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通知禁止不必要环保执法

来源:成人英语 发布时间:2020-07-28 点击:

  国务院通知禁止不必要环保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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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 1 1. 国务院:坚决禁止不必要环保执法,违规检查全部取消 .......................................... 2 2. 疫情期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3 3.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组建和管理 ....................................................................... 5 4.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施行)》(以下简称《意见》) ..................................................................................................................................................................... 9 4.1. 明确 10 种免予处情形!

 ................................................ 9 4.2. 明确 6 种减轻处罚情形!

 .............................................. 10 5. 环境保护严格执法如何落到实处? .................................................................................... 11 5.1. 铁腕治污久久为功 .................................................... 11 5.2. 环保严格执法,全民更要懂法守法 ...................................... 11 5.3.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推动公共监督 ...................................... 12 5.4. 用环保警察加强执法,需要探索过程 .................................... 13 5.5. 执法队伍能力不足,是当前最大短板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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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务院:坚决禁止不必要环保执法,违规检查全部取消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引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根据此前中央环保工作部署,要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目的是要坚决取消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合并涉企检查事项,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对此,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也曾明确表态:严禁为应付督察不分青红皂白地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以及“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特别是对涉及民生的产业或领域,更应当妥善处理、分类施策、有序推进,坚决禁止搞“一刀切”行为。

 此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将进一步明确环境治理和执法检查中的责权利,让不利于企业发展的不和谐现象成为历史。

 自中央环保督察工作启动以来,不少企业谈环保“色变”,人心惶惶。持续多年的督察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有力的打击,但也确实产生了不少“一刀切”的行为!

 2019 年 11 月 15 日,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部长李干杰在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交流推进会上发表讲话,他指出: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一定要依法依规开展,千万别图一时痛快,不能过于理论化和理想化。我们只要把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事情做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就能打好,目标任务就能完成。尽管还有很多事情也应该做,但是如果还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标准层面,就可先放一放。因为问题不是一天两天积累形成的,解决起来也绝非一夜之间。

 当务之急是要把现有法律法规标准赋权我们、要求我们做的事情抓好落实。如果觉得其他事情确实需要做,就应该先制修订法律法规标准。对企业来讲也是如此,依法依规既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否则是不可持续的,面向未来既走不顺,也走不远,更走不好,大家一定要意识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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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16 生态环保领域的“一刀切”和简单粗暴问题,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此我们历来态度鲜明、坚决反对、严格禁止,发现一起、严惩一起、绝不姑息。所谓“一刀切”和简单粗暴,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平时不作为、急时乱作为,平时不管不顾,督察检查一来,先停再说,等到督察检查一走,又依然故我,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不分青红皂白,不分是超标的还是达标的,也不分是与民生保障紧密的还是不紧密的。这种做法非常要不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把工夫下在平时。

 第二种情况是不给合理的整改时间。有些问题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积累是一个过程,解决也需要一个过程,要给解决问题的时间。比如,有些企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要给它时间进行整改实现达标,需要一个月给一个月,需要三个月给三个月,需要半年给半年,甚至更长时间都可以,只要企业行动起来,总比不行动好。

 当然,这里也希望企业意识到,给予整改时间,不是意味着生态环境部门对你们就没有要求了,而是有要求的,到了承诺的时间,问题还没解决,就不能怪我们了,那样就不属于“一刀切”和简单粗暴了。这些话我要向大家讲清楚,增进相互理解,共同把事情做好。

 2. 疫情期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疫情期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根据此前中央环保工作部署,要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目的是要坚决取消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合并涉企检查事项,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对此,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也曾明确表态:严禁为应付督察不分青红皂白地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以及“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特别是对涉及民生的产业或领域,更应当妥善处理、分类施策、有序推进,坚决禁止搞“一刀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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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16 此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将进一步明确环境治理和执法检查中的责权利,让不利于企业发展的不和谐现象成为历史。

 自中央环保督察工作启动以来,不少企业谈环保“色变”,人心惶惶。网友留言: 持续多年的督察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有力的打击,但也确实产生了不少“一刀切”的行为!

