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合同卖方合同127工程南沙科研基地项目一期电力电缆及电线采购合同

来源:会计职称 发布时间:2020-09-27 点击:

 买方合同编号:

 卖方合同编号:

 127 工程南沙科研基地项目(一期)电力电缆及电线采购合同

 买

 方: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

  卖

 方:

 二零二零年

 月 中国·广东

  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合同编号:

 卖方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

 签字地点:中国广东 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作为买方,与_______公司作为卖方,经友好协商于上述日期和地点达成协议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2、以下文件应构成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合同,每一文件均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若各文件之间存在含糊不清或互相冲突之处,优先顺序应按下列文件顺序在前为准解释。

 (1)

 合同签定后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履行期间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

 合同协议书 (3)

 本合同条款及附件 (4)

 本合同用户需求书及附件 (5)

 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 (6)

 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 (7)

 在本合同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3、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 127 工程南沙科研基地项目(一期)电力电缆及电线采购的_____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等。

 4、 买方在此保证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5、卖方应对其所供全部合同货物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承担全部责任。

 6、本合同的目的是卖方根据合同所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设计制造和向买方提供 127 工程南沙科研基地项目(一期)电力电缆及电线

  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等。

 7、卖方对此目的涉及的责任、义务和风险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愿意履行本合同并实现本合同之目的。

 8、卖方向买方保证,所供应的合同货物及有关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将符合本合同用户需求书及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并对其供货范围内的完整性、可靠性、先进性负责,所供合同货物是全新、技术先进、安全、经济、高效、成熟、可靠,达到 21 世纪初国内先进水平的,并满足科研基地长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卖方在此同意,如由于卖方供货范围的设备潜在缺陷引起卖方未能完成上述责任而导致买方蒙受损失,卖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9、卖方在签订合同前,买方已提交了工程条件、外围环境等资料,卖方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及周围环境,并取得了所有对其合同履约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及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在合同履行中对环境影响、交通等问题负责,并承担其发生相应费用。

 10、卖方必须对其采用的任何来源的资料负责,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风险。

 11、本合同暂定合同总价(包含全部税费)为: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其中暂列金额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

 电线电缆中标单价对应的当期铜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予调整,实际结算价格以买方采购清单中的对应电线电缆数量 X 对应电线电缆中标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暂列金用途:本项目暂列金仅可用于经发包人同意后的电缆采购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或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等的费用。

 12、本合同履行地为中国广东省广州市。

 13、本合同协议书用中文书就,正本一式三份,买方两份,卖方一份,副本一式十份,买方八份,卖方二份。

 买方:

 :

 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

 卖方:

 :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 第 1 1 条

 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 “买方”是指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及其权利和义务的合法受让人。

 2. “卖方”是指

 及其权利和义务的合法受让人。

 3.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4. “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详见本合同第 3 条。

 5. “合同生效”是指满足本合同第 21 条规定后合同生效。

 6. “合同货物”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测试仪器、随机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消耗品、所有各种物品及相关资料,包括为确保合同货物达到设计能力而应包含在货物中的任何部件。详见本合同《用户需求书》。

 7. “接口”是指卖方负责在合同货物供应上(包括设备硬件及设备软件等)及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资料上,能够与买方其它供货商/承包商所提供的设备、部件、讯号、讯息资料等有效地连接,并能满足测试和试验的要求,以达到科研基地能顺利安全运营。

 8.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货物及其与之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技术指导及接口等资料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等)。详见本合同《用户需求书》。

 9. “监造”是指在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或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货物质量所负的责任。

 10. “安装”是指有关货物、系统和材料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所有合同货物的设计图纸进行组装、就位和连接。

 11. “指导安装”是指卖方派出技术人员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买方的安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12. “调试”是指为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按本合同《用户需求书》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调试导则进行的试验和调整并达到本合同用户需求书的要求。

 13.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完成本合同用户需求书规定所进行的各项性能验收试验。

 14. “验收” 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用户需求书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该合同货物的验收。

