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权力视角下美国对华技术竞争及中国应对

来源:美国移民 发布时间:2023-01-21 点击:

顾学明 刘一鸣

美国政府已经将中国定性为“战略竞争对手”,并将对华技术竞争作为破局关键之一。当前,大国战略竞争进入“全要素对抗时代”(张程等,2021)和“技术政治时代”(黄日涵等,2022),中美两国更倾向于综合性地运用各类政策手段争夺“技术权力”(张倩雨,2020)。这种“技术权力”可被进一步解读为技术性权力、制度性权力和解释性权力(任琳,2013;黄日涵等,2022)。技术性权力反映了一国的技术比较优势。在科技政治化和安全化的时代,凭借对先进技术的垄断,一国不仅能获得军事震慑能力,也能通过其在全球供应链和国际分工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获得发展经济的主动权。制度性权力集中体现了一国在国际制度体系中的话语权。例如,能否引领谈判议程,主导技术标准和国际规则的制定。制度性权力有助于一国预测和把握各国在重要国际机制和机构中的行为,减少对外交易成本,创造有利于本国发展的外部环境。解释性权力映射了一国在国际事务互动中行为和观念的“正当性”,体现了一国对特定价值观塑造、传播的能力。在贸易活动中,这种正当性通常以贸易理念的形式出现,如“自由贸易”“竞争中立”“公平贸易”等等。其中,技术性权力是制度性权力和解释性权力存在的根基,制度性权力为技术性权力提供存续和发展的空间,而解释性权力为前两者“背书”,三者互相影响,缺一不可。依托上述理论,本文通过“实力竞争”“秩序竞争”“价值观竞争”三个层面厘清美国对华科技政策,具体探究美国在政策推行过程中面临的阻碍和挑战,并据此提出中国应对的政策建议。

迄今为止,美国发动的对华技术竞争可划分为三个层面:以夺取技术性权力为主要目标的实力竞争,以获得制度性权力为目的的秩序竞争、以及争夺解释性权力的价值观竞争。

(一) 实力竞争:推进“小院高墙”式“脱钩”,培育产业竞争力

1.实力竞争的主要举措

依据政策特征,美方在实力层面发动的竞争主要有以排他性的技术管制为主体的“防御型政策”,以及以建设性的产业政策为主体的“进攻型政策”。前者意在抑制技术扩散,增加中国的创新和发展成本,是争夺技术性权力的直接手段;后者专注于培育产业竞争力和高质量人才,是争夺技术性权力的内生驱动力。

对于以技术管制为主体的“防御型政策”,依据管制领域和物项的差异,可进一步细分为进口管制、出口管制、投资管制和人才管制。关税是美国主要的进口限制手段,医疗器械、生物制药和新材料等技术密集型产品是美国加征关税的“重灾区”,且限制范围集中于《中国制造2025》所涉及的产业。除此之外,美国基于“301条款”调查对中国采取的一系列加征关税措施也一度引发关注。在出口管制方面,美国主要聚焦于包括军民两用物项和军用敏感物项的出口监管和出口执法,并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全面对接民用和军用品出口的监管、执法和许可工作。例如,在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方面,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等机构在法律的授权下负责管制清单和出口许可证等技术管制措施。在投资管制方面,则以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为典型代表,该审查制度由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主持并开展审查工作。一旦被认定存在安全威胁,CFIUS将建议并购企业采取“缓解措施”,或者撤回企业的并购申请。除此之外,人才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亦受到特别关注:针对中国,美方主要采取限制入境、增加资助条件和实行“视同出口”原则等手段,对人才的引进和输出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控。

对于以产业政策为主体的“进攻型政策”,依据功能差异,可细分为产业技术政策、产业组织政策和其他产业政策。周建军(2017)指出,产业技术政策直接作用于科技研发部门,例如研发补贴、风险投资、信贷优惠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产业组织政策以优化市场结构、改善企业竞争力为核心,主要包括各项维护市场竞争和产业合理化的反垄断政策及相关法案。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些旨在推动或改善经济运行环境的产业政策,例如美国政府基于《道路交通修缮法案》的一系列投资政策。

