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来源:初二 发布时间:2020-09-27 点击:

  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

 采 矿权 评估报告

 中宝信矿评报字[2012]第 157 号

 北京中宝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通讯地址:纪兴源大厦 6 层 电话:(010)

  传真:(010)

 邮政编码:100029

 E-mail:

 广东省高州市长 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 采矿权 评估报告 摘 摘

 要 中宝信矿评报字[2012] 第 157 号 提示: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欲了解项目的全面情况,请阅读本评估报告全文。

 评估对象: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

 评估委托人:茂名市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申请人: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

 评估机构:北京中宝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目的: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拟对“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实施出让,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需对该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为茂名市国土资源局处置采矿权价款的“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 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2 年 8 月 31 日。

 评估日期:2012 年 9 月 14 日至 2012 年 9 月 26 日。

 评估方法:收入权益法。

 评估主要参数:评估区面积 0.0504 平方千米,截止储量核实基准日 2012 年 2 月29 日矿区内保有资源储量 101.22 万立方米;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 101.22 万立方米;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101.22 万立方米;设计损失量 6.07 万立方米;采矿回采率 97%;评估用可采储量 92.30 万立方米;生产规模 10 万立方米/年,废石(土)混入率 1%;矿山理论服务年限为 9.32 年,评估计算服务年限 9.32 年;产品方案:建筑用花岗岩碎石;建筑用花岗岩碎石销售价格(不含税)47.01 元/立方米;采矿权权益系数 4.3%,折现率 8%。

 评估 结论 :本评估机构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估算,确定“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为 129.55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玖万伍仟伍佰元整。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本评估报告需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备案后使用,评估报

 告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本评估报告包括若干项评估假设、特别事项说明及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谨请报告使用者认真阅读报告全文。

  法定代表人:杨志亮

 项目负责人:王常发

  报告复核人:廖玉芝

  北京中宝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 采矿权 评估报告

 目 目

  录

 第一部分:报告正文 1.评估机构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2.评估委托人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3.采矿权申请人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4.评估目的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5.评估对象和范围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6.评估基准日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7.评估依据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8.评估原则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9.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概况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10.评估实施过程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11.评估方法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12.评估参数的确定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13.评估假设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14.评估结论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15.评估基准日后事项说明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16.特别事项说明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17.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18.评估报告提交日期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19.评估人员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二部分:报告附表

 附表 1 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 采矿权评估价值计算表……………………………………………………15

 附表 2 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 采矿权评估可采储量估算表 …………………………………..………...…16 附表 3 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 采矿权评估销售收入计算表……………………………………….....……17 第三部分:报告附件(目录见附件处)

 第四部分 :报告附图 附图 1: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地形地质图 附图 2: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资源储量估算平面图

 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 采矿权 评 估报告

 中宝信矿评报字[2012]第 157 号 受茂名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根据国家有关采矿权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08 年 8 月)、《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中的要求,对拟实施采矿权出让的“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 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收集资料和评定估算,并对该采矿权在 2012 年 8 月 31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反映。

 现将该采矿权评估情况及评估结论如下:

 1 .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中宝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纪兴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杨志亮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214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1999]006 号 2 .评估委托人 茂名市国土资源局。

 3. . 采矿权申请人 企业名称: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 注册号:893 投资人姓名:谭庆新 企业住所:高州市长坡镇高村村委会上趟山岭 经营范围:销售花岗岩。

 4 .评估目的 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拟对“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实施出让,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需对该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为茂名市

 国土资源局处置采矿权价款的“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 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5 .评估对象和范围 5.1 评估对象 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

 5.2 评估范围 5.2.1 原采矿许可证 原采矿许可证证号:9;采矿权人: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发证机关:茂名市国土资源局;开采矿种:花岗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10 万立方米/年;有效期限:2008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0 日;矿区范围由 5 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 0.0504 平方千米,开采深度由 297~73 米标高。其拐点坐标如下:

 点号 X 坐标

 (北京)

 Y 坐标

  (北京)