 15. “质保期”是指自合同货物初步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 24 个月。卖方保证合同货物在满足本合同《用户需求书》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下稳定运行,并负责自费消除合同货物存在的任何缺陷。在质保期内,如果因卖方原因或合同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的故障问题,合同货物的质保期应相应延长。同时买方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和第 11 条的规定行使索赔权利。在质保期内修理或更换的合同货物的质保期应从修理或更换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重新起算。卖方在延长和/或重新起算的质保期内应承担与其质保期内完全相同的责任或义务。

 16. “日、月、年”系指公历的日、月、年;“天”系指日历日;“周”是指连续 7 个日历日。

 17. “科研基地”是 127 工程南沙科研基地。

 18.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制造监造、检验、土建、指导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最终验收、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接口等全过程的服务。

 19. “合同现场”是指位于 127 工程南沙科研基地项目工地现场,为买方安装合同货物的所在地。

 20. “随机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是指随合同货物提供的,在安装、调试、初步验收(包括初步验收)之前所必需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包括由于卖方提供的货物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必须更换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21. “推荐的备品备件”是指买卖双方根据本项目合同货物运行方式提出的合同货物在一个大修期内所需的备品备件。

 22. “合同货物”是指电力电缆、电线。

 23.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手写、双方确认的电话记录、双方确认的电子邮件、传真件、打印件(盖有印章或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24. “货物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材料选用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货物(包括部件、原材料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性能、质量标准、保证指标要求的情形。

 25. “潜在缺陷”是指在质保期满后合同货物暴露的由于任何材料和工艺或设计和制造缺陷、在合同货物交付前已经存在、由于其它原因未检验出来的货物缺陷。

 26. “监造代表”是指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人员。

 27. “运保费” 是指运杂费和保险费,其中运杂费是指合同货物从卖方所在地到买方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卸货费、包装费及相关的杂费。保险费是指自卖方所在地至买方科研基地现场仓库或堆场(包括卸货)后 90 天止所发生的保险

 费用。

 28. “交货地点”是指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资讯科技园海滨路北侧项目现场买方指定地点。

 29. “履约保证金”是指合同签字盖章后 20 天内,卖方应在买方支付预付款前向买方提交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合同总价 10%的银行履约保函。

 30.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该合同货物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该合同货物价格 99%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货物不影响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等,余下货物还应在不影响项目进度下,在该合同货物初步验收前补齐。

 31. “技术支持方”是指具有设计和制造,并且具有成功商业运行 1 年以上的业绩,与卖方已经达成关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的技术转让或就本项目达成合作协议,为卖方提供合同下的技术支持和性能保证的企业。

 第 第 2 2 条

 合同供货范围

 2.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用户需求书》。

 2.2.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合同货物、相关的技术资料及技术服务,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并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本合同《用户需求书》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免费将所缺的货物、技术资料及技术服务等补上。

 2.3. 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按照不高于本合同附件 2 价格表中列明的价格和费用,向买方提供货物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和服务。本条款从合同签订到质保期满后五年内有效。

 2.4. 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在 2.3 条款约定期限届满后 15 年内以当时最低的市场价向买方提供货物正常使用所需的备品备件。

 2.5. 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本合同的供货范围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本合同用户需求书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自付费用将所缺的货物及技术服务等及时补供。

 2.6. 对于卖方提供的货物及其所有附属材料和附件,如属于货物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和维护所必需的设备/部件/专用工具,即使本合同附件未列出或数量不足,卖方按合同及用户需求书所要求的功能,仍须在执行合同时及时地完善和补足,且合同总价格不变。

 2.7. 卖方应派遣技术人员到工作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内容详见用户需求书。

 2.8. 卖方应按照用户需求书的规定向买方提交技术资料。

 第 第 3 3 条

 合同价格

 3.1. 本合同暂定合同总价(包含全部税费)为: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其中暂列金额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实际结算价格以买方采购清单中的对应电缆数量 X 对应电缆中标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暂列金用途:本项目暂列金仅可用于经发包人同意后的电缆采购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或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等的费用。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货物(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含邮递费)、技术服务、运保费、合同货物送第三方检测(包含但不限于检测费用、电缆电线样品费用,检测结果须为合格)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货物的税费、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费、所有货物包装费及运费(包含但不限于运至施工现场入库的全部费用)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有关费用。