2.实力竞争的主要特征

其一,由“单一制裁”转向“多管齐下”。近年来,美国的技术管制和制裁手段呈现协同联动的趋向。如针对关键技术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FIRRMA) 与《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形成了双重审查体系,前者所审查的“关键技术”领域与ECRA所管辖的“新兴与基础技术”范围一致,确保了技术封锁的完备程度(刘瑛等,2020 )。此外,在通信行业,政府部门与其授权的独立机构共同参与实施制裁。自2021年后,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配合美国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多次打击中国实体,并以“对美国国家安全或公民安全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的名义设置黑名单①参见FCC官方网站:https://www.fcc.gov/supplychain/coveredlist。。截至2022年10月,该名单共有9家中国企业和1家俄罗斯企业,其中包括三大中国电信运营商和以华为、中兴为首的中国龙头科技企业。

其二,由“全面脱钩”转向“小院高墙”。不同于特朗普政府时期“全面脱钩”的政策倾向,拜登政府自上任后转向“小院高墙”政策,将“小院”框定为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技术,“高墙”则是指维护“小院”内的核心技术所采取的必要战略措施。Sacks(2019)认为,被筛选出来的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技术应当符合以下三个特征:与军事密切相关、中国相对匮乏和美国处于前沿。尽管对“小院”如何定义依旧存在争议,但通过“百日报告”②《建设有弹性的供应链,振兴美国制造业,促进广泛的增长——根据14017号行政命令进行的100日审查》,简称“百日报告”,详情请参阅白宫发布的报告:https://www.whitehouse.gov/wp-content/uploads/2021/06/100-day-supply-chain-review-report.pdf。的供应链安全评估,以及《关键和新兴技术清单》③2022年2月7日,美国发布新版《关键和新兴技术清单》,详细列出了19项对美国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关键和新兴技术。该清单相比2020年的最初版本更加充实和全面,不仅细化了技术类别,也涉及该技术的应用和扩展。详情请参见美国白宫于2022年2月发布的通告:https://www.whitehouse.gov/ostp/news-updates/2022/02/07/technologies-for-american-innovation-and-national-security/。的筛查,拜登政府已经逐步框定了“小院”的囊括范围。

其三,“防御型政策”和“进攻型政策”相结合。拜登政府上台后,接连推出多项创新相关法案,尤其针对半导体产业。2022年8月签署的《2022年芯片和科学法案》④该法案正式英文名称为“TheCHIPSandScienceActof2022”,于2022年8月6日正式签署,详情请参见美国国务院新闻稿:https://www.state.gov/the-passage-of-the-chips-and-science-act-of-2022/。将在5年内为美国半导体行业提供527亿美元资金,同时提供税收抵免等政策优惠。该法案特别提出,接受该法案补贴的企业将被禁止在10年内与中国达成任何可能提升中国半导体制造能力的重大交易⑤法案条文详见美国联邦立法信息网: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7th-congress/house-bill/4346/text,第103部分。。如此可见,美国政府正谋求技术管制和产业政策的结合,强制跨国企业在两个国家之间做出选择,以确保美国在技术性权力的竞争中领先中国。

(二) 秩序竞争:采取“双重标准”,构建联盟关系

1.秩序竞争的主要举措

其一,争夺技术标准制定权。主要体现为对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参与和渗透。一是积极向国际性标准化组织输送国内人才,承担并主导更多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秘书处工作; 二是以国际标准化组织为平台,推广美国的范式和原则(韩可卫,2006); 三是通过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与各国标准评定机构的对接,达成双边技术合作协议,形成美国标准的“全球辐射”。

其二,争夺规则制定主导权。一方面,通过双边和区域协定向全球推广“美式模板”。例如,在数字贸易领域,美方一直试图在贸易协定中加入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原则,目的是依托数字经济领域的技术性权力建立垂直型数字经济国际分工格局,获取制度性权力,巩固其在全球价值链顶端的地位(蓝庆新等,2019)。另一方面,利用具有分歧性的议题分割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利益,主导谈判议程,迫使被孤立的中国被动接受谈判结果,或者将中国隔离在谈判框架之外。例如,在《美墨加三国协议》中加入“毒丸条款”,针对WTO补贴规则发布《美欧日第七份三方联合声明》等等。

