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鹤山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来源:初一 发布时间:2020-11-01 点击:

  关于《鹤山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实施 细则》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提高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尊崇感,我单位研究起草了《鹤山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制定《细则》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文件起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制定的必要性: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2018 年8 月 22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 号),并配套出台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方案》。根据《框架方案》第二项第五条规定:

 “建立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适应消防救援队伍职业风险高、牺牲风险大的特点,以政治上的特殊关怀激励广大指战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明确指出消防救援人员“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

 消防救援队伍职业风险高,牺牲奉献大,建立符合其自身职业特点的保障机制,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励消防救援队伍战斗力,提升广大消防指战员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意义重大。

 ( 二 )制定的 可行 性:本《细则》是结合我市有关业务部门的职能,对《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粤府函{2020}13 号)的条款进行细化明确,内容上基本无更改,《细

 — 2 — 则》的可执行性高。

 二、文件起草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 号); 2、《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 号); 3、《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 号); 4、《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应急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运规〔2019〕4 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函{2020}13 号)。

 三、文件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

 优抚对象。

 。明确优抚人员的范围。

 (二)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政策。明确全市消防救援人员在车站、轮渡、医院等场所享受与我市军人同等优待政策。鼓励本市行政区内的医院、银行、汽车站等相关单位设“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确保消防救援人员可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就医、通行;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凭有效证件享受有待政策;消防救援人员参观游览公办旅游景点、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和风景名胜区,民办的旅游景区享受与现役军人一样优待政策进行了规定。

  — 3 — (三)职业荣誉保障。明确地方政府在重大节日期间慰问消防救援队伍并定期或在消防救援人员受到立功表彰奖励时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同时对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参照现役军人对其家庭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进行规定。

 (四)生活待遇保障。明确消防救援人员保险待遇、医疗待遇、伤亡抚恤待遇,住房待遇等方面内容。

 (五)社会优待保障。参照现役部队标准,规定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家属随调随迁、未就业随调家属发放未就业补贴、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享受社会优待,

 (六)财政预算保障。对消防救援队伍经费预算保障和经费来源进行了规定,继续实行财政预算单列,确保消防投入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

 (七)退出保障机制。关于对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享受相关优待的规定,明确了就业培训、自主创业、报考应聘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时应当享受的优待措施,为在消防救援队伍作出奉献的消防救援人员的退出安置提供有效保障,解决消防指战员的后顾之忧。

 (八)附则。对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相关职能单位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范围进行了明确,并对本细则为明确事项和以后新规则不一致事项进行了说明。

 四、文件起草的过程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上级部署要求,鹤山市消防救援大队成立起草实施细则工作筹备组,严格遵循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通过走访与实施细则内容关系密切的职能部门后,在《广东

 — 4 — 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明确的框架内容基础上,以部队原有优待政策规定为依据,结合我市有关部门的职能,对条文中的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具体明确。

 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于 2020 年 4 月底形成初稿;5 月 8日征求了人社、退役事务、民政、财政等部门的意见建议,形成第一次征求意见稿;5 月 26 日,根据第一次征求意见作了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了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形成第二次征求意见稿;6 月 5 日,根据第二次征求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了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形成目前的《细则(草案)》;10 月 27 日,通过鹤山发布向社会公众对《细则(草案)》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附:各部门征求意见反馈表

  鹤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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