 3.2. 合同的分项价格如下:

 合同货物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本合同货物价格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技术资料、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卖方所应缴纳的税费、合同货物中外购部分的价格以及、进口环节的相关费用及所有货物包装费、运保费等。其中合同货物到本合同交货地点的运保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

 3.3. 合同的分项价格见本合同附件 2。

 3.4.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含税价格,最终合同总价以结算总价为准。

 第 第 4 4 条

 付款

 4.1. 货币种类:本合同使用人民币。

 4.2. 付款方式:电汇或商业汇票,具体由买方选择确定,卖方应积极配合。

 4.3. 合同货物款及运保费的支付:

 4.3.1. 预付款的支付 合同生效日期起,买方提交采购每批次电线电缆采购清单 3 天内,且卖方凭付款申请并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 30 天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批次货物价格的 30%即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作为预付款。

 A. 由卖方开户银行开具的金额为本合同总价 10%即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的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 3;

 B. 金额为合同货物价格 10%的财务收据(有税务部门监制章加盖卖方公章); C. 按照本合同《用户需求书》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满足设计要求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4.3.2. 货物到货款的支付 卖方按交货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货物运到交货地点(工地仓库)后,并买方或其委托单位经检验和试验合格后,卖方凭付款申请并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 30 天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批次货物价格的 67%,3%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另行支付:

 A. 由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的该合同货物的“最后一批交货”完成的证明(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B. 金额为该合同货物价格 100%(含税)的有效发票 (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C. 运输公司出具的运保费单据 (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 D. 该货物的完整详细装箱清单 (随货供应) ; E. 该货物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随货供应) ; F. 货物价格清单 (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 G

 若有进口设备、材料及外购件的,原材料必须具有完整的质量证明书和商检报告及原产地证明文件;进口管材应“六证”齐全,包括:原产地证明、装箱单、原始发票、原始报关证、原始商检证、原始材质证书(合格证),必须是原始件; H. 买方出具的《货物初步验货证明》。

 I. 卖方必须确保发票信息全部真实,相关材料品目、价款、税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或者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4.4.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 4.4.1. 本条款不适用

  :

 4.5. 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 4.5.1. 本条款不适用。

 4.6. 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 在执行合同期间,如果卖方违约造成了买方的经济损失,买方有权根据合同向卖方索赔。违约金可在履约保证金或在最近一次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中扣除。

 4.7. 买方与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卖方与银行发生的与执行

 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4.8. 在科研基地现场如发现因卖方合同货物缺陷、设计缺陷等原因导致需要进行相关的消缺或修复等工作时,如果卖方未能按买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完成消缺工作,买方有权直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消缺或修复工作,相关的消缺及修复费用由卖方负责,上述费用买方有权从卖方的货物款中直接扣除,但买方需出具相应的合法票据。

 4.9. 如因卖方未能及时提交本合同第 4 条规定的支付文件、或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用、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均应由卖方承担。当卖方违约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或履约保函中扣除合同项下的违约金和/或赔偿金。

 第 第 5 5 条

 交货和运输

 5.1. 交货期 5.1.1 交货期:接到招标人通知后 15 日内供货。

 5.1.2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货物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如买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货,应在交货前 3 个月书面通知卖方,交货时间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

 5.2. 运输方式 5.2.1. 本合同货物的运输可采取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等方式。

 5.2.2.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地点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资讯科技园海滨路北侧项目现场买方指定位置。在本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之前,有关运输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工作均由卖方负责。

