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机制研究*

来源:美国移民 发布时间:2023-02-28 点击:

宋明晶

(1.辽宁大学国际经济政治学院 沈阳 110136;2.辽宁大学东北亚研究院朝鲜韩国研究中心 沈阳 110136)

2021年4月20日,美国国会通过《2021年化学、生物、放射性、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法案》(CBRN Intelligence and Information Sharing Act of 2021,CBRN以下简称化生放核),旨在通过强化国土安全部情报和分析办公室(Office of Intelligence and Analysis of the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功能、构建情报共同体(Intelligence Community)、评估实施进程等方式,提升美国在打击化学、生物、放射性和核武器方面的情报分析和信息共享能力[1]。实际上,自“9·11”事件爆发后,美国国会便立即采取行动,于2002年6月25日出台专门的《国土安全信息共享法案》(Homeland Security Information Sharing Act)。此后的几届政府也接连颁布多部相关法案,发布《国土安全国家战略》《国家安全战略》等一系列报告,致力于这一共享机制的建设与发展。那么,美国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机制包含哪些主要内容?这一机制呈现出哪些基本特点?又为中国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提供哪些启示与借鉴?均为本文探究的主要问题。

1.1 法律与政策机制

“9·11”事件是美国国家安全转向的重要“分水岭”和关键“节点”,它加剧了美国政府的担忧,导致美国各界对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谈虎色变”,也更加坚定了美国构建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机制的决心。因此,美国历届政府均出台和发布一系列法案和战略报告,形成了一套完备的法律与政策体系,见表1。

表1 美国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的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

从以上法律法规、政策的颁布与实施情况来看,美国政府将应对化生放核威胁提升到国家安全的最高维度,将其作为国家战略的重点议题,定期出台国家级的法律法规、战略报告等,有效推动了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法律与政策机制的逐渐完备。

1.2 执行机制

国土安全部、国防部是美国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机制的主要执行部门。其中,国土安全部下设的情报和分析办公室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前身为信息分析和基础设施保护局(The Information Analysis and Infrastructure Protection Directorate),该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第一,以国土安全为重点,针对恐怖分子向美国发动化学、生物、放射性或核武器袭击的行为开展情报分析与信息监测;
第二,强化在全球传染病、公共卫生、食品、医疗、农业等领域的情报分析;
第三,对运输化学、生物、核和放射性材料等危险行为开展风险分析与调查评估;
第四,利用现有和新兴的国土安全情报技术,强化对化学、生物、放射性或核攻击的早期预警、检测、保护、响应和恢复工作;
第五,与州、地方政府以及相关的国家安全利益攸关方共享信息,并共同制定威胁应对方案;
第六,与应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办公室(The Countering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Office)、国家生物监测综合中心(The National Biosurveillance Integration Center)、国家反扩散中心(The National Counter Proliferation Center)、网络安全与基础设施安全局(The Cybersecurity and Infrastructure Security Agency),以及其他联邦、州、地方政府的公共卫生部门就情报与信息共享机制建设议题开展合作与交流[2]。该部下设的化生放核办公室(Chemical, Biological, Radiological and Nuclear (CBRN) Office)是应对化生放核事件的专门性机构,致力于研究和制定防范化生放核危险事件的政策与计划,为联邦、州、地方政府以及相关应急部门提供全面、标准化的响应措施,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3]。

美国国防部下辖的化生放核防御信息分析中心(The Chemical, Biological, Radiological and Nuclear Defense Information Analysis Center),前身为化学和生物防御信息分析中心(The Chemical and Biological Defense Information Analysis Center)。该中心致力于搜集、分析、加工、共享化生放核制剂方面的信息,旨在对危险事件及时作出响应,并进行有效管理[4]。该部麾下的另一重要部门——化生放核防御联合项目执行办公室(Joint Program Executive Office for Chemical, Biological, Radiological and Nuclear Defense, JPEO-CBRND)旨在对收集化生放核威胁的各种技术设备和信息系统进行管理与维护,以保护联合部队(The Joint Force)免受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侵袭与伤害,从而有效提升作战能力[5]。

由此可见,情报和分析办公室、化生放核办公室、化生放核防御信息分析中心、化生放核防御联合项目执行办公室等机构责权明晰,通力合作,均成为美国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机制的重要主体。

