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保及环保管理标准国电集团

来源:实践技能 发布时间:2020-09-29 点击: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水电工程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大中型水电项目的环保水保管理。小型水电项目和收购项目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和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2.1 国家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 12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 10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年 12 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2 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等。

 2.2 规范性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8 年,环保部第 2 号令)《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 号)

 《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发〔2005〕13 号令)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 16 号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第5 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 13 号令)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试行)》(国电集科〔2007〕493 号)等。

 2.3 技术规范与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88-200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T50433-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DL/T5419-2009)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15776-199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HJ464-2009)等。

 3

 术语和定义

 3.1 环境保护:指为减免和控制工程施工期间产生的各类不利环境影响,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和工程设计文件而采取的所有工程措施、补偿措施和管理措施的行为。

 3.2 水土保持:是指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山丘区、丘陵区和风沙区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的综合性科学技术。

 3.3 环保水保管理:主要指水电项目环保工作前期、实施、验收、后评价全过程管理,使各阶段环保水保工作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建设。

 3.4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编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

 3.5 “三同时”制度: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

 的制度。

 3.6 工程环境监理:遵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据批复的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中的环境保护条款,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和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3.7 环境监测:指环境监测机构依法定权限和程序以及发包人要求,对施工区和工程施工影响区的污染源源强及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采样监测的活动。

 3.8 环境保护阶段验收:指水电水利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时段的验收,包括截流前验收、蓄水前验收等。阶段验收时,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程序,由业主申请,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验收工作,各相关责任单位准备相应的验收材料

 3.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指建设项目竣工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3.1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根据具备资质的机构验收前的技术评估,采取符合国家验收规程规定的验收程序和方法,考核建设项目是否达到水土保持要求的活动。

  4

 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水电基建项目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标准。

 5

 管理职责划分

 按照职责划分,集团公司、分(子)公司、项目建设公司的环保水保精细化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5.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是集团公司环保水保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各分(子)公司按国家环保水保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要求开展水电项目环保水保工作; 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督促、检查各分(子)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环保水保措施落实。

 5.2 分(子)公司或流域公司:①全过程归口管理公司水电项目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政策、标准;②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咨询、审查工作,指导、督促、协调各项目公司按要求完成水电开发流域规划、河段开发方式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各阶段的环保、水保设计成果的编制和报批工作;③负责招标设计阶段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勘测设计的委托、咨询、审查工作,指导、督促各项目公司完成设计成果编制工作;④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项目公司的环保、水保措施的实施和管理工作;⑤负责组织协调环保、水保主管部门开展环保、水保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⑥指导项目公司对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环境纠纷等事故处置工作;⑦牵头组织环保、水保科研和宣传培训工作。

 5. 3 项目公司:①督促、协调设计单位按要求完成水电开发各阶段环保、水保设计成果编制,并按环保、水保行政主管门要求的程序开展报批工作;②负责可研阶段后环保水保勘测设计合同管理工作,具体组织设计优化工作,协助分(子)公司或流域公司完成环保水保设计成果的咨询、审查工作,协助开展重大设计方案变更审查等工作;③协助分(子)公司或流域公司完成专项环保、水保招标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的环保水保项目的招标工作,在主体工程招标设计中细

 化、完善环保水保招标设计内容,确保纳入主体工程的环保、水保措施满足“三同时”要求;④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保、水保措施的实施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加强考核管理,督促承包人按环保、水保要求施工建设,按要求运行维护环保、水保设施;⑤负责环保、水保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⑥编制环保、水保月报、年报等工作报告和统计材料,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⑦负责协调处理本工程范围内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⑧负责本单位内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大力应用新材料、新工艺,创新环保和水保管理模式,建设绿色水电等示范性工程,负责项目范围内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宣传和培训工作。