 5.2.3. 本合同货物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由卖方根据上述交通运输条件自行选择。但无论卖方选择何种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都必须充分考虑当卖方选择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无法实现或不能保证按期交货时,买方为保证按期交货而要求卖方选择其它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所发生的风险和费用。无论卖方最终采取何种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将本合同货物运到现场,买方对本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等费用都将不再予以调整。买方有权将该部分的工作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承担,在此情况下,该部分的费用将从合同总价中相应扣除。

 5.2.4. 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货物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货物从卖方到合同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

 5.2.5. 合同生效后 60 天内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用户需求书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

 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以便买方为卖方安排货物在现场保管的场地。

 5.2.6. 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 10 天前,卖方应按照货物总清单中的各项内容书面通知买方。

 5.2.7. 每批本合同货物实际交货日期以买卖双方签署的“接货单”上的实际时间为准。买卖双方以各种方式约定的交货时间与实际交货日期是本合同第 11 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5.2.8. 卖方负责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合同货物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货物从卖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

 5.2.9.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发出后的 24 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发货通知》、《箱件清单》、《详细装箱清单》以书面的形式(A4 纸打印)通知买方。

 5.2.10. 本合同用户需求书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5.2.11. 卖方应按最终交货计划分批交货。如卖方提前交货,应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卖方承担。

 5.2.12. 卖方须在每个月五号前以经买方认可的格式向买方递交合同货物制造上月度实施报告,其中包括制造过程的进展细节,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货物制造实施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的进展状况,以及任何拖迟或困难情况。

 5.2.13. 卖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或用户需求书要求的交货状态进行交货,如果卖方不照此执行,则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

 5.3. 货物出厂检验、监装 买方可派遣代表(或其监造)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码头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船情况。卖方应提前 15 天通知买方货物备妥待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5.4. 到货检验 5.4.1. 在每批货物到货后,卖方应通知买方及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货物箱体状况进行检验,在确定所交货物的件数及箱体完整无误并得到发包人同意后,买方授权代表及施工总承包单位授权代表将与卖方的现场代表共同签署该批货物的《到货单》一式陆份,三方各持两份。如果发现所交货物的件数与实际交货清单不符或箱体状况有破损时,买方有权拒签《到货单》。直接运到现场的进口配套货物开箱检验时,卖方的现场代表应提供给买方其进口配套货物商检局的商检证明一式两份。如卖方所交付货物的箱体状况完整且件数无误,买方将在检验结束后 2

 日内签署《到货单》。

 5.4.2. 如果发生运输过程中的包装破损,买方代表将会同卖方的现场代表对包装破损的货物/部件进行核查,必要时请商检部门进行检验。如果包装破损导致货物/部件丢失或损坏,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卖方应及时补齐或更换所缺和损坏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并负担所有的费用,同时由卖方负责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无论保险公司赔付与否,卖方都应及时补齐所缺和损坏货物,并不得影响合同货物的安装工期,否则将承担有关的工期延误赔偿责任。

 5.4.3. 如果发现所交货物与实际交货清单不符,买方有权拒签。待此问题解决后,再签署“验货证明”和“收货证明”,如影响合同货物的安装工期,卖方将承担有关的工期延误赔偿责任。

 5.4.4. 完成开箱检验后,买卖双方对每批到货签发“验货证明”后 2 天内,买方应签署“收货证明”。每批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买方代表签署的“收货证明”上的日期为准。在买方代表签署“收货证明”之时起,合同货物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如卖方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卖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5.4.5. 在安装、调试和质保期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本合同供应货物(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货物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 1 个月免费运到指定现场,并且通知买方验货。逾期补齐备品备件将视为逾期交货,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4.6. 卖方应严格按合同货物交货进度交货。如果买方出于合理的原因要求卖方提前交货,卖方应尽力予以合作,但买方必须提前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有必要的生产和运输时间来满足实际交货。但如果确实因为所需货物的实际生产周期和运输原因无法满足买方提前交货的要求,买方应予以谅解,并应按实际到货时间予以付款。

