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暂行办法

来源:安全师 发布时间:2020-11-01 点击:

 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国土空间 用途管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以下简称绿心地区)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结合绿心地区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心地区,是指《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2010~2030 年)》(2018 年修改)划定范围。

 本办法所指用途管制工作,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

 绿心地区范围内国土空间保护、利用、开发等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绿心地区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控制建设区。各区用途管制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的方针,坚持适度利用、分级分类、严格管制、公众监督的原则,依法对改变土地用途实施审批和规划许可,促进绿心地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统筹负责绿心地区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制定相关政策与标准;指导督促长株潭三市及

 浏阳市、湘潭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绿心地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并监督实施。

 长株潭三市及浏阳市、湘潭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绿心地区范围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委托长株潭三市及浏阳市、湘潭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以及控制建设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除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外)核发及批后管理工作。

 绿心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及批后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长株潭三市国土空间规划,是绿心地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法定依据。长株潭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与《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2010~2030 年)》(2018 年修改)相一致。

 绿心地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由长沙、株洲、湘潭市人民政府按管辖范围分别组织编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绿心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前,已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对具体地块的使用用途,与《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2010~2030 年)》(2018年修改)相一致的,可以将其作为自然资源部门对该地块的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的依据,并纳入新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条 禁止开发区内,除生态建设、景观保护建设、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和当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限制开发区内,除禁止开发区规定可以进行的建设以及土地整理、村镇建设和适当的旅游休闲设施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控制建设区内,禁止工业和其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

 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鼓励将现状建设用地调整为该分区允许的建设用地,或转为非建设用地。

 第七条 绿心地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含批次用地),须通过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即“多规合一”协同审批平台)进行规划符合性检测,经检测符合规划要求,且依法取得项目准入意见书的,方可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第八条 绿心地区范围内,由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准入意见书及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资料,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省自然资源厅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附项目用地规划条件。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九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土地征收的,按照相关规定一并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批次报批的建设用地,必须符合相关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选址建设的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后,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手续。

 第十条 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按原批准用途供地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长株潭三市及浏阳市、湘潭县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实施供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土地供应前,因省人民政府调整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改变的,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划用途供地;在土地供应后,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土地用途等规划条件的,应当先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

 第十一条 在绿心地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通过登录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及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按照《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核发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取得建设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后,选址和规模等无变化的项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作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将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同步受理、一并办结。

 第十二条 在乡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以下程序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建设的,提供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及省自然资源厅委托,自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申请当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以户为单位提出宅基地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按规定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应自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程序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以出让、出租方式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其中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具体申报条件、材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绿心地区临时用地审批和规划管理,由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 长株潭三市及浏阳市、湘潭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绿心地区规划监督检查和批后管理制度,履行日常监督管理、批后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履行建设项目开工前定位、放线和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核查、规划条件核实、不动产登记等管理职责。

 长株潭三市及浏阳市、湘潭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多测合一”工作要求,合并规划条件核实和土地核验测量(含绿化测量、人防测量等)、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竣工验收阶段测绘事项,实行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村民住宅完工后,由乡镇政府进行用地和规划核实。

 第十六条 禁止在绿心地区毁林开垦或者毁林采石、采砂、采土,禁止开发矿产资源。

 禁止以临时用地名义,进行挖山毁林、填堵(埋)河道、湖泊和水库、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行为。

 禁止以临时建设名义,建设商业开发、渣土堆场、搅拌站以及餐饮等经营性设施。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加强生态廊道常绿阔叶林带、滨水岸带、湿地公园、道路防护林带、生态农业、生态村庄等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生态修复重大工程。

 第十八条 鼓励在生态绿心地区按照国家和省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有序实施增减挂钩项目。

 村镇拆旧区复垦验收后,要及时进行台账变更,复垦为耕地的地块转为农业空间中的耕地,复垦为林地和草地的地块转为生态空间中的林地和草地。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经验收后,将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内的耕地转为林地或草地,划为生态空间。

 第十九条 项目用地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由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种植、养殖、管护、修复和经营等关系,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按农用地管理:

 (一)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 (二)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 (三)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耕作层、不直接固化地面、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生态景观、栈道、观景平台、

 公共厕所、停车场等乡村观光文旅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允许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依法依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生态保育和防护项目; (二)水土保持、水系连通、水源地保护、水生态修复、除险加固、地质灾害治理、防火通道、动物迁徙通道、生态环境监测设施等生态治理、生态修复项目; (三)景区内部按照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进行建设的巡护路、围栏、标志标牌、公共厕所,以及村庄居民点内部的村民活动广场、停车场等小型公共建构筑物。

  (四)通信工程的基站、汇聚机房等构筑物。

  免于办理规划许可的建构筑物,应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建立绿心地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信息系统,对绿心地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管理情况进行监测监督,对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情况实施年度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由省级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审定的总平面图、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审查情况等,通过绿心地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信息系统,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发现违法违规审批的,省自然资源厅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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