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版空白合同

来源:软件水平 发布时间:2020-11-02 点击:

 排版空白合同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河

 北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司法律例,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扶植工程施工有关事项杀青一致看法,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筹划赞成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

 天。

 从

  年

 月

  日开端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小写):

  元。

 (大年夜写):

  元。

 (个中安然防护、文明施工办法费

  元)

 六、构成合同的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按以下第

 条的商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目第 2.2 款。

 (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目第 2.2 款。

 七、词语含义

 本协定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目中付与它们的定义雷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商定施工、落成,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实施本合同所商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商定的刻日和方法,付出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

 付出的款项,实施本合同所商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光: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商定本合同自两边签字盖印并于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目 一、总

 则 1

 定义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解释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付与的含义:

 1.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

 1.2 通用条目:指根据司法、律例和规章的规定及扶植工程施工的须要订立,通用于扶植工程施工的条目。

 1.3 专用条目: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司法、律例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杀青一致看法的条目,是对通用条目的具体化、弥补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目应当相符招标文件的请求。

 1.4 协定书:指发包人与承包工本钱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定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签订。

 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收的,承包工资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巧、经济文件。

 1.7 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实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巧方面问题做出的弥补、修改和赞成文件。

 1.8 图纸:指由发包人供给或承包人供给并经发包人赞成,知足承包人施工须要的所有图纸(包含配套解释和有关材料)。

 1.9 发包人:指在协定书中商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付出工程价款才能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应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持续人。

 1.10 承包人:指在协定书中商定,被发包人接收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应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持续人。

 1.11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收且具有响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应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持续人。

 1.12 工程造价治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分、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扶植行政主管部分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治理机构。

 1.13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两边(含两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1.14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实施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根据第 17.1 款规定录用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响应工程设计天资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应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持续人。

 1.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响应工程监理天资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应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持续人。

 1.17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经发包人根据第 18.1 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8 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响应工程造价咨询天资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应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持续人。

 1.19 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经发包人根据第 19.1 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假如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合同商定的建筑工程进行造价控制,本合同的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委托或指定的负责合同商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且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1.20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治理和实施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根据第 20.1 款规定录用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1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定书中商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定书中商定,承包人开端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3 筹划落成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请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落成的全部时光(包含根据第 31 条和第 32.2 款规定所做的调剂)。

 1.24 实际落成日期:指承包人本质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经由过程落成验收的日期,实际落成日期按照第 33.2 款规定肯定。

 1.25 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商定按小时计算时光的,从事宜有效开端计算(不扣除歇息时光);商定按天计算时光的,开端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端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歇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落成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光为当日 24 时。

 1.26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承认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27 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付出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义务的款项。

 1.28 成本费用:指现场表里已产生或将产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含有治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含利润。

 1.29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付出或应付出给承包人的各类价款,包含进度款、结算款等。

 1.30 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定书中商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31 永远工程:指根据合同商定应实施、完成的永远性工程。

 1.32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远工程过程中所须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1.33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构造的专业工程。

 1.34 单项工程:指具有自力的设计文件,落成后可以自力发挥临盆才能或工程效益的工程。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目中商定。

 1.35 施工厂地:指由发包人供给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合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应用的任何其他场合。

 1.36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对象和其它物品,但不包含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37 书面情势: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情势。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目中注明所采取的书面情势。

 1.38 基准日: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 20 日为基准日。

 1.39 变革:指经发包人赞成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59 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变。

 1.40 索赔:指合同实施时代,对于并非己方的错误,而是对方的错误或义务产生的事宜所造成的损掉,己偏向对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行动。

 1.41 弗成抗力:不克不及预感、不克不及避免并不克不及克服的客不雅情况。包含战斗、动乱、武

 装封锁、罢工、空中飞翔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义务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警,以及风、雨、雪、洪、震等天然灾害和当局或卫生部分宣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1.42

 国度:指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本合同条目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2.2

 下列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解释。当出现互相抵触时,除专用条目另有商定外,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1) 协定书。

