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崃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来源:护士资格 发布时间:2020-08-12 点击:

 邛崃市安全生产事故 灾难 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管理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 2.3

 镇乡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2.4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3

  预警及信息报告 3.1

 预警机制 3.2

 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应急处置 4.3

 现场检测和评估

  4.4

 部门应急联动 4.5

 应急结束 4.6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赔付 5.3

 调查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与装备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经费保障 6.7

 社会动员保障 6.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信息交流 7.2

 培训 7.3

 演习 8

  附则 8.1

 奖惩与责任追究

  8.2

 名词术语的定义 8.3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8.4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8.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8.6

 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8.7

 预案解释部门 8.8

 预案施行时间 9

  附件 9.1 邛崃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流程图 9.2 邛崃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9.3 邛崃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专项子预案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是邛崃市人民政府应对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的方案,是各镇乡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进行处理和实施抢险救援工作的行动指南。

  1.3.2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1)造成 3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 1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镇乡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镇乡,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其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机制。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实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处置机制。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和预防相结合,切实做好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

  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一旦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迅速反应,积极组织,果断处置,及时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努力减少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的级别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邛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自动转为邛崃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市安委会主任担任;

 副指挥长由市安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应急组织机构框图如下:

  2.2 应急 管理 机构 职责 应急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策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事项。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事故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邛崃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市安委会主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及单位 镇乡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组织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参与公安、交运、建设、水务、文旅、环保、农林、经信等部门相关领域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剧毒化学品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协助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现场警戒、消防、交通管制和组织人员撤离、疏散;负责责任事故犯罪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市交运局:负责组织协调所辖行业内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负责路面、水上交通管制工作;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保障道路、水路运输畅通。

 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所辖行业内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

 市经信局:负责电力、城镇燃气、白酒行业及其他工业企业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水电工程、城市供水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民用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

  市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市商投局:负责组织协调所辖行业内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地气象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并提出相关应对处置建议。

 市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其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及受灾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的社会捐赠工作。

 市发改局: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市容、环卫设施和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

  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市文旅局:负责组织协调歌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印刷业、涉旅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市农林局:负责组织协调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农户使用沼气和森林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调查及善后相关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法规、规章的组织起草和修改审查工作。

 市监察局:参与较大(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国家公务人员、党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市检察院: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2.3 镇乡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镇乡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2.4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

  人员和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灾难信息;应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3、 预警及信息报告

 3.1 预 警 机制 3.1.1 建立政府领导指挥、企业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灾难预防控制体系。

 3.1.2 充分利用 110、119、120、122 等系统,建立覆盖面宽、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联动指挥系统。

 3.1.3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3.1.4 建立事故灾难风险评价、评估体系,重点是毒物泄漏、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次生灾难的区域性综合评价、评估体系。对重大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行业领域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3.2 预警行动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事故灾难时应立即上报市政府。

  3.3 信息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向公安“110”、“119”报警,同时报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110”报警台、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报告市安监局(24 小时值班电话:88791256)。其中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还应立即报市委、市政府,时间最迟不得超过 30 分钟。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事故性质、伤亡情况、波及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流程见附件 1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到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 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事故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造成全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 30%以上,或

  造成城市中心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 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全市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 20%以上; (4)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5)因自然灾难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6)城市 1 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 48 小时以上的事故; (7)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4.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事故灾难,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事故,或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5 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的事故; (2)事故危及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造成全市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城市中心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 20%以上、50%以下;

  (4)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8000 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 24 小时以上的事故;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

 (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4.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事故灾难,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 30 人以上、5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灾难; (2)发生跨市行政区域的事故灾难;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事故灾难。

 4.1.4 发生一般事故灾难或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事故灾难,启动Ⅳ级响应。

  4.2 应急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镇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政府相关负责人为总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 Ⅲ 级以上应急响应由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决定。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级别时,及时报请市政府启动预案实施救援。原则上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应急预案自动启动。

 4.3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4 部门应急联动 较大以上事故灾难发生后,在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确定市级牵头部门、协作部门,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

 (1)道路交通、火灾、剧毒化学品事故灾难。市公安局牵头,

  市交运局、市卫计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协助。

 (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市安监局牵头,市交运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局、市气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3)房屋建筑工程及其燃气事故灾难。市建设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房管局、市经信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4)能源事故灾难。市经信局牵头,市交运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5)事故灾难次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经信局、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协助。

 (6)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事故灾难。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国土局、市经信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7)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文旅局、市安监局、市经信等部门协助。

 (8)职业中毒突发事件。市安监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卫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9)旅游事故灾难。市文旅局牵头,市交运局、市建设局、市

  公安局、市卫计局、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协助。

 (10)水利水电工程、城市供水和渔船事故灾难。市水务局牵头,市交运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协助。

 (11)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市安监局牵头,市交运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12)通信、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电子信息、互联网、无线电突发事件。市经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协助。

 (13)农村户用沼气事故灾难。市农林局牵头,市卫计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协助。

 (14)其它事故灾难。根据事故灾难的具体类别,由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确定牵头部门和协助部门。

 4.5 应急结束 当应急救援完成,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4.6 信息发布

 由市政府办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衔接

  与沟通,根据授权,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故进展和处置情况,组织正面的新闻报道。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镇乡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5.2 保险赔付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损财产进行赔付。

 5.3 调查总结 事故调查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较大以上事故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市政府负责调查,或市政府授权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一周内向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

  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及建议。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一周内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并报送市政府、成都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经信局负责协调通信部门保证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6.2