其三,构建联盟关系。美国所构建的联盟关系体现为通过歧视性的优惠政策、技术标准和贸易理念等方式争取盟友,共同对技术崛起国施加压力和限制。“技术联盟”“供应链联盟”“价值观联盟”是常见的联盟形式。其中,“技术联盟”通常出现在新兴技术领域,既存在以人工智能全球合作伙伴关系(GPAI)为代表的国家层面的联盟形式,也存在以美国半导体联盟(SIAC)为代表的企业层面的联盟组织。“供应链联盟”通常被内嵌于通过高级别战略对话所构建的国际机制当中,例如,美欧峰会所成立的美欧贸易和技术委员会,美日峰会成立的竞争力与弹性伙伴关系,美韩峰会成立的美韩联合工作组等。“价值观联盟”则以共同的理念作为纽带,通常与“供应链联盟”和“技术联盟”协同发挥作用。

2.秩序竞争的主要特征

其一,实行双重标准。一是对自身优势产业和弱势产业实行双重标准。美国一方面在具备比较优势的知识产权、劳工权益、环境标准等基于美国国内法的社会性条款上提高标准,对技术外溢加以“严防死守”;另一方面,对农业和传统制造业领域的议题较为消极,拖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谈判,阻挠相关议题的通过。二是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行双重标准。没有促进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让的规则,只有保护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规则,且针对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极低。三是对美国跨国公司和中国企业实行双重标准。例如在贸易和投资领域,美国要求推动“边境后措施”让渡部分国家主权,约束中国政府对本地企业的支持行为,但绝口不提美国联邦政府给予跨国公司的政策支持和高科技产业的高额补贴。

其二,国内立法国际化。自1998年美国制定国家标准化战略以来,使国际标准反映美国技术就是其战略核心(韩可卫,2006)。这种“美国标准国际化”的战略风格也反映在贸易、投资等多个领域,最初的WTO条款也来源于美国国内立法和其所签署的双边贸易协定(李巍等,2019)。近年来,美国以国内成熟的立法为基础,积极参与数字经济等新兴技术的国际标准和规则的制定。尽管这些条款部分反映了技术和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但主要服务于美国的国家利益,并非适用于所有国家。

(三) 价值观竞争: 寻求理念认同,宣扬美式价值观

1.价值观竞争的主要举措

其一,打造基于价值观壁垒的联盟。美方发动的价值观竞争倾向于通过价值观引导和舆论宣传,为政策主张提供合理的辩护,以此彰显经济和政治活动的正义性。这一“价值观联盟”通常与“供应链联盟”和“技术联盟”协同发挥作用。如2022年2月,美国白宫发布的《美国印太战略》正是以“民主”“开放”“互联”等价值观认同为基础,在印太地区建立排他性的数字经济、供应链安全和公平贸易等合作关系①具体内容请参阅美国白宫于2022年2月发布的战略文件:https://www.whitehouse.gov/wp-content/uploads/2022/02/U.S.-Indo-Pacific-Strategy.pdf。。

其二,将价值观议题延伸至经济制裁的适用范围。近年来,美国针对中国的经济制裁逐渐向“民主”“人权”“公平”等价值观议题延伸。例如,自2018年以来,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积极响应美国联邦政府的舆论引导,针对中国的棉织品、计算机零部件、太阳能电池板等产品发布数项暂扣令。截至2022年9月,CBP的暂扣令列表共有54项产品,其中来自中国的产品就有35项①详细清单请参阅CBP官方网站:https://www.cbp.gov/trade/forced-labor/withhold-release-orders-and-findings。。

2.价值观竞争的主要特征

其一,具有政策延续性。以“民主”认同为纽带,借助非军事化手段联合盟友的政策布局在特朗普时期就可见端倪。2020年10月,特朗普政府颁布的《关键与新兴技术国家战略》就曾提出将建设“世界范围的、能反映民主价值和利益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治理模式”。2020年4月,美国国务卿蓬佩奥也曾提出“5G清洁路径”(5G Clean Path),宣称要在5G领域构建以“民主”为纽带的联盟,并督促其盟友放弃以华为和中兴为代表的中国IT供应商的设备。拜登政府延续了这一政策趋向,通过政府、智库和媒体等各部门在国内外广泛动员,构建基于“民主”价值观的“技术联盟”。

