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应用

来源:新东方在线 发布时间:2020-09-17 点击:

  撰写日期:2012年9月17日目录1.概要2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2.1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3.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细节33.1设置账户33.2日常业务33.2.1单位取得收入核算33.2.2单位取得的往来款项核算43.2.3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应缴款项43.2.4单位发生支出核算53.2.5代发工资的账务处理63.2.6固定资产核算63.3期末业务73.3.1年终结转73.3.2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83.4编制报表93.4.1月报表93.4.2年度决算报表。93.4.3其它9附录104.1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04.2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表151.概要事业单位,一般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其工作成果与价值不直接表现或主要不表现为可以估量的物质形态或货币形态。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是国家机构的分支。会计上岗证考试的辅导教材《会计基础》的编写内容主要针对企业单位,书上说到: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是企业会计六大会计要素。而企业会计的会计科目类别分为:资产、负债、权益、成本、损益。这是初涉会计行业的人首先会认识到的概念。真正在做账时,根据单位的性质不同,财务规则各有不同。例如: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类别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与企业单位的会计科目类别大相径庭。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1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要详细了解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细节,首先要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所了解。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可查看政府的官方网站,最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网址如下:/flfg/2012-02/22/content_2073876.htm/flfg/2012-02/22/content_2073876.htm此文档附录1为官网上摘录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最新版详细内容,可参考。3.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细节会计(核算)方法是核算和监督会计对象,完成会计任务的手段。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和编制会计报表七种。各个单位的会计方法是一成不变的,但是具体的细节各有不同。以下分设置账户、日常业务、期末业务以及编制报表四部分介绍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细节。3.1设置账户设置账户是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一种专门方法。账户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科目结合单位实际合理设置。事业单位的总分类账户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科目的余额方向:资产类科目余额方向大多在借方(累计折旧余额方向在贷方);负债类科目余额方向基本在贷方;净资产类科目余额基本在贷方;收入类科目余额在贷方;支出类科目余额在借方。会计科目:对于事业单位是否需要设置“累计折旧”这个科目,曾经颇有争议。现,带有企业性质的事业单位通常都设置累计折旧科目。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表见附录2。3.2日常业务日常业务核算时,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增设二级科目,以下的实例中未涉及二级科目。3.2.1单位取得收入核算(1)财政预算内拨款(也就是国库拨款),根据拨款单作账。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2)单位收到财政局综合股核拨的各种收费和其他收入借:银行存款贷:事业收入(3)单位取得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捐赠收入、有价证券及存款利息收入等借:银行存款贷:其他收入(4)事业单位上级单位拨非财政补助资金借:银行存款贷:上级补助收入(5)单位收到财政部门(职能股室)、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借:银行存款贷:拨入专款——-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6)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款项借:银行存款贷:附属单位缴款3.2.2单位取得的往来款项核算(1)单位发生的临时性暂存款、应付等待结算款项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按债权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2)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借:银行存款贷:借入款项----按债权单位设置明细账。3.2.3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应缴款项(1)收到“应缴预算款项”时借:现金(银行存款)贷: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上缴国库时借: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贷:现金(银行存款)(2)收到“应缴财政专户款”时借:现金(银行存款)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上缴财政专户时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贷:现金(银行存款)(3)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交款单位直接将款项交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交入国库:借: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贷: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交入财政专户: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单位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应缴预算和财政专户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坐支、挪用或私设“小金库”。“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年终余额为零3.2.4单位发生支出核算(1)在业务活动中发生各项支出时事业单位:借:事业支出贷:现金(银行存款) (2)拨出经费的核算借:拨出经费----按所属单位设置明细账(拨出单位只有一个,可以不设明细账)贷:银行存款(3)拨出专款核算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付给所属事业单位的需要报账的专项资金。借:拨出专款-----按所属单位设置明细账(如果所属单位只有一个,可以不设明细账)贷:银行存款(4)专款支出核算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职能股室)、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实际支出时借:专款支出------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贷:银行存款(5)上缴上级支出核算附属于上级单位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按规定的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支出借:上缴上级支出贷:银行存款(6)对附属单位补助的核算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时借:对附属单位补助贷:银行存款3.2.5代发工资的账务处理收到财政部门的“预算拨款通知单”和银行退回的“工资表”(必须加盖银行印章)时借:事业支出贷:财政补助收入3.2.6固定资产核算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购建、调入(有偿或无偿)、盘盈固定资产时,根据发票、政府采购验收单或其他原始单据借: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贷:固定基金固定资产报废、调出、盘亏时,根据国资局的批复或相关资料借:固定基金贷: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3.3期末业务3.3.1年终结转(1)借:财政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 其他收入贷:事业结余---- 经常性结余(拨入经常性经费、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 ----专项结余(拨入专项经费)借:事业结余 ----经常性结余(基本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 ----专项结余(项目支出)贷:拨出经费----按所属单位设置明细账(如果所属单位只有一个,可以不设明细账) 事业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2)年终结账后,经常性结余进行结余分配,专项结余在工程项目未完工前保留下年继续使用,工程项目完工后,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或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经常性结余进行结余分配借:事业结余----经常性结余贷:结余分配结余分配转入事业基金借:结余分配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贷:事业结余----经常性结余年终结转后,各收支科目余额为零。(3)事业单位拨入专款、拨出专款、和专款支出的结转年终结账时,对已完工的项目,“拨入专款”与“拨出专款”、和“专款支出”对冲,对冲后的余额应当按照拨款单位的规定处理:按规定上缴部分,冲减拨入专款,按规定留归本单位部分,将拨入专款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工程项目未完工前,账户余额结转下年。借:拨入专款----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贷:拨出专款----按所属单位设置明细账(如果所属单位只有一个,可以不设明细账)专款支出----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拨入专款3.3.2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1)清理结算清理、核对年度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项,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应缴款项年终前全部上缴。清理往来,年终前尽量清理完毕。按有关规定应当转入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对账,年终决算前,一是要与财政部门和银行对账;二是账账,账证,账表核对。相关数据核对准确无误后,再办理结账和编制年度决算。(2)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计算出借方和贷方12月份的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编制“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办理年终冲转(冲转的方法按前面讲处理)。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下行的“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各账户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3.4编制报表3.4.1月报表月报表,“月报表”要求填报“资产负债表”、“经费(事业)支出明细表”、“经费(事业)支出(附表)”3.4.2年度决算报表。按照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内容据实填报。3.4.3其它账簿设置行政事业单位设置账簿种类: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多栏式明细、往来明细账(行政单位包括暂存款和暂付款,事业单位包括其他应付款和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明明细账,同时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辅助账。附录 4.1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68 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批复》(国函〔1996〕81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九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三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四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考评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则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六十六条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

 部分行业根据成本核算和绩效管理的需要,可以在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引入权责发生制。

 第六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事业单位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附件: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预算收入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人均基本支出,衡量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实际在编人数 4.资产负债率,衡量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4.2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表一、资产类101 现金 102 银行存款105 应收票据106 应收账款108 预付账款110 其他应收款 115 材料116 产成品117 对外投资120 固定资产124 无形资产二、负债类201借入款项202应付票据203应付账款204预收账款207其他应付款208应缴预算款209应缴财政专户款210应交税金三、净资产类301事业基金302固定基金303专用基金306事业结余307经营结余308结余分配四、收入类401 财政补助收入403 上级补助收入404 拨入专款405 事业收入409 经营收入412 附属单位缴款413 其他收入五、支出类501 拨出经费502 拨出专款503 专款支出504事业支出 505经营支出509成本费用512销售税金516上缴上级支出517对附属单位补助520结转自筹基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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