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对于调整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通知

来源:新东方在线 发布时间:2020-10-19 点击: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穗医保规字〔2019〕13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大病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19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3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24 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23 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调整待遇保障标准

  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全年累计 1.8 万元以上(不含 1.8 万元)、3.6 万元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 60%。

  (二)全年累计 3.6 万元以上、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 75%。

  (三)属于享受本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全年累计 3500 元以上(不含 3500元)、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 80%。享受

 大病保险待遇前已享受本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待遇低于本款规定的,按本款规定予以补足。

  二、调整经办管理服务

  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新增的本市医疗救助对象,在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19 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在 2018 年标准上增加 15 元,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因待遇调整所增加的支出,不足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补足。

  本通知有效期内,国家和省关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人均筹资等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新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通知未作调整的,仍按穗府办规〔2017〕23 号文和穗府办规〔2017〕24 号文规定执行。

  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通过零星报销的方式补足待遇。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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