 山东省代省长李干杰在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交流推进会上发表讲话,他指出: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一定要依法依规开展,千万别图一时痛快,不能过于理论化和理想化。我们只要把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事情做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就能打好,目标任务就能完成。尽管还有很多事情也应该做,但是如果还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标准层面,就可先放一放。因为问题不是一天两天积累形成的,解决起来也绝非一夜之间。

 当务之急是要把现有法律法规标准赋权我们、要求我们做的事情抓好落实。如果觉得其他事情确实需要做,就应该先制、修订法律法规标准。对企业来讲也是如此,依法依规既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否则是不可持续的,面向未来既走不顺,也走不远,更走不好,大家一定要意识到这一点。

 生态环保领域的“一刀切”和简单粗暴问题,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此我们历来态度鲜明、坚决反对、严格禁止,发现一起、严惩一起、绝不姑息。所谓“一刀切”和简单粗暴,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平时不作为、急时乱作为,平时不管不顾,督察检查一来,先停再说,等到督察检查一走,又依然故我,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不分青红皂白,不分是超标的还是达标的,也不分是与民生保障紧密的还是不紧密的。这种做法非常要不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把工夫下在平时。

 第二种情况是不给合理的整改时间。有些问题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积累是一个过程,解决也需要一个过程,要给解决问题的时间。比如,有些企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要给它时间进行整改实现达标,需要一个月给一个月,需要三个月给三个月,需要半年给半年,甚至更长时间都可以,只要企业行动起来,总比不行动好。

 当然,这里也希望企业意识到,给予整改时间,不是意味着生态环境部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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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16 你们就没有要求了,而是有要求的,到了承诺的时间,问题还没解决,就不能怪我们了,那样就不属于“一刀切”和简单粗暴了。这些话我要向大家讲清楚,增进相互理解,共同把事情做好。

 3.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组建和管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引起各界广泛关注。《指导意见》要求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执法资源和执法力量,整合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能,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

 本文将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组建、队伍规范建设等进行解读,供各位读者参考。

 解读 1: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组建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将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提出新要求,作出新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2015 年 1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印发。中央层面首次在特定领域全面推行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并对强化队伍建设提出要求。2016 年 4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整合文化市场执法权,加快实现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综合执法改革迈出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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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16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着眼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作出具体部署,强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要求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执法队伍不断壮大,能力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但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需求和爆发式增长的环境监管执法任务相比,现有的执法力量仍然不匹配,甚至还有很大的缺口。全国各地环境执法人员约 8 万人,相当比例的县执法人员不足 5 人,难以保障履职需要。从编制性质看,在编人员中,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占比分别为 4.2%、37.4%和 58%,另有部分地方设有工勤编制,约占0.4%。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特别是基层环境执法队伍力量不足、人员偏少、编制混乱的问题较为突出。

 从生态环境执法的现状来看,生态环境执法事项散落于国土、农业、水利、海洋、林业等部门,执法领域职责交叉、权力碎片化、权责脱节等体制性障碍突出,“九龙治水”的局面长期存在,监督管理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在一些领域衔接不畅、存在盲区,在一些领域存在多头监管、重复执法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集中统一执法显得很有必要。为此,《指导意见》提出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

 为了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责任与能力相匹配,《指导意见》在对综合执法队伍和人员转隶方面提出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环境执法队伍应整体划转,人员、装备、固定资产全部整体划转至综合执法队伍。涉及职责整合的其他部门一般进行部分划转,对于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的队伍和人员,个人服从改革大局,原则上应当转隶。对于无固定人员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的,采取听取个人意见的方式进行转隶,确保机构正常运转。

 二是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干部职工工作和福利待遇做出妥善安排,不能“一刀切”,搞断崖式精简分流人员,要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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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16 的原则,逐步稳妥优化执法力量。针对大多地方执法人员工资水平明显低于行政编制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并鼓励探索为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同时,《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类公务员改革方向。指出,要严把人员进口关。一是严禁将不符合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综合执法队伍,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二是对于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因为受执法资格限制,《指导意见》指出将全面清理,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但是,不排除这部分人员配合从事辅助工作。三是对现有使用公益类事业编制的人员,《指导意见》指出,由同级编委统筹用于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用编需求。

 另外,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涉及的不同性质编制使用置换等问题,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意见后逐步加以规范。

 解读 2:全面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执法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加强环境保护基层执法力量。四中全会强调“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求在资源环境领域推进综合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2014 年 11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部署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强调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强化执法能力保障。《通知》印发以来,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迈入快车道,市、县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持证上岗率得到大幅度提升,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持续推进,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逐步运用,解决了一大批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通知》的印发对环境执法领域改革和执法队伍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但是,在执法队伍建设方面,《通知》只是提出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

