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职务犯罪浅议,受贿

来源:初二 发布时间:2020-10-26 点击:

 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职务犯罪浅议_受贿

 论文导读::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情节严重者也是一种职务犯罪。从中索贿受贿。关键词:招投标,职务犯罪,受贿

 招投标制度最早应用在建设工程领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物资、 服务供应能力的普遍提高,招投标制度被推广到诸如土地出让、 产权交易、 医药购销、 政府采购、 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多个领域和行业。由于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制度尚不完善,规范之间还存在很多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的地方,行业领域内的实践经验也非常缺乏,尤其是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虽然已着手改革,但旧的管理意识还停留在握权、 审批、控制权力资源等阶段,因而招投标领域在行政权力的大量侵蚀下,近年来逐步演变成为多头管理、腐败频发的领域。由此可见,招投标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现象在招投标中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着招投标制度的健康发展。

 一、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所谓招标投标职务犯罪 ,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有关当事人利用职务之便 ,用违法手段,以达到个人目的而背弃应尽责任、 义务 ,破坏招标投标规范和秩序以至于违反刑法的一种反社会行为。其特点如下: 1、犯罪职务的多元性。招标投标是一种交互行为,既有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也有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招标人非法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及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搞虚假招标;投标人串通投标、贿赂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行

 贿手段获取中标;中标人擅自切割标段,将中标项目非法转让、分包给他人等等,情节严重的,都会构成犯罪。此外,招标投标管理、监督、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泄露招标投标机密,从中索贿受贿,情节严重者也是一种职务犯罪。

 2.商业性特征显著。招投标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而产生的。由于市场经济遵循的是平等竞争的规律,资源总是流向实力和基础最优之处。有些人如果凭借正常程序不能获得市场机会,就利用制度的缺陷和管理上的漏洞来赚取中标的机会,因此 “获取市场机会,成为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 就成为招投标中贿赂犯罪的重要动机。而一般的贿赂犯罪则主要着眼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特定行业的管理政策性利益,如招工、招干、当兵、住房等;特定行业内的审批性利益,如推销产品、解决原材料、承揽工程、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等。由此可见,招投标中的贿赂犯罪商业性特点明显,主要侵犯了商业领域内的正常竞争活动和相关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4、犯罪手段的隐秘性。招投标中的贿赂犯罪的动机决定了贿赂犯罪时利用职权的间接性。传统的贿赂犯罪利用的职权内容主要是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批权、政策实施权,以及职权之间的相互影响力。而在招投标领域中管理监督部门利用的职权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的政策指导权,是间接地通过招投标程序实现的。例如进行一项公路建设招标项目,交通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自行指定行业所属的招标公司,在选择投标单位时更易于保障自己系统内部的企业中标。但这种职权的利用和行使不是直接进行的,而是间接进行的,是将行业部门的指导意见

 通过招投标形式变为现实。招标投标本来是在公开场合,采取公平竞争方式,实现公正交易的受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然而职务犯罪的主体,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逃避处罚和打击论文格式模板,往往采取非常隐秘的手段实施犯罪活动。

 5、犯罪后果的严重性。按规定进行招标的,均为大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项目,无论是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无一不关系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众的安全。在招标投标中实施的职务犯罪,侵害的是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招投标职务犯罪的发生形式 1、透露招投标信息。招投标活动原本是为了使竞争公平、公正、公开,但一些投标人为了占据优势、获取内情并最终获得中标,不惜重金行贿知情者。而一些招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招标办的负责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也利用身在其中,知悉内情的优势违反保密规定,将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及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影响公平竞争的内幕情况透露给投标人。

 2、项目分拆。为规避公开招标,将总体工程进行分拆,从而将单个工程额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的限额以下,出现建设方将一个项目分成数个项目在做,施工方是一个项目接着一个项目在做的情况而且,表面上往往打着简化手续 提高效率的幌子,实际上则是钻法律法规的空子,为了突出对工程项目发包权的绝对控制,生怕因公开招标而失去对工程项目发包权的话语权