其二 ,美国政府对中美关系的舆论引导存在党派特征。相比共和党执政时期,拜登政府更倾向于以“竞争”描述中美关系,而非零和博弈的“敌对”关系。皮尤研究中心在2021年3月于美国做的抽样问卷调查结果显示,80%的民主党受访者并不认为中美两国是“敌对”关系,而持反对意见的共和党受访者则超过半数②具体调查结果请参阅皮尤研究中心网站:https://www.pewresearch.org/global/2021/03/04/most-americans-support-tough-stance-toward-china-on-human-rights-economic-issues/pg_2021-03-04_us-views-china_0-06-1/。。

自拜登政府执政后,截至2022年3月,认为中美两国是“竞争”而非“敌对”关系的美国(问卷)受访者比例由2021年的54%上升到62%(Huang et al.,2022),这表明美国政党的舆论引导对美国民众的个人观念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美国政府对中美关系的“定性”,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美民间的经贸互动和技术交流。

总体而言,美国在实力竞争层面的举措以具有针对性和联动性的国内制度体系为主,在秩序竞争层面更侧重于在国际制度环境中体现美国的国家利益,而在价值观竞争层面则着重于确立美式价值观的“普世化”。表1总结了美国在以上三个层面采取的对华技术竞争的主要举措、特征和代表性措施。

表1 美国对华技术竞争三个层面采取的主要举措、特征和代表性措施

依托美国长期以来积累的技术和经济优势,以及新兴技术领域治理赤字和规则缺位的现状(黄日涵等,2022),美国才得以从以上三个层面发动对华技术竞争,但因受内外形势的制约,未必能达到其预期效果。

(一)美国国内利益分歧难以调解

其一,冗杂的官僚体系影响政府部门政策执行效率。由于分管事项的重叠,美国行政部门不时出现工作协调的问题(威尔逊,2019)。拜登政府上台后,新设数个行政部门,各机构的职能范围更加模糊,工作摩擦难以避免。如《2022年芯片和科学法案》提出:由国防部推动在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新设芯片计划办公室和研发办公室,而新设部门需要与贸易代表办公室、商务部、国防部、能源部和国土安全部等部门紧密协调,政策执行效率下降。

其二,政党内部分裂导致法案搁浅。随着拜登政府上台,民主党内部的派系分裂再次显现。较为激进的进步派和极左派在预算的投入和分配议题上与温和派对立,导致《无尽前沿法案》一再搁浅。2022年8月通过的《2022年芯片和科学法案》正是数次博弈和谈判后妥协的结果。。

其三,利益集团的博弈限制政策推行。美国科技行业内部并非铁板一块,即使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也会因产业政策优惠的分配不均而产生冲突,导致相关政策和法案进展停滞。对华为的销售“限制令”就曾引发作为芯片重要供应商的美国高通、AMD等跨国企业及美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的反对,甚至在政府机构内部也出现了分歧意见(Davis,2020)。在《2022年芯片和科学法案》通过前夕,英伟达、高通和AMD等企业考虑反对该议案,因为该法案偏袒以英特尔公司为首的芯片制造商,而少有对芯片设计商的政策支持。

(二)美国技术“硬脱钩”难以实现

其一,“硬脱钩”将导致巨大的商业损失和就业流失。据波士顿咨询公司估计,若完全禁止美国半导体企业向中国出售芯片,美国企业将损失市场份额的18%,收入将下降37%,还将损失约1.5万到4万个就业岗位(Varas et al.,2020)。

其二,“硬脱钩”提升了科技研发成本。在剥离了中国市场和来自中国的投资后,仅凭来自美国联邦政府的补贴政策难以支撑美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资金需求,最终可能导致研发成本增加,延缓市场化进度。

