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入天府市民云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5504
来源:造价师 发布时间:2020-10-12 点击:
1
采购编号:
5101122018000624
成都市龙泉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接入天府市民云建设项目
竞 竞
争 争
性 性
磋 磋
商 商
文 文
件 件
成都市龙泉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编制
2018 年 年 11 月
2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3
第二章
磋商须知.................................................... 6
第三章
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21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2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4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24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36
第八章
评审方法................................................... 58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70
3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 成都市龙泉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对 成都市龙泉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入天府市民云建设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1122018000624 2.采购项目名称:成都市龙泉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入天府市民云建设项目.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三 、 采购项目简介:
本次磋商共 1 个包,采购成都市龙泉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入天府市民云建设服务。
(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第 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第 1 种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方式 1(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方式 2(书面推荐):通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推荐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方式 3(供应商库随机抽取):通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供应商。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供应商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性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具体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采购文件自 2018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2 月 05 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6:30 ( 北 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售 卖 )
在 我 司 指 定 网 站(http://sale.scbid.net)购买,具体购买流程详见该网站的“在线购买流程”。
八、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参加磋商的时间) ):
:2018年12月11日13:30(北京时间)。
九、递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文件接收时间:2018 年 12 月 11 日 13:00-2018 年 12 月 11 日 13:30)
)
十、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8 年 12 月 11 日 13: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 地点: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开标厅(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800 号天府四街 66 号航兴国际广场 2 号楼 806)
十二、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成都市龙泉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地 址:成都市龙泉驿区永安路 169 号 联 系 人:
钟老师 联系电话:
028-69928686
5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800 号天府四街 66 号航兴国际广场 1 号楼 17 楼 邮编:610000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13111881827 传真:028-87793161
6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政府采购预算:60 万元人民币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最高限价:60 万元人民币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 联合体 (实质性要求)
不接受联合体 4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5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承担服务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
7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6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7 磋商保证金 金
额(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交款方式:磋商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所有递交方式均以到帐时间为准。(若以保函方式提交的,必须在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开具)
收款单位: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902000468501358 交款截止时间: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8 履约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适用。
9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王女士
8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联系电话:
1311881827
10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13111881792 11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 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 系 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28-87793103/87796339/87797837 转 886。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800 号天府四街 66号航兴国际广场 1 号楼 17 楼。
12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项目问题询问:
联系人:余女士 联系电话:13111881103 标书售卖系统注册及网上报名询问电话:028-87793117、028-87797837 转 802 标书售卖系统技术问题询问:徐先生 028-83166773 转 734 服务质量投诉:甘女士 028-87793117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0号天府四街66号航兴国际广场1号楼17楼。
13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 系 人:刘女士/李女士 联系电话:028-87793103/87796339/87797837 转 882/725。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800 号天府四街 66号航兴国际广场 1 号楼 17 楼。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供应商质疑不得
9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14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龙泉驿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84636986。
地址:龙泉驿区中街 117 号 。
邮编:610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供应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5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 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6 采购代理服务费 (实质性要求)
以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参照原国家计委 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通知规定,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二、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成都市龙泉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3.
合格 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0 3.3 按照规定购买了磋商文件,且按本项目磋商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 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
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1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6.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7.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2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3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2 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注: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报价须为已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相关费用的价格。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
13 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 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更正通知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通知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通知的内容。
11.4 供应商认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4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组织单位就有关磋商采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4.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的响应文件无效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实质性要求)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实质性要求)
15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实质性要求)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活页装订。
(实质性要求)
18.8 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 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用正楷填写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附件二“递交响应文件签收表”然后将签收表和响应文件一并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
16 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一览表”在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现场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相关规定不予退还。
21.4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 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方式一: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方式二: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本项目采用方式一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7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2 24 4. . 成交结果
24.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4.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 25 5. . 成交通知书
2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 26 6. . 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