 5.5. 技术资料的交付 5.5.1. 技术资料的内容详见用户需求书的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所有技术资料都应采用公制单位并用中文陈述和解释,英文陈述和解释仅作参考。中英文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5.5.2. 为了满足工期进度要求,卖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本合同《技术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向买方提供所需技术资料和图纸的交付计划及有关交付清单。

 5.5.3. 卖方应按本合同用户需求书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科研基地设计、监理、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另提供 2 套内容相同的可

 编辑电子版本,具体电子版本要求见用户需求书,其中给设计单位 3 套、可编辑电子版 1 套。每批设计资料的交付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并符合本合同用户需求书规定的交付进度。如果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准确,导致科研基地的建设延期或增加费用开支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由卖方承担。

 5.5.4. 卖方向买方提供每箱件货物(包括外购件包装箱)的《详细装箱清单》、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一式四份。其中两份以快递邮寄方式递交,另外两份放于包装箱内随货物一起发运给买方。

 5.5.5. 除放于包装箱内随货物一起发运的两份《详细装箱清单》、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以外,其它需要向买方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技术说明和装箱资料等技术资料以快递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 24 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重量、合同编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10 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技术资料迟交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资料详细清单和回执一式二份,标明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5.5.6.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天内(对急用者应在 3 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5.5.7. 为实现对货物及材料的计算机管理。卖方应在每批货物交运时随货提供装箱单明细。

 第 第 6 6 条

 包装与标记

 6.1. 卖方须根据业主提供的不同类别或不同使用类型的电线或电缆搭配不同颜色的绝缘和护套层。

 6.2.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2000》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以确保合同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货物损坏,卖方要在货物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6.3. 卖方应根据合同货物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应按货物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货物安装现场。卖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

 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长期露天堆放以及实际运行时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振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6.4.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标记的方式以及字样应牢固不脱落。阀号应按阀门号码标记。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应单独包装,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品备件”字样或“专用工具”字样。小件备品备件应装在密封的透明塑料袋内, 必要时袋内放干燥剂。

 6.5.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

 合同号; (2)

 目的站、交运站; (3)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单位代码; (4)

 货物名称; (5)

 箱号/件号; (6)

 毛重/净重(公斤); (7)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除上述标记外,1、2、3 号机组要分别以蓝色标明数字“1”,以红色标明数字“2”和以绿色标明数字“3”加以区别。

 6.6. 凡重量超过二吨(含二吨)或尺寸超过 9 米×3 米×3 米的每件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并免费提供专用起吊工具及说明文件。

 6.7. 卖方应按照货物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体上的明显位置标注上“小心”、“轻放”、“向上”、“防雨”、“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 GB191 和 GB6388 的规定。

 6.8.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其所需费用由卖方承担。

 6.9.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式二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式二份,另快递邮寄上述资料各二份。

 6.10. 用户需求书列明的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上述第 6.5 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在包装箱内按本合同 6.9款进行标记一次性发货。

 6.11. 卖方应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书写,按各种货物和材料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按照本合同 6.5 款和 6.9 款进行标记,并尽可能整车发运。

 6.12. 栅格式箱子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货物及零部件。

 6.13. 卖方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6.14. 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6.15.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合同号和技术资料清单。随合同货物交付的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6.16.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 10 条和第 11 条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如果因卖方在包装方面发生的错误或混淆不清事宜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卖方应避免发生为节省运输费用而过多装载,使货物发生挤压、碰撞导致包装破损的现象。如发生类似情况,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6.17.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货物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第 第 7 7 条

 技术服务与联络

 7.1.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的总体内容 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货物生产、安装、调试、验收、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7.2. 技术服务

 7.2.1. 卖方需派足够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专门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费用由卖方负担。在货物到位后,卖方的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及时到现场,技术人员无法解决现场问题,卖方应及时更换技术人员。如果卖方未能按上述要求提供技术服务,买方则有权通过其他渠道取得相应服务,并从应向卖方支付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相关费用,同时,卖方支付相当于该费用 50%的违约金,且卖方同意,买方在扣留上述款项时不需办理任何法律或行政手续。

