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司法局24个司法所、30个工作站、24个工作室规范化建设询价采购公告14705

来源:初二 发布时间:2020-09-30 点击:

 公平 公正 公开

 南江县司法局

 4 24 个司法所、0 30 个工作站、4 24 个工作室规范化建设询价通知书

  采

 购

 人 : 南江县司法局

 项目名称:4 24 个司法所、0 30 个工作站、4 24 个工作室规范化建设

  项目编号:四川鑫浩采询3 [2018] 63 号

 四川·巴中·南江

 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南江县司法局

 共同编制

 2 2 2 20 0 0 01 1 1 18 8 8 8 年 年 9 9 9 9 月

 目

  录

 第一章

 询价邀请 ................................................................. 1 第二章

 询价须知 ................................................................. 4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及证明材料................................ 18 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 20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 25 第六章

 评审方法 ............................................................... 35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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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询价邀请

 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受南江县司法局(采购人)委托,拟对 24 个司法所、30 个工作站、24 个工作室规范化建设项目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四川鑫浩采询【2018】63 号。

 2.采购项目名称:24 个司法所、30 个工作站、24 个工作室规范化建设。

 3.采购人:南江县司法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预算金额:上级财政专款:30 万元。

 三 、 采购项目简介:

 根据川司法【2017】164 号及【2018】55 号文件规定,对乡镇司法所、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工作室进行规范化建设。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询价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发放询价文件,不得更改询价文件的内容,凡擅自更改造成的后果自负。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 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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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 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询价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询价文件自 2018 年 9 月 26 日至 2018 年 9 月 28 日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 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集州步行街(仿古街)124 号)获取。

 本项目询价文件有偿获取,询价文件售价:人民币 500 元/份(询价文件售后不退, 询价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询价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八、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2018 年 9 月 30 日 09: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本项目开标室(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集州步行街(仿古街)124 号)。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询价 地点:

 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集州步行街(仿古街)1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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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

 南江县司法局

 通讯地址:南江县南江镇 邮

 编:636600

 联 系 人:梁女士 联系电话:18086932759 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集州步行街(仿古街)124号)

 邮

 编:635600 联 系 人:何女士

  联系电话:0827-8887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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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询价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询价的供应商方式 本次询价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邀请不少于三家的投标供应商参加询价采购。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30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30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4 联合体询价 (不允许)联合体询价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询价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询价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询价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询价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实质性要求)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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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7 节能、环保产品 (优先采购)

 1、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 51 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 号)《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 90 号)的规定。

 2、节能产品的界定具体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原件和财政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公布《节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网页截图为准,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视为无效。

 3、环保产品的界定具体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原件和财政部、环保总局最新公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网页截图为准,节能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视为无效。

  8 询价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资格性审查情况、询价情况、报价情况、询价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9 询价保证金 金

 额:6000元(询价保证金收取额不能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交纳方式:询价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电汇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合法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收款单位: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南江支行。

 银行账号:123943952551。

 交款截止时间:2018年9月29日17:00前。

 注:1.询价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2.若以保函方式提交,必须在询价保证金交款截止时间前开具。

  10 履约保证金 金

 额: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缴纳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

 交纳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1 询价文件咨询 联系人:何女士

  联系电话:

 15982741088

  12 询价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何女士

  联系电话:

 15982741088

 13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 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827-8251122

  14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电话:0827-8887997

  15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询价文件的质疑由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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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对询价过程的质疑由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询价结果的质疑由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 系 人:何女士 联系电话:0827-8887997 联系地址: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集州步行街(仿古街)124号)

 邮政编码:6356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询价文件、询价过程、询价结果的范围。

  16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南江县采管办。

 联系电话:0827-8268381。

 地址: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城庙段266号(县财政局)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7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与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网上合同公告与备案后,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完成后,再将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验收表报送县财政部门进行纸质备案。

  18 招标服务费 以询价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按照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通知规定收取费用。本项目招标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交纳。

 二、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询价通知书仅适用于本次询价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1.2 本询价通知书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询价的采购人是 南江县司法局。

 2.2 本次询价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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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询价通知书,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询价费用(实质性要求)

 无论询价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询价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询价,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询价,其他响应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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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询价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询价(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 询价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询价通知书规定数额的询价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询价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询价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询价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询价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询价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以保函方式提交询价保证金,保函须是金融机构出具的合法保函。保函复印件装入响应文件中;保函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现场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4 供应商所交纳的询价保证金不计利息。

 7.5 未成交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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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6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询价保证金:

 (一)在询价通知书规定的询价截止时间后撤回询价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人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询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询价通知书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询价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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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询价通知书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询价通知书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询价的重要依据。询价通知书用以阐明询价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询价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询价通知书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询价通知书的全部内容,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询价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询价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询价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询价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询价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询价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需要对询价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由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询价通知书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询价通知书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询价通知书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

  四、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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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询价过程中澄清。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询价通知书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询价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询价通知书约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询价通知书第五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询价通知书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报价表 1 份(单独封存),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 U 盘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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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

