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管理制度样本

来源:新加坡移民 发布时间:2020-11-03 点击:

 环保管理制度样本

 1、目的范围 为了合理的对公司环保工作进行管理,有效的保护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环保管理。若出现下列现象的,在进行处罚的同时并将纳入经济考核。

 3 、管理细则 3.1 水体污染管理 3.1.1 井下溢水经抽至地表,要求用于露天洒水或进入选厂生产系统,严禁外排,否则给予责任单位 500 元/次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 100 元/次罚款。

 3.1.2 选厂生产废水经厂前回水系统和尾矿回水系统要最终汇入厂区 2000m3高位水池,进行生产循环使用。若擅自外排给环境造成污染的,给予责任单位 500 元/次罚款,给予责任人 100 元/次罚款。

 3.1.3 锅炉外排水进行沉淀过滤后进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若擅自排放给环境造成污染的,给予责任单位 500 元/次罚款,给予责任人 100 元/次罚款。

 3.1.4 责任部门做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工

 作,如实做好运行记录工作,对记录不全或不及时现象,对责任人员给予 50 元/次罚款;如有生活污水外溢和设施无故停机现象,将对责任单位给予 500 元/次,对责任人 100 元/次罚款。

 3.1.5 设备冷却循环水、冲洗水、湿式除尘水必须输送至直径浓密池用于回收利用,若因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给予责任单位 500 元/次罚款,给予责任人 100 元/次罚款。

 3.1.6 严禁尾矿水、生活用水、井下及各车间、各施工单位生产用水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否则给予责任单位200 元/次罚款,给予责任人 50/次元罚款。

 3.1.7 严禁高位回水池水体外排,否则给予责任单位 500元/次罚款,给予责任人 100 元/次罚款。

 3.1.8 各施工单位防止生活污水、车辆冲洗水等废水不经处理排入环境,如有排污给予责任单位 500 元/次罚款。

 3.1.9 化验室产生的废液必须在指定的安全地方用化学方法中和处理,如不经处理排污,给予责任单位 500 元/次罚款,给予责任人 100 元/次罚款。

 3.2 大气污染管理 3.2.1 锅炉房多管旋风式除尘器除尘效率要求在 90%以上,对烟尘、SO2、每年由地区环保局进行监测。

 3.2.2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试验室、化验室,必

 须安装通风除尘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转,要求员工配戴防毒面具,如无以上措施,则给予责任单位 200 元/次罚款,给予责任人 50 元/次罚款。

 3.2.3 选矿厂做好车间除尘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转,并如实做好运行记录工作,对记录不全或不及时现象,对责任人员给予 50 元/次罚款;对设施无故不开机或开机不规范(机器和进水要同时运行)者,对责任人员给予50 元/次罚款。

 3.2.4 对产生粉尘的其他场所,必须正常除尘设施和通风设施,井下、露天产尘点要安装通风设施或采取喷水降尘措施,员工上班期间必须佩戴口罩,否则给予责任单位 200元/次罚款,给予责任人 50 元/次罚款。

 3.3 固体废物管理 3.3.1 公司办公室负责对生活垃圾统一进行运输、填埋、焚烧处理,对生活垃圾场进行统一管理,如乱倒垃圾、未对垃圾进行处理、运输过程中乱撒垃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 元/次罚款。

 3.3.2 工程公司和临时施工单位的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统一运送到生活垃圾处理点,按规范倒入坑内,违者罚款300 元/次。

 3.3.3 废石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统一堆放,减少使用面

 积和对植被的破坏。

 3.4 噪声管理 3.4.1

 车间噪声、地表噪声要求符合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车间噪声标准》。

 3.4.2 公司和工程公司、外来车辆在凌晨 2:00 后严禁呜笛,违者罚款 200 元。

 3.4.3 公司和工程公司、外来车辆恶意长时间鸣笛,罚款责任人 200 元。

 3.4.4 办公区和住宅区上班或休息时间不允许产生超标噪声,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如有施工需用,要求错开办公和休息时间。

 3.5 尾矿库管理 3.5.1 放矿主管上分管必须按顺序依次放矿,做好均匀堆矿以利于形成干滩面。

 3.5.2 加强尾矿管线检查,如有发生泄漏,要及时向厂、公司领导进行汇报,并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处置完成后并要做好善后恢复工作。根据泄漏成因、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及善后工作落实情况,将酌情对责任部分给予2000—10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500 元罚款。

 3.5.3 尾矿库工应定期对尾矿库排洪系统、回水系统、

 堆存系统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公司主管部门,若因对本工作不负责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给予责任单位 500 元/次罚款,给予责任人 200 元/次罚款。

 3.5.4 选矿厂预算每年的尾矿量排放量和子坝的修筑计划,确定每年堆积高度,编制堆放计划。

 3.5.5 保证尾矿坝安全超高 1.0—1.5m(水面到坝顶的垂直距离)。

 3.5.6 未经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同意严禁乱挖尾矿坝和子坝,违者处以 300 元/次罚款。

 3.5.7 尾矿库水质设三个采样点,并每月进行一次监测,监测数据报公司领导和地区环保局,由环安处完成。

 3.5.8 尾矿库必须保持一定的水封,防止尾砂飞扬,正常情况下(特大洪水期除外)严禁尾矿外排。

 3.5.9 做好尾矿防渗和排渗措施工作,严禁排渗水、尾矿水、尾矿矿浆冲刷坝体,违者对责任单位罚款 400 元,对责任者罚款 100 元,并要求修复。

 3.6.0 保管好尾矿库应急救援设施,不得挪做他用,违者罚款 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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