 (2) 中标通知书(实用于招标工程)。

 (3)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时代的澄清文件和弥补材料)

 (实用于招标工程)。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实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目。

 (5) 实施本合同的相干弥补协定(含会议纪要、工程变革、签证、洽

 商等文件)。

 (6) 通用条目。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巧文件。

 (8) 图纸。

 (9)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2.3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暧昧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两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商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合意本合同商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 69 条规定处理。

 3

 说话及实用的司法、标准与规范 3.1

 本合同所应用的说话文字为汉语。

 3.2

 本合同实用的司法为国度的现行司法、行政律例和合同工程

 地点地的 处所性律例。实施合同时代,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实用的司法、法 标题和旁注 合同文件构成及优先次序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说话文字

 实用司法

 和律例

 规。

 3.3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实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供给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目中商定实用的国度标准、规范名称;国度没有但行业有的,商定实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度和行业没有但河北省有的,商定实用的河北省处所标准、规范名称。属强迫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

 发包人请求应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供给中文译本;有贰言时,以中文译本为准。购买、翻译标准、规范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施工技巧有特别请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解释请求;承包人自立报价并按请求提出施工工艺。

 4

 通信联络 4.1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赞成、确认、赞成、决定、核实、通知、录用、指令或表示赞成、否定等的通信(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取书面情势,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

 4.2

 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信都不该无理扣压或迁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目中商定各方通信地址和收件人,并按商定发送通信。

 收件人应在通信回执上签订姓名和时光。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信,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目商定的方法将通信送至通信地址的,视为送达。

 5

 工程分包 5.1

 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赞成,但下列情况例外:

 (1) 施工劳务功课分包。

 (2) 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

 5.2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5.3

 工程分包不克不及免除承包人的任何义务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响应治理人员,包管本合同的实施。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动或忽视导致工程破坏、伤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掉的,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义务。

 5.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付出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赞成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情势向分包人付出各类工程价款。

 如发包人有请求时,承包人应供给能注解已向分包人付出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等证实材料。不然,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付出承包人未付出的应得款项。

 5.5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付出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6

 发包人供给材料 6.1

 发包人应按第 14.1 款规定向承包人供给有关材料,并作为招标文件的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齐宣布。发包人对其供给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全性负责,承包人对其就上述材料的懂得和应用负责。

 7

 投标文件的完全性 7.1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精确的和完全的,并已包含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供给材料、设备、办事的义务及处理不测事宜的义务。

 (2) 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3) 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实用标准与规范

 通信情势 发送通信 分包工程

 的赞成 签订分包

 合同 分包工程义务和义务 分包工程

 价款结算

 与付出 分包合同终止

 发包人供给材料及两边的义务 投标文件完全性和义务

 7.2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标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付出。

 8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8.1

 在施工中发明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急速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情势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申报本地文物治理部分,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治理部分的请求采取妥当保护办法。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耽搁的工期响应顺延。

 如发明后隐瞒不报或申报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义务者依法承担响应义务。

 8.2

 本合同已明白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感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推敲。

 本合同未有明白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情势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理筹划。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理筹划后 24 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筹划,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耽搁的工期响应顺延。

 所发明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分协同处理。

 9

 变乱处理 9.1

 产生重大年夜伤亡及其他安然变乱,承包人应按规定急速上报有关部分,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当局有关部分的请求处理,由变乱义务方承担产生的费用。

 9.2

 发包人、承包人对变乱义务有争议时,应按当局有关部分的认定处理。

 10

 专利权 10.1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取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给的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应用等产生侵犯专利权的行动,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伤害、补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因遵守发包人供给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10.2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本身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存版权和常识产权。两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应用、传奉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赞成,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1

 结合的义务 11.1

 假如承包人是结合体经营,则结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结合体施工协定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结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实施时代对发包人负有合营的和各自的义务。

 11.2

 结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春结合体成员单位有束缚力的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订。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赞成,结合体的构成与构造不得随便更改。