其三,“硬脱钩”坚定了中国推动产业自主化的决心。2020年10月,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将“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同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产业链和供应链“自主可控”的概念,并将其作为八项重点任务之一。这些政策的提出表明中国并未因美国的“脱钩”政策而转变战略方向,美国的战略目的并未实现。

(三)美国产业政策扶持效果有限

其一,美国现已实行的产业政策并未有效限制企业以追求股东利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一方面,企业可能利用政府补贴,通过股票回购而非生产型投资来获取短期收益。SIAC成员在2011年到2020年间,总共花费6330亿美元用于股票回购(Lazonick and Hopkins,2021),是《2022年芯片和科学法案》所承诺给予美国半导体产业补贴总额的12倍以上。另一方面,跨国企业并不希望完全放弃中国市场。一旦补贴资金断裂,这些企业依然存在转向中国市场的可能性。

其二,资金支持是产业政策实施的掣肘。一方面,《2022年芯片和科学法案》所提供的补贴难以支撑美国建立完全自给自足的本土供应链,也低估了行业转移所需要的人才、能源、材料等支撑因素;另一方面,增设厂房和生产线有较高的固定成本,无法在短期内产生回报,但却需要大量的资金持续不断投入。以半导体行业为例,英特尔公司计划在俄亥俄州建造的巨型晶圆厂预计要到2025年才能开始生产芯片(Robinson,2022),一旦政府补贴无法如实兑现,投资计划将有流产风险。

其三,“供应链安全问题”难以根除。以半导体行业为例,美国现有的科技补贴政策“重研发”“轻生产”的取向导致企业过早淘汰大量旧型芯片产能,使半导体供给与需求严重脱节,最终不得不通过进口缓解“芯片荒”问题。因此,新的产业政策对美国国内制造业生产能力和供应链韧性的作用效果仍然是未知的。

(四)盟友集团利益不一致

其一,美国提倡的排外的“技术联盟”损害了盟友的经济利益。例如,《2022年芯片和科学法案》的出台就使三星和台积电在中国大陆的扩产计划受阻。事实上,盟友的跨国企业与美国企业同样存在竞争替代关系,且并未得到相应补偿。商业利益的损失打击了盟友响应美国的积极性。

其二,美国的“联盟信誉”正在被透支。一方面,美国联邦政府拮据的财政收入无法支撑其维持霸权地位的成本,使得美国对盟友的承诺呈现一种“口惠而实不至”的境地,难以长期吸引法国、德国等外围盟友;另一方面,不稳定的政治局势使盟友对其政策的连贯性持怀疑态度。盟友为避免政治和经济损失,也不希望完全失去中国的市场和机遇(马骦,2021),对与美国的合作通常留有余地。

其三,“美国优先”的政策方针招致盟友的不满。例如,2021年9月美国商务部以应对全球芯片危机为口号,强制三星等盟友企业披露机密数据①详情请见BIS于美国联邦公告网站上发布的通知: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1/09/24/2021-20348/notice-of-requestfor-public-comments-on-risks-in-the-semiconductor-supply-chain。,并称将对不合作的企业动用政策工具箱。这类以美国国家利益优先的政策方针动摇了“技术联盟”的 稳定性。

越是面临封锁打压,越不能搞自我封闭、自我隔绝,而是要实施更加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战略。这也是中国应对美国技术竞争的基本思路。

(一)秉持相互尊重原则,避免“全面脱钩”

由于中美两国在全球价值链和制造业体系的地位在短时间内都难以撼动,合作共存和互利共赢将远胜于全面脱钩。中国一方面应避免全方位的“硬脱钩”,寻求互惠互利的合作空间,另一方面也应当警惕美国对科技创新领域针对性的打击,不能乐观盲目地以让步换合作,导致中国在“胆小鬼博弈”中落入弱势(张杰,2020)。在制造业领域,美国在交通、能源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为中美合作提供了机会,来自中国的消费需求也可缓解美国制造业的冲击。在双边合作层面,应寻求恢复战略与经济对话的机会,共同维护国际秩序互动的稳定。在谈判时,应坚定发展中国家的政策立场,阐明产业政策对中美双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通过磋商对产业政策的合规性做出界定,共同改善补贴方式。需要注意的是,谈判顺利进行的前提是双方秉持相互尊重的原则,而要达成这一条件,必须令美方对中方在国家利益和主权方面的底线和原则有清晰的认知,因此,需要花费较高的政治成本向美方投送战略决心信号,使中美关系回到“可管理的有序状态”。在区域合作方面,以开放的态度应对美国返回CPTPP或加入RCEP等区域合作协定,努力重建两国之间的信任关系,展现中国对待多边主义和全球治理的积极态度,以坚定立场应对国际舆论和质疑。