 3、明订合同 ,暗搞协议。有的工程经过堂而皇之的招投标活动后,甲乙双方将符合要求的合同提交管理部门登记,以取得合法地位 ,以自然或人为因素而影响工程进度为借口,将已签订执行的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改变,如增加工程款、延长工期、质量标准降低等。一些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工程建设或货物采购的单位,不按规定招标,在确定承包商、供应商的过程中采用“暗箱操作”;有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暗中限定招标单位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指定的投标单位;有些招投标单位及监督、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过私下交易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4、千方百计规避公开招标。规避公开招标主要有四种表现:一种表现是把项目化整为零。有的建设单位钻 50 万或 30 万元以上工程实行招投标的空子,把一项较大工程肢解为几个小的项目,每项工程不超过30 万元,以避开市场。有的主体工程虽进入市场,但其地坪、下水道、水电安装,内部装饰等附属设施没有实行招投标,通过将整体项目进行分解,搞场外运作,逃避监督论文格式模板,这种现象在不少地方都存在。二种表现是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标。三种表现是在信息发布上做文章,要么限制信息发布范围,要么不公开发布信息,规避公开招标。四种表现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不肯把自己应当招投标的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应当邀标的项目不邀,或名为邀标实为直接发包,既不顾质量,也不讲效率、效益。

 5、施工企业之间陪标、串标、串通评委损害招标单位的利益。由于建筑业内挂靠和借资质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许多包工头和个体建筑老

 板会以多家建筑企业的名义参与一个项目的招投标,而且,从事建筑业的企业有很强的地缘性,很多企业原来是从一个母体中分裂出来的,在他们圈内形成一种无论是哪家单位承接工程项目,其他单位共同参与陪标的潜规则现象,对项目进行串标围标,以提高中标概率,出现一个项目表面上多家单位竞标,实际上无论哪家中标,包工头都会以中标单位项目经理的名义承接到该工程,甚至出现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的情况,使公开招标流于形式,程序公开,结果却不公正。

 三、招投标中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 招投标中的职务犯罪到目前已经十分严重,由于行政管理意识的陈旧和行业利益因素的诱导,职务犯罪仍然较为突出,随着行政权力行使的部分公开化和市场竞争的扩大,一些担负着部分行政功能的企业、组织中的人员行贿受贿现象越来越显著。商业贿赂犯罪异军突起,成为与公务贿赂犯罪并重的招投标制度中的顽疾,这些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是不言而喻的。

 1、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埋下质量安全隐患。由于多次分包转包,施工单位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有的项目如果按照设计标准要求来做,甚至可能是负利润,加之施工单位为获得项目而支付的贿赂款、挂靠费都将被列入工程成本,于是在施工中放低标准、以次充好、短斤缺两、偷工减料的情况频频出现。一旦竣工验收时,就四处活动,打通关节,蒙混过关, 2、陷入投资环境恶化的怪圈。建立招标投标制度就是为了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论文格式模板,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

 的基础条件,也是体现优胜劣汰法则的根本途径。但由于这些不法行为的存在,直接伤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对市场的调节作用无法正常发挥,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使靠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立身的企业在竞争中落败,而靠行贿、欺诈或其他非正常手段获胜的企业却大行其道;本应是技术、质量、信誉激烈竞争的市场,却变成了畸形的竞争;本应是公平竞争、程序规范、运作有序的商业行为,却形成人人皆知的潜规则。在利用国外资金进行的招投标项目中,如果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的问题,国外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就会停止对中国的相关项目设施的贷款,我国利用外资提高国内企业或城市竞争力的机会就会丧失,也严重影响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信誉。

 3、资源配置严重不合理。贿赂犯罪行为使招投标程序流于形式,在招标方和投标方信息不均衡、各投标人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无法选出投标价最合理、技术水平最标准、履行能力最优良的投标人。这显然违背了招投标制度设立的初衷,而往往使一些管理监督部门或人员的关系户成为中标人,这些关系户中标后又将资金的一部分用来弥补先前支出的公关费用,使项目专用资金大打折扣,由此对所履行中标合同的质量也难免产生影响。贿赂犯罪只能使招投标变成瓜分配置资源的“合法”外衣。

 4、影响力交易[1]泛滥。上述情况中的投标单位、施工单位,由于自身缺乏合格过硬的技术、设备力量,再加上建筑市场粥少僧多的状况,为了争得工程项目,往往采用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通过各种渠道与

 建设方招投标机构的有关人员挂上关系,达成某种幕后权钱交易,以咨询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予现金或以出国旅游、房屋装修等方式给予好处,行贿的金额小到几千元大到几十万元以上。如原中国科学院上海某研究所基建处处长严某在负责基建工程发包过程中,接受项目经理张某为其支付房屋装修和购置空调款 8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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