 12

 保障 12.1

  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承担因其自身的行动或忽视所引起的一切伤害、损掉和索赔,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办法削减可能产生的损掉或伤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办法而导致损掉扩大年夜,则损掉扩大年夜部分应由本身承担。

 12.2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应用施工厂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举措措施所造成的伤害而引起的索赔。

 13

 家当 承包人报价的限制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地下障碍物处理 安然变乱处理 变乱争议认定 侵犯专利权义务 版权和常识产权 合营的和各自的义务 结合体文件签暑 合同两边互相保障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

 13.1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赞成并取得发包人赞成,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输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对象除外。

 13.2

 假如发包人根据第 70.3 款规定的情况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家当.。

 13. 3

 假如承包人根据第 70.4 款规定的情况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官僚求发包人付出已落成程价款,并补偿因而造成的损掉。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供给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干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4

 发包人 14.1 除专用条目另有商定外,发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

  地盘征用手续、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厂地等工作已完成,使施工厂

 地具备施工前提,在开工后持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可能出现的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信线路从施工厂地外部接至施工厂地范围

  内的指定地点,同时保障水、电供给和线路通行。

 (3)

  开通施工厂地与城乡公共门路的通道以及商定的施工厂地的重要 门路,知足施工运输的须要,并包管施工时代的通顺。

 (4)

 供给施工厂地的工程地质勘察材料,施工现场及邻接区域内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材料,以及气候和水文不雅测材料、相邻建筑物和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材料。

 (5)

 解决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 电、中断门路交通、爆破功课等的申请赞成手续(证实投标人自身天资的证件除外)。

 (6)

  以书面情势肯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

 (7)

  签定施工合同后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和设计交 底。

 (8)

  调和剂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建筑物(包含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等工作。

 (9)

  两边在专用条目内商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个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解决,具体委托内容由两边在专用条目中商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白。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包含之外,均应由发包人承担。

 14.2

  发包人应按合同商定的刻日和方法向承包人付出工程价款及其他应付出的款项。

 14.3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目商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供给标准与规范、图纸、技巧请求等有关材料。如承包人须要增长图纸或其他技巧材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目商定的时光供给施工厂地。假如未注明时光,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筹划顺利开工的时光内赐与承包人进入和应用施工厂地的权力。但发包人保存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干法律人员进入和应用施工厂地的权力。

 14.5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供给材料、设备明细表”的请求及时向承包人供给材料、设备。

 14.6

  发包人未能精确完成本合同商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迁延了工期和(或)增长了费用,其增长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响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掉的,发包人应予补偿。

 15

 承包人 15.1

  除专用条目另有商定外,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用于工程材料设备和机械的请求 发包人家当及其应用. 承包人家当及其应用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付出款项 发包人供给材料 发包人供给施工厂地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请求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义务 承包人工作

 (2)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请求提交工程进度申报和进度筹划。

 (3) 承担施工厂地安然保卫工作,供给和维修改常施工应用的照明、围栏举措措施及要约标记。

 (4) 按专用条目商定的数量和请求,向发包人供给施工厂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举措措施。

 (5) 遵守当局部分有关施工厂地交通、情况保护、施工噪音、安然临盆、文明施工等的治理规定,解决有关手续,并以书面情势通知发包人。

 (6) 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落成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落成

 程的照督工作。照管时代产生破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请求采取特别保护办法的,由发包人承担响应费用。

 (7) 做好施工厂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建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遵守当局部分有关情况卫生的治理规定,包管施工厂地的干净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义务造成的损掉和罚款。

 (9) 两边在专用条目内商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5.2

  承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假如承包人不按合同商定或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请求改正后的 7 天内仍未采取解救办法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解救,是以产生的费用和损掉应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敷衍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5.3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功课和施工办法的完全性、稳定性和安然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取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具体解释。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年夜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赞成。

 15.4

  未经发包人赞成,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时代,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份合同、一套完全图纸、实用的标准与规范、变革材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考验时应用。

