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来源:会计职称 发布时间:2020-10-12 点击: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承兑申请人基于真实、合法交易背景,以合法收入作为兑付资金来源,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必须置于客户最高授信限额以内。

 第四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交易关系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交易关系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章 期限、金额、收费 第五条 签发银票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第六条

 签发银票金额不得超过对应交易合同项下应付未付金额。

 第七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按照我行最新公布的《服务收费价目名录》中规定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章 保证金和担保

 第八条 办理银承业务,按照银票承兑申请人有效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收取保证金。其中 AAA - (含)以上客户可免收保证金,AA(含)-AA + 客户收取 10%(含)以上保证金,A-AA - 客户收取 30%(含)以上保证金,BBB + -A - 客户收取 40%(含)以上保证金,BBB 客户收取 50%(含)以上保证金,BBB - 级(含)以下客户仅受理全额保证金银承业务或我行认可的国债、存单、银行承兑汇票、结构性存款等低风险押品对应的银承业务。

 第九条

 对于突破第八条保证金要求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按我行业务审批权限上提一级审批。

 第十条 经办行应按照我行相关制度规定,为银票申请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专户并在《银行承兑协议》中明确约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应与《银行承兑协议》一一对应,不同《银行承兑协议》应对应不同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同时应建立保证金台账,确保保证金账户项下保证金与相关《银行承兑协议》项下银行承兑汇票对应。

 第十一条 分行下辖支行或直属支行下辖支行一般应将保证金专户开立在其上级管辖行。下辖支行作为银票承兑申请人开户行在本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的,按照本办法要求加强账户管理、定期对账并通过系统控制防范保证金挪用风险。保证金账户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的行为。从保证金账户转出保证金,必须至少由经办行主管行长在特种转账传票上签字。

 第十二条 保证金账户原则上按活期计息。对于各行重

 点客户和综合贡献度高的客户,保证金账户可按照单位存款相应期限计息,其存期不得超过 6 个月(电子银票不超过 12个月)且保证金存款到期日不得迟于对应承兑汇票到期日。

 第十三条

 对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与保证金差额部分,原则上要求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及比例按照我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作为担保的抵、质押品应真实有效,并按规定落实有效、足额的抵、质押担保条件并办妥相关登记、交付等抵、质押手续。抵、质押品不得违规管理,未经审批不得提前释放抵、质押品。

 第十四条

 以我行认可的国债、银行承兑汇票、存单、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等作为押品的,如其到期日早于申请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承兑行应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押品到期之后托收款项(用于质押担保的银行承兑汇票由承兑行负责托收)或兑付资金直接转入承兑申请人保证金账户,续签保证金质押合同,同时要求承兑申请人出具如不能按时承付(银票)或按时兑付(理财产品等),承担一切经济责任的承诺函。

 第十五条 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办理银票承兑业务可免收保证金、免于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免收保证金和/或免除担保的银票承兑申请人需承诺在银票未到期前,不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和对外提供保证,或在办理抵(质)押和对外提供保证前征得承兑行的同意。

  第四章 受理申请

 第十七条 银票承兑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承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2、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等政策及我行授信政策导向;

 3、符合我行授信客户准入管理要求; 4、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承兑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5、与我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6、承兑申请人与承兑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具有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 7、申请时在他行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在银行业机构无不良贷款、欠息以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银票承兑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2、承兑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不需授权的则不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章程等; (5)承兑申请人就申请办理的承兑业务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进行有效决策的相关文件(如承兑申请人为公司的,应按照其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董事

 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等有效决策性文件)。

 3、交易合同、协议等能够证明交易背景资料原件与复印件; 4、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经财务报表(年度报表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 5、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原件与复印件(如有); 6、担保方式为保证的,按照我行相关制度规定提供保证人资料; 7、担保方式为抵、质押的,按照我行相关制度规定提供抵、质押物有关资料(清单、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 8、其他我行认为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五章 调查、审查和审批 第十九条 承兑行受理客户申请,按照根据“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客户的业务”的原则按照我行相关制度要求开展调查,除一般性调查外,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银票承兑申请人合法资格; 2、银票承兑申请人与其合同交易对手的历史业务往来及本次业务情况,重点调查双方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3、银票承兑申请人经营及财务状况; 4、银票承兑申请人信用状况,重点调查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是否有重大未结诉讼或对其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是否被银行、工商、税务、海关等机构纳入负面名单管理; 5、业务保证金来源;

 6、对须提供担保的,还要调查押品权属是否清晰、是否足值、是否有效,保证人资质和能力等。

 第二十 条

 审查审批人员按照我行相关制度进行业务审查审批,重点分析判断以下内容:

 1、银票承兑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的出票主体资格; 2、分析交易合同对应交易标的是否属于承兑申请人经营范围、申请汇票相关要素是否与交易背景相关资料相匹配、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开票规模(含已开未到期的)与经营状况的相适性等,对业务交易背景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判断; 3、分析客户生产经营情况、上下游客户结构、所处行业及主要市场的竞争力、资金周转及回笼状况、存货周转状况、财务水平及变动趋势等,对客户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具有偿付能力进行判断; 4、关注保证金来源情况,防止以不合法资金套取我行信贷资金; 5、对于提供担保的,分析担保合法性、足值性、有效性、变现能力。

 第二十一条 银承业务按照我行相关制度规定审批权限、审批流程逐级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审批通过,签订合同并落实担保条件。

 1、银票承兑行与承兑申请人签订《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如有)、《银票承兑协议》,与担保人签订相关担保合同。