 1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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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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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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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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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2 评估范围 依据北京中宝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茂名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茂国土资矿评[2012]第 10 号),评估范围如下:

 点号 X 坐标

 (北京)

 Y 坐标

 (北京)

 点号 X 坐标

  (西安)

 Y 坐标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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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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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00

 .00

 5 .00

 .00

 矿区面积 0.0504 平方千米,开采标高:+297.20 米至+190 米。

 5.2.3 储量估算范围 《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储量估算范围与评估范围一致。

 5.3 评估史

 据了解,该矿未进行过评估; 截止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未设置其它矿业权,未发现矿业权权属有争议。

 6 .评估基准日 依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CMVS30200-2008)》,本评估项目的评估基准日确定为 2012 年 8 月 31 日。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评估值为评估基准日的有效价值。

 选取 2012 年 8 月 31 日作为基准日,一是该时点距评估委托日未超过时限,二是考虑该日期距离评估日期较近,便于收集评估资料及进行评估测算。

 7 .评估依据 7.1 1996 年 8 月 29 日修正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7.2 国务院 1994 年第 152 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7.3 国务院 1998 年第 241 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7.4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2000]309 号文印发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7.5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174 号《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7.6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1]40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 7.7《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 7.8《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808-2002); 7.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7.10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08 年第 6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公告》; 7.11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 2008 年第 5 号发布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08 年 8 月); 7.12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08 年第 7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公告》; 7.13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 2008 年第 6 号发布的《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 7.14《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

 7.15 原采矿许可证; 7.16 茂国土资储备字[2012]7 号《关于〈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资源储量备案证明》; 7.17 粤资储评审字 [2011]58 号《〈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 7.18 高州市地质建筑钻探工程队 2012 年 3 月编制的《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7.19 茂国土资矿开备字 [2012]4 号《关于〈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证明》; 7.20《〈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 7.21 广东安元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12 年 5 月编制的《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7.22 评估人员核实、收集和调查的相关资料。

 8 .评估原则 8.1 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公正性原则; 8.2 遵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财务制度的原则; 8.3 预期收益原则; 7.4 替代原则; 8.5 效用原则和贡献原则; 8.6 矿业权与矿产资源相互依存原则; 8.7 尊重地质规律及资源经济规律原则; 8.8 遵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范原则。

 9. . 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 概况 9.1 矿区位置、交通与自然经济简况 矿区直距高州市 25 千米,矿山有七千米乡村公路与长坡圩连接 S280 线,行政区划隶属高州市长坡镇高村委会管辖,交通便利。

 矿区属于丘陵地带,矿区最高点为海拔 297 米,最低点为矿区西北部,标高 19

 米,矿区属于亚热带海洋季风气候,气候温暖潮湿,年平均降雨量 1680 毫米,年平均气温 22℃,该区作物为香蕉,其次 wie 荔枝、龙眼等,人多地少,富于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

 9.2 地质工作概况 2006 年,高州市地质建筑钻探工程队在该区进行了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提交了《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求得保有资源储量96.07 万立方米,茂名市国土资源局以茂国土资储备字[2007]21 号文备案。

 2011 年 12 月 18 日至 12 月 25 日,高州市地质建筑钻探工程队在该矿进行了野外实地勘查、测量工作,并于 2012 年 3 月提交了《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广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并于 2012 年 4 月 8 日出具了《〈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粤资储评审字 [2011]58 号),截止 2012 年 2 月 29 日,评审通过的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 101.22 万立方米,茂名市国土资源局以茂国土资储备字[2012]7 号予以备案。