 7.2.2.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以快递邮寄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本合同第7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7.2.3.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 7 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第 10 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7.2.4. 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7.2.5. 卖方到现场服务人员的食宿、交通、办公、通讯等费用由卖方自行负担。

 7.2.6. 需要卖方提供对合同货物的部分进行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负责。

 7.2.7. 在货物质保期(自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 24 个月内),遇货物引起的故障时,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 48 小时内到现场处理,否则,每延迟 1 天,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20000 元,迟延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7.3. 人员培训 7.3.1. 卖方必须根据《用户需求书》的规定对买方指定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培训人员熟练掌握货物性能,系统运行、操作和维护。对买方指定人员进行的此类培训应视为卖方对买方的技术服务 ,其费用己包含于合同价格之中。

 7.3.2.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 60 日内向买方提供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课时安排、授课人简历等)供买方确认。买方有权提出建议,或更换不适合的授课人员。

 7.3.3. 卖方应为买方在国内进行培训的人员提供足够的培训资料、培训场所和必要的设备以及办公设施,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人员在当地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买方负责。

 卖方人员的各项费用由卖方负责。如《用户需求书》中所列人日数不能满足项目及现场服务的实际需要时,卖方不另向买方收取技术服务费,而应免费补充足够的人数完成必要的技术服务。

 7.4. 其它 7.4.1. 买方有权将卖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7.4.2.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买方、卖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7.4.3. 卖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工具、材料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7.4.4. 凡与本合同货物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7.5.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本合同用户需求书。

 第 第 8 8 条

 监造与检验

 8.1. 监造 8.1.1.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 60 天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货物的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和具体内容。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本合同用户需求书的规定。

 8.1.2. 买方可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货物监造或自行进行合同货物监造。

 监造工作的主要任务:监造单位代表买方对卖方在供货货物制造过程中实施合同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组织协调等工作,所有与监造工作有关的信息传递和文件资料传递均应通过监造代表来实现,同时买方授权监造代表实施质量否决权,产品出厂和货物各阶段合同款的支付,需有监造代表的签字确认。

 8.1.3. 卖方在买方或监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货物生产、检验、和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

 8.1.4. 卖方有积极配合货物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8.1.5. 买方有权派遣检验人员到卖方和/或制造商国家会同卖方检验人员对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和质量进行检验和试验。

 8.1.6. 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本合同用户需求书。

 8.1.7. 卖方必须为买方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如下:

 8.1.7.1. 合同货物投料时,提供所有货物的生产计划及每 1 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

 计划; 8.1.7.2. 卖方应向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提供厂内办公地点和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的便利 8.1.8. 卖方应向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提供货物的设计、制造和质量检验等的管理控制程序,同时应接受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的监督;并应认真配合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对有关制造过程和检验记录的抽查。

 8.1.9. 买方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进行。

 卖方应提前 10 天将货物监造项目及检验时间通知买方,监造项目和监造方式由买方、卖方双方协商确定;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8.1.10. 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进行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试验。

 8.1.11. 买方派人参加卖方的货物检验,如买方按卖方通知的日期,按时到达检验工厂,而卖方又没有准备好或性能试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而需要较长日期返修,买方不得不第二次派遣检验组时,则卖方应负担检验组的第二次派遣的所有有关费用。

 8.1.12.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货物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及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进度和质量,当缺陷消除后,卖方应再次进行检验,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卖方承担。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货物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代表不知道处理方案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8.1.13.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和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 10 条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货物质量应负的责任。

 8.2. 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8.2.1.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部件(包括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整机总装和试验。合同货物/部件(包括外购)由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供货批次抽检并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须经买方同意,若该次合同货物/部件检测均合格,所产生费用从暂列金中支出;若合同货

 物/部件检测存在不合格的情形,该次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且卖方须无条件更换合同货物/部件并送检直至检验合格,及赔偿买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均应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卖方应在货物发运日起 7 天内以快递邮寄给买方。此外,卖方还应在随机所附的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8.2.2.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负责处理解决。

