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与企业正规化程度之间关系分析

来源:初二 发布时间:2020-10-26 点击:

 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与企业正规化程度之间的关系分析

 摘要: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本文通过对实证材料的分析,得出了如下的结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与企业正规化程度之间存在着相关关系。企业的性质影响劳动合同的签订;企业规模越大,越倾向于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上市企业相比非上市企业更倾向于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论文关键词 农民工 劳动合同 企业 正规化程度一、问题提出与假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 199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2005 年,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 号),要求以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为重点,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2006 年 3 月,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下发《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3 号),提出了用三年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目标。经济管理毕业论文在笔者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中,关于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文献较多,但绝大部分仅是一种简单的描述,缺乏实证性研究资料的佐证;有实证资料的也大部分是对数字的简单说明。笔者试图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之上,对调查所得的数据资料

 进行深入的分析,以寻求劳动合同订立背后的深刻原因,并希望建立起一种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从而深刻地了解现实。企业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在很大程度上是企业较为正规的表现。一般来说,企业的正规化程度取决于其性质、规模和是否上市公司。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理论上与企业的正规化程度有关。在已有研究中,万向东、刘林平、张永宏所提出的观点很好地解释了不同地区之间所存在的不同劳资关系。但是“市场型”、“人情型” 和“法治型”的劳资关系处理模式的理论抽象程度较高,很难通过严格的假设操作化去验证。

 (万向东、刘林平、张永宏,2006)。也有文献通过实证调查资料研究了企业的正规化程度与外来女工权益保障之间存在的相关关系。得出了企业的正规化程度越高,外来女工的权益保障越好的结论(刘林平,2004)。笔者认为,外来女工的权益保障现状是农民工进入企业后的情况,但是,农民工在刚刚进入企业之时,企业的正规化程度是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之间也存在着一种相关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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