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20年健康一体机采购项目中标结果质疑答复(四)8301

来源:新东方在线 发布时间:2020-10-13 点击:

  1 质疑答复

 供应商名称:广东健康在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会展东路 16 号数码大厦 708 房 邮政编码:528437 联系人:孙晓晓

 联系电话:18601968539 法定代表人:高瞻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13901079723 委托代理人:段帮秀

  职务: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18030836263

 被质疑人 1: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上汪家拐街 39 号 邮政编码:610015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28-86137472

 被质疑人 2: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 355 号西城龙庭 1-4栋商铺 1001 号 分支机构: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 19 号 3 栋 303 号 邮政编码:610000

 联系人:刘小姐

 联系电话:028-86634293

 广东健康在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认为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 育 委 员 会 2018 年 健 康 一 体 机 采 购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510201201810228)的中标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 2018 年10 月 29 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 2018 年 10 月29 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 质疑事项:

 1、认为中标人所投产品型号 CD2000 型多参数监护仪不符合招标

  2 文件采购产品要求。

 2、认为中标人不具备“一次性通用针头”(采血针)的经营资质。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第 2 页“2.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1)投标人须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3、认为中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第 73 页血糖测量第“4.定标曲线:通过校正码自动选择测试曲线。7.测量准确性:设备生产厂家提供SFDA 认证的原厂同品牌配套质控品。

 4、认为中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第 74 页中“4.测量准确性:设备拥有生产厂家通过 SFDA 认证的原厂同品牌配套质控品。检测结果:检测结果为定量数据,并能出具正常参考值。

 二、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

 (一)事实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中 P78 页已明确备注说明:“1、本章带“*”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投标人对其中任何一条负偏离或缺项的,在符合性审查时作为不合格投标人;”及招标文件第七章评分办法中的评分标准 P86 页序号 2 技术指标和配置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性:“所投产品根据市级及以上医疗器械检测或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予以逐项的技术指标符合性证明,软件功能提供截图证明。(提供完整的医疗器械产品相应检验报告复印件,仅填写响应但无有效证明材料或材料不完整的该项参数将视为负偏离;未提供检验报告的此项不计分。)”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委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要求,对投标文件中应对指标进行综合评审。

 为保障所有投标人的正当权益,经与采购人沟通后,我公司于2018 年 10 月 30 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针对此质疑事项进行复核。评

  3 标委员会根据贵公司质疑函的内容,逐项复核后,确认中标人北京麦邦光电仪器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及投标产品内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原评审结果无误。

 贵公司针对质疑事项所提供的举证材料,是根据北京麦邦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同中标型号的产品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的查询数据截图。经查询贵公司指定网站,发现该网站公布的产品信息并不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内容。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提供的是“市级及以上医疗器械检测或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而该网站公布的是产品信息。此外,贵公司也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该网站所公布的信息属于北京麦邦光电仪器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经市级及以上医疗器械检测或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的内容。贵公司在网站查询的产品信息与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内容不同,以此认定北京麦邦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应标嫌疑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证据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及第七章评标办法; 2、本项目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含资格性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投标文件); 3、评标委员会复核报告。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8 号)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

  4 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第五十七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 号)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第 1.7 条:评标委员会评价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对于投标人而言,除评标委员会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质疑答复二:

 (一)

 事实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项目资格审查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我公司工作人员共同组建的资审小组完成,资审小组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特定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确认本项目中标人“北京麦邦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在资格性投标文件中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和所投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贵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二所举证的材料,是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

  5 督管理局网站的查询信息截图。经查询贵公司指定网站,发现该网站公布的产品信息并不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内容,资格审查只能以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各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为审查依据。此外,贵公司也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该网站所公布的信息属于北京麦邦光电仪器有限公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书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书的内容。贵公司在网站查询的产品信息与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内容不同,以此认定北京麦邦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证据

 1、本项目招标文件特定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 2、本项目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含资格性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投标文件)。

 (三)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二总则第 26 条资格审查: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第 3.2 条资格性检查:本项目的资格审查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共同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6 质疑答复三、质疑答复四:

 (一)事实

 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中P78 页已明确备注说明:“1、本章带“*”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投标人对其中任何一条负偏离或缺项的,在符合性审查时作为不合格投标人”;及第七章评分办法中的评分标准 P86 页序号 2 技术指标和配置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性:“所投产品根据市级及以上医疗器械检测或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予以逐项的技术指标符合性证明,软件功能提供截图证明。(提供完整的医疗器械产品相应检验报告复印件,仅填写响应但无有效证明材料或材料不完整的该项参数将视为负偏离;未提供检验报告的此项不计分)”的规定内容,评标委员委会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要求,对投标文件中应对指标进行综合评审。

 贵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三和质疑事项四,所提供的举证材料分别是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血糖测试仪的检验报告和艾康生物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尿液分析仪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检验报告、成都恩普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半自动尿液分析仪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检验报告。经查证,贵公司所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并非北京麦邦光电仪器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的检验报告,评标委员会复核认为,北京麦邦光电仪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对此不能认定北京麦邦光电仪器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文件。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证据

 1、本本项目招标文件; 2、本项目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含资格性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投标文件); 3、评标委员会复核报告。

  7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8 号)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第五十七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第 1.7 条:评标委员会评价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对于投标人而言,除评标委员会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综上,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逐条复核后,确认原评审结果无误。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相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8 质疑事项一、质疑事项二、质疑事项三及质疑事项四均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如果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本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规定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代理机构: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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