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界定

来源:软件水平 发布时间:2020-08-23 点击:

  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一)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指持有股份超过50%;或虽不足50%,但依其持有股份服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

 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3、控制权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要求

 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首要标准是要求近三年不得发生变化。在现实案例中,有的公司虽然运营超过了三年,但股东发生了变化。

 (三)实际控制人持股方式

 直接,间接(通过境外的特别说明)

 (四)实际控制人的几种情况

 1、单一实际控制人

 关于单一控制人的认定标准:持股超过50%;合并持股超过50%;受托持股超过50%;第一大股东(其它股东持股低,法人股东可以合并报表,自然人股东体现实际控制权,包括董事长、董事会人员委派人数、财务)。

 小股东是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由小股东们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签署的时点在报告期前,且需经过公证;公司的股权结构(包括大股东)在报告期内不能有大的变化;小股东们的锁定期是36个月。

 案例一:(真正控制人,资金方还是企业经营者)

 某创业者在2003年由于资金问题与一家有实力资金方合作成立公司运营电子业务,资金方为大股东,但是公司一直由创业者经营管理。2008年底公司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上市。由于实际控制人确定存在问题,需进行股权转让,即由资金方将控股权转让给创业者。因为已进入2009年度,如需利用2009年的业绩,则需确定创业者自2009年1月1日起即享有公司相关权利。鉴于管理层未有较大的变化,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权益的享有日。因此,可以确定创业者为实际控制人,但关键是,资金方为法人企业,一直合并报表,则无充分证明。

 案例二:(国有企业特殊认定)

 湖北一家化工企业,原为国有企业,历经管理层持股,国有股东仍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不足30%,董事长持股18%,其它管理层共计持股30%,其它法人股单独持股均不超过5%。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有三种选择:国有股东、董事长个人、管理层共同控制,如确定董事长,则为小股东是实际控制人。

 如选择国有,则从国有管理体制是否纳入国有控股管理,包括合并报表等

 2、共同控制

 关于多人共同控制的认定标准:

 前提是股权比例分散、各股东持股比例接近。

 具体标准如下:

 (1)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2)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3)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力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4)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案例三:(创业者共同控制)

 如某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共拥有103名自然人股东和7名法人股东,其中6 名自然人被界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该6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合计为38.41%。确定共同控制的理由如下:

 第一,实际控制的对公司的表决权始终高于50%,实际拥有的股权比例合计始终高于30%,自1996年有限公司设立至2007年8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期间,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稳定,共同控制中的第一大股东始终未发生变化;

 第二,自公司成立以来,上述6人担任公司董事的人数始终不低于董事(含独立董事)总数的50%;

 第三,公司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均由上述6人担任;

 第四,该6名自然人通过在股东会、董事会表决时保持一致,实现了对发行人共同、有效的控制。

 2010年申报的创业板深圳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共同控制

 案例四:(家族共同控制)

 北京某包装企业,实际控制人认定不存在问题,但在申请上市过程中实际控制人被绑架并遭撕票。在遗产继承手续完成后,企业由原实际控制人的家族继续经营,董事长也发生了相应的变更。因为实际控制人的死亡而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化,因此该企业的上市未被证监会通过。

 创业板企业众多

 案例五:(共同控制关系设置)

 某拟上市主体重组前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27.75% 22.75% 22.75% 22.75% 4%

 说明:个人1为董事长,且与其夫人共同持有香港和大陆身份证。拟上市主体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两夫妻是用大陆身份证登记成为公司的股东,因此公司公司的性质为内资企业。

 重组后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50.5% 22.75% 22.75% 4%

 案例六:(共同控制人均应按实际控制人披露,故根据其中控制人从事业务情况是否选择共同控制)

 深圳某已上市公司(JJ),上市前两股东持股比例接近,但确定董事长为实际控制人。因为第二股东在同行业其它产品中经营太多业务,披露过多会引起过多关注。

 3、一致行动

 法律上可以认定的一致行动人;

 通过协议认定的一致行动人。

 实际为单一控制人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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