 应急队伍与装备保障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应急救援队伍和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及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应的抢险救灾队伍,配齐必要的急救援装备,切实做好本单位、本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自救和按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命令,在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加救援行动。

 6.2.1 邛崃市消防大队(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

 切实加强市政府专业消防队伍的建设,并通过多种渠道预备下列装备:

 (1)破拆:预备金属切割机、液压扩张器等装备,破拆变形汽车、建筑物,开辟现场通道。

  (2)高空抢险:预备登高梯、安全绳、缓降器、救生气垫等高空抢险设备。

 (3)高温、有毒、腐蚀场所作业:预备氧气呼吸器、堵漏设备、处置药剂、隔热服、防火防化服、防酸服、处置药剂等防护装备。

 (4)地下救治:预备排烟机、热视仪、强光照明、防护装备等实施地下侦察、排险、救人作业等。

 (5)灭火:预备消防车、高压水枪、灭火机等。

 6.2.2 邛崃市武警中队 (1)机动预备队:含机动兵力 20 人,每人预备水上救生衣、救生圈、防爆器具等。

 (2)特种装备:抢险运输车。

 6.2.3 市交运局 (1)预备 20 人的公路、桥梁安全事故抢险专业队伍,10人的水上救援队伍。

 (2)预备公路工程的抢修、路障排除,以及施救中所需的运输设备。

 (3)预备救身衣、潜水员、潜水服等进行水上、水下抢险作业装备。

 6.2.4 市建设局

  (1)预备 15 人的工程抢险救援专业队伍。

 (2)预备土建工程的抢修、拆除和开挖设备,如挖掘机、推土机及工程运输车等机具。

 (3)负责从本局、天然气公司、液化气公司抽调至少 15 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支燃气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队伍,并备齐相关装备; 6.2.5 市水务局(防汛办)

 (1)预备 20 人的水上抢险救援专兼职队伍。

 (2)预备水上冲锋舟,救身衣等设备。

 (3)预备麻袋等用于堵漏的各类物资若干。

 6.2.6 邛崃供电公司 (1)预备 10 人的电力事故抢险专业队伍。

 (2)预备事故现场应急电源和照明设备,及其他电力事故的抢险救援装备。

 6.2.7 市电信、移动通信部门 预备事故现场应急通信车及特种通信设备。

 6.2.8 市人武部 负责预备一只至少 50 人的民兵预备役抢险应急分队,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6.2.9 其余部门和镇乡、企业

  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组织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装备,确保管辖范围内发生一般安全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6.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等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交运或市政部门对受损道路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并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6

 经费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和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解决。

 6.7

 社会动员保障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规划和建立事故应急避难场所,并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信息交流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新闻媒体等要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7.2

 培训

 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专业救援队伍和兼职救援人员的培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7.3

 演习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镇乡、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各镇乡人民政府、各专业机构、企事业单位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1.2

 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履行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的; (2)相关部门未按本预案要求,制定相应的具体抢险预案,组建抢险救援专业队伍,致使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事故发生后,抢险工作无法有序进行,造成损害扩大的;

  (3)在应急救援行动中,不服从应急救援前线指挥部的调动、指挥的; (4)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单位不立即报警、不采取措施控制危险源、不组织自救的。

  (5)在接到抢险救援命令后,相互推诿,行动迟缓,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 (6)拒绝提供可以提供的各种抢险所需设施、设备、人员和场地的; (7)有关人员不按规定赶赴现场,或不坚守工作岗位的。

 8.2

 名词术语的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紧急事件。范围包括:工矿商贸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建筑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供电、供油、供水和供气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事故;通讯、信息网络安全生产事故,核与辐射事故,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公共设施火灾事故等。

 8.3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来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4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领导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8.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6

 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值班电话:88761110。

 市安监局值班室电话:88791256。

 8.7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8.8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邛崃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流程图

 市级主管部门 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市安监局 市公安“110”、“119” 镇乡人民政府

 事故单位或所在村(社区)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 成都市委、市政府 成都市安监局

 9.2

 邛崃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否 关闭

 是

  否

  是

 重大事故发生 接

  警 警情判断 响应级别 应急启动 救援行动 事态控制 应急恢复 信息反馈 应急中心人员到位 信息网络开通 应急资源调配 专家到场 应急救援队伍准备 响应升级 申请增援 现场清理 解除警戒 善后处理 现场指挥部运作 工程抢险 医疗救护 警戒与交通管制 人群疏散与安置 环境保护 现场监测 专家支持 适宜启动子预案时,则由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实施 上报成都市委、市政府、市安监局

 9.3

 邛崃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子预案目录

  序号 预案名称 牵头单位 1 邛崃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公安局 2 邛崃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公安局 3 邛崃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安监局 4 邛崃市重特大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安监局 5 邛崃市重特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安监局 6 邛崃市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市场监管局 7 邛崃市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经信局 8 邛崃市重特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经信局 9 邛崃市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交运局 10 邛崃市重特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建设局 11 邛崃市重特大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城管局 12 邛崃市重特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环保局 13 邛崃市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文旅局 14 邛崃市重特大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教育局 15 邛崃市公路、桥梁、隧道重特大安全事故及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交运局 16 邛崃市处置大型活动突发性意外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市公安局 17 邛崃市重特大民爆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公安局 18 邛崃市处置重大楼房倒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房管局 19 邛崃市重特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市卫计局 应急结束(关闭)

 事故调查 总

 结

  20 邛崃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市经信局 21 其他根据部门实际应当制订的专项预案 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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