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司法厅对于印发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律师看守所会见工作通知

来源:新西兰留学 发布时间:2020-11-03 点击:

 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及《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9〕372号)要求,为了健全协作机制、完善保障制度、规范会见程序、加强硬件建设,严格依法保障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经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协商研究,现就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工作的重要意义

  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权利是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依法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各级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自觉提高思想认识,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律师会见对于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律师值班等新制度的实施,看守所律师会见量急剧增多,一些看守所律师会见排队时间过长,甚至出现个别变相限制律师会见的现象,影响了律师的正常执业,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同时,个别律师违反会见管理相关规定,甚至发生假冒律师会见等问题,影响了监所管理秩序。各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站在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高度,遵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求,切实增强职业感和责任感,树立大局意识,强化服务理念,正视问题,狠抓整改,努力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当中,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保障和规范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工作

  (一)依法安排及时会见,保障律师正常执业。各级公安监管部门要完善律师

 会见制度,狠抓制度落实,进一步规范律师会见工作,坚决防止违规限制律师会见情况的发生。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公安侦査部门依法办案的指导,对不属于法定需经批准会见的案件,不得指令看守所拒绝或者变相拒绝律师会见。看守所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安排律师会见不得设置附加条件。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在依法核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并按照公安部 2019年 10月 10日下发的《关于启用公安监所律师身份核验系统的通知》(公监管〔2019〕349号)要求,登录公安监所律师身份核验系统(http://10.1.24.115)对来所会见律师的执业资格、真实身份验证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 48 小时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有会见困难的,畅通预约渠道,以公告形式告知律师预约方式和预约时间。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看守所对律师提交的材料有异议的可登录青海12348 法网,对律师进行身份核验,严防“假冒律师”会见。要加强对会见区的安全监控和外围警戒,保障会见安全。

  (二)加强制度硬件建设,满足律师会见需求。要加强制度建设。看守所应设立律师会见预约平台,在确保在押人员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网络、微信、电话等方式为律师预约会见,但不得以未预约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展视频会见的方式。要加强会见场所建设,新建看守所律师会见室数量要按照设计押量每百人 4间的标准建设,老旧看守所要因地制宜、挖掘潜力,通过改建、扩建等办法,进一步增加律师会见室数量。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经书面征得律师同意,可以使用讯问室安排律师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律师会见量较大的看守所可设置快速会见室,对于会见时间不超过 30分钟的会见申请,看守所应安排快速会见。要加强服务保障,有条件的看守所可设立律师等候休息区,购置座椅、复印机、饮水机、储物柜、自助售货机、老花镜等设施物品,地处偏远的看守所可帮助律师解决就餐方面的问题,最大限度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努力在精准预约上下功夫,保障律师按约定的具体时间点会见,可以将在押人员提

 前押解至律师会见室,减少律师等候时间。律师可以携带个人电脑会见,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会见安全。看守所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满足律师会见需求的,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安排律师会见。

  (三)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确保监管秩序和安全。

  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要建立全省律师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全省律师的执业资格、执业状态等相关信息,并进一步规范辩护委托书、会见介绍信和刑事法律援助辩护(代理)函等文书。律师应当遵守看守所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携带违禁物品进入会见区,严禁带未经办案单位核实或许可的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严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违禁物品、文件。发现律师在会见中有违规行为的,看守所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律师认为自己的会见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看守所及所属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投诉,公安机关应当公开受理律师投诉的机构名称和具体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公安机关对律师、律协反映或者投诉其执业权利受到限制、阻碍、侵害或者剥夺的,要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律师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应当当面听取律师的意见,经调査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立即纠正,及时答复律师,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业行为;严肃查处违规执业、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和扰乱正常会见秩序等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二)加强组织领导。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共同建立保障和规范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的有效工作机制,定期沟通交流律师会见工作情况。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相互间的日常联络工作。建立完善工作信息沟通机制、重大典型案例通报机制,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

  (三)强化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门户网站等,及时宣

 传保障律师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相关政策,及时通过信息简报等反映工作情况,推广工作经验,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司法厅 2020年 1 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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