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全生产巡查3

来源:会考 发布时间:2020-08-28 点击:

 国务院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之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2017-05-30

  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1. 新安全生产法:4 2014 年 年 2 12 月 月 1 1 日起施行,共 7 7 章 章 4 114 条。

 2. 新职业病防治法:6 2016 年 年 9 9 月 月 1 1 日起施行,共 7 7 章 章 8 88 条。

 3. 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4.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5.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作为安全生产主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6. 安全生产责任制:

 根据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7.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3 )组织制定

 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 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 5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 6 )组织 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 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1 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2 2 )完善监测监控、应急装备技术、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3 3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4 4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 用品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5 5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6 6 )地质勘探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7 7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9.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0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0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 人以下死亡, 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0 5000 万元以上 1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3 人以上 0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0 10 人以上 0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0 1000 万

 元以上 0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3人以下死亡,或者 0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0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0. 事故上报的时限和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如果事故现场条件特别复杂,难以准确判定事故等级,情况十分危急,上一级部门没有足够能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或者事故性质特殊、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时,就应当允许越级上报事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 1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 2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 3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2 小时。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

 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0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 发生之日起 7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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