 18.4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5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6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8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询价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供应商应在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后送达询价地点,现场递交响应文件。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20.2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 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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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询价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询价及评审过程 22.询价小组的组建及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3.2 供应商成交后,拒绝领取成交通知书的,询价采购单位将于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取邮寄、快递方式按照成交人响应文件中的地址发出成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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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3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4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同事项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不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 15 -

 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6.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6.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6.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7.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8.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29.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29.1.1金额: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29.1.2缴纳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

 29.1.3交纳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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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0.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1. 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在网上公告与备案后,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完成后,再将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验收表报送县财政部门进行纸质备案。

  32. 履行合同

 32.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 验收

 33.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3.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南江县政府采购验收单》到南江县财政局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4.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支付程序为:合同约定。

 八、询价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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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询价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询价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询价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6.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 18 -

  37.本询价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 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询价文件不再做调整。

 38. (实质性要求 )在本次递交询价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询价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20%。

 39.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0.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 19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及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见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五项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内容。

  (二)资质要求:

 1、有效期内的“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 2、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的不提供); 4、2017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鲜章,2018 年新成立公司不提供); 5、纳税证明(投标人 2018 年任意连续 3 个月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鲜章); 6、社保证明(投标人提供 2018 年任意连续 3 个月社保缴纳凭证并加盖鲜章 ); 7、询价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8、五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

 (以上资料均加盖鲜章装入响应文件)

 二、响应文件原件必查资料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过时不受理,无原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的不提供); 2、询价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鲜章)或保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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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产品数量及参数:

 序 号 品名 图片 材质 尺寸 工艺 数量 1 门头

 铝塑板做底板制作。

 文字:2.0PVC+亚克力 徽标:2.0PVC+UV 画面 7.2m×1.2m,徽标高:70cm,汉字和拼音字母高:50cm,门头上下沿蓝色带尺寸为 12cm

 司法所门头底色为灰白色(参数值为 C0、M0、Y0、K20),汉字、拼音字母和上下统一为蓝色(参数值为 C98、M91、Y0、K0),字体为文鼎 CS 大黑。

 23 个 2 标牌

 304 不锈钢材质(采用烤漆丝印)

 0.31m×1.65m 司法所标牌为竖式外挂标牌,白底黑字,字体为字体为文鼎 CS大黑。

 23 个 3 灯箱

 铝合金圆角边、双面压塑面、LED 灯 0.5m×0.7m 整体为上白下蓝。包括元素为:司法行政徽、司法所名、联系电话。底色为蓝色(C98、M91、Y0、K0),字体为文鼎 CS 大黑,文字颜色为白色。

 6 个 4 指路牌

 不锈钢板双面烤漆丝印、不锈钢矩管25*38、不锈钢圆管 51 0.7m×1.2m(画面尺寸)、0.78m×1.65m(外框尺寸)

 整体色调为蓝色和白色。包括元素为:司法行政徽、司法所名、联系电话、距离指示。底色为蓝色(C98、M91、Y0、K0),字体为文鼎 CS 大黑,文字颜色白色。画面采用不绣钢板双面烤漆,边框采用矩管 25*38 焊接,立管采用圆管 51 焊接。

 5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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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玻璃门 腰线

 磨砂不干胶、写真 高度 0.12m(固定不变)(长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作)

 主色调为蓝色(参数值为 C98、M91、Y0、K0),司法行政徽高6.5cm,字高 5.55cm 文字白色、字体文鼎 CS 大黑,腰线采用户外写真粘贴。

 20 个 6 人民调解室背景墙

 使 用 司 法 部统 一 监 制 的人 民 调 解 徽章,用厚 2cm亚 克 力 制 作文字 5.5m×3m 墙面 “依法调解、公正公平”字体为文鼎 CS 大黑,颜色为蓝色(参数值为 C98、M91、Y0、K0)。单 字 规 格 32cm*32cm , 标 志55cm、左右距字边缘 70cm、字与标志距离 20cm,标志下缘离地 1.8m。

 23 个 7 办公室 门牌

 铝合金型材、奥码板 30cm×12cm 抽插式门牌,边框为铝合金本色,内容白色奥码板丝印,文字颜色黑色,文字字体为文鼎 CS大黑,底部蓝色装饰条 1cm((参数值为 C98、M91、Y0、K0)。

 113 个 8 办公室 座牌

 双 面 透 明 亚克力板、铜板纸、双面打印 22cm×10cm 水晶立式桌牌(强磁台签座牌)。采用透明亚克力材料制作,底座长 22cm,宽 4.7cm,板厚 1.1cm,夹片厚度 0.3cm。座牌两面内容相同,均为单位(司法所全名)、姓名、职务及本人照片(半身正面免冠正装照),单位、姓名、职务采用标题字方正兰亭中黑-GBK、内容字体方正小标宋。

 46 个 9 调解室 座牌

 双 面 透 明 亚克力板、铜板纸、双面打印 22cm×10cm 水晶立式桌牌(强磁台签座牌)。采用透明亚克力材料制作,底座长 22cm,宽 4.7cm,板厚 1.1cm夹板厚度 0.3cm。座牌两面内容相同,主体采用方正隶书字体。

