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居民小区强电间火灾担责?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4-17 点击:

吴 海/文

几个月前,小王工作的小区发生了一起事故,位于小区东北角2 栋5 号楼的强电间电缆线发生故障并引发了火灾,导致同栋同号的居民房屋受损。事情发生后,居民们陆陆续续地开始房屋修复,小王作为物业公司服务人员也是忙得焦头烂额,一方面希望能尽快地帮助居民们恢复正常生活,减少业主们的损失,同时也很担心这起火灾后续引发的纠纷要如何处理。

由于火灾发生在小区内,小区业主群也是非常热闹,有要求赔偿的,也有要求对小区内强电间彻查用电安全的。业主李律师和马法官自然也主动为大家提供法律方面的政策解释和帮助。小王是物业的员工,这次在群里倒显得有些格格不入了,有些激动的居民三言两语就开始责怪起物业公司和小王,搞得小王的心态也快要崩溃了。这其中要数住在2栋5 号楼1001 室的陈先生损失最大,所以陈先生也特别激动,一定要找供电公司、物业公司讨个说法。

为了解决居民的诉求,居委会联系了物业方经理、供电公司法务小黄、开发商负责人付先生,还特意请了李律师和马法官作为居民代表一起商量陈先生家赔偿的事情。这天,大家都到得差不多了,小王说道:“各位好,大家都很清楚今天我们为何聚在一起,也希望大家能够实事求是,避免把冲突扩大,能够聊出一个方案来。”

陈先生说:“今天物业能够牵头做一个谈话是很好的,起码有个积极的态度。但是由于火灾,我家里被烧得一塌糊涂,只能借房子在外面住,而且后续修房子等等不是一笔小数目,我希望物业公司、业委会可以牵头。毕竟这强电间不是在我家里的,发生了火灾,我应该找物业还是找供电公司,还是找谁,你们要给我一些建议。否则,我只能起诉了。所以,今天我们就先确定一下,这次的事件应该由谁负责。”

小王接着说:“当时是5 号楼发生火灾事故,陈先生的房子所在的5 号楼供电中断,陈先生房子受到烟熏影响,并触发了涉案房屋内的消防喷淋装置。当时人员都被消防救援人员疏散了,紧急安排在酒店过渡。后来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时间为10 月20 日19 时10 分许,起火部位为2 栋5 号楼强电间,起火点为2 栋5 号楼强电间东侧电缆桥架内,起火原因为2 栋5 号楼强电间内东侧电缆桥架内电缆线故障引发火灾’。11 月1 日,我们小区的居委会、物业公司也去现场查看了涉案房屋,并作了《现场勘查记录》。现在5 号楼恢复供电。因为陈先生的房子受到了烟熏、水渍影响尚未修复,在居委会和物业公司的协调下,以每月3.2 万元的价格租住同小区的10 号楼1002 室房屋,共计发生租金9.6 万元。后来陈先生自行修复了房屋,并在第二年1 月搬回了自己家中。基本上情况就是这样。”

来自供电公司的黄小姐听完小王介绍,率先表态:“火灾事故起火点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属全体业主共有。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应当按照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所以供电公司没有责任。此外,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也没有将上述电力设施交付给我们电力公司管理维护,所以我们不同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作为开发商代表的付先生也跟着表示:“小区交付房屋的时候,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陈先生等业主与我们签订房屋购买协议后,相关电力设备等属全体业主共有。目前的证据也不能直接证明电缆线存在质量或安装问题,且涉事电缆线等电力设备的采购和安装施工均系由案外人新普荟有限公司实施。小王他们所在的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本次火灾事故及其损失负责。故我们作为开发商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本次事故也不是因为质量问题引发的,所以我们也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

这时物业方经理见开发商把责任都推在物业公司上,连忙向在场的人说道:“这安保责任我们已经履行了。经消防部门勘察确定,火灾起火点位于全封闭的电缆桥架内,我们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并无管理职责,没有能力进行日常维护。事发后,我们及时报警,积极协调处置,并无处置不当等行为,已尽到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所以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眼看供电公司、开发商、物业公司都不同意承担责任,在场的气氛一下子紧张起来了。陈先生听完各方的发言后,非常气愤:“这强电间又不是装在我家里,我肯定是个受害者,还有我们楼栋的居民也都是受害者。你们一个个都如此推诿的话,那么我们就法庭上见。”

小王见大家都僵持着,连忙让李律师分析分析,小李律师看了一眼在场的各方,慢悠悠地说道:“关于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事实上就是对事故责任认定的问题。陈先生是受损房屋的所有权人,电力公司、开发商、物业公司分别是房屋的供电企业、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对于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起火时间、部位、起火点、原因等大家都没有异议,那么我们就来看一下这个起火点的位置。”

小王连忙说:“我知道,起火点是位于陈先生房屋的分户计量表前。”

小李律师说:“对,那么陈先生对这个位置有没有检查或者维护的义务呢?显然是没有的。那么陈先生有没有存在违规用电行为呢?案子过去那么久了,消防支队没有提出,你们在座的各位也没有提出。所以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陈先生存在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行为,所以这次火灾事故和陈先生在法律上恐怕很难认定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陈先生存在过错,所以陈先生肯定不需要承担责任。

“那么电力公司作为供电专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前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责任。该维修养护责任系电力公司的法定责任。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电力公司在事发前接到涉案电缆线等电力设备的报修通知,也无证据证明电力公司存在应修未修的情形,所以电力公司的责任还有待进一步查明。

“而开发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确保向陈先生交付的房屋能够安全和正常地使用,也应当确保包括配套电缆线在内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现在发生了火灾,其中开发商的责任恐怕无法推脱,具体可能还要有待进一步的证据来看。

“作为物业公司,本次起火位置位于表前,从《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来看,恐怕无法得出物业公司对强电间东侧电缆桥架的检查和维护负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如果物业公司不存在疏于消防设施维护和疏于消防通道管理等情形、对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尚属及时,未因处置不当致使事故损失扩大。那么物业公司恐怕也无需承担责任。”

听完小李律师的发言,电力公司和开发商都表示需要通过法院进一步查明各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建议陈先生通过诉讼解决。

后续,陈先生对电力公司、开发商、物业公司发起了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要求电力公司、开发商连带赔偿住宿费、租金、房屋维修费、衣物清洗费和大理石维修费共计30 万元,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供电公司作为供电专业单位的维修、养护责任应当严格依法限定在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范围以内,不宜对上述责任范围作无限扩大。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电力公司在事发前接到涉案电缆线等电力设备的报修通知,也无证据证明电力公司存在应修未修的情形,且现有证据亦无法证实电力公司疏于养护导致涉案房屋存在供电不正常等情形,故难以认定本次火灾事故与电力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电力公司对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涉案房屋等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而对于开发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建筑工程,包括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在内的配套设施的质量承担责任,确保其向业主交付的建筑物能够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并参考建筑用电线和电缆推荐性国家标准,电缆线的正常使用寿命应长达数十年。开发商应当对本次火灾事故及其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各方的协商下,最终陈先生获得了开发商的赔款30 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机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共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认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时,首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明确其权利归属,并从共有部分所有关系的主体角度作进一步区分和认定;
其次,应综合考量法的位阶、侵权责任的构成等,确定维修养护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并在审查有无异常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后,结合公平原则、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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