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劳动争议案例分析_劳动争议案例及分析

来源:执业药师 发布时间:2020-03-18 点击:

  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

  

 在人们的法治观念比较淡薄,企业拖欠工人工资比较普遍的情况下,人们应该会学会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务工法制观念淡薄不容忽视,以免触犯了刑法。

 一、案由:2011年7月至12月,当事人农民工建筑工人陈世奎在建筑工地从事建筑工作。2012年12月末,当事人陈世奎因过年要回老家,工资款尚未结请,当事人陈世奎要求老板给付所有工资12945元,为此发生争议。

 1.基本案情:2011年7月份,当事人陈世奎通过朋友介绍,来到对方当事人宋**的建筑工地打工,一直在工地上干活,直到2011年12月份,对方当事人宋锦**没有给付过工资,共拖欠工资12945元。期间当事人陈世奎曾多次向对方当事人宋**要工资,对方当事人宋**却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当事人陈世奎,后来对方当事人宋**一再躲着当事人陈世奎,消失不见。2011年12月24日,当事人陈世奎通过朋友得知对方当事人宋**的住处,便前往找对方当事人宋**要工钱,结果对方当事人宋**再次表示自己没有钱,以后再给付当事人陈世奎工钱,当事人陈世奎听了十分气愤,当即上前与对方当事人宋**发生撕扯,对方当事人宋**便报警,派出所将此案移交给建设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来协调处理,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处理。2.处理结果:经建设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解,于2011年12月31日达成如下协议:当事人陈世奎与对方当事人宋**就对方当事人宋**拖欠工资引起的劳资纠纷一事,双方当事人相互道歉,并取得对方谅解。对方当事人宋**于2012年1月3日支付当事人陈世奎工资12945元。双方满意而归。

  

 二、启示:

 目前,在全国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十分普遍,据统 2002年全国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为400亿元,2003年为1000亿元,被拖欠工资的民工比例高达72.2%,有的企业欠民工工资竟达10年。对于如此愈演愈烈的严重的社会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前者包括城务工的农民”后者包括各类用工的单 位或雇主。因此“民工”进城务工后就是一个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形成的劳动关系中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或雇主拖欠民工工资如同拖欠其他劳动者的工资一样是违法行为。

 1995年1月1日劳动部颁布实施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根据 劳动法的规定对工资支付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其中规定劳动者的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无故拖欠劳动者公司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以前,类似纠纷却让派出所和基层民警很为难。,在派出所接报的110报警中,各类纠纷远远超过各类违法犯罪警情的报警量, 这些面广量大的矛盾纠纷极大地牵扯了基层民警的时间和精力,不但影响了打击、防范、管理等公安主业的开展,而且绝大多数并非属于公安工作业务范围,处理稍有不慎,便会引起群众不满。 “公调对接”:从字面上来讲,“公”是指公安机关,“调”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即是让专业的人民调解员与公安民警“合署办公”,搭建一个公安资源与社会资源有效整合的矛盾纠纷调解平台,调解委员会真正实现社会矛盾“大调解”的功效,不但让纠纷得以化解,避免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更为社会提供了可以讲理、诉苦的知心人,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得到社会群众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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