 8.2.3. 当货物运到工地现场后,买方应在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 3 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卖方自理。

 8.2.4. 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8.2.5. 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货物到达现场 90 天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8.2.6.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货物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三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更换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货物,所有修理货物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货物(材料设备)使用前,由卖方按国家、地方政府相关文件要求,负责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已经送抵工地的货物,卖方不能擅自取走,并对它们的遗失或损坏负全部责任。

 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在 2 天内作出答复,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

 8.2.7. 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应由卖方负责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 3 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无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3 天内,派人员赴现场进行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合同货物,费用由卖方承担。缺陷处理完成后,卖方应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8.2.8.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8.2.9. 如果技术资料中规定的检验标准和规范不完全,检验当局有权决定按照国家的现行标准和/或检验当局认为合适的其他标准进行检验。

 8.2.10. 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第 8 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在 10 天内进行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若非买方责任,若非买方责任,上述索赔由买方从下次付款中扣除。

 8.2.11. 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货物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科研基地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 1 个月内,否则按第 11 条处理。

 8.2.12. 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开箱检验之日起 24 个月。

 8.2.13. 上述第 8 条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即使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 10 条及本合同用户需求书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8.2.14. 卖方到买方现场检验人员的各项费用由卖方负责。

 8.3. 买方有权在供货期间向卖方及其技术支持方自费派遣代表,卖方有义务协助配合,卖方应给予提供办公和生活的方便。

 8.4. 如果在质保期满前发现合同货物存在缺陷,不论该缺陷是由于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隐蔽缺陷或使用不适当的原材料引起的,买方均有权提请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地方分支机构进行检验并有权凭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第 第 9 9 条

 安装、调试 、可靠性运行、性能验收

 9.1. 总则 本合同货物由买方指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称“安装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验收、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重要工序由卖方提供,并须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

 安装、调试过程中,若安装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未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安装方自行负责(货物问题除外);若安装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

 题,卖方承担责任。

 9.2. 安装 9.2.1. 在安装开始前 60 天(时间以买方通知为准),各方应各自任命一名现场代表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在安装工作开始前 40 天(时间以买方通知为准),卖方应对安装方法和要求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

 9.2.2. 在安装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过程中,卖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和监督服务,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合同货物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

 9.2.3. 在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安装方和卖方双方代表将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并共同签署安装完工证书一式二份安装方和卖方双方各执一份。但此证书不能解除卖方在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

 9.2.4. 本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本合同用户需求书的要求进行。

 9.3. 调试 9.3.1. 在按上述 9.2 条规定的安装完成后,应尽快进行调试。调试的详细程序应由卖方在调试开始前 30 天提交给安装方现场代表并经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卖方所供货物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负责卖方参加制定调试计划、调试顺序和进行单机、系统和整机的调试试验。调试工作应由安装方总负责,卖方全力配合,并要求卖方提出所供货物的调试要点(包括调试大纲、调试计划、技术措施等与货物调试有关的具体要求),调试要点应由安装方确认。实际操作应由安装方进行。

 9.3.2. 为使调试顺利进行,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用户需求书的规定准备常规的调试工具和维修工具、实验室、技术人员和工人、公用设施以及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的材料。卖方应安排合格的技术人员、准备足够的备品备件、专用的测试仪器设备及专用工具以及本合同用户需求书规定的其他事项。

 9.3.3. 在调试期间,卖方可以使用安装方库存的备品备件。如由于卖方责任卖方使用了安装方库存的备品备件,卖方应及时在现场予以偿还。如果合同货物未能达到本合同用户需求书中规定的要求,双方应共同就此进行调查。卖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消除缺陷和/或使调试顺利进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9.4. 可靠性运行 9.4.1. 为证实合同货物能够按照合同规定的运行方式安全、可靠地运行,在调试结束后,应开始为期 15 天的可靠性运行。

 9.4.2. 卖方应在可靠性运行开始前 90 天将可靠性运行的详细程序提交给安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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