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中职“双师型”教师认定与管理制度探析

来源:初二 发布时间:2020-09-02 点击:

  简论中职“双师型”教师认定与管理制度探析

 论文摘要:“双师型”教师是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主要目标,也是评价中等职业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指标。近几年来,部分省(直辖市)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制定了本省区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及管理办法,启动了省级“双师型”教师资格认证,为“双师型”教师培养制度建设做了一些基础性工作。

 论文关键词:“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教师专业发展

 “双师型”教师概念的提出及其内涵的不断丰富,是随着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在职教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所取得的代表性成果。长期以来,“双师型”教师已成为我国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主要目标,也成了评价中等职业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指标。

  但是,“双师型”教师至今尚无权威的政策定义,其概念的意义仍然处于多元发展的状态。面对“双师型”教师这个职教师资队伍建设的核心问题,各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职业院校以及专家学者积极主动地进行了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取得了“双师型”教师标准制定、资格认证办法、管理制度建设等一系列颇具创造性的建树,这些工作大致以2008年12月作为时间节点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其标志是吉林省教育厅颁发了《关于在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省级“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吉教职成字[2008]12号),由此,进入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设中职“双师型”教师认定与管理制度的新阶段。

 一、中职“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研究开发的前期探索

 在“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研究开发的前期探索阶段,主要是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职业院校、地市级及其以下教育行政部门等各路大军推出一些本质相近、表述不一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有研究者对这些“标准”进行分析,归纳出“行政标准、院校标准和学者标准”三种代表性的标准。

  (一)“双师型”教师的“行政标准”

  教育部《高职高专教育教学工作合格学校评价体系》和《高职高专教育教学工作优秀学校评价体系》(教高司[2000]49号)提出的高职高专“双师素质”教师条件,普遍受到人们的关注,被视为最早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双师型”教师的“行政标准”。但是,对中等职业教育来说,这个高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的“行政标准”不能简单地套用。

  不过,一些县(市、区)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从工作需要出发,先后出台了适用于本地区的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标准,比如吉林通化市,就在2007年出台了《通化市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细则和办法》。由于这个“认定细则和办法”比其上面的吉林省《关于在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省级“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出台更早,所以其附注中说明:“如通化市‘双师型’教师资格评审条件和上级发布的条件有冲突,以上级部门条件为准”。

  (二)“双师型”教师的“院校标准”

  “院校标准”原来是指职业技术师范院校人才培养标准,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双证书一体化”[2]职教师资的培养标准。如今“院校标准”的涵义已经超出这个范围,各级各类职业学校纷纷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目标和师资队伍状况,制定“双师型”教师标准,建立“双师型”教师校本培养、岗位成才的模式和机制。

  (三)“双师型”教师的“学者标准”

  研究机构及专家们确定的“学者标准”主要是对教育行政部门起决策咨询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只是一个参考意见。它们只有在形成政策性文件的基础上,才能成为标准,由此我们可以将其归入“行政标准”一列。

  上述种种“标准”的面世,一方面是满足了工作的迫切需要,也反映了职教战线对师资队伍建设认识的不断深化;另一方面也因为标准不一,容易产生评价失真、操作失序、导向失误的现象。

 二、省级中职“双师型”教师认定与管理的制度建设

 进入“十一五”以后,各省区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科研机构加大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的力度,2008年12月,吉林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以《教师法》、《职业教育法》为依据,在全国率先推出了省级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标准。此后,重庆、安徽、江西等三省(市)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制定了本省区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及管理办法,启动了省级“双师型”教师认证工作。

  在我国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当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承担主要的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责任。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双师型”教师标准,并据此进行相关认定和管理工作,有利于在制度设计的问题上考虑不同地区发展的差异性,充分体现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强化其规范性、科学性的同时,兼顾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省级中职“双师型”教师资格的标准

  吉林等四省区制定的中职“双师型”教师标准大同小异,其共同点是都要求具备较强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操作技能,具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其不同点大致体现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级别要求、职业资格证书级别要求、职业技能水平取证范围等三个方面的差别上。

  以《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及管理办法》为例:“双师型”教师有五项要求:一是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应该达到中学二级教师或助理讲师以上资格;二是职业技能要求,2011年是“略高于中级工水平”,2012年改为高级工标准;三是专业教龄要求,必须从事本专业教学3年以上;四是企业实践要求,近五年内有1年以上企业(或社会)实践活动经历;五是“双师”素质提高要求,即经过省级“双师”素质专项培训或国家级骨干专业教师培训。

  江西省“双师”素质专项培训有三个特点:一是建立了培训与“双师型”教师认定及资格复审等相挂钩的机制,以此完善职教师资培训与专业发展制度。二是培训目的着重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水平。专业技能教学和训练的内容和要求,按部颁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有关专业所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技能进行。三是实行培考分离。培训教学完成之后,教育厅委托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能考核,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关职业(工种)的高级技能资格证书。

  上述“双师型”教师的认定标准当中,教师资格及职称的要求、素质提高培训的要求等,强调了教师的资质及其所包含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职业技能要求和企业实践要求突出了以能力为本位、以就业为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理念;专业教龄的要求则意味着“双师型”教师的养成需要一个依托职业教育机构,通过专业技术工作不断提高专业能力的过程。