 184 个

  - 22 -

 10 工作挂牌

 250 克铜板纸印刷、真皮套和蓝色绳 5.35cm×8.5cm 正面上方为司法行政徽和所名组合,中间为工作人员照片,下方为姓名和职务。背面为司法行政徽和长城组合,以及“为民服务、公正廉洁”(方正隶书简体)主体色调为蓝色(参数值为C98、M91、Y0、K0)。姓名、职务采用标题字方正兰亭中黑-GBK、内容字体采用标题方正小标宋。

 12 个 11 公示牌(横)

 4cm 磨砂拉丝银 色 镜 框 、7mmPVC 板、户外 写 真 背 胶哑膜 2.4m×1.2m 标题为司法行政徽+公示名称,标题字体为文鼎 CS 大黑。正文标题字体为方正兰亭中黑-GBK,正文为白底黑字,字体方正兰亭中黑-GBK,银灰色金属材质包边,边框可拆卸。相片框为可换水晶盒插牌,照片尺寸为 5 寸免冠近照,按要求注明工作人员姓名、在司法所中担任的职务,PVC卡制作。

 106 个 12 公示牌(竖)

 4cm 磨砂拉丝银 色 开 启 式镜框、7mmPVC板、户外写真背胶哑膜

 0.8m×1.2m 标题为司法行政徽+制度名称,标题蓝底白字、标题字体为文鼎CS 大黑。正文为白底黑字、字体方正兰亭黑-GBK,银灰色金属材质包边,边框可拆卸。

 115 个 13 吊牌

 镀锌板 0.30m×2.2m 吊牌为竖式外挂,白底黑字,字体为文鼎 CS 大宋(字体需要在实际尺寸上轮廓加粗 1.2 毫米)烤漆。

 29 个 14 铭牌

 镀锌板 0.6m×0.4m 镀锌板扎压成弧形,表面做蓝色烤漆,色值(C98、M91、Y0、K0)文字为白色,字体为文鼎 CS 大黑。

 14 个

  - 23 -

  15 背景墙

 镀锌管框架、面 板 采 用 大方板 5m×3m 文字采用 2 公分厚 PVC 雕刻,字体为文鼎 CS 大黑,徽标为铸造成型。

 15 个 16 窗口吊牌

 1 公分厚亚克力水晶板 0.3m×0.5m 采用高清写真画面、丝印。文字颜色黑色,文字字体为文鼎 CS大黑,蓝色条状色值(参数值为C98、M91、Y0、K0)。

 33 个 17 座牌

 双 面 透 明 亚克力板、铜板纸、双面打印 22cm×10cm 水晶立式桌牌(强磁台签座牌)。采用透明亚克力材料制作,底座长 22cm,宽 4.7cm,板厚 1.1cm夹片厚度 0.3cm。座牌两面内容相同,均为姓名、职务及本人照片(半身正面免冠正装照),姓名、职务、电话字体采用微软雅黑。

 职务栏内容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5 个 18 公示牌

 1.5 公分 PVC板、户外写真背胶 0.6m×0.4m 1.5 公分 PVC 雕刻成型,正面裱高清户外背胶覆哑膜,标题字体为文鼎 CS 大黑。正文字体为微软雅黑。

 43 个 19 制度牌 4cm 磨砂拉丝银 开 启 式 镜框 、 7mmPVC板、户外写真背胶哑膜 0.8m×1.2m 标题为司法行政徽+公示名称,标题字体为文鼎 CS 大黑,正文字体为微软雅黑,正文为灰底黑字(灰色色值:C0、M0、Y0、K5),银灰色金属材质包边,边框可拆卸。

 58 个 20 法律服务资料箱

 2公分PVC板、3 毫米亚克力 0.6m×0.4m 防水檐口尺寸:0.66m×0.12m 2公分厚PVC做底板,雕刻成型,画面裱高清户外车贴覆哑膜,资料盒采用 3 毫米亚克力粘贴成形,标题字体为文鼎 CS 大黑。

 13 个

  - 24 -

 三、商务要求:

 1. 价格构成:

 报价应包含货物制作到验收使用的全部费用,包括:货物材料费、制作费、运输费、包装费、安装费、备用件、税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2. 交付期及地点:

 2.1 交付时间: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以后 5 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 20 个工作日内交付使用。否则取消其成交资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2 交付地点:采购人提供的指定地点。

 3. 付款方法和条件:

 合同约定。

 4. 验收方法: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5. 验收标准:

 5.1 采购人及相关部门按照询价文件及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验收。

 5.2 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次品、损坏或其他不符合标准的情形,采购人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5.3 成交供应商需承诺可根据本项目采购的实际情况做临时增减调整,每个产品按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单个价格为准据实结算。

 6. 售后服务:

 质量保证期: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质保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供应商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修复或更换。

  - 25 -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询价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XXX(单位名称),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XXX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 XXX 项目(采购编号:XXX)询价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询价、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XXX 职

 务:XXX 被授权人签字:XXX 职

 务:XXX 日

 期:XXXX 年 XX 月 XX 日

  - 26 -

 二、 承诺函

 XXX(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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