(二)打造技术合作平台,疏通技术突破的“堵点”

解决“卡脖子”技术问题仍是与他国发展对等合作关系的基础。一方面,参考北斗一号系统研究的成功案例,应重视新型举国体制和重大科技工程对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下游技术力量的引导和组织作用(宋立丰等,2022);另一方面,应主动扩大开放,改善科技合作生态。首先,着力打造国内—国际技术交流平台。如依托重大科技工程、国际进口博览会、自贸区、自贸港等战略和平台,对接国际会议,建立双边、多边形式的研究协会和研究基金会,积极推动关键技术领域的科技项目合作,主动构建和打造高标准的技术交流平台。其次,应充分利用民间和行业组织的功能,引导社会组织在跨国技术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注重人才交流,强化人才培育,积极举办创新研讨会和科技竞赛,为优秀的技术性人才提供展示的平台,优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资源。再次,鼓励企业采取“竞合”战略,寻找适当的境外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共赢的学习机制,加强自身的知识吸收能力和学习水平。最后,应寻求与境外非竞争机构的合作机会,如上下游企业、跨行业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等等,在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方面,境外非竞争者同样具有优势(Frame et al.,1979)。

(三)坚定维护多边主义,推进达成利益共识

在美国霸权信誉透支以及俄乌局势造成的经济问题难以疏解的情况下,美国的盟友不得不应对其国内积攒的政治和经济压力,其他经济体也在寻求战略合作机遇。在此背景下,中国应把握时机,寻求达成最大利益共识。第一,对美国拉拢的“盟友”,中国应在双边和多边交涉中灵活处理自身立场,借助贸易地位寻求战略支持,及时发送“合作信号”。例如,中欧在数字经济、绿色经济、网络安全、维护多边主义和第三方市场等议题上存在合作潜力,对于日本和韩国,“东盟+中日韩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倡议”具备战略吸引力。第二,积极团结发展中国家,合作探讨在WTO框架下实行经济和技术制裁的适用性和合规性,开展反干预合作,建立反干预联盟,增加发展中国家在多边经济谈判中的整体议价能力。第三,继续深化与发展中国家在公共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坚持新冠肺炎疫苗的国际公共产品性质,通过新冠肺炎疫苗实施计划(COVAX)等方式加强国际协作。

(四)共同维护国际秩序,积极参与全球技术治理

维护国际秩序稳定是中美两国的共同利益所在。中国有必要联合包括美国在内的经济体,完善国际秩序的利益分享和补偿机制,避免出现相互争夺有限资源、推卸责任和不正当市场竞争的情况。针对市场准入和补贴机制问题,要在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下进行,确保流程机制的透明和公平。具体来说,在多边框架下,中国可通过G20、中美商贸联委会、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等高层对话机制参与全球治理议题的讨论,加强与新兴经济体的协作,关切最不发达国家,团结利益攸关国家,避免出现被美国的“好友圈”围攻的局面。在规则建设上,一方面中国应了解各参与成员的意愿和国情,重视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应用,以包容性增长作为基本目标,寻求互利共赢,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妥善处理国际管辖权和域外管辖权的冲突,而不是单方面地将贸易“自由化”“法制化”“工具化”,强迫参与成员接受“一揽子承诺”,从而对发展中国家较为脆弱的幼稚产业造成严重冲击;另一方面,应督促发达国家承担技术转让的义务,并贯彻落实透明度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填补WTO在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救济合规性方面的漏洞,避免发达国家通过不断发起贸易救济调查、使用临时性关税保护国内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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