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周转灵”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来源:注会 发布时间:2020-10-12 点击:

 银行“周转灵”业务管理办法

 (适用于微鑫 A 类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周转灵”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积极稳妥地推进“周转灵”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银行微贷业务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等本行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灵”业务,是指微型企业与本行一次性签订合同后,可在本行给予的融资额度与融资期限内,多次提取、逐笔归还、循环使用贷款资金用于日常经营周转的授信业务。

 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三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

 总行小企业金融部。

 1.负责“周转灵”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2.负责“周转灵”业务的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二)

 总行风险管理部。

 负责“周转灵”业务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

 (三)

 总行法律合规部。

 负责“周转灵”业务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

 (四)

 各经办机构。

 有权经办机构负责“周转灵”业务的受理、贷前调查、授权范围内审批、相关担保手续的办理、放款、贷后管理、抵质押权利凭证保管等职责。

 第三章

 业务办理条件和方式第四条 业务办理条件。借款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 记,实行独立核算,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二)

 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从事本行业经营年限 1 年(含)以上;

 (三)

 与本行微贷业务合作 1 年以上,合作关系良好;或在本行开立结算户 1 年以上,结算量较为稳定,且近12 个月在本行的月均结算量达到 10 万元以上;

 (四)

 平均每月营业收入达到 10 万(含)以上;(五)在本行经办机构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连续经营 1 年(含)以上,经营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

 持有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或尚在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

 (七)

 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周转灵”业务:

 (一)

 生产、经营或投资被国家列入限制类、淘汰类的产品、项目的(如煤炭、矿物开采、钢铁制造等行业);

 (二)

 易涉黄、赌、毒行业的;

 (三)

 企业欠税或职工薪资发放不正常的;

 (四)

 近期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

 (五)

 涉及环境污染的;

 (六)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持股 20% 以上者)有下列行为的:

 1.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2.有逃避债务或担保责任的记录;

 3.受过刑事(行政)处罚或涉嫌刑事案件;

 4.曾经在各级人行公布的逃废债企业中或在金融界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实体中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经营管理职务;

 (七)

 其它不利于本行信贷资产安全的情形。

 第六条 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

 (一)

 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认定为信用记录不良:

 1.存量贷款全部或部分逾期;

 2.五级分类判定的级别低于正常级;

 3.十级分类判定的级别低于正常 3。

 (二)

 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按照《关于调整个人信用状况认定标准的通知》(宁银发[2012]763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业务办理方式。

 (一)

 信用。

 原则上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本人或配偶、父母在本行经办机构所在地拥有房产,方可办理纯信用贷款。

 (二)

 保证。

 保证人必须是年龄在 18 周岁(含)-60 周岁(含)、月薪在 3000 元以上且拥有当地房产的个人或者是年经营收入在 100 万元以上的商户。

 (三)

 抵押。

 1.抵押物类型要求: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

 2.抵押物属性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使用权类型为出 让,地类(用途)为住宅用地、综合、商业用地。

 第四章

 授信额度、期限、用途和利率第八条 授信额度。

 “周转灵”授信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担保方式、还本付息能力及实际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九条 授信期限。

 (一)

 “周转灵”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授信额度原则上按年调整;

 (二)

 额度项下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且贷款起始日须在授信期限之内;

 (三)

 贷款到期后一律收回,不得展期。授信合同项下任一单笔贷款发生逾期或产生欠息,应冻结该笔合同项下剩余授信额度,借款人只能进行该笔合同的贷款归还操作,不能进行贷款发放操作,直至归还全部欠息或结清逾期贷款。

 第十条 授信用途。

 授信仅限用于借款人的资金周转需求,不得用于消费、股本权益性投资、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或其它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以及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本行规定和要求的用途。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实力、担保状况、贷款用途及综合贡献度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若贷款期限在 6 个月(含)以内,借款人可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月付息一次还本或其它还款方式还款;若贷款期限在 6 个月以上,原则上借款人须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法还款。

 第五章

 业务办理流程第十三条 业务受理。

 借款人向本行申请“周转灵”业务,应按本行要求填写 《微贷业务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

 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

 (二)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住所证明、婚姻状况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个人征信授权书;

 (三)

 企业征信授权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股东会决议、签字样本;

 (四)

 公司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资本变动情况说明、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企业重大行为等相关资料;

 (五)

 企业连续经营记录,原则上应提供企业近 6 个月主要结算银行的对账单或明细账、水电费结算单据、财务报表;

