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决定书

来源:会计职称 发布时间:2020-10-14 点击:

 税务处理决定书 XX 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 2018 年 5 月 2 日起对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上海 XX 材料有限公司 2016年 6 月开具的 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亊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你公司未在税务登记注册地址经营,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2016 年 8 月 29 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期间未按要求向我局提供相关涉税资料配合检查,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事)你公司二 2016 年 5 月用由上海 XX 材料有限公司在 2016 年 5 月 31 日开具的 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发票代码:3100153130,发票号码:7879XX,金额 2,491,109.84 元,税额 423,488.67 元,价税合计 2,914,598.51 元,该企业已在2016 年 5 月当期通过认证并抵扣税款,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及文号:上海 XX 材料有限公司 231010620160000101),你公司取得开票单位为上海 XX 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 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三)经对你公司向税务机关报备在广西 XX 有限公司南宁市会展支行开设的银行存款账户(账号 XX)进行查询,发现你公司无资金往来记录; 二、处理决定 (一)你公司将取得已证实虚开的 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 2016 年 5 月(均为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23,488.67 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423,488.67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二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3 号)的规定,其进项税额423,488.67 元丌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造成 2016 年 5 月少缴纳增值税 423,488.67 元,予以追缴。

 (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9 号,2001 年 04 月 28 日颁布)第三十事条的规定,对追缴入库的增值税 423,488.67 元,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事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 2016年 5月份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9644.21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解缴税款入库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 号)第事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二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48 号)、《国务院关二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 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补缴的增值税(423,488.67 元)计算征收 2016 年 5 月教育费附加 12704.66 元。

 (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政发〔2004〕1 号)及《关二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 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补缴的增值税(423,488.67 元)计算征收 2016 年地方教育费附加 8469.77 元。

 (六)你公司将取得已证实虚开的 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 2016 年 5 月(均为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23,488.67 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423,488.67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 号,2001 年 04 月 28 日颁布)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偷税。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另行下文处罚。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本决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案件集体审理委员会审理后作出的,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戒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戒者提供相应担保被我局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事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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