 此次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力量壮大了、装备增加了,执法领域更宽、执法事项更复杂,对此,《指导意见》提出从四个方面全面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队伍管理制度化建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要建立执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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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16 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此项制度的建立,不仅是国家依法治国方略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的基本体现,也是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执法主体资格的明确,可以说是从源头上规范执法程序。其次,要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在教育培训方面,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均开展了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培训,生态环境部要求环境执法人员 5 年全部轮训一次。此次《指导意见》将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健全教育培训机制写入,更加明确培训的重要意义。最后,要建立考核奖惩制度。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一直保持高压态势,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日益繁重,广大执法人员克服困难、甘于奉献,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奉献自己的力量,涌现了一大批敢担当、善执法的执法队伍和先进个人。为激励执法队伍和人员,凝心聚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指导意见》提出,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实行立功表彰奖励机制。

 二是加强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和关键性环节。《指导意见》对此作出了安排部署,要求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积极落实执法案卷评查和评议考核制度。上述制度听起来耳熟能详,其实都是我们在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长期坚持的,此次《指导意见》中用了“全面推行”和“积极落实”8个字,是在顶层设计中对这四项制度的肯定,必须坚持执行。另外,《指导意见》指出要强化执法程序建设,制定具体执法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并对证据收集、执法裁量规则提出规范。这些要求,主要是针对部分执法程序缺乏以及程序不规范的现实问题,想要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执法当中“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各地可在《指导意见》的框架下进行积极探索。

 三是加强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长久以来,执法经费不足、装备老化、没有服装或者服装五花八门,成了环境执法人员难以言说的痛。公车改革时,因为不在执法序列,执法车辆没有保留的情况比比皆是。此类情况,已经严重制约了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履职尽责,与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严重不适应。《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加强市县环境执法工作和加强环保能力建设章节,对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已经予以明确,对标准化建设也有所提及。此次《指导意见》的印发,进一步明确了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方向,标志着综合执法队伍进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指导意见》指出,按照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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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16 化的要求,全面推进执法标准化建设,有关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以及执法执勤用车(船艇)配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下一步,应当尽快制定完善标准化建设指标,确保能力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打造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铁军。

 四是加强执法队伍党的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离不开党的领导,在加强队伍、装备建设的同时,关键要加强党的建设。《指导意见》指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4.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施行)》(以下简称《意见》) 近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施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了减轻和免除环境行政处罚的 16 种情形,在全国首开先河。《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

 4.1. 明确 10 种免予处情形!

 《意见》指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并明确了 10 种可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对未批先建的单位,未验先投的单位及个人,超标排污的单位,散乱污企业,以及未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部分违法情形,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处罚。

 一是未批先建的,即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二是对单位未验先投的,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的; 三是对个人未验先投的,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 6 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的,对个人免予处罚。

 四是对超标排污的,即超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但超标倍数均≤0.1 倍的,或 pH 值大于等于 5 且小于等于 10 的,或噪声超标在 1 分贝以内,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的,可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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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16 五是对“散乱污”企业已自行清理的,免予处罚。

 六是对部分行为违法的,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 七是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 八是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和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 3 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 九是未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 十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2. 明确 6 种减轻处罚情形!

 《意见》规定了 6 种情形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包括对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超标倍数较小的,污染防治设施突发故障或检修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的,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在法定最低处罚额以下减轻处罚,但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 50%。据悉,市级层面出台减轻处罚的规定在全国没有先例。

 一是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是在线监测日均值超标或手工监测瞬时值超标,超标倍数>0.1 倍,但均≤0.3 倍,排放总量较少,及时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三是污染防治设施因突发故障需要停止使用,但因生产工艺或安全生产、民生保障等原因,生产设施无法实现停运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需排放污染物,在故障发生后的 24 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抢修,排除故障,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是生产设施连续不可中断运行,已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年度检修计划,并采取必要的减排措施,在检修时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五是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发现后立即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六是其他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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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16 受疫情直接影响的免罚!