 15.5

  在承包人设计天资的许可范围内,假如合同商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 合营施工,经发包人赞成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 人应按专用条目商定的时光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赞成,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

 15.6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 供合营和协助: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治理机构的法律人员。

 此类指令如增长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含应用了承包人的设备、 临时工程或通行门路等,应按第 60 条、第 66 条规定调剂合同价款或

 索赔。

 15.7

  承包人未能完成本合同商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迁延了工期和(或)增长了费用,其增长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掉的,承包人应予补偿。

 16

  现场治理人员录用、确认和改换 16.1

 发包人应录用、确认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治理人员,该类治理人员可包含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

 发包人录用、确认的现场治理人员如需改换,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情势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实施工作 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承包人对设计图纸的应用和请求 承包人供给设计图纸及其义务 承包工资发包人的人员供给合营 承包人未尽义务的义务 发包人现场治理人员录用、确认和改换

 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改换无效。后任治理人员应持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现场治理人员的权柄和实施响应的义务。

 16.2

 承包人应录用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赞成,在专用条目中写明;扶植行政主管部分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承包人代表如需改换,应取得发包人的赞成和遵守扶植行政主管部分的规定,不然改换无效。承包人改换承包人代表的,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情势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不然视为赞成。后任承包人代表应持续行使合同商定的承包人代表的权柄和实施响应的义务。

 16.3

 除合同商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实施的权柄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权柄以书面情势授予其录用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录用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情势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录用和撤回均为无效。

 16.4

 除合同商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实施的权柄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权柄以书面情势授予其临时录用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录用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情势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录用和撤回均为无效。

 17

 发包人代表 17.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目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 面情势录用发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 人实施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目另有商定或经承包 人赞成外,发包人不该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17.2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实施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 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权柄范围内的

 工作,发包人应予承认。

 18

 监理工程师

 18.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目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 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情势确认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 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实施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18.2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定隐含的权柄,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 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实验和考验承包人应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 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供给工作所需的指令、赞成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实施时代应负的任何义务和义务。

 18.3

  除属于第 69 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权柄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 应予承认,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赞成:

 (1) 根据第 5.1 款规定赞成承包人分包工程。

 (2) 根据第 13.1 款规定赞成承包人将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移出施

 工厂地。

 (3) 根据第 15.5 款规定赞成承包人的设计。

 (4) 根据第 28 条规定赞成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筹划。

 (5) 根据第 29.2 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6) 根据第 32.2 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革指令。

 (7) 根据第 42.5 款规定应用调换材料。

 承包人代表录用和改换 监理工程师代表录用和撤回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节录用和撤回 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发包人代表权 柄 发包人支付 款项 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 监理工程师权柄 监理工程师权柄限制

 (8) 根据第 54 条规定发出应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9) 根据第 55 条规定发出应用零碎工作项目费的工作指令。

 (10) 根据第 59 条规定指令或赞成工程变革。

 (11) 专用条目商定须要发包人赞成的其他事项。

 18.4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准时光及时向承包人供给工作所需的指令、赞成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供给的指令、赞成和通知等,均应采取书面情势。如有须要,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48 小时内赐与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履行。假如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 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 天内提出版面确认请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版面确认请求后 48 小时内赐与答复,过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请求已被确认。

 18.5

  假如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版面申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申报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持续履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过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履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8.6

  监理工程师可按第 16.3 款规定授权给其录用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权柄,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权柄范围内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承认,但监理工程师保存因监理工程师代表不曾对任何工作、材料、设备缺点加以否决的掉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设备,并发出改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第16.3 款规定,任何此类录用和撤回均为无效。

 18.7

  监理工程师未能精确完成本合同商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掉误,导致迁延了工期和(或)增长了费用,其增长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响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掉的,发包人应予补偿。

 19

 造价工程师 19.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目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 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情势确认造价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 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实施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19.2

 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定隐含的权柄,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 计量和计价、工程款的调剂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剂和复核、签 发付出证书,及时向承包人供给合同价款的核实、调剂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实施时代应负的任何义务和义务。