 2、落实担保条件:

 (1)存入保证金。承兑申请人应按规定比例缴存保证金至其在承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2)涉及抵、质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办理好登记、交付占有等手续,需要办理公证、财产保险的应及时办理。

 第六章 承兑及承兑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项担保条件落实的,按照我行出账权限进行出账操作。根据我行最新版《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业务标准化操作流程》中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相关规定,办理银票出票。

 第二十四条 出票环节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承兑申请人是否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银票保证金账户; 2、承兑协议上签字、签章是否齐备,要素是否齐全; 3、开立承兑汇票期限是否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4、出账相关要素与承兑协议相关要素是否一致。

 第二十五条

 出票后,承兑行应掌握交易合同执行情况。及时收集与交易合同相关的加盖税务认证章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或普通发票,注意将发票与交易合同、银行承兑汇票相关要素核对,确保相吻合。

 第二十六条 出票后,承兑行按照我行贷后管理规定开展贷后检查。重点关注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资金流向及回笼情况、现金流情况、保证人资格及能力、押品权属及价值情况,及时发现可能影响承兑申请人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对于无法及时提供合同项下税务发票、提供虚假发票以及检查发现交易背景或兑付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采取要求追加保证金、追加担保、停止授信、直接从结算账户扣款等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第二十八条 承兑行应按承兑申请人设立保证金台账,并按照承兑协议逐笔登记与之相对应的“保证金台账”,定期与保证金账户余额核对,确保相符。“保证金台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1、承兑协议编号、承兑协议金额; 2、承兑汇票号码、票面金额; 3、保证金账户账号; 4、保证金收取比例; 5、承兑汇票到期日; 6、保证金存入的金额及日期; 7、保证金支取、退还的金额及日期。

 第二十九条 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 10 日,承兑行通知出票人将扣除该笔承兑汇票已缴保证金后不足部分款项存入其账户。

 第三十条 承兑行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按照我行最新版《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业务标准化操作流程》中“承兑银行办理银票的承兑”相关规定,经审核无误的,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

 第三十一条 承兑行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经双人审核,若存在合法抗辩事由可以拒绝支付。承兑行自接到银行承兑汇票的次日起 3 日内,出具“拒绝付款

 证明”,连同持票人开户行提供的资料,邮寄持票人开户行。

 第三十二条 银票到期日未见票,按我行结算制度规定银票保证金账户资金转入应解汇款账户。持票人超过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即自承兑汇票到期日起 2 年内)向承兑行请求付款时应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承兑汇票第二联原件,承兑银行应按照到期付款审核要点对持票人提交的承兑汇票要素及真伪严格审核,并与留存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银票承兑协议、系统信息等核对无误后,以持票人为收款人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因持票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未提示付款导致的长期未解付款,按我行结算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承兑行按照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从银票保证金账户及其他账户扣款,不足部分由银行垫付,直接将垫付款项转为逾期贷款,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将垫付款项转为逾期贷款科目,按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2、就垫付款项向承兑申请人催收; 3、及时处理押品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4、经催收和追偿仍无法收回垫款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多种措施维护我行权益。

 第三十五条 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后,将其纳入不良贷款考核范围,制定清收计划,落实清收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承兑行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全面、真实、及时地记录银承业务受理、审批、保证金收取、担保、承兑、付

 款、垫款以及清收的相关情况,实时监测银承业务的风险敞口,按月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

 第三十七条 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主要包括承兑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业务审批书、交易合同及发票、承兑协议及相关担保合同、保证金进账单、银票复印件、到期偿还记录、垫款及清收记录等,具体管理按照我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特殊处理 第三十八条 持票人开户行受理银票委托收款、持票人开户行收到银票款项的划回、银票查询查复处理、银票丧失处理、银票未用注销处理、银票提前买单处理等,按照我行最新版《会计结算业务标准化操作流程、流程图及风险控制手册》中“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业务标准化操作流程”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十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涉及印章、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按照我行最新版《会计结算业务标准化操作流程、流程图及风险控制手册》中“会计业务印章管理标准化操作流程”、“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标准化操作流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非营业时间,我行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实行票据头寸寄库箱方式入库保管。具体管理按照会计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前台业务部门职责:

 1、受理客户申请并进行调查和审查; 2、根据审批意见签订合同; 3、办理担保手续; 4、承兑后的跟踪检查; 5、清收银票垫款。

 第四十二条 运营管理部门的职责:

 1、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及汇票专用章; 2、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手续; 3、保证金账户管理; 4、及时扣划到期汇票款项; 5、将垫款情况和根据协议扣收情况及时通知前台业务部门。

  第九章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十三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单张票面金额不超过十亿元。

 第四十四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相关管理和操作按照银发〔〕392 号《银行关于汇总印发年三季度会计结算业务相关文件的通知》中“电票业务操作流程及账务处理”相关规定执行。该文件未涉及部分,业务办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严格按照总行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其刑事责任:

 1、办理无真实交易关系的融资性银票; 2、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 3、串用、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证金; 4、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5、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 6、超授信额度办理银票; 7、未按规定进行承兑后检查; 8、以任何形式提供授信,用于置换到期承兑垫款; 9、不及时入账或违反会计操作规程,乱用科目,故意瞒报、篡改经营数据; 10、因主观原因造成垫款损失; 11、已开具的银票未送达客户; 12、违规承兑造成重大风险,以及利用银票进行经济犯罪; 13、参与各种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 14、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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