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村委换届选举工实施方案村委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计算机等级 发布时间:2020-09-05 点击:

  董店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省、市、县、乡关于村级换届选举工作的部署要求,经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决定进行全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选任条件,拓宽选人渠道,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群众公认、能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新型村干部队伍,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为推动全村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加强党的领导的原则。把切实加强领导贯穿于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发挥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确保依法依规办事的党员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体现。村党组织在换届选举工作中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行使好民主权利。

 2、严格依法办事原则。按照国家的法律、党的章程和省市县文件的规定和精神开展工作,确保规定的条件不降低,规定的程序不走样,规定的环节不减少。

 3、积极扩大民主原则。在候选人提名过程中,要注重创新方式方法,广泛听取村党员群众的意见,尊重民意,使提名的人选具有扎实的民意基础;要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开推荐、差额直选等要求,积极扩大和推动人民民主。

 4、坚持因地制宜原则。要本着有利于提高农村基层组织的战斗力,有利于基层民主政治的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农村发展稳定和谐等要求,认真贯彻上级精神,准确把握村情民意,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支村“两委”配备的要求

 (一)坚持德才兼备。要注重把那些靠得住、有文化、有能力、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选进村级领导班子,特别是要选准配强村党组织书记。要解放思想,拓宽选人视野,注重从致富能人、回乡知识青年、复员退伍军人、务工经商人员中选拔村干部,支村“两委”班子成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为人公道正派,遵纪守法;

 2、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推动发展能力强,有实干精神,能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

 4、组织协调能力强,善于调动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凝聚群众共同奋斗。

 (二)坚持优化结构。班子配备既要考虑村基层工作的现实需要,又要有利于班子的长远建设,积极推进支村“两委”班子的整体功能。注重选拔具有大、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的同志担任村干部;班子中至少要有1名妇女,同时力争有1名30岁左右的青年干部。要按1:1的比例切实培养村干部后备力量,建立一支素质较好、相对稳定的村级后备干部队伍。

 三、换届选举的时间

 2011年10月25日至2011年11月24日。

 四、换届选举的方法与步骤

 (一)选举准备(2011年10月25日至 2011年10月26日)

 1、成立组织机构。经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选举董店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举委员会人员,由刘进才任主任,刁赖喜、张小马、刘保民、刘太、时书勤、刁小中、时磨林、张学礼为成员,选举委员会负责本次换届选举的选举工作。

 2、广泛宣传发动。各村民小组要通过召开会议、走访群众、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让广大村民充分了解支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了解选举的各个环节和投票方法,自觉参加选举工作,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3、调查摸底。村选举委员会应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调查等方式,对所辖村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各村情况,特别是与换届选举有关的情况和问题,把握选举工作的主动权,适时制定、调整选举工作部署,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4、任期财务审计。在换届选举前,原村干部要认真完善任期财务手续和审计工作。

 (二)选民登记(2011年10月29日前结束)

 1、依法进行选民登记。至2011年11月24日止年满18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由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但不得重复登记;

 1)户口迁出本村但仍在本村居住并履行村民义务(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村民应履行的义务,包括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保护环境、计划生育等)的原本村村民。

 2)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但户口尚未迁入,本人要求在配偶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的。

 3)户口不在本村的离退休、下岗或退职人员,回原籍所在村居住或工作,符合选民年龄、政治、生理条件,要求参加选举的,经本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必要时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作为选民登记的特例,登记为选民。

 4)因其他原因不在户籍所在地登记而在现居住地登记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本村有居住条件,包括分配的住房或经合法手续自己建房和买房的;在本村有稳定的职业和基本经济收入;履行相应的村民义务;居住两年以上。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2、公布选民名单。选民登记工作必须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即2011年11月3日前。对公布的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作出调整或解释。

 (四)推选村民代表和提名候选人并确定正式候选人(2011年11月8日至11月15日)

 1、推选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与村委会成员届期相同。村民代表按每5-15户推选1人,或者每个村民小组推选2-3名,村民代表数原则上不超过60人,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决定。

 2、推荐和提名村民委员会初步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提名当日集中公开计票,当场宣布提名结果,各项职务得票多的即为候选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名初步候选人应有妇女代表。每个选民所提名推荐的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3、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提名情况,通过资格审查后,按得票多少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中至少应有一名妇女代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于选举日的7日前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及简历,通过多种途径向村民介绍候选人情况,公布其任期目标及施政设想,即在2011年11月15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选民自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自荐人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自荐申请,说明自荐理由及施政设想,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公布自荐人名单。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人数至少多1人,实行差额选举。

 (五)选举村委班子成员

 1)选举时间:全村法定选举日定于2011年11月24日。

 2)投票方式: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分别选举,不得先选出成员然后再分工。村委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妇女。投票设投票站投票和流动票箱投票两种。选票上正式候选人顺序按姓氏笔画排列,自荐候选人姓名不列入选票。选民在选举日外出,可采用函投的方式进行投票,也可委托其他选民代表投票,每个选民只能接受一个选民的委托,被委托人须持委托人本人填写的《委托投票授权书》。被列为候选人的选民和自荐人不能接受委托。投票结束后,应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3)注意事项。投票站要设立选民补登点,及时登记、公布漏登选民。补登选民名单应在统计投票结果之前予以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于当日下午三点前将选举结果上报乡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由乡政府再上报县民政局基层政权科审批后,乡政府将召开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议,颁发由省民政厅统一制作的《当选证书》。

 五、整章建制

 1、做好交接工作。新一届村级领导班子向乡党委、政府报告换届工作情况,与上届班子搞好工作交接,原村级班子应在10天内向新一届班子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帐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对拒不移交和拖延移交的,应向乡人民政府申请帮助处理。督促无效的,按有关规定,由公安、民政部门依法追缴,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选举资料归档。对选举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资料(含选票、支村两委成员公开述职、测评、测评大会记录和测评结果),及时整理建档,妥善保管。同时,将所有资料上报乡政府备案。

 3、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应在本小组村民中推选产生,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组织推选,并获得本组过半数选民同意。提倡把党员推选为村民小组长。

 4、组建工作机构,健全规章制度。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依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社会治安、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等下属委员会和经济合作组织,成立村务公开领导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和财务监督小组。结合本村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村委会工作报告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村档案管理制度、村工作者守则、支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等规章制度。明确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岗位职责,制定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等。

 六、严格工作要求

 对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等选举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机构或个人,报告镇党委、政府将责令其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查处。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假借选举活动,打着宗教旗号从事非法活动和刑事犯罪的,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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