 9.3 矿区地质 该矿区位于加里东褐皮的隆起带,矿床属于加里东期混合花岗岩侵入体分布,呈岩株状产出,矿区内及矿区周围出露为加里东期花岗岩体。

 9.4 矿体特征 矿体赋存于灰白色片麻状细粒黑云母花岗岩中,为坚硬的灰白色片麻状细粒黑云母花岗岩;矿体残坡积层厚度 2~6 米,强风化带厚度 3~5 米,中风化带厚度 4~5米,微风化带厚度 6~7 米,覆盖层平均厚度 8 米;坚硬的片麻状细粒黑云母花岗岩,呈灰白—浅灰色,细粒花岗结构,片麻状构造,矿石中暗色矿物与浅色矿物呈不规则状均匀定向排列,交替出现;矿体内裂隙发育不均,以近 EW 走向为主,其次为 SE向,近 EW 向组等三组;矿体东西宽大致为 256 米,南北向宽大致为 206 米。

 9.5 矿体质量 该矿矿石的矿物成分为石英约 48%,斜长石约 42%,黑云母约 8%,电气石<1%,少量白云母及其它黑色矿物,节理上有黄铁矿化,褐铁矿化和铁质浸染。

 9.6 矿石加工技术性能

 采出的原矿石少部分块石直接销售之外,其余的矿石用装载机装上汽车运至破碎机进行二级破碎,经振动筛筛选出零点(粒径小于 1 厘米石粉)、1~3 厘米、2~4 厘米的规格碎石,由输送带将不同规格的产品送至成品堆场待售。

 9.7 矿区开采技术条件 9.7.1 水文地质条件 矿区位于山坡上,无河流经过,矿区含水层主要为第四系坡残积层和风化岩层,岩性为黄色砂质土,平均厚度 5 米,孔隙发育为弱含水层,矿体结构致密,层理节理不发育,不储水,属于正地形开采,矿床水文地质条件属于简单型。

 9.7.2工程地质条件 矿体上部第四系残坡积层厚度3~7米,矿体上部覆盖层的平均厚度8米左右,残坡积层及风化岩质软、较松散,在雨水浸泡情况下容易出现滑落或小规模塌滑,花岗岩岩石较新鲜、致密坚硬,裂隙相对较少,裂隙多闭合,故矿山工程地质条件简单。

 9.7.3 环境地质条件 矿区内未发现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现象,在未来矿山开采过程中可能产生小的滑坡、泥石流、水土流失及水体的污染;矿区内放射性核素水平低,无放射性危害,其放射性强度(I Ra =0.276、Ir=0.628)。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 A 类要求,因此,不会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矿区远离居民区,矿产开发对周围村镇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小,综上,矿山环境地质条件简单。

 9.8 矿区开发现状 矿区直距高州市 25 千米,矿山有七千米乡村公路与长坡圩连接 S280 线,行政区划隶属高州市长坡镇高村委会管辖,交通便利。

 2008年12月30日,茂名市国土资源局颁发了采矿许可证,有限期限2008年12月30日至2010年12月30日,该矿从2010年12月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为了延续该采矿权,该矿已委托高州市地质建筑钻探工程队编制了《储量核实报告》、广东安元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了《开发利用方案》等相关资料,且均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备案,目前正在办理采矿延续等相关手续。

 10 .评估 实施 过程 10.1

 2012 年 9 月 14 日,茂名市国土资源局确定本公司对“广东省高州市长坡

 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进行评估,我公司接受委托,并组成评估小组。

 10.2

 2012 年 9 月 15 日~9 月 16 日,了解待评估采矿权的情况,收集与该矿权有关的其他评估资料,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 10.3 2012 年 9 月 17 日~2012 年 9 月 24 日,确定评估方案,选取评估参数,进行采矿权评估; 10.4

 2012 年 9 月 25 日,提出评估报告初稿并经公司内部三级复核; 10.5

 2012 年 9 月 26 日,向评估委托人提交评估报告。

 11 .评估方法 根据经评审备案的《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核实报告》)及《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可知该矿的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均为小型,评估对象开采方法简单,成本等经济参数不详尽,不具备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等其它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条件,同时评估人员未能收集类似案例采用市场途径进行评估。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 2008 年第 5 号发布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08 年 8 月)、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 2008 年第 6 号发布的《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确定本次评估方法为收入权益法,其计算公式为:

   ntttKiSI P1 11

  式中:

