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电子票据编码规则

来源:初一 发布时间:2020-09-23 点击:

 财政电子票据编码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制定全国所有财政电子票据编码。财政电子票据编码由票据代码和票据号码两部分组成,票据代码和票据号码组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唯一识别某份财政电子票据。

 二、编码结构 (一)财政电子票据代码

 财政电子票据代码设计为 8 位,由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财政电子票据分类编码、财政电子票据种类编码、财政电子票据年度编码 4 部分组成。

 编码序号

 1 2 3 4 5 6 7 8 说明

 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 2 位 财政电子票据分类编码 2 位 财政电子票据种类编码 2 位 财政电子票据年度编码 2 位 第一部分: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2 位)。中央用“0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遵循《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取前 2 位,用于反映省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所属行政区划,使用数字表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66”。具体编码如下:

 地区

 编码

 地区

 编码

 地区

 编码

 地区

 编码

 中央 00 北京市 11 天津市 12 河北省 13 山西省 14 内蒙古自治区 15 辽宁省 21 吉林省 22

 第二部分:财政电子票据分类编码(2 位)。由财政部统一编码,用于反映财政电子票据所属的分类,使用数字表示。具体编码如下:

 财政电子 票据分类

 编码

 财政电子票据分类

 编码

 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01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02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04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05 医疗收费票据 06 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07 社会保险基金票据 08 工会经费收入票据 09 …… … 其他财政票据 99 第三部分:财政电子票据种类编码(2 位)。采用顺序码,用于反映财政电子票据种类,使用数字表示。如,在医疗收黑龙江省 23 上海市 31 江苏省 32 浙江省 33 安徽省 34 福建省 35 江西省 36 山东省 37 河南省 41 湖北省 42 湖南省 43 广东省 44 广西壮族自治区 45 海南省 46 重庆市 50 四川省 51 贵州省 52 云南省 53 西藏 自治区 54 陕西省 61 甘肃省 62 青海省 63 宁夏回族自治区 6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66

 费票据中,“01”表示医疗门诊收费票据,“02”表示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第四部分:财政电子票据年度编码(2 位)。用于区分财政电子票据赋码年度,使用数字表示。如“17”表示 2017年度。

 (二)财政电子票据号码

 财政电子票据号码(10 位)。采用顺序号,用于反映财政电子票据赋码顺序,使用数字表示。如“”表示第一份电子票据。

 三、举例 序号

 编码

 说明

 财政电子票据代码

 财政电子票据顺序码

 1

  表示2017年中央第一份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2

  表示2017年北京市第二份资金往来结算票编码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说明

 顺序码 10 位

 据 3

  表示2018年河北省第十份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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