,不得越界、超强度和超量采伐。否则,除没收乙方预交的木材生

 产履约保证金外,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8、木材堆头看护每发现一次脱岗,罚款 100 元。木材被盗,乙方按损失额的2倍赔偿;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9、乙方私自雇用未经岗位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工人上岗作业,每人次罚款 100 元,并勒令其立即退场。

 10、乙方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第一次违章作业的每人罚款 50 元,第二次违章罚款 100 元,第三次予以清退。

 11、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每人次扣款 30 元,多次违反的加倍处罚。

 12、未取的特殊工种操作证而进行特殊工种作业的,对直接作业人员每人次扣款 100 元,对工程队扣款 500 元,并没收其作业的工具。

 13、乙方使用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车辆运输木材的,每车次扣款 300 元。发现人货混装的,每车次扣款 1000 元。

 14、割灌、保留木打枝修节不合格的,返工至合格为止。

  八、检查验收 乙方木材生产到材和其它生产作业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生产科、工区、资源管理员、施工员按合同要求联合进行检查验收。

  九、结算办法 1、甲方不向乙方预支生活费。

 2、乙方每月 21—22 日凭到材码单(数量)向甲方按 80%预结木材生产承包费。

 3、伐区检查验收后 15 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结清木材生产承包费。

 十、乙方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林场、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结清木材生产工资时终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福建省永安国有林场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表:

  身份证号码:

 2019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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