 P——采矿权评估价值; SI t

 ——年销售收入; K——采矿权权益系数; i ——折现率; t ——年序号(t=1,2,…n); n——评估计算年限。

 12. . 评估 参数的 确定 12.1 评估参数依据的资料

 本次评估各项参数主要依据茂国土资储备字[2012]7 号《关于〈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资源储量备案证明》、粤资储评审字 [2011]58号《〈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高州市地质建筑钻探工程队 2012 年 3 月编制的《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广东安元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12 年 5 月编制的《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及评估人员收集的其他资料。

 12.2 评估所依据资料评述 评估人员依据《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对《储量核实报告》进行了复核。认为《储量核实报告》大致查明区内地层、构造、岩浆岩等基础地质特征,大致查明了矿体的形态、规模、产状及分布范围等;大致查明了矿石的物质组成和质量、测试矿石抗压强度和放射性指标,大致查明了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矿山环境地质等开采技术条件。

 资源储量核实工作采用《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指标要求作为资源储量估算的工业指标。资源储量估算采用平行地质断面法进行估算,参数确定正确,块段划分较为合理,估算结果基本可靠,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储量分类符合《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标准。评估人员认为《储量核实报告》中资源储量数据可靠,且经国土部门备案,可以作为此次采矿权评估的依据。

 《开发利用方案》内容全面,基本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的要求,矿山设计生产规模合理,开拓方案及采矿方法等符合设计规范。评估人员认为《开发利用方案》中数据可靠,基本可以作为此次采矿权评估的依据。

 12.3 技术参数的选取和计算 12.3.1 储量核实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矿山保有资源储量 根据茂国土资储备字[2012]7 号《关于〈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资源储量备案证明》、粤资储评审字 [2011]58 号《〈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储量核实报告》,截止 2012 年 2 月 29 日该矿保有控制的经济基础资源(122b)101.22 万立方米。

 12.3.2 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 经了解,该矿从 2010 年 12 月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未动用资源储量,故截止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的保有资源储量即为上述储量核实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矿山保有资源储量。

 12.3.3 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 依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08 年 8 月)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经济基础储量,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全部参与评估计算,因此,本次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为 101.22 万立方米。

 12.3.4 开采方式 参考《开发利用方案》,矿山采用露天开采;采用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式采掘方法;公路开拓;汽车运输。

 12.3.5 产品方案 参考《开发利用方案》,矿山主要产品为建筑用花岗岩碎石,本次评估产品方案为建筑用花岗岩碎石。

 12.3.6 开采技术指标 参考《开发利用方案》,本次评估采矿回采率为 97%;废石(土)混入率 1%。

 12.3.7 评估用可采储量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08 年 8 月)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评估用可采储量是指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扣除各种损失后可采出的储量。

 参考《开发利用方案》,该矿设计资源利用率为 94%,则设计损失率为 6%(1-94%),经计算,该矿设计损失量为 6.07 万立方米。

 评估用可采储量=(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 =(101.22-6.07)×97% = 92.30(万立方米)

 评估用可采储量的计算详见附表 2。

 12.3.8 矿山生产规模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对生产矿山(包括

 改扩建项目)采矿权评估,可以依据经审批或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生产规模,原采矿许可证证载的生产规模为 10 万立方米/年,参照《开发利用方案》,该矿山生产规模为 10 万立方米/年,本次评估确定矿山生产规模为 10 万立方米/年。

 12.3.9 矿山服务年限的确定 矿山服务年限计算公式为:

 T=Q/A/(1-P) 式中:

 T——矿山服务年限 Q——评估用可采储量 A——矿山生产规模 P——废石(土)混入率 故矿山服务年限 T=92.30/10/(1-1%) =9.32(年)。

 本次评估矿山计算年限取 9.32 年,即自 2012 年 9 月至 2021 年 12 月。

 12.4.经济参数的选取和计算 12.4.1 产品销售价格 参照《开发利用方案》,建筑花岗岩碎石含税销售价格为 55 元/立方米,经过对该地区相同品质产品调查了解,该地区建筑用花岗岩碎石平均含税平均销售价格与《开发利用方案》中价格基本相同,评估人员认为,《开发利用方案》中采用碎石该价格基本可以反映当地碎石市场行情,故本次评估碎石含税价格为 55 元/立方米,不含税价格为 47.01 元/立方米。