 (六)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七)

 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如产品购销合同及进出货单据等;

 (八)

 企业如有经营资格证明(代理授权书、特许经营权证明等)也须一并提供;

 (九)

 本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贷前调查。

 经办机构贷前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调查:

 1.是否具有有效身份证明,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身份、职业、收入的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3.经济收入是否稳定,是否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本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状况、名下资产、负债情况;

 5.本人或配偶、父母是否在本行经办机构所在地拥有房产;

 6.履历、学历、品质、从业经验、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

 (二)

 企业基本经营情况调查:

 1.是否具备从事经营业务的资格,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及相关证照是否经过年检或相关审验;

 2.经营情况是否稳定;

 3.产品质量、营业前景、环保、纳税等是否可能影响还款;

 4.经营现金流量是否稳定及可监测。

 (三)

 企业信用记录调查。包括在金融、工商、税务、海关、同业、客户中的信誉。如存在以下情况,须在调查报告中明确写明:

 1.曾经或仍然在金额、期限上不合理拖欠供应商账款或其它应付款项;

 2.曾经或仍然拖欠应付水电费、房租等; 3.对外担保到期未清偿,已经承担代为清偿义务,但仍未还清。

 (四)

 企业经营实力调查。要求深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现场,详细调查、分析生产经营活动,分析“供、产、销” 的每一个环节,了解每个环节的货物流和资金流;通过实地调查、与企业管理人员交流、核对银行对账单和税单、查询水电费缴纳情况等方式,全面收集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实力、经营动态和财务状况。

 (五)

 企业经营行业调查。了解最新的产业政策,了解行业整体经营情况,包括行业发展程度、成本因素、需求因素、市场因素、盈利能力等。

 (六)

 企业贷款用途调查。主要对申请贷款的真实原因和实际用途进行调查。

 (七)

 企业借款情况调查。调查企业的借款情况,包括余额、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

 (八)

 企业还款来源调查。调查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分析还款来源的可靠性以及贷款期限与还款来源在时间上的匹配性。

  (九)

 企业还款保障调查。重点调查还款保障措施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备性,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抵押物的权属是否合法、明晰,抵押人(共有权人)身份是否真实,抵押意愿是否明确;抵押物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2.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是否良好,资格是否符合本行规定。

 对其实地调查时,关注点与借款人相同。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

 有权审批人应按照《银行微贷业务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等本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申请的“周转灵”授信额度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

 授信审批通过后,经办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相关授信合同、与担保人签订相关担保合同,并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物登记、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提款申请受理和审查。

 借款人每次提款须向经办机构提交提款申请书以及证明本次提款用途的相关书面材料。经办机构须在收到提款申请书当日对借款人提出的提款要求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

 贷款用途的合法、合理性;

 (二)

 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抵质押物是否发生不利于本行的变化;

 (三)

 借款人在本行的结算账户往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发生延迟支付利息和贷款等违约事项;

 (四)

 提款是否在“周转灵”额度可用范围内;

 (五)

 有无本行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十八条 办理放款。

 办理放款过程应按照本行信贷相关规定执行,并落实以下前提条件:

 (一)

 经办机构已收到借款人提交的提款申请书;

 (二)

 确认该次提款在“周转灵”额度可用范围内;(三)本行要求的其它放款条件。

 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十九条 贷后管理。

 贷款发放后,经办机构须按照以下要求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一)

 定期和非定期收集借款人营运情况,包括贷款是否正常使用,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有无影响贷款回收的不利影响等;

 (二)

 贷后检查频率为每月一次,主要检查手段包括:见面访谈、电话访谈、实地检查、查询征信系统、监测贷款还款账户余额及缴款状况等;

 (三)

 贷后检查重点: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是否发生变化;到经营场所实地观察借款人的真实生产经营状况,查看有关单据和实物;与了解借款人情况的其它人员交流,综合评价借款人的贷款风险;

 (四)

 在贷后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以下风险事项,经办机构应及时向总行相关部门汇报,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风险:

 1.贷款资金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符;

 2.借款人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

 3.借款人生产经营或家庭发生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变化;

 4.借款人面临重大诉讼事项或出现重大纠纷;

 5.借款人任一单笔贷款发生逾期或产生欠息的; 6.借款人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并危及本行债务安全;

 7.本行认为对还款存在不利影响的其它情况。

 (五)

 贷后管理岗应不定期采用电话或实地调查等方式监督和证实客户经理贷后检查状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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