 19.3

 除属于第 69 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权柄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承认,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赞成:

 (1) 根据第 54 条规定应用暂列金额。

 (2) 根据第 55 条规定应用零碎工作项目费。

 (3) 根据第 60.3 款规定调剂合同价款。

 (4) 专用条目商定须要发包人赞成的其他事项。

 19.4

  造价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准时光及时向承包人供给合同价款的核实、调剂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供给的指令,均应采取书面情势。如有须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48 小时内赐与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履行。假如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 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版面确认请求。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版面确认请求后 48 小时内赐与答复,过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请求已被确认。

 19.5

 假如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版面申报,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申报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持续履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过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履行监理工程师指令 承包人履行监理工程师指令 监理工程师权柄委托 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掉误的义务 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 造价工程师权柄 造价工程师权柄限制 造价工程师指令 承包人履行造价工程师指令

 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19.6

 造价工程师未能精确完成本合同商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掉误,导致迁延了工期和(或)增长了费用,其增长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响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掉的,发包人应予补偿。

 20

 承包人代表 20.1

  承包人应根据第 16.2 款规定在专用条目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 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情势录用承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 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实施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全部权力。

 20.2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实施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定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权柄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承认。

 20.3

  假如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实施时代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赞成下,可按第 16.4 款规定授权给其临时录用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临时录用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权柄,对承包人代表负责。临时录用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权柄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承认。未按第 16.4 款规定,任何此类录用和撤回均为无效。

 20.4

  承包人代表按经监理工程师赞成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接洽时,承包人代表应急速采取包管人员生命和工程、家当安然的有效办法,并在采取办法后 48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申报,抄送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义务的,其产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响应顺延;属于承包人义务的,其产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1

 分包人 21.1

 分包人必须具有响应的天资,小我不该承揽分包工程。发包人不该直接指定分包工程分包人,也不该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涉。

 21.2

 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商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义务。

 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人应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然筹划报承包人立案,承包人发明变乱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人就施工现场安然向承包人负责,并应屈从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然临盆治理。

 22

 承包人劳务 22.1

 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重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赞成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办事的人员中雇用雇员。

 22.2

 承包人应完美雇佣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明白两边的权力和义务。雇佣时代,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 负责为雇员供给和保持须要的食宿及各类生活举措措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然临盆办法,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然。

 (2) 包管雇员的合法权力和人身安然。

 (3) 充分推敲和尊敬法定节假日,尊敬宗教崇奉和风气习惯。

 (4) 在施工现场重要进出口处设榜颁布合同工程中标合同价、进度款付出情况、雇员工资发放时光和投诉德律风。

 22.3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赞成;如需在夜间施 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赞成外,还应经有关部分赞成。如无特别原因,

  工程质量、施工安然、四周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予赞成。但为抢救生 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掉误的义务 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承包人代表权柄 承包人代表临时录用人权柄 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办法及两边义务 务 分包人的请求

 分包人的义务和义务 依 法 实 施承包人人员的雇佣 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 作 承包人特别时光施工的赞成

 命或保护家当,或为工程安然、质量而弗成避免的功课,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赞成。

 22.4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付出劳务工资,并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请愿、游行等一切义务,应由承 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掉或导致工期耽搁的,应补偿发包人的损掉, 工期不予顺延。

 22.5

 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响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对有下列行动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请求承包人撤换:

 (1)

 经常行动欠妥,或工作不负义务。

 (2)

 无才能实施义务或玩忽职守。

 (3)

 不遵守合同的商定。

 (4)

 有损安然、健康和情况保护的行动。

 22.6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类合理的预防办法,防止雇员内部产生任何 无序、不法和斗殴等不良行动,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 员的生命、家当安然。

 22.7

  假如监理工程师提出请求,承包人应按请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 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含承包人在施工厂地的各类人员和各个工种、 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3

  工程担保 23.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招标文件请求向发包人供给履约担保,供给履约担保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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