 此外,《意见》指出,不可抗力免罚,即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以处罚。

 《意见》明确,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

 5. 环境保护严格执法如何落到实处? 5.1. 铁腕治污久久为功 “两会”前夕,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召开媒体座谈会时指出,过去环境执法过松、过软,环保不守法是常态,而今后要把这个常态翻过来,让守法成为常态。守法是底线,不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要守法,这不是高要求,这是一个底线的要求。

 正在召开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纷纷发表观点和看法,为下一步“铁腕治理”环境污染、严格环境执法建言献策。

 5.2. 环保严格执法,全民更要懂法守法 “作为环保工作者,我很着急,因为公众普遍认为《环保法》是环保部门的法律,而不是一部人人需要了解、执行和遵守的社会法律。”谈起环境执法工作,正在参加人代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环保厅厅长缪学刚向记者表示。

 根据多年基层工作经验和环保工作经验,缪学刚意识到,落实新《环保法》最主要的工作,是宣传普及《环保法》,是让全民都可以了解《环保法》,使《环保法》深入人心。如果只是靠执法部门落实《环保法》,《环保法》还是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现实中,公众、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大多数还不了解新《环保法》的内容。“所以,要特别明确,新《环保法》不仅是用来执行的,更重要是被遵守的”。缪学刚说,新《环保法》不是单纯地靠环保部门来执行,更是所有人需要遵守的法律。要执行和遵守,就需要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就如同交通法规,只有交警知道是不够的,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和行人都需要了解交通法规,不仅要了解交通法规,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如果所有的交通参与者都可以自觉遵守法律,即使没有交警,交通秩序也会很好,如果有人知法犯法,那就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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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16 这个道理用在新《环保法》上是一样的。

 缪学刚同时表示,实施新《环保法》,肯定不能百分之百的杜绝地方保护、降低环保门槛、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求发展等情况的发生,以后也不能保证不会发生,但是要求我们发现一起就应该依法查处一起,这样既保护了环境,又促进了公平竞争。

 5.3.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推动公共监督 “以目前的《环保法》规定来讲,除了环保部门的执法之外,我认为舆论的监督非常重要,如果舆论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强,那么就会使环保部门的执法更加容易,相对的执法环境也就变得更好。”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古今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青向记者表示,另一方面,一定要鼓励公益诉讼,利用公众的力量迫使企业遵守环境法规,改善环境质量。

 对此,不少地方已经积极开展了探索和实践。山东省潍坊市去年 11 月下发的《潍坊市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就对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了奖励,其中适用于有奖举报的工业企业违法行为,涵盖了新《环保法》中的多种环境违法行为。此举为新《环保法》的落实和实施注入了新的活力。

 2000 年在全国首先设立有奖举报制度的浙江省富阳市,14 年来已累计查实违法企业 1860 家(次),罚款 1650 万元,兑现举报奖金 360 余万元。

 “公众监督的前提应该是信息公开制度。”吴青说,因此她同时建议要加大对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管力度。因为没有信息公开,所以公益诉讼以及调查取证等工作就很难进行,公众监督也就很难实现。

 新修订的《环保法》已经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论述,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进一步对其进行细化,对于之前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监督等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明确,重点解决了“谁公开”、“公开什么”、“如何公开”、“如何监督”等问题,并对法律责任、奖励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日前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傅莹在答记者问时也明确表示,光有严格的法律是不够的,还需要大家齐心协力执行。

 她同时指出,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也非常重要。新《环保法》为公众的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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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16 与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要求政府、部门、企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为公民个人、组织参与环境监督提供程序便利。

 5.4. 用环保警察加强执法,需要探索过程 2014 年 10 月,安徽首支环保警察队伍——铜陵县环保警察被撤销。从成立到撤销,前后不到半年时间。与此同时,2014 年 10 月 8 日,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挂牌成立。

 近年来,全国先后有 15 个省市成立了环保警察队伍,且有 5 省在省级层面试水了环保警察,同时,也有一些地方的环保警察被撤销。

 环保警察的设立与环境执法之间关系若何?在新《环保法》实施元年的全国“两会”上,这一问题也引起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争议。

 “我国现在设有铁路警察、海关缉私警察、交通警察、林业警察等,为什么不能有专职的环保警察呢?”全国政协委员潘晓燕表示。

 近年来,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局部有所改善,但总体形势仍然比较严峻。污染屡禁不止,原因看似在企业或在环保部门,其实根源在执法机制不够健全。潘晓燕认为,“要解决好当前这些环境问题,必须通过完善法律,建立有效的环境执法机制,更有效地遏制环境犯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作为政府环保职能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 潘晓燕建议,设立环保警察专职化制度,提高环境执法部门的职能服务水平,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警察是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一种形式,新《环保法》授权的拘留权力只有公安部门拥有,而其他行政部门没有这项权力,所以从这个方面说,有些国家设立了环保警察。”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政协副主席吕忠梅说。