1.3 保障机制

美国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机制的确立与完善离不开人才、资金、技术等各方面的供给与保障。首先,人才是这一机制不断得以发展的重要基础。对此,美国政府在情报、国土安全、国防等各个部门配备了大量专业人员。据悉,自“9·11”事件以来,除了情报和分析办公室,联邦调查局、中央情报局、国防情报局、国务院情报与研究局、海军陆战队情报办公室、美国国家侦察局、海岸警卫队情报处等部门的情报人员数量与日俱增,在化生放核情报搜集领域的从业人数也随之增加;
其次,资金是这一机制得以发展的根本保证。目前,美国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机制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会拨款[6];
最后,科学技术在预防和减轻化生放核材料的危害性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是这一机制得以推进的重要依托。一直以来,美国情报机构十分注重与各新兴技术部门的积极合作与深度融合。例如,美国目前已经初步建成了一个覆盖各情报机构的统一的国家情报技术应用平台——情报界信息技术业界,其主要包含四个部分:情报界桌面、情报界云、应用程序市场以及网络需求与工程服务[7]。

“9·11”事件的爆发促使美国意识到恐怖主义及核、生物、化学、放射性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国家安全构成的巨大威胁,也认识到实现情报界的整合与信息共享是美国国家安全情报体制机制改革的重中之重[8]。对此,为防止“9·11”事件的悲剧再度上演,防患于未然,美国迅速启动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机制的构建进程。经过几届政府不遗余力地持续推进,这一机制逐渐成熟与完善,并呈现出以下基本特点。

2.1 全方位与一体化并举

从美国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机制的主要内容来看,基本囊括了制度、执行、保障的各个层面,既包括法案与政策的出台与制定,也包括专业机构的协调配合与有效执行,还包括人、财、物的供应与保障,呈现出了全方位、一体化的基本特点。即资金、人员、部门等资源“齐上阵”,法律、政策与执行“共衔接”。首先,美国一直以来将资金与人员作为推动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机制的有效利器,为此配备了大批专业人员,调拨了大量专项资金;
其次,在执行机构设置与运用上,美国不但一再强调联邦、州、地方政府、私营部门各层级在情报搜集与信息共享领域的纵向合作与发展,而且致力于推动情报和分析办公室、化生放核防御信息分析中心等各部门的横向协调与沟通,从而有效推动了化生放核情报信息的融合、传递与畅达。因此,美国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机制包含了顶层设计与规划、实际操作与执行、实时保障与依托等在内的全部环节,有效展现了该机制建设的能力与水平,对于美国及早发现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威胁,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实时监控威胁势态,减轻威胁袭击后果,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2 连续性与持续性并存

从美国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机制的发展过程来看,美国历届政府均发布多份国家战略报告、签署一系列法律法规,推动该机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从美国政府于2002年迅速制定《国土安全信息共享法案》和《国土安全法》,发布《国家安全战略》和《国土安全国家战略》报告,推动该机制的正式构建,到美国国会于2011至2013年密集性出台《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情报与信息共享法案》,2015年推出专门的《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法案》,对该机制作出进一步调整改革,再到2017年、2019年、2021年持续签署《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法案》,发布《打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恐怖主义的国家战略》报告,实现了该机制的深化提升。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历届政府均将化生放核领域的情报与信息共享纳入国家整体安全战略框架进行统筹考量,对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机制“青眼有加”,致力于将其“一以贯之”,充分显示了该机制发展进路的连续性与持续性。

2.3 专业性与交叉性并行

经过历届政府的持续跟进,美国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机制逐渐专业化与精细化。其中,颁布专门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情报与信息共享法案》和《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法案》,设立情报和分析办公室、化生放核防御信息分析中心等专业性机构,配备专业的情报人员,提供专项资金等举措均是其集中体现。与此同时,美国在构建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机制的过程中又将触角伸向其他领域,推动情报信息与法律、科技、卫生、医疗、军事等的相互融合,体现了交叉性的特点。

2.4 国内与国际合作并重

美国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机制不但推动国内各情报机构的互动与交流,还极力主张与各类国际伙伴、国际组织展开紧密合作。首先,在国内合作层面,国土安全部下设各执行机构的主要职能均强调与联邦、州、地方政府、公共卫生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应对化生放核威胁和各类风险挑战。历届政府签署的相关法案和战略报告也对国内各机构相互合作的问题高度“推崇”。例如,《国土安全信息共享法案》、一系列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情报与信息共享法案》和《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法案》均规定,通过与联邦、州、地方政府等部门的互通与共享,能够提升国家安全防御能力水平,有效规避化生放核危险事件风险。此外,2002年发布的《国土安全国家战略》报告和《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也牢牢抓住国内合作这条“主线”,强调整合联邦、州、地方政府情报资源,共享各类情报信息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其次,在国际合作层面,2010年发布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敦促美国情报机构与国外合作伙伴发展紧密联系,共同聚焦应对化生放核威胁这一全球性议题。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政府于2017年发布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2018年发布的《打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恐怖主义的国家战略》报告更加遵循国内与国际合作并重的原则,均致力于实现与国内外合作伙伴共享化生放核情报的战略目标,旨在挖掘联邦、州、地方政府之间情报共享潜力的同时,又敦促推动与外国情报、执法等部门的合作进程。