 6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报批管理

 1 6.1 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流域规划、河段开发方式研究阶段,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流域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河段开发方式研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批复意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根据装机规模报相应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并取得批复意见。水电开发涉及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文物古迹等,需编制专题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取得批复意见,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支撑文件。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未经审批,主体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准前,要动工的前期准备项目,由项目公司在项目动工前 6 个月将需动工项目委托编制施工准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三通一平”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批复后动工建设。

 6.2

 承担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评价单位应对其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6.3

 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以及国家规定开展后续的专题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设计、咨询、审查,满足实施需要。

 7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实施管理

 7.1

 水电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三同时”制度和监理、监测制度。

 7.2 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批准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实施方案》以及后续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设计成果,严格按设计要求,全面实施各项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

 7.3

 具有单独成标条件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项目(水生生物保护、陆生生物保护、生产和生活污水处理、景观美化、施工迹地恢复等)需单独发包实施。

 7.4

 不具备单独成标条件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项目,纳入其对应的工程标,打捆招标实施。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条款,投标文件中应有全面落实该条款的实施措施以及相应的资金保障(评标时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措施与投资不匹配,事后追加投资的现象发生),在项目评标时应作为评分重要依据。

 7.5

 项目公司应该加强环保、水保措施的运行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并有完整运行记录。运行期内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有必要拆除、闲置、改造、更新和暂停运行的,运行管理单位必须报项目公司和综合监理单位审核,根据要求报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公司加强对库区水质、水

 温的监测,监测结果应有完整记录。工程竣工后仍需延续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项目的运行和管理。

 7.6

 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保护实施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若遇特殊情况施工阶段确需变更实施方案时,变更方案经综合监理单位审核后由所属各单位根据情况报请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变更实施。特别应加强对渣场的管理,按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管理实施。

 7.7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后,应及时开展施工期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监理和环境、水保监测工作。项目公司应加强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综合监理单位、监测单位的管理,通过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综合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项目设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对施工区的环境影响。

 7.8

 定期组织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巡检。项目公司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环保、水保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结果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8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验收管理及后评价

 8.1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验收分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指并入工程合同中的或独立成标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项目验收)和枢纽工程竣工验收两部分。

 (1)单项工程验收: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单项工程竣工后,按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组织验收。

 (2)试生产验收:第一台机组投产前,由项目公司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文件,取得批复意见,完善试生产验收手续。

 (3)竣工验收:试生产阶段结束后,委托有资质的竣工验收单位分别编制竣工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验收调查报告,待工程所有机组

 投产后,向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取得验收批复。

 2 8.2 含有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内容的工程合同验收时,需经项目公司和环境综合监理验收会签确认,方可通过验收。

 3 8.3 工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程项目建成并运行 3~5 年时间后,当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时,由项目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及水土保持后评价工作,按照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改进和补救措施,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效果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9

 科研、宣传培训及对外交流

 9.1

 分(子)公司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的科学研究、成果验收和鉴定工作,提高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科技水平。

 9.2

 集团公司、分(子)公司、项目公司应开展各层面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观念和法制意识。

 9.3

 各级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部门应积极参与国内、国际相关交流与合作,提高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水平。

 10

 监督考核

 10.1

 分(子)公司及项目公司要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定并完成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责任目标。

 10.2

 项目公司要加强本工程各参建单位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计方案或不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计方案要求实施的,应责令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节轻重进

 行处置。触犯法律的,按照相关规定追查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11

 附则

 11.1 环保水保管理前期工作是水电项目前期工作的组成部分,在工作进度上应统筹协调。环保水保实施管理与土建工程管理紧密联系,应在设计阶段加强专业间的协调兼顾,实施过程过程中将环保水保管理与工程管理统筹实施。项目竣工环保、水保验收作为枢纽竣工验收专项部分,应在竣工验收之前完成。

 11.2 本标准中与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11.3

 本标准是加强水电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的一项措施,不减免各单位的合同责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推荐访问:国电 环保 水保
上一篇:班主任预备党员思想汇报例文
下一篇:学业与职业生涯规划书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