  “双师型”的标准说明:从一个普通的专业教师到“双师型”教师不是一种简单的转换,不是中等职校教师拿了一个技能等级证书就变成“双师型”。“双师型”教师强调的是职教师资素质的要求,表明他们经过专门的学校教育培养和企业实践训练,具有一种不可替代性。如果缺少了这些条件,所谓“双师型”教师就沦为“双证型”教师了。这些要求“既能将职业教育教师与中小学教师相区别,又能将职业教育教师与工程师、技术员相区别,体现出职业教育教师职业的职业技术专业性和教育专业性”。因此,“双师型”教师标准的制定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化发展方向,必将对职教师资队伍整体建设及教师个体专业发展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

  (二)省级中职“双师型”教师的认定

  “双师型”教师认定的工作程序一般有几个环节:先是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初审并公示;然后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学校上报材料后复审并汇总,上报省教育厅认定;最终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标准的教师,认定其省级“双师型”教师资格,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各省省级“双师型”教师的认定程序也有一些差别:一是省属中专学校只要经过学校初审,然后报送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二是安徽省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省级“双师型”教师资格由市教育局审查并认定,然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即可。三是重庆市“双师型”教师资格是一个包含初级、中级、高级的系列,认定工作有一个“分层评定、区域管理”的模式,初级“双师型”教师资格认证由各个区县负责,中、高级“双师型”教师资格认证由市级管理部门负责。

  吉林省在2009年进行了首批中职“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其后间隔了一年,2011年才进行第二次认定。重庆市2010年、2011年连续两年开展“双师型”教师“认证”工作。安徽首批中职“双师型”教师名单是在2011年向社会公布的。江西省2011年初出台了有关中职“双师型”教师认定与管理办法的文件,并据此在2011年暑期和寒假举办了两期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素质提高培训班;出于稳步推进的考虑,相关的认定工作安排在2012年进行。其他省份也依照一些条件,进行了中职“双师型”教师的登记与统计工作,但没有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来统一发证这个程序。

  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中职“双师型”教师标准,并据此开展相关认定工作,是一项立足当下、着眼未来,具有重大意义的制度性建设。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规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2011年,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十二五”期间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占专业教师的比例应该达到50%。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主要包括专职教师培训、新教师培养和兼职教师聘请三个方面。中等职业学校现有的专职教师一般都经过系统的专业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通过考核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熟悉职业教育教学业务,专业化程度相对更高。在我国以学校教育为本位的中等职业教育体系内,这支数量庞大的队伍始终是职业教育事业赖以发展的根本力量。要实现“十二五”期间中职学校“双师型”教师占专业教师的比例达到50%的目标,必然要立足于现有的这支职教师资队伍,通过科学化、规范化的制度建设,引导他们特别是中青年教师,把成为“双师型”教师当作自己专业发展和职业生涯规划的目标,在优化师资队伍内部个体成员能力结构的基础上,优化整个中等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的类型结构。

  就新教师培养而言,在“双师型”教师标准基本明确之后,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应该以此作为职教师资人才培养工作的逻辑起点,按照人才培养目标与岗位需求标准相一致的原则,基于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过程和岗位标准的科学论证,从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教学模式、实践环节、考核要求等各方面,全面重构职教师资人才培养方案,以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诚然,“双师型”教师属于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培养工作难度大、周期长,职业技术师范院校的教育只是打基础,但是这些基础决定了他们职业生涯的目标和定位。

  兼职教师是构成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不断推进以校企合作为方向的中等职业教育改革过程中,兼职教师占全部教师总量的比例将越来越大,要从“十五”时期的10%提高到“十二五”时期的30%。但是,有专家认为:从生产一线聘请的兼教人员大多数“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他们没有系统地学习教育理论,虽然在教学过程中能获得一些感性的知识和个别的经验,却不能形成系统的教学理论和规律性认识”。因此,这些兼职教师要通过职业教育理论与方法的培训,借鉴国外工商行会“培训师”培训的形式,使他们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在能力素质方面不仅“会做”,而且“会教”,还能教得好,真正达到“双师型”教师的标准。

  (三)中职“双师型”教师的管理

  省级中职“双师型”教师的认定工作开始不久,其管理制度的建设还在不断完善之中。目前做出明确规定的主要是三项:一是省级“双师型”教师的申报及审核认定工作,每年定期办理一次;二是这些地方都建立了省一级“双师型”教师资源库或者中职教师资源及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省级“双师型”教师一概纳入其中管理;三是“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必须通过复审,否则取消其“双师型”教师资格。

  “双师型”教师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职教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中职学校教师履行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实现专业发展的基本保证。“双师型”教师的标准制定、资格认定以及三年一复审等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层级较高,具有很强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职教师资的人数不到全部教师总量的十分之一,专业区分又很细,这种高层级的管理不仅可行,而且很有必要。

  入口把关、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这三个关键要素已经确立了“双师型”教师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与此相关的是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一是建立“双师型”教师的岗位责任制度和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明确学校在执行这些管理制度时的主体地位,否则“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就失去了实际意义。二是要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解决目前“双师型”教师管理当中比较关心的待遇问题,比如在外派进修、职称评聘、专业带头人评选时优先考虑取得“双师型”教师证书的人,从机制上保证“双师型”教师队伍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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