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合同

来源:四年级 发布时间:2020-10-20 点击:

 合作经营合同 订立合同各合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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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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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人各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内容

  各方自愿合作经营

 ,该合作事业所有资产按投资份额各方共同所有。

 第二条 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作名称:

  , 经营地点为:

  。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

 第四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合作期满可续订合作合同。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一、合作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

  二、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合作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二、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经各合作人协商,盈余分配按税后利润提取 1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作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等),提取 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余下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三、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额为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他方应当按比例在 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加入、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加入 1、需承认本合同,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新合作人加入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承认并签订合作协议; 3、除加入协议另有约定外,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事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出

  1、自愿退出。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出: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出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出;

  (3)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事业的事由。

  退出前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出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出: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事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出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出生效日。

 3、除名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事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作商行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出。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出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出人按退出时的合作事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事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加入对待,否则以退出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事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事业的合作人。

 合作人或他人可以加入、退出、转让,但须经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加入、退出、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财务、管理、重大活动

  合作事业在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由

 负责保管和收银,

 负责记账。当月盈余于次月 1 至 7 日前结算,并制作结算单。

 合作事业的收支款项应统一在

 银行设立的账户中流转,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由各方确定后,列入备忘录或补充合同中。

 合作事业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录用及工资标准由合作人协商确定。

 重大的合同、决策、开支、经营等活动须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并在备忘录上签字。

 第九条 合作人分工 一、

  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管理财务开支; 5、

 。

 二、其它合作人的权利:

 1、参予合作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作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共同决定合作重大事项; 4、监督财务开支; 5、

 。

 第十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

 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出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事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利益的活动。

 五、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合作事业的货物及流动资金。

 六、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作事业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合作负责人决定除名。

 第十二条 合作经营的继续 一、合作如有以下事由之一,应延续合作经营:

 1、合作事业有赢余; 2、合作事业有转机; 3、合作人要求延续;

 4、合作事业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出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作事业名称继续经营原合作事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加入经营。

 三、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 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一、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作期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事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终止后的事项:

 1、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或委托第三方担任。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作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作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作共同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 纠纷的解决

  合作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一方可经退出程序退出,或可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全体合作人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作人各执一份,送

  存一份。

 全体合作人(签名和按手印):

 20

  年

  月

  日 2.服装店普通合伙协议

 股东合伙协议 一;合伙人根据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1、军王子服装店为普通合伙企业总投资为 10 万:

 合伙人:现金出资人民币 2 万元,并以本店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总共所占股份 20%。

 合伙人:现金出资人民币 1 万元,并以本店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总共所占股份 10%。

 合伙人:现金出资人民币 1 万元,并以本店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总共所占股

 份 10%。

 合伙人:现金出资人民币 1 万元,并以本店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总共所占股份 10%。

 合伙人:现金出资人民币 1 万元,并以本店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总共所占股份 10%。

 合伙人宋:现金出资人民币 1 万元,并以本店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总共所占股份 10%。

 合伙人:现金出资人民币 1 万元,并以本店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总共所占股份 10%。

 合伙人朱王磊:现金出资人民币 1 万元,并以本店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总共所占股份 10%。

 以上现金出资用于本店的经营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购买店内设备,打货、员工工资及各项店内开支等等。

 2、启功资金:

 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 2 万元。

 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 1 万元。

 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 1 万元。

 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 1 万元。

 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 1 万元。

 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 1 万元。

 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 1 万元。

 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 1 万元。

 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 1 万元。

 以上费用用于店内的前期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购买店内设备等等,如有剩

 余作为店内开业后的流动资金、不得撤回。

 3、注册资金为 6 万元,以 10%最低注册资金计算为 6000 元。到账期限:10。天店注册完成后、五天内注册资金 6 万元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打入股东账户作为“军王子”店开业后的流动资金、不得撤回、如不能按时出资者视为自动退股、具体到账证明以银行汇款单为准。

 三、店名称和经营地点:

 店名为:

 店址为:

 四、本店不设股东会,监事由——担任、任期 2 年。——为店内经营与管理。——为店内财务管理与市场策划、同时负责店内采购。

 五、店内的销售、采购、投资、财务等工作股东都有知情权、如提出相关问题、主要负责人须做出合理解释和适当的处理。在相关较重要事务上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主要负责人需要对由此引起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六、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1、出资人按投入店内的资本额占“————”服装店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店内的资产权益。

 2、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起红利、 3、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店名。

 4、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店内利益的出资人提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出资人有权查阅店内收支账务及财务报表。

 6、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店内制度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7 出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8、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该店承担责任、股东在该店登记后、不得抽回出

 资。

 9、出资人应遵守《店内规章制度》。

 10、出资人在该店成立后、故意或过失侵吞、侵害该店利益的应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11、法律、行政法规及《店内规章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七、利润分配方式:

 1、该店自营业之日起、双方在此承诺、双方只在利润分配上不同、其他权利义务相同,双方工资待遇一致。

 2、利润分配:利润和亏损按合伙人的投资比例分配和分担。该店纳税后、缴纳店租、水电费、采购成本及其它开支的所有费用后为利润。利润分配顺序:(1)、弥补以前季度的差额。(2)、股东分红制度如下:按照出资额占总出资额的股份比例分红、每季度提起当季度税后及所有开支后利润的 20%进行股东分红(注明:每两个月为一个季度)、累积盈利余额部分作该店的发展积金、累计发展积金额度超过两万元后、可不在提起。

 八、经营资金的增加:

 在储备发展积金不足时该店还需要增加经营资金时、经股东协商同意、各股东应按照各自所占股份比例增加投入资金。

 九、退股方式:

 股东退股时、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并应该向另一股东提出书面申请、股东应就其退股事项做书面回复。如另一股东在 7 天内未给退股方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退股。退股一方在没有清偿该店债务或退股提出当日前未承担该店所有开支费用的时候不能撤股。

 1、 每个股东的现金总出资额(此协议)是作为该股东退股的唯一结算依据、双方

 合作经营的该店应先行将所有剩余未分配盈利的 80%退回、20%是该店的资产 及装修折旧不得分配。

 2、 如该店没有盈利,则根据该店现有的店内货品按照进货价计算后总额的 80%结 算、退股方按照结算后所占股比例分配。退股时双方以现金方式结算。

 十、解散和清算:

 1、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1)、合伙期满。(2)、合作双方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作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4)、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作终止后的事项:(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各合伙人确定的中间人(或公证人)参与清算。(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作方出资多少、先以合作双方共同财产偿还、该店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作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十一、其它未尽事宜参考该店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签定于 年 月 日、一式二份、合作双方签字后生效、合作双方各执一份。

 以上内容本人已仔细阅读、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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