18 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 27 7. .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 28 8. .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 .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19 3 30 0. .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 31 1. .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 32 2. .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 33 3. . 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 34 4. . 验收
34.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4.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 35 5. .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五章规定的付款方式。
八、磋商纪律要求
3 36 6. .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20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 37 7. . 询问、质疑、投诉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8.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实质性要求)
21 第三章
供应商的资格、资质 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的资格和资质性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供应商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性条件。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缴纳本次采购要求的磋商保证金。
2.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二、报价产 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报价产品资格和资质性要求:无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无
注:1 1 、本章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 2 、供应商在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2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
供应商资格和资质性要求的 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企业也可同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②供应商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事业法人也可同时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③供应商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供应商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证件等均提供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①可提供 2016或 2017 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合法有效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括全套财务报表、附注、签署报告的两个注册会计师的有效证件、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②也可提供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一年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完整有效的资信证明;③供应商注册时间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详见第七章格式 1-4 } 。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详见第七章格式 1-4);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详见第七章格式 1-4); 6、供应商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性条件。(可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详见第七章格式 1-4)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保函原件或银行下账回单复印件或本代理机构出具的磋商保证金收据复印件或加盖本代理机构财务专用章的磋商保证金交纳证明材料原件(注:磋商保证金的交款方式、金额等须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附表”中关于磋商保证金的要求)
2、非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并签署响应文件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以
23 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身份证有困难的,也可提供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磋商并签署响应文件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身份证有困难的,也可提供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报价产品资格和资质性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无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无
注:1 1 、以上要求的资料复印件均必须加盖供应商单位的公章(鲜章)。
2 2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 多证合一 ” 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7】
】1 41 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 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该类证明材料的,供应商须提供 “ 多证合一 ” 的营业执照,并就被 “ 多证合一 ” 整合的相关登记、备案和各类证照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诺函格式详见第 七 章)。
24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 . 项目概述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天府市民云”平台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卫计行业实际,制定龙泉接入“天府市民云”的实施方案。
“天府市民云”是成都市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委员会确定和打造的统筹全市公共服务、集成政府公共服务类应用的开放式信息化平台。为此,市卫计委下发了关于印发《“市民健康云”接入“天府市民云”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卫计办〔2018〕51 号);按照通知要求,2018 年 12 月底我区区级医疗机构和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通过“市民健康云”接入“天府市民云”平台,为市民提供医疗健康便捷服务。为此,将搭建我区健康便民服务平台,汇聚全区健康服务信息,上传至“天府市民云”。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综合监管,省、市卫计委下发相关文件,要求民营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全面接入“医疗三监管”平台,实现动态、精准监管。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市卫计委要求各区县卫计局承担各民营医疗机构接入“医疗三监管”平台费用,减少民营医疗机构接入成本。
健康龙泉建设现状,已经完成的功能有:预约挂号及支付,门诊缴费,检验检查报告查询,就诊记录查询,电子处方查询。其他如居民健康卡绑定,健康档案调阅等也已经完成,但不属于本次对接“天府市民云”或“市民健康云”的范围。目前已经接入龙泉第二人民医院和龙泉中医医院。
二、 商务要求
1. 地点及方式 交货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 1 个月之内完成。
2. 项目现场:
龙泉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 质量保证期:提供一年的现场质保服务,质保期内质保服务不另收取费用,质保期从系统验收之日起计算 4. 响应时间:质保期内 7*24 小时响应。
25 5. 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在 45 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 5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采购人收到质量保证金的 45 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 50%;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质保期,质保期满 1 年后的 45 个工作日内退还质量保证金 100%。
6. 售后服务要求 (1)
在质量保证期内,要求安排至少 1 名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服务。
(2)
保证平台功能运行的日常监控,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保证一线技术支持人员 7×24 小时的售后服务。
(3)
在质保期内,成交供应商必须及时响应用户,当故障发生后 2 小时内赶到用户现场并及时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
(4)
质保期结束后的系统维护费用,成交供应商需与用户方在双方合作情况基础上协商确定。
三 、 技术服务要求
(一)项目目标
建立和完善“天府市民云”、“市民健康云”、“龙泉健康云”与成都市龙泉驿区区级医疗机构(包括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龙泉驿区妇幼保健院、龙泉驿区第二人民医院、龙泉驿区中医医院)、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的相关系统达到互联互通,形成有机组成的信息网络系统;升级“健康龙泉”与“龙泉驿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相关功能;使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及区级医疗机构(包括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龙泉驿区妇幼保健院、龙泉驿区第二人民医院、龙泉驿区中医医院)就医患者及医疗人员在“天府市民云”上能够实现在线挂号、电子处方查询、检验检查报告查询、就诊记录查询、在线支付、来院导航、就诊导航、满意度评价等功能。实现医疗卫生信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体系建设。
(二)范围与内容
1 1、 、 项目范围
本次项目建设范围包括:成都市龙泉驿区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长江医院、一六七医院、华侨医院、航天医院、黄再军医院、福康医院、
26 成都天兴医院、龙都医院、五六四医院、川师成龙医院、纯德平安医院、长兴医院、二〇四医院、龙泉城东济世医院、长康医院、华大医院、龙桥医院)、各区级医疗机构(包括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龙泉驿区妇幼保健院、龙泉驿区第二人民医院、龙泉驿区中医医院)的相关系统与龙泉驿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及“天府市民云”的接口;“健康龙泉”微信公众号与“龙泉驿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系统功能升级。
2 2、 、 项目内容
实现成都市龙泉区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长江医院、一六七医院、华侨医院、航天医院、黄再军医院、福康医院、成都天兴医院、龙都医院、五六四医院、川师成龙医院、纯德平安医院、长兴医院、二〇四医院、龙泉城东济世医院、长康医院、华大医院、龙桥医院)、各区级医疗机构(包括包括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龙泉驿区妇幼保健院、龙泉驿区第二人民医院、龙泉驿区中医医院)的相关系统与“龙泉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天府市民云”的连接;使在成都市龙泉区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区级医疗机构(包括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龙泉驿区妇幼保健院、龙泉驿区第二人民医院、龙泉驿区中医医院)就医患者及医疗人员在“天府市民云”上能够实现在线挂号、电子处方查询、检验检查报告查询、就诊记录查询、在线支付、来院导航、就诊导航、满意度评价等功能。其中龙泉驿区第二人民医院、龙泉驿区中医医院只有住院预交金需要在本次项目中实现,其他均已在平台上完成。
实现“健康龙泉”微信公众号与“龙泉驿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系统升级。升级内容包括“在线挂号、电子处方查询、检验检查报告查询、就诊记录查询、在线支付、来院导航、就诊导航、满意度评价”等内容。
(三)总体框架
1 1、 、 整体设计
依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人口健康信息化“46312”的总体框架,结合目前龙泉驿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建设现状,根据对龙泉驿区卫生业务需求进行分析及成都市卫计委对于龙泉驿区区级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与“龙泉驿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及“天府市民云”连接的政策要求,参考国家卫计委关于居民健康档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等相关标准规范,规划建设龙泉驿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与“市民健康云”及“天府市民云”有机组成的统一网络信息系统。接入龙泉
27 驿区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长江医院、一六七医院、华侨医院、航天医院、黄再军医院、福康医院、成都天兴医院、龙都医院、五六四医院、川师成龙医院、纯德平安医院、长兴医院、二〇四医院、龙泉城东济世医院、长康医院、华大医院、龙桥医院)、各区级医疗机构(包括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龙泉驿区妇幼保健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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