美国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机制历经几届政府,均从国家安全战略的角度出发,形成了一整套目标明确、相互衔接的战略体系,涵盖法律与政策、执行与保障等多项内容在内的机制架构,呈现出全方位与一体化、连续性与持续性、专业性与交叉性、国内与国际合作并重等特点,在推进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方面的成就有目共睹。有鉴于此,中国在构建与发展此类机制的过程中可以借鉴美国的一些经验与做法,使其成为维护国家安全战略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以有效提升我国应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威胁的预警能力。

3.1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法律政策体系

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体系涉及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生态、资源、核、海外利益、太空、深海、极地、生物等多种领域。中国在构建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机制方面,应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在已有法律政策机制的基础上加以提升与强化。据悉,在法律机制建设方面,中国已出台《国家安全法》(2015)、《国家情报法》(2017)、《核安全法》(2017)、《生物安全法》(2021)等多部相关法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也在酝酿之中,即将出炉。这些法案在应对化生放核威胁、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均发挥了一定作用。然而,专门针对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的法案较为缺乏。对此,国家应在已有法案基础上,出台专门针对这一领域的法律法规,使其与前述法律有序衔接,从而强化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此外,我国还应加强政策环境建设,强化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机制领域的顶层设计,立足本国实际进行通盘考量与周密安排,以此为抓手和契机,为该机制建设提供一定的“规范指引”和战略依托。

3.2 各部门协同配合,推动机制落地实施

《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9]。在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方面,各部门应协同配合,互为依托,以推动这一机制的有效实施。首先,各部门应明确职责权限,避免职能交叉与资源重叠,定期开展培训,强化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合作与联动,搭建跨部门协同平台,实时监测化生放核危险事件,从而有效促进情报互联互通、技术共融共享、人员协同配合,进而实现相互之间行动的一致性;
其次,提升各部门的参与程度,避免“存在感低”“边缘化”等现象,旨在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应对化生放核威胁过程中的主体作用,为政府制定相关决策、推动机制落地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3.3 配套措施到位,提供保障依托

若化生放核袭击事件爆发,可能会压垮一国的公共基础设施系统和情报共享网络,使其不堪重负。对此,美国政府为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从人员、资金到技术等领域不一而足。对此,中国也应在这一领域强化保障供应力度,提供一系列健全、完整的配套设施,从而有效夯实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机制的发展基础。首先,配备专业人员,吸纳各领域的大批人才队伍,优化人员结构,汇聚专业智慧,旨在提升情报信息搜集、处理和评估能力;
其次,拨付专项预算资金,并致力于开辟多元化、多层次的资金筹措渠道,为保障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机制的有效落地和正常运转打下坚实的基础;
最后,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手段,搭建覆盖范围广、应用能力强、数据准确度高的情报技术应用平台,并将数据分析、信息处理作为有效支撑,以优化和提升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的传递、研判与共享能力。对此,《国家情报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就曾作出规定,应当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水平[10]。可见,中国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与发展需要倚重先进的技术手段,从而有效提升该领域的兼容能力与联通水平。

3.4 强化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威胁

化生放核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是全人类的共同威胁,因为这些威胁并非影响某一单个国家,而是可能波及整个国际社会。因此,在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方面,中国应与国际社会展开紧密合作,不断扩充“朋友圈”,共同应对威胁与挑战。首先,在情报分享渠道方面,应打通国内外双向交流通道,有效实现化生放核情报资源的整合与调度;
其次,在情报技术手段方面,应集中优势,科学攻关,积极引入国际先进的技术与设施设备,巩固和提升化生放核情报信息发展的科技基础;
最后,在情报人员交流方面,应搭建国际情报沟通协作平台,针对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等议题定期开展研讨,从而强化与其他国家、相关地区和国际组织情报人员的合作与沟通能力。通过以上举措,中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融入国际多边情报与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对全球共同打击和防范化生放核威胁也大有裨益。

美国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机制经历了20年的发展历程,在打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和提升了安全战略合作,维护了国家安全。然而,在情报真实性,与国际社会进行情报与信息共享、开展交流与合作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放射性、生物和化学等各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坚决反对此类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使用与扩散[11]。但是,在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建设方面,中国仍处于早期阶段。对此,全面总结美国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机制的主要内容、基本特点,对于中国构建相关机制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中国应秉承“有备无患”的原则,未来在体系构建、落实执行、保障供应、国际合作等方面推进化生放核情报与信息共享机制的发展,及时提供资金、提升技术、配备人员,织密织牢情报与信息共享网络,以有效提升我国打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能力与水平,维护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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