 12.4.2 产品销售收入 参考《开发利用方案》,该矿矿石量的生产规模为 10 万立方米,假设该矿生产期内各年的产量全部销售。则正常年份矿山的销售收入为:

 年销售收入=碎石产品价格(不含税)年产碎石量 =47.0110 =470.10(万元)

 销售收入计算详见附表 3。

 12.5 采矿权权益系数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建筑材料矿产采矿权权益系数的取值范围为 3.5~4.5%,考虑到该区地质构造简单、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环境地质条件良好,采矿权权益系数取 4.3%。

 12.6 折现率 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 20100-2008)中折现率按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直接选取。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06 年第 18 号《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折现率取值范围为 8~10%。对矿业权出让评估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且矿业权价款未处置的矿业权转让评估,勘探以上及采矿权评估折现率取 8%;地质勘查程度为详查及以下的探矿权评估折现率取 9%。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告 2008 年第 6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公告》,矿业权评估准则尚未规定的,矿业权价款评估仍应遵循《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和《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 年修订版)。本项目为采矿权价款评估,因此,本评估项目折现率取 8%。

 12.7 计算结果 将前述各参数代入收益权益法公式进行计算,得出该采矿权评估价值为 129.55万元,计算结果详见附表 1。

 13 .评估假设 13.1 本项目拟定的未来正常生产年份矿山生产方式,生产规模,产品结构保持不变,且持续经营; 13.2 国家产业、金融、财税政策在预测期内无重大变化; 13.3 以《开发利用方案》中拟定的采矿技术水平为基准; 13.4 市场供需水平符合本评估预期。

 13.5 物价水平基本保持不变,产品销售价格符合本评估预期。

 14 .评估 结论 本评估机构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参数,经估算,确定“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为 129.55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玖万伍仟伍佰元整。

 15 .评估基准日后事项说明 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影响委托评估采矿权价值的期后事项,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和经济政策的出台巨大变化等。本次评估在评估基准日后出具评估报告日期之前未发生委估采矿权价值的重大事项。在评估报告出具日期之后和本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如发生影响委托评估采矿权价值的重大事项,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报告。评估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采矿权评估价值。

 16 .特别事项说明

 16.1 本评估报告是以特定的评估目的为前提,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并在特定的假设条件下确定的采矿权价值。评估中没有考虑将采矿权用于其他目的可能对采矿权价值所带来的影响,也未考虑其他不可抗力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如果上述前提条件发生变化,本评估报告将随之发生变化而失去效力。

 16.2 本评估报告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作出的,本公司及参加本次评估的工作人员与评估委托人及相关矿权人之间无任何利害关系。

 16.3 评估委托人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6.4 本评估报告书含有附表、附件,附表、附件构成本报告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5 对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评估委托人及采矿权人未做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16.6 本评估报告经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名,并加盖本公司公章后生效。

 16.7 此次评估矿产品销售价格是按评估人员尽职调查了解的市场价格并结合《开发利用方案》为基础而分析确定的,依据《矿业权评估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不论采用何种方式确定的矿产品市场价格,其结果均视为对未来矿产品市场价格的判断结果。

 17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17.1 本评估报告需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备案后使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自

 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17.2 本评估报告只能服务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

 17.3 本评估报告仅供评估委托人了解评估的有关事宜并报送评估管理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查评估报告和检查评估工作之用。正确理解并合理使用评估报告是评估委托人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17.4 本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归评估委托人所有。

 17.5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本项目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17.6 本评估报告书的复印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18 .评估报告提交日期 评估报告提交日期为 2012 年 9 月 26 日。

  19 .评估 人员

  法定代表人:杨志亮

  项目负责人:王常发

  报告复核人:廖玉芝

  北京中宝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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