 “目前有些地方在积极试点环保警察,为了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使环境执法更加专业,我感觉这是个好事情。”专业从事法律事务的吴青认为,“除了专业性,威慑性会更强。” “环境保护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至于有些人会担心的环保警察执法过程中环境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我认为不会出现。”吴青解释说,这就好比目前各种各样的刑事案件,也有很多是新情况、新问题,比如互联网的犯罪问题等,也有专门的警察进行侦破,而这些警察的另一个身份可能是网络专家,也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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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16 较高的环境专业技能。环保警察设立后,一旦发生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由于平时的学习和积累,肯定比一般警察更加专业。

 “环保警察具有较高的独立执法性,负责侦办所管辖范围内环境保护领域犯罪案件;参与环境保护部门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分析、研究环境犯罪信息和规律,制定预防、打击对策;查处违反国家规定运输、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日常巡查等长效机制;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线索等。”潘晓燕做出进一步解释。

 但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钟勤建有不同的看法:“成立环保警察队伍,如何与环保部门的执法队伍协同形成合力是一个问题。”他认为,目前环境执法队伍的能力还很弱,所以应该先考虑把环保队伍做强,下一步再考虑环保警察的设置。

 “目前的环境问题,绝大多数还是行政违法问题,真正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少数。”钟勤建强调,如果真出现触犯刑法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自然会介入。所以,“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才是关键问题。”他同时表示,环境执法专业性较强,要求公安在短时间内掌握环境专业知识是不现实的。

 “我不赞成设立环保警察。”缪学刚的态度则更为直接,每方面的工作都重要,那么每个部门都要成立警察队伍吗?新《环保法》颁布实施,法律已经很清楚,如果有触犯法律的环境行为,那么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就会介入,主要问题还是将现有的法律学习好、执行好、遵守好。

 吕忠梅认为,否需要成立环保警察队伍,需要一个探索的过程。这个过程中,要研究清楚环保警察到底要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环保警察如何处理环境刑事案件,以及与日常的治安管理如何协调,这些都要有一个探索的过程。“是否马上全面推广,我持谨慎乐观的态度”。

 5.5. 执法队伍能力不足,是当前最大短板 “环境执法队伍能力不足,是目前环保队伍里面目前最大的问题。”每年的全国“两会”上,一谈及环境执法,不少人大代表就会提出这个问题。

 的确,队伍能力建设一直是环保系统的薄弱环节。不过,新《环保法》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基本职能,引入了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机制,明确了乡镇政府的环保职责。不久前,国办发布的《关于加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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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16 监管执法的通知》,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应当在经费、装备、人员素质等方面保障环境执法需要。今年的人代会上,来自环保系统的人大代表就此展开热议,纷纷强调环保队伍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的细节。

 “全国普遍的现象是,在职能配置上,环保机构的市县两级健全。”缪学刚向记者分析当前的队伍状况,但某些市县的环保工作人员一个人要做好多件事,不能精细化。比如,某个县级环保局只有十五六个工作人员,一个股可能要对应上级部门的多个处、多个司,忙不过来。在专业素养方面,很多县一级环保局很难招到环保科班出身的大学生,而环保又是“技术活”,执法不能靠“听、看、摸、闻”,必须要用专业指标、数据说话;而在乡镇一级,环境管理更加缺失,要继续加强。

 “目前环境执法队伍的能力还很弱,”钟勤建也有同感,人员数量、队伍素质、专业装备可能还不能适应新《环保法》的要求。不少地方,环境执法人员还“没法识别”,四川就出现过执法人员夜间到企业执法时被保安殴打的情况,“原因就是人家不知道你是干什么的”。

 还有另外一个现象也需要尽快改变。钟勤建指出,由于地方各级环保工作人员人数不足,层层借调的现象比较严重,比如省厅借调市局、市局借调县局工作人员,这就让本来肩负监管企业数量最多的县级环境执法人员的人数更少。

 对于这些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环保厅厅长陈蒙蒙建议,在严格遵守国务院“约法三章”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将省、市、县三级机关精简的人员编制,或内部调剂一部分编制,直接充实到基层环境执法部门,在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设置独立的环保机构,配备专职环境监管人员,切实做到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强化环境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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